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起源原则对CEPA的启示_原产地规则论文

区域起源原则对CEPA的启示_原产地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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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9日签订的“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中,货物贸易是主要的内容之一。按照协议,自今年1月1日起,对香港有较大实际利益的273个内地税目涵盖的香港产品,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进入内地时都可享受零关税优惠;其他香港原产货物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实行零关税,从而使香港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因免关税进入中国内地市场而得益的单独关税区经济体。

原产地规则是涉及零关税实施的核心问题,并对后续可能的非关税措施产生影响。在通常意义上,原产地规则还影响诸如市场准入、关税配额、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歧视性数量限制、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商业活动的很多方面。

与适用于一般世贸组织成员的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不同,CEPA是一个类似于在两地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FTA)的协议,CEPA原产地规则因而属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作为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以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CU)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通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值得参考和借鉴。特别是FTA,由于其成员在从区外国家进口商品时将保持各自的关税,而非像CU那样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为了防止区外国家利用转口贸易“免费搭车”,原产地规则更为完善和严密。

按货物组成成份的不同,原产分为完全原产和部分原产两种。各经济体对完全原产的规定大同小异,区域原产地规则主要集中于含有进口成份的部分原产品。为推动区内贸易发展,不同区域经济体均试图制订较为完善而严密的区域原产地规则,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给CEPA以有益的启示。

一、确立适当的原产地标准

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产品原产地是指对某一特定产品进行完全生产的世贸组织成员方,或者某一特定产品由多个成员方参与生产但最后做出实质改变的成员方。实质改变指的是进口原料通过出口国的最后一道生产加工工序改变了基本特性,制成品具有新的不同于原料的特性。《京都公约》列出了测度实质改变的三条具体标准:税目改变标准(CTH)、从价比例标准(PT)以及加工工序标准(SPT),并予三者以同等地位。区域原产地规则的制订,基本采用了世贸组织的三条标准。

在标准的具体选择上,便于操作是一方面的考虑。除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欧盟(EU)等少数发达的区域经济体以税目改变为主要标准外,绝大多数区域经济体,如阿拉伯自由贸易区(AFTA)、澳新协定(CER)、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西非关税同盟(WACU)、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东南非共同市场(COMESA)等在测度实质改变时,均以从价比例为主要的标准。对一般贸易商品采用从价比例的主要优点是操作简单,特别是区内成员比较多和允许下述的内部累计时更是如此。实际测度时为便于操作,该标准又有进口成份规则、当地成份测试和零件价值测试三种可选择的形式。不同形式既可单独使用,又可交叉配套使用。

有效分隔区内外产品、避免引起冲击则是标准选择时更为重要的考虑。一般来说,要求越低,越可能增加区内外产品通过简单加工享受区内优惠的机会,但不同区域经济体更多地希望通过规定较高的要求,以有效地促进区内产业互补,防止区外产品享受区内的优惠,推动区内贸易增长。区域原产地规则通常而且首先是复杂的和保护主义的。如在从价比例标准下,不仅要求详尽列示所从之“价”的列支范围和具体的计算方法,对从价比例也实行严格的限制。对比不同区域原产地规则可以发现,在从价比例上,整体对当地成份要求较高,而对进口成份限制甚严。即便如此,对如何有效分隔区内外产品,仍不时产生疑虑。如AFTA,由于40%的当地成份标准过低引起冲击,不少阿拉伯国家已转而采用欧盟的标准,要求当地成份含量在60%以上。

根据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CEPA的六个附件,在货物贸易方面,可由今年1月1日起享有零关税的273项内地税目涵盖的香港产品中,纺织及成衣制品、珠宝、化妆品等187项、占68%的产品将沿用现有香港原产地规则;化学产品、金属制品等46项、占17%的产品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部分电子及光学组件等40项、占15%的产品将采用30%附加值规定。其他产品只要符合双方同意的CEPA原产地规则,内地最迟会于2006年1月1日实施零关税。

可见,CEPA原产地标准乃以加工工序为主要测度标准,同时辅以税目改变和从价比例。加工工序标准要求产品必须经过特定工序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该标准的优点在于关注精确地点,并充分考虑了与两地特别是香港出口部分原产产品现行原产地标准接轨的要求。但该标准显著的缺点是测试量大。在惯常情况下,该标准的缺点还包括最容易为成员方所滥用。CEPA是一个开放的、持续的协议,在两地经贸往来中如何改进与完善有关的原产地标准,在避免引起冲击的同时,简化操作和节约成本,需要深入研究。

二、允许进行内部累计

在从价比例标准下,区域原产地规则通常包含了在整个区域内的“原产地投入”即内部累计这一概念,以增加区域内产品获得优惠的机会,并有效促进区域内产业分工。

在上述的例子中,各区域经济体无论从价比例标准具体测度时选择何种形式,均允许进行内部累计。其他如NAFTA等也都采用了这一做法。NAFTA规定,全部在北美国家生产的商品被视为完全原产,小汽车、轻型面包车及其发动机和传动设备的区内比重不得低于62.5%,大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只有用区内生产的纱为原料制作才能享受区内优惠。EU在与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内其他成员,及订有优惠或自由贸易协定的第三国或第三国集团的贸易往来中,只要生产原料或零部件来自协定国或欧盟国家,则无论在协定国加工程度高低,均视为区内原产品。

2001年,祖国大陆和台湾相继加入WTO,加上中国单独关税区的香港、澳门,WTO就有四个中国会员。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两岸入世使祖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之间的经贸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四地之间组成“中国自由贸易区”将逐步成为可能。事实上,与澳门之间的、类似CEPA的协议(亦称为CEPA)亦已于今年1月1日同步实行。

此外,中国已与诸多国家或地区订有关税互惠协定,达成了曼谷协定,加入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组建东北亚经济区、中韩日自由贸易区的提议和设想已不断见诸报端。随着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中国扩大区域合作、加入新的区域贸易协定将成为可能和必然。

因此,在CEPA中允许进行内部累计,可以促进内地对香港和作类似安排的澳门的出口。同时,允许进行内部累计对于保持安排的前后一致性,具有意义。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补偿机制

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区域一体化安排中,相对欠发达区内成员,因为其产品的竞争力不够,实施关税减让可能产生巨大的财政损失。另一方面,推进自由化需要作出签证、核查、发证、监管、互助、更新系统配置及改善边境和海关条件等相应的一系列安排,行政负担将因此增加。为支撑区内贸易的正常开展,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内部补偿机制。

内部补偿机制通常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成本的负担。如NAFTA鉴于墨西哥经济相对落后的实际,美加特别是美国承担了自由化主要的成本,美国仅改善墨西哥与其边境环境条件一项,即付出了数十亿美元的经济和社会费用。二是损失的补偿。如WACU内部,科特迪瓦工业基础最好,产品竞争力较强,因此受益最大。而尼日尔、布基纳法索和马里三个内陆国家每年需从成员国进口的产品约占进口总额的25%,同盟内部取消关税以后,这些国家的财政损失很大,根据关税同盟补偿机制,到2001年底3国共获得补偿资金约150亿非朗,合2000多万美元。为推动受偿成员国的贸易发展,损失的补偿是递减的。

同时,由于内部补偿机制的存在,又使得区内在制订原产地规则时,较之其他自贸区更为严苛。NAFTA的严苛有目共睹,WACU区内工业企业及其制成品要获得免税优惠,除要拥有原产地证书外,还须西非经货联盟委员会审批,并将成员国免税区内的企业排除在外。

香港是自由港,除对烟、酒等少量进口商品征税之外,商品的进出口不设限制,而内地则实行关税管制制度。这样,实施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时,内地对香港放松关税和非关税管制,香港相应调节的措施则不多,从而造成内地在利益的让渡上多于香港,导致内地与香港在该项合作中利益让渡的不平衡。据测算,仅首批273种香港产品的零关税优惠,每年即可为香港带来每年约7.5亿港元的额外收入。

权利义务的平衡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区域性贸易安排也同样遵循这样的原则。中国内地与香港在利益让渡不平衡的情况下实施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这就有一个利益协调问题。可考虑建立香港对内地相应的内部补偿机制,以协调和平衡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促进CEPA的顺利和连续实施。

区域原产地规则中,内部补偿机制的资金来源,为区内获益方对受损方的转移。通过CEPA谋求重大经济利益,推动香港经济的发展和转型,是香港同时是中央的初衷,因此,内地不太可能从香港获得资金形式的直接补偿,补偿应改以其他形式进行。

一般认为,实施CEPA将给内地带来的,是入世过渡期内宝贵的学习机会。由此,在补偿安排上,可通过港府对内地企业的培训、香港技术对内地的优先加速转让等方式作特殊安排。特别是服务业,其产值占香港GDP的86%左右,不仅是香港经济的命脉,更是香港经济的优势所在,港府能否及如何不拘一格加大对内地服务业的补偿力度,提升内地服务业的技术及服务水准,值得关注。

四、附加—系列例外

1、特定产品的例外。几乎所有的区域原产地规则均给出了特定产品的例外,这些产品大多属于国际贸易中的敏感性产品,如农产品、纺织品、鞋类、电子产品、钢铁等。产品的敏感性程度通常结合成员国的产业发展战略、产品在本国市场及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产品的市场潜力、产品的竞争程度等确定。

2、相对落后国家及后加入国家的例外。通常并不要求区内所有主体同步实施优惠协议,对后加入国家,给予一定的缓冲期,对相对落后国家,给予更多的优惠。如曼谷协定对所有签字国适用50%的增值标准;但对最不发达国家则适用40%的增值标准。SADC规定在服装和纺织品方面实行“MMTZ”计划,即马拉维等四国由于本国生产水平有限,其出口的该类产品可以不经过本国加工增值过程,免税直接进入南非关税同盟(SACU)其它国家市场。

3、区内税收优惠企业的例外。WACU规定联盟成员国内设有免税区的企业(获得免税区资格的企业在当地享有进口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免税,用水、用电优惠等好处),暂不享受联盟规定的各种优惠,视同区外企业,适用联盟统一的对外关税。AFTA亦视保税区的产品为非成员国产品,不享受优惠待遇。

4、增值方式的例外。通过具体规定成本范围,避免产品通过简单加工或简单加价后而取得原产地证明,以不妨碍通过自贸区提高社会福利的初衷。如WACU在对工业制成品执行从价比例标准的同时,规定了保存产品进行的加工、动物屠宰、各种形式的裁剪和镶边、产品装配或安装等9种加工方式的例外。

可见,区域原产地规则的例外规定,不仅仅是成员国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也同时兼顾了推进区域一体化、贸易主体的公平竞争及产品改变的实质性等诸多方面。仅仅出于自我保护需要的过多过于频繁的例外,只会对自由化造成阻碍。如AFTA,各国提出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的商品多达2300种,除农产品外,还有阿拉伯国家传统产业的地毯、纺织品、服装、汽车、轮胎、家具、瓷器、陶瓷、皮具、鞋、塑料原料、冰箱、钢筋、铜缆、大理石、石膏、水泥等,大部分国家还有禁止进口或须纳高关税的产品类别。例外清单太长使自由贸易进展缓慢,失去了实际意义。

如上述,CEPA对香港产品在减让税率、进度、范围等方面的放开,均近乎一步到位,因此,在例外规定上,内地首先要解决的,不是加深两地一体化的问题,而是要适度保护内地市场,防止实施CEPA对内地可能的冲击。虽然CEPA没有附加特定产品的例外,但对于较为敏感的香港产品,通过在当地成份之外,辅以进口成份和零件价值等要求,在附加价值之外,辅以原料价值和生产成本等要求,在进口环节之外,辅以货物税、增值税等要求,在与世贸组织规则相符的非关税措施之外,对造成内地同类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香港产品,临时性中止进口优惠并进行磋商,都可以起到减缓冲击、保护市场的作用。

此外,CEPA原产地规则可考虑附加企业、增值方式等的例外。如在原产地要求之外,限以“香港公司”,对不同类别的工业制成品,在附加值要求上有所区别。按照CEPA附件的规定,香港公司是指根据香港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并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至5年。年限的规定可以防止香港的其他公司借CEPA实施之机一拥而上,特别是在港外资公司借机突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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