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个人与一般_文化论文

历史上的个人与一般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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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中典型性研究的类型及其限度

张耕华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上海 200241)

关于典型性问题,李凯尔特曾有专门的讨论,虽未充分的展开,但基本的思路和框架,仍可用作我们今日研讨的出发点。我们知道,李凯尔特的研究主旨是为学科划界。他认为,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文化科学,研究工作都是从对个别的考察入手的,然而个别在研究工作中的作用、目的是不同的。表现在研究方法上,那就是典型性方法的不同类型。他在《历史上的个别》①一文中,论述了学科研究中三种不同的典型性:一种是代表性的或类别标本的典型性,一种是“完美模型或榜样”的典型性,还有一种是理想的典型。为了便于讨论,我把这三种典型性,分别称之为第一种、第二种和第三种典型性;有时也称个别性的、普遍性的和理想型的典型性。

第一种典型性,以求取普遍性为目的,即从个别提取普遍或一般结论的典型性研究。按照李凯尔特的观点,这是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自然科学对个别的研究,目的是提取出普遍或一般。在此种研究中,个别之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它(个别)是普遍、一般的“例证”。就“例证”而言,某一个别并无特殊价值,个别A与个别B的作用、地位都是同等的,故而也是可以彼此替代的。在这里,典型性“表示将一组事物或事件平衡之后所得出的具有代表性的东西,这样,典型这个词的意思有时干脆就是某种一般的、自然科学的类别概念的标本。”②按照李凯尔特对学科的划界(质料的和形式的)原则,这一种典型性研究主要是属于自然科学的方法,而不是文化科学的方法。因为文化科学、尤其是历史学的情况有所不同。在那些学科里,个别(其地位和作用)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歌德不可替代李白,秦始皇不可替换汉武帝。所以,历史学家总是关注个别,他们按照价值的引导,选定个别对象,并对它进行叙述,其目的不是求取普遍或一般,而是叙述某一个个别,它只想“缝制一套只适合保罗、或彼得的服装”。如果我们也采用第一种典型性方法,即使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去缝制一套既适合保罗也适合彼得的服装,这样,我们就会用“诗人”(或“皇帝”)的一般来概括歌德或李白(秦始皇或汉武帝)。一旦这么做了,我们就会满足于以“诗人”的概述来代替对歌德、李白的具体描述;以“皇帝”的概论来取代对秦始皇、汉武帝的个别叙述。这时候,歌德、李白,秦皇、汉武都就成了“诗人”、“皇帝”的例证而已,歌德可以等同于李白,秦皇可以替代汉武。李凯尔特认为,这已经不是历史学了,没有对独一无二的个别的特别关注,就没有了历史学。

以上是李凯尔特的主要观点。我们不能否认,李凯尔特所说的这一种情况,在历史学中是确实存在的。但这是否意味着这一种典型性方法在历史学中完全绝迹呢?似乎也不是。在《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一书中,李凯尔特讨论了这样一个案例,他说:“我曾经强调指出,弗里德里希·威廉第四拒绝接受德国王位,这在历史上是本质成分;反之,给他制作外衣的裁缝虽然也同样是真实的,但在历史上却无关紧要。迈尔可能对此反驳;当然,所说的裁缝对于政治历史来说始终是无关紧要的,但是我们很可能设想,在关于服装式样、缝纫手艺和服装价格的历史上,他是本质成分。”③说某一历史人物、事件是本质的成分,就是说这一历史人物、这一事件因有特殊的价值而为史学研究者所关注。至于研究者用其来说明特殊性,还是用来说明普遍性,这视研究者的研究目的而定。如果我们研究的目的是想去关心“关于服装式样、缝纫手艺和服装价格的历史”一般状况,那么,我们就会把“威廉第四的裁缝”视为典型性研究的标本,以求取当时纺织业、手工业、缝纫制作、乃至服饰审美等某种普遍或一般的东西。这种典型性自然指向普遍性。李凯尔特又说:“如果我们把譬如像歌德这样的人物拿来同随便一个普通人作比较,并且对这个普通人的个别性就任意的一些价值而言所具有的某些意义不予考虑,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歌德对于这个普通人的关系和科伊诺大钻石对于一块煤的关系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就一般价值而言,这个普通人的个别性可以被凡是属于人这个概念的每个客体所替代……”④科伊诺大钻石(重109克)是英国王室的珍宝,将歌德与普通人的等量齐观,那就是把科伊诺大钻石等同于一块普通的煤。那就把事物的(科伊诺大钻石、或歌德)本质特征取消了,把事物的独一性、不可替代性取消了。但对于普通的煤块、普通的人,既然是没有特殊价值无关紧要,那就不妨对它们等量齐观,也不妨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处理。这样说来,李凯尔特也未尝完全将第一种典型性排斥在历史学之外。只不过按照他的观点,这不是历史学的重要内容,不反映历史的本质特质,故而不是历史学的主要方法。

前苏联学者康恩曾批评李凯尔特“轻视‘普通人’—人民群众。说他无视人民大众在历史中的作用,主张用‘一般化的’自然科学方法来研究他们的活动”。⑤普通的人民群众在历史中起了重要的作用,这自然无可怀疑。而且,借助普通的人民群众,将其视为典型个案来求取历史中的某种普遍性,也是历史研究的重要方法。我们知道,历史研究通常要涉及二类不同的历史事实:一类是特殊的历史事实,它是指发生于某一时空点上历史现象;另一类是普通的历史事实,⑥它是指发生或流行于某一地域、某一时段里的普遍存在的历史现象。普通的历史事实应该通过历史归纳法来获得,但有时受史料的限制,往往只能通过典型性的个案研究来加以推论。如陈寅恪先生《元白诗笺证稿》有“井底引银瓶”一节,陈先生云:“乐天新乐府与秦中吟所咏,皆贞元元和间政治社会之现象。此篇以‘止淫奔’为主旨,篇末以告诫痴小女子为言,则其时社会风俗男女关系与之相涉可知。此不须博考旁求,元微之莺莺传即足为最佳之例证。盖其所述者,为贞元间事,与此篇所讽刺者时间至近也”。“夫‘始乱终弃’,乃当时社会男女间习见之现相。乐天之赋此篇,岂亦微之和李校书新题乐府序所谓‘病时之尤急者’耶?”这就是以《莺莺传》为个案,来求取当时社会流行的普通或一般。书中另有一节“时女妆”,陈先生云:“乐天则取胡妆为此篇以咏之。盖元和之时世妆,实有胡妆之因素也。凡所谓摩登之妆束,多受外族之影响。此乃古今之通例,而不须详证者。又岂独元和一代为然哉?”又云:“岂此种时世妆逐次兴起于贞元末年之长安,而繁盛都会如河中等处,争时势之妇女立即摹倣之。其后遂风行于四方较远之地域。迄于元和之末年,尚未改易耶?今无他善本可资校订,姑记此疑俟以更考。”⑦说“无他善本可资校订”,即无其他史料可资佐证,但白乐天此诗足以证明当时长安流行以胡妆为摩登的一般风尚,则无疑义矣。这种典型性研究,就具有李凯尔特所说的“代表性”和“标本”的意思,它在社会史、文化史等研究领域,使用得很为普遍,应该也是历史学中一种很重要的研究方法。

我们读李凯尔特的《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发现当他借助史学实践的案例来论证他的观点时,所列举的总是兰克史学。⑧这似乎表明,李凯尔特的上述观点,与他过于倚重兰克学派为事实案例有关,因为兰克学派的史学著述常常凸现的是第二种典型性,而不是第一种典型性。然而,这里还有一层问题不可忽视,即历史学对此类“平均类型”的典型性的把握,确实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式不同。因为历史中的个别与一般的关系,远比自然界来得复杂。论者或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个别,个别总是相对于普遍而言,典型总是相对于一般的典型。李凯尔特的错误就在于把这两者绝对割裂了。当年俄国学者普列汉诺夫写《论一元论历史观的发展》,就是从这里入手批判李凯尔特的观点。爱德华·卡尔也批评李凯尔特将历史中的特殊与一般完全对立,他说:“语言的运用本身使得历史学家就象科学家一样,要从事于概括。伯罗奔尼撒战争跟第二次世界大战截然不同,而两者又都是独特的。可是历史学家却管两者都叫战争。”⑨翻翻我们的历史著述,不是充满着诸如“皇帝”、“农民”、“战争”、“革命”之类的概括用语吗?这不就是普遍性的东西吗?历史学只要还在使用概括语,那它的对象就不能视为绝对的个别,这与“铁矿石”、“麻雀”之类的概括有什么本质不同呢?如果我们遵循这样的思路而不再深入推敲,我们一定会同意普列汉诺夫或卡尔的批评,而李凯尔特的问题也就随之被打发。然而,问题远非这么容易被打发。我们知道,概念来自个别,但它又超越个别。所谓“执一以范多”、“执型以范实在”。⑩一个“麻雀”的概念,可以管辖着千千万万个麻雀;而一个“皇帝”的概念能管辖着多少个皇帝呢?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明太祖,这些当然都属于它管辖;但东汉的冲帝呢?他二岁即帝位,一年后便死了;还有那位殇帝诞育百余日就死了,却也做了百余日的皇帝。如果要写一本《中国皇帝大全》之类的书,殇帝、冲帝自然不可少,因为他俩确确实实做过皇帝啊!但在他俩身上又有多少皇帝的典型性呢?这是有其名而无其实的皇帝。历史上还有一些无其名而有其实的皇帝,他们具备了“皇帝”所有的本质特征,却没有皇帝的名号,写不进《中国皇帝大全》,不受“皇帝”概念的管辖。如何来解释历史中的这类现象,这需要另外撰文来讨论。但这至少表明了李凯尔特的观点并非无的放矢。而他的观点,也不是像卡尔那样随意地批评几句就可以把它打发、驳斥了的。

证之于具体的史学研究的实际,你就会发现,历史研究中的这一类典型性研究,有时非常可靠,有时却非常危险,如陈寅恪先生《元白诗笺证稿》中的一些考证,大约是可靠的。然而有时则不然。因为社会历史领域的个别,并不像自然界中的事物那样所具有的天然同一性,后者为自然科学的典型性研究提供了无穷的便利。而历史学的研究,显然没有这样的便利,且还隐含着种种陷阱。这也就是严中平先生在他《科学研究方法十讲》中“典型研究的目的性、代表性和局限性”一节所提出的问题。关于第一章典型性研究所碰到的困难和限度,笔者曾撰文做过分析,此处不再赘述。(11)

与第一种典型性研究不同,第二种典型性研究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普遍性,而是为了凸现特殊性,它不是要“缝制一套只适合保罗、或彼得的服装”,而只是“按照每个人的体形”缝制只适合保罗或彼得的衣服。关于此类典型性研究的对象,李凯尔特说它(典型)是“意味着完美模型或榜样,它该是一个价值概念,确切地说,是一个有某种价值寓于其中的好物的概念”,“譬如我们说歌德或俾斯麦是典型的德国人,那么这有时就意味着二者在其独特性上及个别性上是榜样性的。因为他们作为榜样必然对众人都是重要的,所以他们作为典型,实际上同时也就成了不可分个体;反之,倘若将平均性的这层意思悄悄地塞进典型的这个词里,然后还照样地声明历史只研究典型性的东西,那么,人们就会获得这样的错误观点:在所有的个体中,只有其大多数所共有的东西才是历史性的。如果歌德或俾斯麦被称为此种意义的典型,人们则会得出这样的一种奇怪的结论:‘大人物’乃纯属‘大量存在的现象’。(12)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历史的个体恰恰是因其与众不同之处才对众人是重要的。谁要是认为只有一般事物而永远不会是个别事物才具有一般意义,谁就忽视了这样的事实:那些最具一般意义的价值恰恰能够寓于绝对个别的和绝对独特的事物之中。”(13)

“榜样”一词,通常是褒义的,虽然有时也说某某是“坏榜样”之类的话,但大都还是从正面去理解它、使用它。说此类典型性都是“榜样”、“好物”,这就会容易引起误解—那些为“四人帮”写传的,那书店里林林总总的诸如西太后传、袁世凯传等,难道也都有“榜样”意义?也属于“有某种价值寓于其中的好物”?有些历史人物功绩极大,但罪孽也不轻,可以说是集流芳百世与遗臭万年于一体,如张学良在西安事变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以至于被称为民族功臣;但这也不能掩饰他弃守东北的大错,而这样的“错误是不能犯的,一犯就是千古罪人,百身莫赎。”(14)说给张学良写传,原因在于他是集“好榜样”与“坏榜样”于一身。这样的说法岂不别扭?所以,我认为此类典型性研究,与其在“好榜样”、“坏榜样”里犹豫斟酌,倒不如直接强调其特殊性。(15)转换到李凯尔特的话题,那么,与其说“典型意味着完美模型或榜样,它该是一个价值概念,确切地说,是一个有某种价值寓于其中的好物的概念”,倒不如直截了当地说此类典型性的研究,就是为了凸显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特殊性、独一无二性。

对照具体的史学实践,应该承认,凸显特殊性的典型性研究在我们的史学研究中是大量存在的,只是我们一直没有对它们有自觉的反思。我们甚至有一种错觉,认为历史学中的典型性研究,都是为了求取普遍性为目的的。上文所提到的严中平先生的批评,主要也是针对这一种情况。现代史学史的研究,很关注陈寅恪、吕思勉等史学大家。如果我们把这些大家称之为“大人物”,那么,他们究竟是“大量存在的”人物呢?还是恰恰是少数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大”的人物?如果我们的专题研究是将他俩视为中国现代史学史上的标本而求取普遍性,那么,我们就会得出中国现代史学史的“史学大家”就是“大量存在着的这样的历史学家”之类的结论。这是不符实际且非常可笑的结论。数年前,我曾写过一本吕思勉的传,在书的“后记”中写道:“吕思勉先生曾说:‘真正的学者,乃是社会的、国家的,乃至全人类的宝物,而亦即是祥瑞。我愿世之有志于学问者,勉为真正的学者。如何则可为真正的学者?绝去名利之念而已。’吕先生的学生、也即我的老师李永圻先生常常对我说,多读老先生(指吕先生)的文章,尤其是他的日记序言,对于道德修养的提高极有帮助。他很希望老先生的学问道德能够发扬光大。吕先生的女儿吕翼仁先生的看法则不同,她说:‘记不得有谁说过,列夫·托尔斯泰带走了一个时代。我也许不该把父亲去比一个伟大的文学家,但总觉得父亲带走一种道德标准。如果今天仍按这样的标准来为人处事,恐怕连饭都没得吃。’。”(16)可见,这里涉及的个别,即便不能说是独一无二、不可复制,至少也是与众不同的特殊性。诚如李凯尔特所说,这种类型的典型性,正好表示的是它的与众不同的独特性,而不是大量存在、人人都具有的一般性。

其实,在常见的史学著作中,有不少段落都是在论述这种典型性。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第三十二章论宋代“士大夫的自觉与政治革新运动”第一节“学术思想之新曙光”中云:“宋朝的时代,在太平景况下,一天一天的严重,而一种自觉的精神,亦终于在士大夫社会中渐渐萌茁。所谓‘自觉精神’者,正是那辈读书人渐渐自己从内心深处涌现出一种感觉,觉到他们应该起来担负着天下的重任。范仲淹为秀才时,便以天下为己任。他提出两句最有名的口号来,说:‘士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是那时士大夫社会中一种自觉精神之最好的榜样。”士大夫可视之为传统社会里的知识分子,他们或尚在野,或已入仕途。进入仕途之后士大夫,究竟有多少能如范仲淹那样仍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为己任呢?读上面这段钱先生的叙述,千万不要造成一种错觉:即“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已是当时士大夫普遍怀抱的一种“自觉精神”,范仲淹只是这种普遍存在的士大夫及其“自觉精神”的一个典型。《国史大纲》同一章的第二节讲“庆历变政”及其失败时,钱先生又云:“仲淹的政策,到底引起了绝大的反动。宋朝百年以来种种的优容士大夫,造成了好几许读书做官人的特有权利,范仲淹从头把他推翻,天下成千成万的官僚乃至秀才们,究竟能‘以天下为己任’的有多少?能‘先天下而忧后天下而乐’的有多少?”(17)钱先生的这一段叙事,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决不能把“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看作是普遍存在于一般官员、士大夫身上的“自觉精神”,范仲淹只是一个榜样性的典型性,他并不反映当时一般官员、士大夫的普遍状况,不能视为普遍性的典型。换言之,范仲淹只是特殊的典型性,而不是普遍的典型性。在野的士大夫或许抱有此种“自觉精神”的多一点,但究竟能普遍到怎样的程度,仍不好推测。因为大部分的士大夫是官僚的后备队伍,他们中的大部分孜孜以求视为悬鹄的,无非是如何尽快地挤进官僚阶层。“天下只有天良发现之个人,无有天良发现之阶级;只有自行觉悟之个人,无有自行觉悟之阶级”。(18)在中国传统社会,作为统治者阶级的官僚集团(以及它的候补)不会普遍地具有“先天下而忧,后天下而乐”的自觉精神。即便就更广大的士大夫阶层而言,说其有这种普遍的精神也值得推敲。

读钱穆先生的著述,我们常常会获得这样一种观感:即他对中国传统社会中“士大夫”及其精神的描述似乎带有不少理想化、情感化的色彩。此种色彩在他的学生余英时先生的著述中,也同样表现得极其明显。读者若不做深入的推敲,就不能清醒地加以辨析:钱先生《国史大纲》中关于范仲淹及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精神的那些陈述,究竟是为了凸显一种特殊性的典型性,还是属于理想型的典型性分析呢?这就牵涉到下面要讨论的“理想典型”了。

李凯尔特所说的“理想典型”,我在这里简称为第三种典型性研究,这自然可以马克斯·韦伯的研究为原型。李凯尔特说:“马克斯·韦伯就曾经论及过在历史科学上起着作用的‘理想典型’。然而这里的‘理想的东西’这个概念同价值概念很少有什么关系。它只暗示着同现实的对立,也就是说,指出任何地方的现实事物都不会同这些有时会被历史学家所造就出来的理想典型完全相符。”他又说,“恰恰因为这个概念所涉及的是某些相对历史的东西,所以它根本不适于用来确定历史的个体这个概念,而仅仅适用于通过历史表述所形成的一些特殊类型的产物。”(19)众所周知,马克斯·韦伯是反实证主义的,他自称是李凯尔特的继承人,但又不愿像李凯尔特那样将文化科学的任务仅仅停留在个别事物的描述上。他设计出理想类型的典型性研究,就是为了对个别、特殊的对象作出一定程度的抽象和提升。但这种抽象和提升又不能过高,过高的抽象和提升就会导致超时间、超地域的普遍概念,而这是历史学所做不到的。由此而形成的概念,都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和地域性。没有永恒的、决定意义的概念体系,也没有以某种概念为基础的超时代、超地域的客观性。(20)这样,马克斯·韦伯的理想型的典型性研究,就有这样一些特征:它是理念性的,与经验事实不全然符合;但它又不是凭空虚构。它侧重于概括事物的某一点和某一方面的特征,而不可能囊括了事物的所有特征。因此,理想类型的典型性是将经验事实中的某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因素加以强化、突出、或者是简化、极端化而形成的,作为一种研究的方法,它可以增强我们的推论技巧;它虽然不是对实在的描写,却可以为我们的描写提供清晰的表达手段,也为事物间的比较研究提供参照。(21)

按照李凯尔特的看法,理想型的典型性研究“根本不适于用来确定历史的个体这个概念”,而他的讨论主要“局限在典型这个词所以表示的榜样性的东西和平均性的东西这两个概念上”。(22)然而,在实际的史学研究中,理想类型的典型性研究仍为历史学家所看重,且自有它别具一格的功用。余英时先生的《士与中国文化》可视为此类典型性方法的代表作(下文简称为“余书”)。(23)余先生在该书的“自序”中写道:“本书所刻画的‘士’的性格是偏重在理想典型的一面,也许中国史上没有任何一位有血有肉的人物完全符合‘士’的理想典型。但是这一理想典型的存在终是无可否认的客观事实”,“至于终身‘仁以为己任’而‘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的‘士’,在历史上原是难得一见的。”在余书的《道统与政统之间》一篇里,余先生又说:孟子所谓“无恒产而有恒心”,“事实上只能期至于极少数突出之“士”,因此但有‘典型’的意义,而无普遍的意义”。(24)然而,何以说“无恒产而有恒心”、“先天下而忧后天下而乐”是士大夫的基本特征呢?为什么“难得一见”的“士”,却又是无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呢?对此,余书序文中的另一段叙述可以回答这个疑问。余先生写道:“隋唐时代除了佛教徒(特别是禅宗)继续其拯救众生的悲愿外,诗人、文士如杜甫、韩愈、柳宗元、白居易之伦更足以代表当时‘社会的良心’。宋代儒家复兴,范仲淹所提倡的‘以天下为己任’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风范,成为此后“士”的新标准。”此外,便是出现在中国历史上的那许多“为民请命”的“士大夫”。这是凭借着这一点,中国文化才能一再地超越自我的限制。(25)很显然,余先生对“士”的研究方法,正是运用了韦伯的“理想典型”,可以说是理想型典型研究方式在中国史领域里的一次有意义的尝试。

为了说明第三典型性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我们有必要暂时抛开学术性的语言,而回到日常生活中去,借用一些日常所见所闻的概念术语来做点分析,以便对这里的问题有所简化,因为问题一旦被学术语言所包裹,其实质往往不易被人察觉。比如“教师”一词是很常见的一个概念。“教师”一词如何解释,自有各种不同的定义。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就列举出两类很常见的说法,虽然不甚规范,但颇能说明问题:其一,有时我们说:教师是指以教育工作为其职业的人。其二,有时我们也说: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以爱心和知识触摸、改变人的内心)。与第二类说法相似的,还有不少。如教师是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蜡烛;是传承人类文化的功臣;是学识渊博、经验丰富、道德高尚、积极向上、理智稳重的学习楷模。所谓“理想典型”的研究,就是着眼于上文所说的第二类说法。按此种说法去选取对象,恐怕只能期至于极少数的个别;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还找不到一个能够全面吻合这些特征的个体,而只能借助抽象提炼的方法,将经验事实中的某些因素加以强化、突出、或者是简化、极端化。一般说来,当我们要表彰某一个优秀教师的时候,当我们把第二种说法内容写进我们的《教师手册》时,我们自然不会认为这就是一种普遍性。同样,我们也不会从第二种说法出发去满打满算地估量一般教师的作用和影响。反之亦然。回复到上文的有关“士”的讨论,吕思勉先生有一段论述值得引用。他曾写道:“惟‘士’为能的士字,不可逆看。这‘士’字不是以地位言,乃是以道德言,亦和君子两字,有以地位言、以道德言两义一般。惟‘士’为能,就是说只有生而道德性格外丰富的人为能。而今偏要责之于一般人,这就是责一个平常人以旷世的高节了。殊不知人总是中材居多数。这个因为在生物学上,上智下愚,同为变态,惟中材为常态之故。这是人力所不能变更的事实,而今要责中材以为上智之事,那自然是镜花水月了。”(26)余书所论的中国史上的“士”及其精神,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和作用,大致也当作如是观。

有了上述的讨论,我们或许能体会到,李凯尔特有关“歌德对于这个普通人的关系和科伊诺大钻石对于一块煤的关系”的分析,有关“大人物”不等于“大量存在的人物”,有关“理想典型”只是“适用于通过历史表述所形成的一些特殊类型的产物”的论述,都不是随意可以打发的话题,其后自有他一番深入的思考。至少提醒我们,历史研究里典型性,远比我们原先所认识到要复杂。对于这三种典型性的区分,以及混同之后的后果,我们当抱一种清醒的警觉。这种警觉,既是针对研究者、写作者而言,也是针对读者,接受者、使用者而言。行文至此,笔者想起了马克思给米海洛夫斯基信中的一段名言,马克思说:“他(米海洛夫斯基)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把这些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它们加以比较,我们就会很容易地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但是,使用一般历史哲学理论这一把万能钥匙,那是永远达不到这种目的的,这种历史哲学理论的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历史的。”(27)所以,严中平先生在《科学研究方法十讲》特别提醒学者当注意典型性研究的局限性,“忘却了自己典型研究的局限性,把自己所找到的特殊规律,夸大成一般规律。”(28)当然,这里除了要注意严先生所说的特殊与一般的混淆,尤其当注意不能将理想的典型性与前二种典型性相混淆。

以上所述,都是读李凯尔特的书而引出的思考,且以“笺注”的方式为李氏的观点做点辨析,大致都未能超出李氏的论域。李凯尔特的著述之被介绍到中文界,已有二十多年了。随着一波接一波的新流派、新思潮的兴起,李凯尔特及其观点已渐渐地淡出学界的视野,而他的著述以及他所思考的问题,似乎已不再能引起我们的兴趣。其实,他的研究是有深度的,许多看法都引而未发,或发而未畅,然而都可以用作我们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在《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最后一章,他曾论述文化科学的客观性问题,他写道:“如果价值是一种指导历史材料的选择,从而指导一切历史概念的形成的东西,那么人们可能而且必定会问:在历史科学中是否永远把主观随意性排除了呢?……这里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即这是一种特殊的客观性,看起来特别不能把它和普遍化自然科学的客观性相提并论。一种与价值联系的叙述始终只是对一定范围的人有效。”(29)愚笨如我者只是读到了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里的“配景理论”,(30)才回想到李凯尔特早已有类似的论述,才体会到《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还有《历史上的个体》)的价值及其重要性。他的著述一直放在我的书架上,也常常浏览。然而,许多年来我也一直仅是浏览而已,常常是“入宝山而空手归”,这真是何等遗憾的事啊!

注释:

①李凯尔特《历史上的个体》,取自他的《自然科学概念构成的界限》,由白锡堃译,王太庆校,收入张文杰先生主编的《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②《历史上的个体》,载《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第26、27页。

③《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涂纪亮译、杜任之校,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81页。

④《历史上的个体》,载《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第25页。

⑤康恩著、乔工等译:《哲学唯心主义与资产阶级历史思想的危机》,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74页。

⑥“普通”一词,借用金岳霖先生的用法。或还有更合适的术语,暂且用之。参见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46页。

⑦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86—288、267—270页。

⑧《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第53、75页。

⑨卡尔:《历史是什么?》,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65—66页。

⑩金岳霖:《知识论》,第229页。

(11)严中平:《科学研究方法十讲》,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6—61页。相关讨论,也可参见拙著《历史哲学引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0—72页。

(12)《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第28—29页。

(13)《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第26页。

(14)张鸣:《张作霖父子头上的光环》,《历史学家茶座》2007年第1期。

(15)张鸣先生说他是“民国史上的传奇人物,人称他总做令人大跌眼镜的事情,每每出人意料。”又说他“率性而为,胆子大,天都可以捅个窟窿,当然可能做点好事,但也容易把事弄砸了,一砸就砸个大的”。“对于这样的军人,我们说他什么好呢”。字里行间无不感慨这种古今中外、千古难得一见的特殊性(参见张鸣《张作霖父子头上的光环》,《历史学家茶座》2007年第1期)。

(16)张耕华:《人类的祥瑞—吕思勉传》,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页。

(17)钱穆:《国史大纲》(下),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58、565页。

(18)吕思勉:《中国文化思想史九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765页。

(19)《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第28页。

(20)王养冲:《西方近代社会学思想的演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3页。

(21)参见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0页;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页。

(22)《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第28页。

(23)《士与中国文化》系八篇长文组成,称其为韦伯方法的代表作,也是笼统的说法,其中前面数篇,大致借助韦伯式的理想性典型研究模式。最后一篇《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是借用“韦伯式”的问题,来考察中国十六世纪至十八世纪商人的社会地位和意识形态的变化。故而,韦伯式的提问与韦伯式的理想型研究,还是有区别的。

(24)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8、109页。

(25)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自序第10、11页。

(26)吕思勉:《中国现阶段文化的特征》,刊于1940年4月5日《中美日报》。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0页。

(28)严中平:《科学研究方法十讲》,第57页。

(29)《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第122页。

(30)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何兆武、张文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118页。

亨普尔《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的作用》之文本研究

董立河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1942年,亨普尔于《哲学杂志》第39卷第2期发表了一篇题为《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的作用》的论文。①在这篇仅有14页的短文中,针对那种认为历史学在方法论上迥然有别于自然科学的流行观点,亨普尔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他明确主张,与在自然科学中一样,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也同样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是历史研究不可或缺的手段。此观点一经提出,立即激起了分析哲学家们对历史认识问题空前的探究热情。在随后大约30年左右的时期内,哲学家们围绕着亨普尔所提出的历史解释和因果规律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持久的论争。

熟悉西方哲学史的人知道,亨普尔的观点并不新颖,它实际上是来自于波普尔在《研究的逻辑》(Logik der Forschung,英译本为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科学发现的逻辑》])(1935)中所提出的因果解释理论。②而根据多纳根的研究,莫里斯·柯亨(Morris Cohen)在其《理性与自然》(Reason and Nature)(1931)一书中,已经早于波普尔提出了类似的观点。③但是,思想史上一种颇为常见的现象是,某种伟大学说或理论的巨大影响力往往不在于它的首次被提出,而是由于它表述的精确性和说服力,或者它所提问题的时代性和代表性。在我看来,亨普尔的这篇短文之所以能够产生如此大的效应,一方面是由于其篇幅虽短但严谨紧凑的论证结构以及清晰明快而又措词精当的语言形式,它们体现了作为逻辑实证主义者的亨普尔之卓越的逻辑分析功力;一方面是由于它所提出的是历史学中的“普遍化”(generalization)这样一个史学家和哲学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它体现了作为科学哲学家的亨普尔之敏锐的理论洞察力。另外,亨普尔在这篇文章中详细而又明确阐述的覆盖率问题,不仅构成了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历史哲学的核心话题,而且还间接影响了当前西方历史哲学的理论趋向。

一、论证特点和语言特色

亨普尔的这篇论文共分8部分,个别部分(第2、第3、第5和第7部分)以下细分为若干小节,部分或小节之下又包括若干段落。每一部分都突出了某个主题或论点,小节则是对论点的详细论证或例示。前后各部分之间层层递进,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彰显出逻辑的力量,散发着理性的光辉。

在第1部分中,针对“历史学关心对过去个别事件的描述,而自然科学关注对普遍规律的探究”这样一种较为通行的看法,亨普尔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普遍规律在历史学和自然科学中起着非常类似的作用,它们形成了历史研究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工具,它们甚至构成了经常被认为是与自然科学大相径庭的社会科学所特有的各种研究规程的共同基础。”紧接着,作者对“普遍规律”(general laws)或“普遍假设”(universal hypothesis)进行了初步界定:但凡某个特定的事件C(cause)在某地某时发生,另一个特定的事件E(effect)就会在与该地该时相关联的某地某时发生。

接下来的三部分(第2、第3和第4部分)主要考察自然科学中普遍规律发挥作用的两种主要模式:“解释”(explanation)和“预测”(prediction)。

第2部分第1节,作者用说明“汽车水箱何以在某寒夜破裂”的例子来阐明(科学)解释的步骤以及普遍规律在其中的作用。在自然科学中,对于事件E的解释,就是根据一组普遍规律,再参照一组“决定性因素或条件”(C[,1],C[,2],…C[,n]),最后合乎逻辑地推断出E的发生。作者在第2节强调指出,虽然很难获得对某个事件的完全“解释”或者“描述”(description),但历史学和自然科学一样,能够根据普遍规律把握其研究对象的“独特个性”。

第3部分用三小节分别从三个方面强调了普遍规律在解释中的重要作用:第一,对于某种“原因”及其“结果”,“只有当(only if)”我们把其中所涉及的普遍规律指明以后,才可以说它们之间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第二,类似地,对于某种解释而言,无论其中有无“因果术语”,“只有当”它应用了 “经验规律”之后才算是科学的;第三,是否把“普遍的经验假设”作为“解释原则”是区分真假解释的唯一标准。另外,亨普尔指出,一种具有科学性的解释,其中的各个步骤,从决定性的条件到普遍规律再到推断过程,都应经得起经验的检验或者符合逻辑的要求。

在第4部分,作者通过6个段落阐述了普遍规律在科学预测中的重要作用。科学预测与科学解释具有逻辑同构性,因而也同样包含“普遍的经验假设”。而且,只有当解释具有预测功能时,才可以说是完全的解释。然而,解释很少具有预测性,因而通常都是不完全的。

在探究了主要是自然科学的解释和预测之后,亨普尔在第5部分用了很大的篇幅(共5小节15个段落)详尽考察了历史学中的解释问题,从而构成了论文的核心部分。

在亨普尔看来,有关科学解释和科学预测的论断也同样适合于历史解释,也就是说,普遍规律也同样在历史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有些情况下,历史解释中所包含的普遍假设是显而易见的,但大部分的历史解释都缺少对普遍规律的明确陈述。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历史学中的普遍规律通常都与个人或社会心理相关,人们对此已经习以为常,视为当然;其二,历史学中的普遍规律往往很难精确地表达出来,而且经不起所有经验证据的检验。

因此,历史学中的解释仅仅具有“统计学性质”(statistical character),而其中包含的所谓普遍规律不过是“概率性假设”(probability hypotheses)。亨普尔把这种统计性的历史解释称为“解释略图”(explanation sketch)。虽然解释略图需要完善和补充,但绝对不是“伪解释”(pseudo- explanation),因为它终究能够得到经验的检验。

在全面阐述了依据普遍规律的历史解释之后,亨普尔接下来在第6部分批驳了另一种截然相反的历史解释方法:“移情理解方法”(the method of empathetic understanding)。在他看来,移情理解仅具有启发作用,它根本不可能像普遍规律的那样保证解释的可靠性。

第7部分,在前面详尽探讨了普遍规律对于“解释”、“预测”甚至历史“理解”的重要性之后,文章又较为简略地考察了它在其他历史研究方法中的作用。比如,对于“历史现象的阐释”(interpretation of historical phenomena)来说,它的一种含义就是根据普遍规律进行解释;另外一种研究方法是确定特定历史事件的“意义”(meaning),这种方法实际上就是确立所论事件与其他事件的因果关系,因而也就会涉及普遍假设;至于对某些社会制度的历史解释,史学家也并非仅仅平铺直叙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所有事件,而是有选择地陈述那些与制度的形成“相关联”(relevant)的事件,而且,这种关联性并不是出于史学家主观的价值判断,而是要依据基于普遍假设的客观的因果分析;同样,在包括历史学在内的经验科学中,使用“决定”(determination)和“依赖”(dependence)等概念也会涉及普遍规律。

在文章的最后也就是第8部分,亨普尔阐述了科学理论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在经验科学中,“纯粹描述”(pure description)与“假设概括和理论建构”(hypothetical generalization and theory- construction)之间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第二,科学研究的不同的领域之间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线,它们具有方法论上的统一性。因此,作为经验科学的一种,历史研究也同其他经验科学一样,广泛运用普遍规律;而且,历史学本身并没有“特殊的历史规律”(specifically historical laws)或“真正的历史规律”(genuinely historical laws),史学家所使用的大部分“规律”或“假设”均来自其他经验科学。

进一步概括说来,论文观点集中明确,一以贯之,这便是,普遍规律在历史研究中具有重要作用;文章论据充分,典型性强:作者运用了不少有说服力的例证,其中诸如“冬夜汽车水箱破裂”、“干旱多尘地区的农民移居加利福尼亚”等后来还被人们反复引用;论证过程首尾一致,逻辑严谨:第1部分提出论点,中间六个部分详细论证,最后第8部分形成结论,同时也是对第1部分所提论点的呼应、强调和深化。另外,作为一位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家,亨普尔在措词上力求字斟句酌,准确精到,拒绝空泛。难能可贵的是,他同时又极力使自己的表达清晰明白,免于晦涩。

上述所有这些文本形式特征都是使这篇文章富有感染力和说服力的重要因素。当然,深刻的思想洞见和敏锐的问题意识,是该文产生深远影响的主要原因。下面我们就详细讨论一下其中包含的主要观点和所提出的重要问题。

二、普遍规律在历史解释中的作用及其局限

亨普尔在这篇文章中主要探讨的是自然科学的解释原则应用于历史学的适切性,以及普遍规律在科学解释特别是历史解释中的作用。因此,他首先要做的就是尽量把“科学解释”问题阐述清楚。

1.普遍规律在自然科学解释中的作用及其限制

亨普尔认为,普遍规律在自然科学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事件的解释中。具体来讲,对发生在某地某时的某个特定事件E的科学解释,就在于指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一系列决定因素或原因 C[,1],C[,2]…C[,n],也被称为“初始和边界条件”(initial and boundary conditions)。比如,对于“某汽车水箱在某寒夜发生破裂”这样一个事件,如果要对之进行说明或解释,我们很可能会列举出如下的原因:汽车整夜停放在马路上;铁质的水箱装满了水;水箱盖拧得很紧;夜间温度从傍晚的华氏39度降到次日清晨的25度;气压正常;水箱材料的破裂压力为某某数值。

但是,在亨普尔看来,仅仅罗列出事件发生的“决定条件”(determining conditions)或“边界条件”还远远不够。我们必须指出其中或明显或隐含的普遍规律,它们是我们陈述这些事件原因的根本依据和解释科学性的可靠保证。就刚才的例子来说,在对“汽车水箱破裂”的科学解释中,诸如以下这些普遍规律至关重要:在标准大气压下,气温在华氏32度以下,水会结冰;气温在华氏39.2度以下,如果体积保持不变或减小,水体的压力会随着温度的下降而增大;当水结冰时,压力就会增大。

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够根据这一系列的普遍规律,并充分考虑上述初始条件,对“某汽车水箱在某寒夜发生破裂”现象作出科学合理的说明或解释。这种科学解释的方式后来被亨普尔称为“通过演绎地包容在普遍规律内的解释”(explanations by deductive subsumption under general laws)或者“演绎-定律论解释”(deductive-nomological explanations,其中“nomological”一词的希腊语词根“nomos”在英语中表示“law”),有时被简称为D—N模式。科学解释中所援引的普遍规律被称为被解释现象的“覆盖率”(covering laws),因为解释论证就是把被解释项涵盖在这些规律下的过程。④因而,此类解释模式也被称为覆盖率解释模式。

亨普尔特别强调初始条件尤其是普遍规律的经验可检验性。实际上,在他那里,普遍规律就是“经验规律”(empirical laws)或“经验的普遍假设”(universal empirical hypotheses)。在科学解释中,无论是有关初始条件的陈述还是有关普遍规律的陈述,都应该是“可检验的”,都必须“由经验证据充分而合理地加以证实”。只有这样的“经验的普遍规律”才会把“真解释”(genuine explanation)与那些模棱两可的“假解释”(pseudo-explanation)区分开来。(2.1,3.3)

而且,“可预测性”(predictability)也是判断某个解释是否科学和完备的重要标准。虽然操作程序相反,但解释和预测具有同构性,而且都要诉诸普遍规律。一个真正完全的解释也能起到预测的作用,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根据它所提供的初始条件和普遍规律,预测到被解释事件的必然发生。但是,亨普尔指出,大部分解释都是有残缺不全的,因为其中所包含的初始条件和普遍规律往往是不充分的,从而不具有预测性。拿上面的例子来说,一方面,在解释水箱破裂时,我们通常只限于指出“汽车停放在马路上”、“水箱灌满了水”这类初始条件,而对其中所包含的普遍规律想当然地不予提及;另一方面,即便我们有意识地罗列尽可能多的初始条件和普遍规律,也总会存在可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或可能。

另外,亨普尔提醒我们,所有的经验科学解释都应该是具体的,通常都仅限于对某经验客体内部某一特定事件在某时某地的发生所作的描述或说明。比如,对停在马路上的某汽车水箱在某个寒夜破裂所作的解释。我们不可能根据普遍规律对某个事件在其发生期间所涉及的空间地域或个别物体所展示出来的所有特征都描述清楚,而只能“使有关某时某地发生的某事的解释越来越具体和全面”。(2.2)

2.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的作用

在亨普尔看来,上述覆盖率解释模式也同样适用于包括历史学在内的其他经验科学,也就是说,有关历史事件的解释也必须同样诉诸普遍规律(亦即覆盖率)。

亨普尔注意到,在个别情况下,作为历史解释基础的普遍规律在历史文本中会得到明确阐述。他摘引如下历史文本予以说明:

由于政府的活动扩大,更多人在政府职能的延伸和拓展中发展了自己的既得利益。有工作的人不愿意失去工作;那些习惯于某些技能的人不想改变;那些习惯于操控某种权力的人不想放弃他们的控制——如果可能的话,他们还想获得更大的权力和相应更大的威望……因此,政府机关和各种部门一经被创立,就会依次开始竞争,不仅是为了强化自身,抵制攻击,而且也为了扩张他们的活动范围。(着重号为该文本作者所加)⑤

按照亨普尔的解释模式,这段文字中加着重号的部分应该就是历史社会领域中的普遍规律,“政府机关和各种部门被创立”即是初始条件,如此一来,“政府活动不断扩大”的现象也就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对此,沃尔什应该不会反对。在探讨历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相似性时,沃尔什也基本同意有关“历史学中的某些教训采取了普遍真理形式”的说法。比如,阿克顿勋爵的有名格言“一切权力都使人腐化,绝对权力则使人绝对腐化”。而且,沃尔什也不否认,“历史思维确实包含着有某种普遍性的成分”。也就是说,历史学家不会满足于逐条逐项地复述一个特定时期的各种事件,他们还试图阐明某个时代或民族的气质和特性,以及生活在那个时代的人们的普遍特征。⑥

张耕华教授最近也撰文认为,“一个完整的、可理解的历史叙事,不仅要联结特殊事实,也要使用‘普通事实’”。为了证实他的这一观点,他还参阅有关西汉武帝时代的各种史学著述和论文,撰写了下面一段基本符合史实的历史叙事:

公元前140年,汉武帝继位。此时西汉开国已有六七十年了,经过汉初以来的轻徭薄赋,与民休养,到武帝当政时,人口增值,经济富庶,国家强盛。史书的描写是:“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财”。西汉王朝达到了空前的繁荣阶段。然而,也是在这六七十年间,西汉社会积聚了多种矛盾:贫富分化、土地兼并,繁盛之中隐含着深刻的社会危机。正所谓“物盛而衰,固其变也”。⑦

当然,张教授这里所说的“普通事实”采用的是金岳霖的说法,指的是历史上某时某地普遍流行的历史事实,它不同于特殊时空点上的“特殊事实”,也与亨普尔所说的“普遍规律”相区别。张教授因此认为以上文字中的大部分叙述都是在讲“普通事实”。但我认为,至少其中的最后一句话“物盛而衰,固其变也”应该属于亨普尔所说的普遍规律。

在我看来,正如张教授自己也意识到的那样,他所引征的吕思勉的那段有关“求状况非求事实”的话,是对亨普尔有关历史解释理论的绝好注解。吕思勉说:“求状况非求事实。……所以求状况的格言,是‘重常人、重常事’,常人、常事是风化,特殊的人所做的特殊的事是山崩。不知道风化,决不能知道山崩的所以然,如其知道了风化,则山崩只是当然的结果。”。⑧这里的“风化”(常人、常事)可以理解为“普遍规律”,而“山崩”(特殊人、特殊事)则可以理解为某个特定事件的发生。那么,这段引文的最后一句话就等于说,只有诉诸普遍规律,我们才能把某个历史事件的“所以然”解释清楚。这恰恰就是亨普尔的观点。

再回到亨普尔的文本。亨普尔认为,即使没有对普遍规律的明确陈述,我们也可以通过某些转换词来识别甚至重构历史解释中的普遍规律。历史叙述中常常出现的“因此”(hence,thus, therefore,consequently)、“因为”(because)、“当然”(naturally)和“显然”(obviously)等词往往连接的是初始条件和被解释现象,其中不言而喻地假定了某种普遍规律。比如以下陈述:多风沙地区的农民迁往加利福尼亚,“因为”持续的干旱和沙尘暴使他们的生存境况日益艰险,而加利福尼亚似乎能够给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在这个陈述中,“因为”这个词之前的部分是被解释项,之后的部分是初始条件,这里隐含的普遍规律是:人口总是倾向于迁往那些生活条件更好的地区。而且,在亨普尔看来,所有那些以“阶级斗争”、“经济和地理条件”、“某些集团的既定利益”和“挥霍浪费的倾向”等这些经得起经验检验的概念为基础的解释都暗含着普遍规律。(5.2)

另外,根据亨普尔的考察,除了历史解释需要借助于普遍规律而外,其他一些历史研究方法也会诉诸普遍假设。比如,正如我在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到的那样,在亨普尔看来,无论是确定特定历史事件的“意义”,还是叙述某些社会制度的“发展”,还是在历史文本中使用“决定”和“依赖”等概念,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普遍规律。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历史学本身有无“特殊的历史规律”的问题,亨普尔的态度是暧昧不明的。实际上,在他看来,并不存在“真正的历史规律”,史学家所使用的大部分“规律”或“假设”均来自其他经验科学。拿Joynt和Rescher的话来说,史学家对于科学的态度具有“寄生性”,他不是普遍规律的“生产者”,而是它们的“消费者”。⑨但是,在有关历史学与其他经验科学的关系上,亨普尔的观点是坚定明确,一以贯之的。他相信,历史学没有自律性或独立性,起码在方法论上与其他经验科学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即使史学家试图把他的研究限制在对过去的‘纯粹描述’上,不想提供有关相关性和决定性的陈述亦即解释,他也必须不断地利用普遍规律。”(8)

3.普遍规律在历史解释中的局限

在将覆盖率解释模式应用于历史学领域以建立经验科学方法论帝国的努力中,亨普尔淋漓尽致地向人们展示了历史学中普遍化和科学化的种种倾向。但是,历史学本身毕竟具有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独特个性,它的存在将挫败亨普尔建立帝国的信心,抵制覆盖率对历史学领地的入侵。实际上,对覆盖率应用于历史学后出现的种种困难和局限,亨普尔本人具有充分的自觉和正确的判断。他不得不作出一些修正和妥协,以维持历史学和其他经验科学之间脆弱的统一性。

我们已经知道,亨普尔特别强调普遍规律的经验可检验性。根据他的理解,普遍规律就是“经验规律”,它是“能够由适当的经验发现来加以确证或否证的全称条件形式的陈述。‘规律’一词暗示:该陈述实际上得到了可获得的相关经验证据的充分证实。”(1)

但是,亨普尔自己也承认,即使在自然科学中也很难明确地阐述出这样与所有经验证据都符合的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就更是如此。或许我们已经认识到,上一节被当作普遍规律的那些有关社会历史现象的普遍假设,它们的确无法得到所有经验证据的证实。无论是“习惯于操控某种权力的人不想放弃他们的控制,甚至还想获得更大的权力和相应更大的威望”和“人口总是倾向于迁往那些生活条件更好的地区”,还是“一切权力都使人腐化,绝对权力则使人绝对腐化”和“物盛而衰,固其变也”,它们都无法覆盖所有的历史事件。正因如此,在论及普遍规律特别是历史学中的普遍命题时候,亨普尔常常用“普遍形式的假设”(hypothesis of universal form)或者“普遍假设”(universal hypothesis)之类稍显温和的词语,而尽量避免使用刚性的“普遍规律”术语。

而且,由于上述经验检验的不充分性,加之人们习以为常的心理因素,大部分历史解释(也包括不少自然科学解释)都缺乏对普遍规律的明确陈述。即便我们有意识地罗列尽可能多的初始条件和普遍规律,也总会存在可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或可能。不完全的初始条件和普遍规律致使历史解释不具有预测性,从而也就缺乏科学性。这样一来,历史学中普遍规律的刚性原则就进一步削弱了。

最后,亨普尔不得不承认,诉诸普遍规律的历史解释仅仅具有“统计学性质”,而其中包含的所谓普遍规律不过是“概率性假设”。亨普尔把这种统计性的历史解释称为“解释略图”。这幅略图仅仅模糊地标示出了初始条件和普遍规律(实际上是“概率性假设”),因而需要加以“填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填充”决不是胡乱的“涂鸦”,它的每笔每划都应该服从经验的指引。在这里,我们又看到了作为逻辑经验主义者的亨普尔对经验可检验性的强硬要求。在他那里,不同于“伪解释略图”(比如,通过“某个民族的历史命运”或“历史正义原则”等隐喻性概念的解释),“解释略图”必须是“科学上可接受的”,也就是说,它所要“扩充”的有关“初始条件”和“概率性假设”的陈述都应该是具体的或经验的。(5.3,5.4)

因此,亨普尔反对仅仅通过阐述某个事件的大概特征来解释这个事件的大量细节。比如,根据某个社会群体生存所必需的经济和地理方面的大体条件,我们虽然可以笼统地说明该群体的艺术和道德现象的某些一般特征,但却无法解释其艺术成就和道德体系的详细情况。这里所要诉诸的因果规律必须明确而又具体,必须能够说明经济和地理条件中的哪些特定变化导致人类文化中的何种改变。总之,规律或假设越是具体和精确,解释也就越容易受到经验的检测,从而也就越具有科学性。(5.5,7.4)

这种具体明确而又经得起经验检验的概率性假设已经非常类似于沃尔什所说的“对特殊事情的高度压缩了的提要”,后者“虽然与有关个别事实的陈述比较起来乃是普遍的,但在真正的意义上并不是普遍的判断。”它实际上就相当于沃尔什所说的概括社会历史现象的“封闭的类”(closed class),其中的每个成员在原则上都可以一一列举,其适用范围远小于囊括自然科学现象的“开放的类”(open class),其中成员因数目无限而不能一一枚举。⑩这种概率性假设亦犹似于金岳霖先生所说的介乎特殊与普遍之间的“普通事实”。亨普尔的概率性假设与后两者不同的是,前者是取自其他经验科学的“非历史的”规律,而后两者则是对社会历史现象进行归纳的产物。

这样,经过一系列的修正和让步,历史解释模式被理解为“解释略图”,严苛的“普遍规律”成为了松散的“概率性假设”,从而也就使得历史解释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实际上,亨普尔将历史学同化为科学的努力最终并没有达到其预想的目标。

三、几点评论

在考察这篇短文的时候,我们必须记住一点:亨普尔不是一个史学理论家,更不是一个历史学家,而是一个逻辑经验主义派的科学哲学家。他有攻读数学、物理学和哲学的经历,但从来没有历史学的实践经验。他涉及历史解释问题的主要动因不在于关注具体的历史研究和写作,而在于论证包括历史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研究方法上的相似性,从而营建一个经验科学的方法论统一体。因而,正如沃尔什敏锐指出的那样,作为所有实证主义哲学的共同策略,亨普尔将历史学同化为经验科学的做法具有一种强烈的先验味道。“事先决定了一切知识都必须是同一种,于是实证主义者们就从事对构成科学知识和科学论证的东西奠定一个公式,然后就根据它们适合于这张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的能力来检验所有现存的学科。有些,诸如形而上学和神学,就被宣告是由无意义的命题所组成的;对待历史学却客气得多,但仍然是以某种高压的方式。”(11)可以说,亨普尔的历史解释理论乃是科学哲学向历史学强行植入的结果,因而对于历史学家们来说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外在性。事实上,人们注意到,“亨普尔告诉历史学家们,他们应该怎么做而非他们实际上如何做的。”(12)的确,我们已经看到,如同亨普尔本人也已认识到的那样,由于历史学所固有的独特性,覆盖率解释模式似乎不太适于解释历史现象。

而且,亨普尔在文章中对“移情理解方法”的批驳也并不完全令人信服。虽然也会面临一些颇为棘手的理论难题,但支持这种方法的唯心主义者们(其中许多人都具有相当的历史从业经验,比如狄尔泰、克罗齐和柯林武德,他们本身就是老到的历史学家),在有关历史知识性质的问题上的确得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洞见。如他们所言,史学题材的历史性恰恰体现在其不可还原的特殊性上。而对特殊性的把握主要依靠的是同情式的直觉和想象而非依据一般概念的逻辑推论。他们据此充分论证了历史学对于自然科学的自律性或独立性。因而,较之亨普尔那种将历史学生硬地同化为经验科学的实证主义历史解释理论,唯心主义的历史理解理论反倒更容易获得历史学家的认同,虽然后者的主观主义倾向也有动摇历史学根基的危险。

尽管亨普尔的历史解释理论存在上述缺陷和局限,但它对历史哲学的发展和史学方法论研究的意义和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首先,亨普尔在这篇具有创新意义的文章中所阐发的基本思想影响了后来西方历史哲学的基本走向。我们知道,19世纪末,针对孔德、J.S.穆勒和H.T.巴克尔等老一辈实证主义者的方法论还原论,德罗伊森和狄尔泰首先对“解释”和“理解”进行了专门的区分,认为前者构成了自然科研究方法学的根基,而后者是历史学和精神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在此以后的大约六七十年的时期内,主要是在新康德主义者和新黑格尔主义者的推动下,偏重“理解”的解释-理解两分法以及随之而起的历史学和精神科学的自主性主张占据了明显的优势。直到波普尔特别是亨普尔明确提出基于普遍规律的历史解释模式,侧重“解释”的新实证主义科学统一论才获得了同唯心主义的历史理解理论相抗衡的力量。而且,正如K.-O.阿佩尔指出的那样,亨普尔的“新的‘科学逻辑’的威信是如此之大,新的精确性标准是那样令人畏惧,那样有威慑力,以致于一时间理解-解释的争论似乎变得不那么引人注目了。”(13)覆盖率和因果解释问题成为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历史哲学的中心论题。而且,即使进入70年代西方历史哲学出现了“语言学的转向”之后,演绎-定律论模式也是后现代主义者构筑史学理论新范式的重要参照。(14)

其次,亨普尔明确提出了历史学中的“普遍化”(generalization)这样一个史学家和哲学家都无法绕开的问题。唯心主义者正确地指出,历史学家主要关心个别事件的精确过程,充分论证了历史学的特点在于其个别性,但是,他们显然忽视或低估了一般性在历史学中的重要作用。虽然亨普尔有关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作用的论证存在一些困难,但它起码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了“普遍化”或“一般性”对于历史研究的意义。的确,没有理论和概括的历史学是不可想象的。虽然与自然科学家不同,历史学家的主业并不在于总结普遍规律或假设,但他们并非不关心普遍性和概括。历史学家不会满足于单纯描述个别事实,他们还必须借助规律和一般概念来理解或解释它们。但是,与亨普尔不同,我们认为,历史学家不仅仅是规律或概括的消费者,他们也是生产者。他们的确方便地利用了自然科学的某些一般性概念,也从人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社会科学那里借取了不少现成的普遍性范畴,以满足他们撰写各种历史学的需要。但正如沃尔什所言,在作为历史思维基础的有关人性的普遍性概括中,历史学家(尤其是那些伟大的历史学家)也有自己创造性的贡献。当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关于这些概括和历史学家们对它们的知识所引起的某些困难”。(15)

另外,亨普尔的历史解释理论,尤其是他有关普遍规律应具有经验可检验性的观点,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唯物史观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亨普尔不赞成在缺乏经验根据的情况下仅仅通过阐述某个事件的大概特征来解释这个事件的大量细节,因而反对根据社会经济和地理方面的大体条件来笼统地说明艺术和道德现象的一般特征。这似乎是在影射马克思主义有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解释理论。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必须说,一方面,亨普尔所抨击的并不是真正的唯物史观,因为马克思本人从来不把自己的历史理论视为可以解释一切历史现象的万能钥匙;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承认,亨普尔的批评也并非空穴来风,它的确指出了在应用历史唯物主义因果解释理论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简单化倾向,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反思。

从1942年至今,亨普尔的《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的作用》已经发表整整70年。由于其合理严谨的论证和明晰简练的语言,更由于其所提问题的尖锐性和典型性,这篇短文引发了西方史学家和哲学家的持久兴趣。亨普尔详尽阐发的演绎-定律论历史解释模式,唯心主义者们所倡导的历史理解理论,以及当今后现代主义者所提出的历史诗学,已然构成了西方有关历史思维性质的三种具有张力的理论视野。相对于后两者,国内对前者的研究尚显单薄。抛砖引玉,引起国内学界同仁对亨普尔历史哲学的重视,引发一些有关历史学中“普遍化”问题的高见,正乃拙文奢望之所在。

注释:

①Carl G.Hempel,“The Function of General Laws in History”,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39,No.2(Jan.15,1942) pp.35—48.除特别注明外,本文引文均出自亨氏该英语论文,引文后括号内数码表示章节。

②Karl.R.Poppe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0,n.7 to ch.25.

③Alan Donagan,“Explanation in History”,Mind, Vol.66 (1957),reprinted in Patrick Gardiner,ed.,Theories of History, Glencoe,Free Press,1959,n.2,p.428.

④Carl G.Hempel,Philosophy of Natural Science,Printice-Hall,Inc.,1966,p.51.

⑤Donald W.McConnell,Economic Behavior,New York,1939,pp.894—895.

⑥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何兆武、张文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4页。

⑦张耕华:《略论历史归纳中的几个问题》,《史学史研究》2010年第4期。

⑧转引自张耕华《略论历史归纳中的几个问题》,《史学史研究》2010年第4期。

⑨Carey B.Joynt and Nicholas Rescher,“The Problem of Uniqueness in History”,History and Theory,Vol.1,No.2(1961),p.154.

⑩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第34页。

(11)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第42页。

(12)伊格斯尔:《欧洲史学新方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13)K.-O.阿佩尔:“解释—理解争论的历史回顾”,载《哲学译丛》1987年第6期。

(14)后现代主义历史哲学的代表人物海登·怀特在其著述中多次提到亨普尔的“演绎-定律论模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针对亨普尔的这种科学主义解释模式,他才提出自己的历史修辞理论的。

(15)沃尔什:《历史哲学—导论》,第61—68页。关于沃尔什所指出的这些困难,张耕华教授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论述。详见张耕华《略论历史归纳中的几个问题》(《史学史研究》2010年第4期)和《历史学中典型性研究的类型及其限度》(《史学史研究》本期本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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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个人与一般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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