平衡言论权:公共政策合法性的保障--从“郎古之争”看我国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_话语权论文

平衡言论权:公共政策合法性的保障--从“郎古之争”看我国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_话语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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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9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在复旦大学发表题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指出:“现在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并不能真正使国企走上正路,而只是民企瓜分国资的一场盛宴。”他强烈呼吁,国家应该“停止以民营化为导向的产权改革”。8月17日,格林柯尔董事长顾雏军以诽谤罪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郎咸平。这一事件也就被媒体称为“郎顾之争”。

就“朗顾之争”而言,表面上是关于国企产权改革的问题,无论郎咸平的观点、企业家的观点、还是以张维迎为代表的激进派的观点,都是关于改革方法的问题,即工具理性的问题,但工具理性的背后隐藏着价值理性的问题。工具理性一旦涉及价值理性,单纯的技术问题就会转化为复杂的政治问题。不同的利益诉求者就会围绕着该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朗顾之争”展现给我们的就是这样的一种逻辑。

既然“朗顾之争”表现出的是一种正常的利益诉求,政府就必须尊重不同阶层、集团所具有的话语权,坚决反对话语霸权。根据奥尔森的理论:“特权和中介集团常常胜过潜在或大集团中人数占优势的力量,因为前者一般是有组织的、积极的,而后者则通常是无组织的、消极的。”话语霸权则是特权集团所掌握的制胜武器。所谓话语霸权,就是社会的强势群体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解释政府颁布的法规和政令,从而对法规和政令的执行者产生影响。话语霸权主要表现为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一是筛选信息,刻意突出或者隐蔽一部分信息;另一个是给筛选出来的信息赋予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话语霸权使得社会的强势群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获取大量的经济资源和其他各种利益,从而形成一个“自利集团”。因此,就本质而言,话语霸权通过话语权的垄断实现其超经济的利益,而话语权则是通过一定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来维护合理的利益。就利益关系而言,话语霸权是以损害其他阶层、利益集团的利益来实现其利益;而话语权则是在不以损害其他阶层、利益集团利益的前提下维护自身利益。就表现形式而言,话语霸权往往以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面目出现,而行使一己之利、一私之利的无耻之尤,话语权则往往以纯粹的维护一己之利、一私之利的面貌出现,行使着正常的利益诉求。所以,我们必须充分维护我国社会各阶层所享有的话语权,坚决反对某些强势集团所拥有的话语霸权。

在当代中国,均衡话语权的实现还存在许多障碍。首先,是历史文化上的障碍。无论是孔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思想,还是老子的“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的思想根深蒂固,成为几千年来社会统治者维护统治地位的重要工具。其次,存在着现实的社会性障碍。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市民社会虽有一定的发育,但仍然不够成熟与完善,多元利益格局还表现得不够清晰;另一方面,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虽然大量出现但运作很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第二政府的影子,从而缺乏话语权代言者所应有的独立地位与能力。再次,存在着制度性障碍。当前我国政府虽然提倡政务公开,但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予以保障,普通民众仍然无法有效获得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的政策与法规;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但法律法规很不健全,法律上无论是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都与法治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社会漏洞的大量存在使得许多社会阶层对利益缺乏稳定的预期,投机性的增加淹没了对长期稳定的利益的诉求;各类媒体的独立性还不强,社会的强势集团基本上垄断了话语权,导致社会上的其他阶层缺乏利益表达的渠道。

既然我国均衡话语权的实现需要经历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那么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不断培育均衡话语权实现的土壤,逐步消除社会强势阶层所拥有的话语霸权。我们大不可将“朗顾之争”视为洪水猛兽,而应将其视为多元社会正常的利益诉求。

在现代多元民主国家,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国家利益既有一致性,也存在矛盾。即使国家利益与集团利益、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那也是以尊重集团利益、个人利益为前提的。国家利益实质上是更为宏观、更为长远、更为抽象的集团利益,是无数的个人利益得以充分整合的产物。因此,国家利益与集团利益、个人利益相比较并不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国家利益与集团利益都是个人利益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表现形式而已。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个人在市场这一威力巨大的“魔棒”指引下都逐步归属于不同的阶层与利益集团。于是,个人利益是否得以充分的维护逐步取决于集团的发育程度与组织程度。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利益集团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利益集团与具有法定权威的政治—行政组织的界限比较模糊;二是我国利益集团的多元化程度还相当不够,这就造成某些强势集团能够利用其政治、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谋求到一定程度的话语霸权,使得自身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维护和扩张。相反,作为我国人数最多的各类社会弱势群体阶层,由于经济贫困、居住分散、以及几千年的农业社会所形成的小农意识等原因,难以形成利益集团,因而其采取集体行动、表达利益诉求以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极为低下。

掌握均衡与充分的话语权是阶层、利益集团维护利益的基本手段。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副部长魏加宁指出:“如今专家学者的队伍已经大大分化,仍然从国家利益出发、替中央政府着想的人越来越少,而为部门、为地方、为行业、为企业说话的专家学者越来越多。……总之,谁出钱就为谁说话的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该官员的话基本上反映出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所谓公共知识分子为一定利益集团说话的现象日益普遍,这在我国利益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该官员的字里行间仍然流露出国家利益至上的陈旧观念。难道地方利益、行业利益、企业利益就不是国家利益吗?在现代多元民主社会里,国家利益并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内置于阶层、利益集团之中,是社会各阶层、各利益集团在自己所享有的均衡话语权得以充分表达之后的利益过滤与利益整合的结果。因此,真正的国家利益形成的基础是社会各阶层、利益集团享有均衡的话语权。同时,也只有以这样的国家利益为基础,政府才能制定出正确的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基本手段。但先发国家与后发国家的政府职能是存在差异的。先发国家的现代政府职能是在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不断产生和完善的。而后发国家则是在充分利用国家政权的权威,不断制定与实施有利于培育、发展市场机制的公共政策来推动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于效率与公平在同一时期不可两全,因此政府的公共政策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无一例外都是以提高效率作为其所追求的目标。我国就是一个后发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政府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目标,这是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的,也是符合后发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的。

经过20多年的以市场为基本取向的改革,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高速增长,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前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逐步成熟与完善。但与此同时,“效率优先”的政策目标已经造成我国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拉大。有资料显示:2002年,东部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占全国经济总量的近60%,比1998年上升了11.3%,而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背景下,西部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5.3%,仅仅比1998年提高了0.6%。相应地,东西部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显著地拉大了。1998年东、中、西部城镇居民收入之比为1.41∶1∶1.11,2000年为1.49∶1∶1.06;1998年东、中、西部农村居民收入之比为1.39∶1∶0.87。然而城乡差距的比例更为惊人。199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例为2.17∶1,2003年扩大到3.11∶1。根据国内经济界的专家估计,中国现在的实际差距大概为6∶1。效率提高了,而公平却远未实现;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但共同富裕却遥遥无期。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社会现实使得我国包括社会弱势阶层在内的普通劳动群众的社会政治心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表现为对现行改革开放政策的怀疑,而且表现为对现行基本政治制度的怀疑。“朗顾之争”中普通群众的基本政治倾向就是明证。如果政府对这一社会现实置若罔闻而继续推行以“效率优先”为基本目标的公共政策,不仅不利于这种政策的顺利实施,而且容易造成社会分裂,进而危害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政府所推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社会公平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与完善的今天,在我国基尼系数早已超过警戒线,已经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的今天,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政策目标。事实上,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崛起证明了政府解决“市场失灵”的能力,但是,东亚国家在引进政府干预之后,一方面没有注意到干预的应有限度,特别是在本国经济经历了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之后,政府迟迟没有从一些不该再管的领域中退出,而民间企业也往往屈从和奉迎政府的意旨以谋私利,从而出现了所谓“裙带市场经济”。另一方面,政府干预失去限度,不但不能保证政府自愿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因而不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熟,而且容易导致政府的腐败和滥用权力,不利于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

“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1997年爆发的东亚金融危机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因为我国的发展轨迹以及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与东亚国家是何等相似。基于我国的社会现实,政府必须适时将“效率优先”的政策目标调整为“公平优先”的政策目标。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是一个大赛场,政府除了建立市场规则以外还担当市场上的裁判员的角色。政府在确立市场主体在市场上的经济自由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公共政策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这就是政府所应承担的基本责任。这样的公共政策才具有正义性。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诚然“正义”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哲学范畴,不同的阶层、社会集团甚至个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不同的正义观。然而,在当代中国,公共政策的正义性必须体现在有利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上,必须体现在有利于实现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等的统筹发展上。如果我国改革在处于“增量阶段”时所实施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具有正义性的话,那么,当我国改革处于“利益分配”阶段时,“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无疑具有其正义性。

摘自《理论探讨》(哈尔滨),2005.4.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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