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力市场配置的两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市场论文,两个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城乡一体化: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目标模式
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既依赖于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均衡水平,又与整个市场体系的制度化密不可分。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发育起步较晚,从总体上说,尚处于形成阶段,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与作用程度相对较弱,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具有跨阶段性特征。西方国家从劳动力市场主体形成到市场服务中介的建立,运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政府运用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其间经历了上百年的时间,并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而我们在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初期就注重全方位的突破,显示出了明显的后发优势,使我们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力市场发育过程中的社会与经济代价。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必须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特点,寻找体制基础。同我国经济增长的情形相似,不均衡的特点在劳动力市场的发育过程中比较明显,这种不均衡性在城乡、产业、地区以及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中都有所体现。从劳动力市场的两个主体看,供给主体的确立程度高于需求主体的确立程度;从劳动力的需求主体看,国有企业用人与分配主体的地位正在形成,而非国有企业已经捷足先登;从经济区域看,沿海市场的发育程度高于内地,中部地区高于西部地区;从城乡对比看,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作用范围大于农村,但农村市场的机制活力大于城市。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就业管理制度及户籍管理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利用市场配置的基础作用,行政管理的色彩较浓,因而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具有明显的地域分割、市场割据以及市场规则不统一的弊端,表现在不同的企业,不同身份的劳动者,不同的地域,以及城乡之间的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划不统一、不协调。从用人主体看,国有企业尚未取得完全的用人自主权,统包统配制度尚未根除,大、中专毕业生及复转军人的安置仍沿用过去的办法,市场双向选择的范围比较小;固定工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双轨并行,企业内部干部和工人的界线仍未打破,集体企业与全民企业职工的身份差距依然存在,城乡劳动力的身份差别依然存在。于是市场的有限开放导致了许多工作找不到人去做,与此同时,又存在许多人找不到工作的错位现象。因此,要形成开放型的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就必须从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入手,采用可竞争型就业的方式,走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的道路。
1.可竞争型就业的让渡功能。
可竞争型就业的实质是有限失业与就业竞争相结合。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效果来看,实行有限失业和就业竞争相结合的可竞争型就业体制,是激发整个经济机体活力的动力机制之一。首先,有限失业和就业竞争为企业进行合理化经营提供了保障条件。企业可以解雇多余人员,提高生产效率,也可以通过竞争就业机制,选拔、录用高质量的劳动力,提高有效产品质量。由此,企业经营就可以完全面向市场,根据市场变动趋势,安排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其次,有限失业和就业竞争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就业竞争和有限失业并举,各企业将形成合理的劳动力规模,使多余人员流向对其需要的行业。这种竞争与失业在社会大范围作用的结果,使劳动在社会各部门和地区得到优化配置,各经济运行主体产生的协同效应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第三,有限失业和就业竞争,有利于劳动自身的全面发展和生成。失业的压力,迫使劳动者努力工作,提高技术水平,不至于成为企业的多余人员;就业竞争又迫使劳动者多方面完善自己,以适应社会需要。失业人员为了尽快找到新就业的岗位,也必须经过深入学习或重新学习。第四,有限失业和就业竞争,不仅是对旧的劳动管理体制的扬弃,而且为教育面向社会提供了实现条件。
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其核心就是要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即用人单位和劳动双向选择及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健全的劳动力市场必须竞争公平,运行有序,调控有力,服务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这个市场中,劳动力没有任何依附关系,而是独立地以自己的劳动力去换取生活资料和发展资料,进而实现自己对事业和理想的追求。他可以自由地选择工作单位,同时也被工作单位所选择;他必须胜任以至出色地工作,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而不致被工作单位所淘汰;他也只有努力进取,提高自己的本领,才能选择自己认为更好的工作。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劳动力市场,应该是一个“可竞争型市场”,这个市场的内涵在于:只要一个行业自由进出的障碍不大,行业外的其他企业就成为潜在的竞争对手。在这种可竞争市场中,因为存在潜在的竞争压力,即使由于规模经济效应的缘故,只允许少量的企业占有市场,这些企业也会像竞争性的企业一样去经营。与这一市场相对应的就业方式是“可竞争型就业”,从一般意义来看,任何形式的就业都应该通过可竞争型市场来完成。我们谈到的可竞争型就业的让渡功能就在于取消约束型就业,代之以“可约束就业”,也就是说,企业适当保留一部分外埠劳动力及农民工,让农民工与正式工在同一岗位上展开就业竞争,定期考核评比各自完成工作质量的高低,决定是否留用。这样,正式工总是受到被农民工所取代的威胁,虽然单位效益可能差一些,但因为正式工总是面临潜在的竞争压力,这就有利于克服有活不愿干的心理及相关行为,激励正式工主动争取职业的意识。因此,政府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约束措施的重点应放在约束不公平竞争,保证劳动者加入就业竞争的自由上面,给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一种激励机制;无论就业的人还是失业者,都公平竞争就业,最大限度地开放就业市场,在整个劳动力市场消除不公平的就业竞争现象。
2.可竞争型就业的制度保障。
再就业工程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就业的压力,需要进一步康复全民的失业心态,提高劳动者对失业的承受力。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社会主义的“大锅饭”、“铁饭碗”,并视之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企业用工制度也在不同程度地进行调整,劳动力的需求层次与结构有了质的变化。劳动力自身的素质如何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决定是否留用的重要标准,而劳动力的身份、地位、学历以及宗教信仰等不再成为劳动者就业的唯一衡量标准;劳动力在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的同时,也可以在不同的职种、岗位之间选择,从一而终的依附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消解。这从主观上为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了思想基础。
可竞争型的就业市场要健康发展,除了发挥市场自身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外,社会制度保障的功能也是不可或缺的。既然劳动力市场的就业体制是可竞争型就业体制,是有限失业和就业竞争并举,那么,国家就必须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它是允许失业和就业竞争所必需的社会保障条件。开放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自由流动,职工的社会保险就不可能由各个单位分别承担。社会要成立劳动保险公司,为所有投保者承担保险责任。由谁向劳动保险公司缴纳失业、养老保险金呢?目前有些地方试点的情况是:各企业统一缴纳,由劳动服务公司统筹。我们认为,由企业缴纳保险金,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办法还是可行的,但决非长远之计。因为参加劳动保险的是个人,不是企业,交纳劳动保险的应该是个人。另外,由企业缴纳、劳动服务公司统筹,势必会造成新的平均主义,加剧劳动者消费的短期行为。
从整个改革的进程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一直滞后于其他方面的改革。虽然各地动作不小,但仍存在着管理体制不统一、社会化程度低、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等问题,这些都成为制约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瓶颈”环节。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必须突出两个重点,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这是整个劳动力市场的制度保障的核心。其基本思路是:其一,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其目的、任务、组织形式、职能权限,以及社会保障经费的来源、投入方式等,提高社会保障工作的质量。其二,建立个人自我保障帐户与社会共济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新机制。即社会保障基金由社会共济帐户和职工个人自我保障基金帐户组成,在完善各类保险制度的前提下,从社会保险事业入手,将国家或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按一定比例连同职工缴纳的上述费用一并进入个人的自我保障基金帐户,其余的进入社会共济基金帐户。社会共济基金帐户所有权属全体受保人共有,主要用于受保人个人帐户亏空时的社会保障费补助、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费补助,以及国家认定的特殊专项所需费用。其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与发展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一方面把好资金的发放,严格控制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渠道,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机制,由银行、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组成社会保障监督机构,代表广大职工监督单位和个人缴费,审核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给付、营运等情况,确保社会保障工作的质量及规范运行。
规范化的前提:发挥政府的特殊作用
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和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在1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劳动管理体制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无论是在方法上,还是在手段上,与过去相比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就业制度方面,改变了国家指令性计划统一安置的做法,初步建立起劳动力市场主体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机制,企业拥有用人的自主权,就业者具有职业选择权。在劳动关系方面,改变了过去单一的行政性管理和约束的办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用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行为。特别是《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开始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劳动管理方面,由过去主要是安排指标,招工就业和指令性工资计划管理,转为在搞好就业安置的同时,拓展劳动服务工作领域,如开展职工技术培训、举办各级各类的劳动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如社会养老保险等。这些劳动制度的改革和劳动管理工作的改变,对于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目前我国的劳动管理工作还远未达到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新型的劳动管理制度仍然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必须继续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化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
1.促进就业,较好地解决充分就业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和失业问题是始终存在的。一方面是每年新增的适龄青年需要就业,另一方面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特别是经常结构的转换和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总有一部分人员会失业或部分失业(得到的工作时间不足)。我国就业问题更具特殊性,这主要是我国是一个超过12亿人口的大国,每年有大量的新增就业人口。据统计,全国农村富余劳动力3亿多,现已有6000多万人进入城市就业,乡镇企业吸纳了大约1.3亿,尚有1亿多人有待转移。如何解决庞大的就业人口问题,是目前再就业工程所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第一,制定正确的促进就业政策。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投资者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给予鼓励和扶持,以争取更多的人得以就业。通常的鼓励措施是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和税收优惠,即投资者投资于新办企业,或原有企业的更新改造,每创造一个新的就业岗位将从政府获得一定的投资补助或税收减免。这种扶持措施不是针对投资的形式,而是针对能创造就业岗位的多少,针对你能吸收多少个劳动力,这通常适用于中小企业。目前我国对企业的扶持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性质,如对三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等,这种做法将来应逐步改革,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应一视同仁,平等竞争。
第二,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培育与完善。一是要进一步打破城乡分割、行政区域分割的局面,加快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区域相通的劳动力市场的步伐;二是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如街道、城区、县城、乡镇的劳动服务站、职业介绍所,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沟通信息,提供服务,对那些打着职业介绍的幌子专事欺诈的个人或机构,坚决予以打击,要调整一批,规范一批;三是完善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规则,通过强化劳动力市场的法制管理,全面贯彻《劳动法》,使就业供求双方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
2.发挥政府在再就业工程的特殊作用。
目前,我国再就业工程主要是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实施的。一般的做法是,下岗职工首先由本行业主管部门接收,尽量在行业内使他们再就业;其次则由各级劳动部门接管分流,争取在本地区进行调济;最后则推向劳务市场。比较先进的方法如大连市则是通过“五线并进”来全面推动其10万余人的再就业工程的,其具体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企业职工由劳动部门全部接管分流,这些职工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由政府支付用人单位一定的安置费。(2)对重点企业下岗职工实行托管,即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培训,支付生活费等。(3)隐形就业下岗职工使其就业合理、合法,走向显形化。(4)生活困难、无岗可就的下岗职工先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再在实施救济的同时推进临时务工,然后确定再就业岗位。(5)对失业职工进行细化管理,分类指导,推向劳动力市场。显然,这些作法作为再就业工程的应急措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
然而,三个层次也好,“五线并进”也好,真正的问题是,政府能够增加多少个就业岗位?如果就业岗位不见增加,这些做法最后仍免不了“僧多粥少”的尴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而不只是发点安置费、生活费,更不是干预劳动力市场(如指示有关部门应优先照顾特定对象等等),政府应当在再就业中有特殊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进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才能让下岗职工有所“流”,才能形成企业优用劣汰的竞争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具体而言,政府在再就业工作中的特殊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必须勇于承担责任。在没有政府调节的条件下,非自愿失业的存在是长期的。换言之,此时即使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也仍然存在着长期失业。因此,只有政府积极干预,才能真正解决失业问题。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失业问题更是难以避免,政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完全不必羞于承担责任。据统计,国有企业的贡献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1958年到1987年平均达83%,国有企业在80年代仍承担着高税负,其纯收入的81.6%通过税、得、费、券等形式上缴给了各级政府。因此,政府更应当承担责任。实际上,政府也只有正视失业问题,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才能得到人民的充分信任,推动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国各地的实践也证明,哪里的政府积极而果断,哪里的下岗人员就业机会就多,哪里的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就快。
第二,政府应当全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的消费和投资在总需求中举足轻重,国有企业搞不活,总需求必然大为降低,从而就业必然大受影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需要再就业工程的支持,同时前者又为后者的实施提供了保障,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全力支持”不仅包括思想观念上的突破,而且包括宏观经济政策上的支持和各种配套改革措施的配合,其中特别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我们高兴地看到,党的十五大以后,不仅思想观念上有了新的突破(如企业经营观念有了进行资本经营的飞跃),而且在各种配套改革方面也有了更明确的措施。
第三,政府应当兼顾公平。政府的财政政策无疑会影响消费和储蓄,如所得税、资本利润税、遗产税等都与消费和储蓄有关。政府如果有意识地把财政政策作为使收入分配更为平等的工具,通过税制来对消费倾向施加导向性影响的话,就会更有利于刺激消费倾向的提高从而刺激就业的增加。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应当“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在客观上对推进我国再就业工程和增加就业机会都将起到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第四,应当进一步调低利率。一方面,利率的波动会对消费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利率提高会降低消费倾向,保持较低水平的利率则有利于提高消费倾向,消费倾向的提高使乘数值增大,从而就可以使一个较小的投资量维持一个特定的就业水平。另一方面,调低利率还会提高资本边际效率,刺激投资的积极性。因此,调低利率从消费和投资两方面都可以促进就业。毋庸置疑,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于1996年5月、8月和1997年10月连续三次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举措将通过上述机制促进就业机会的增加。
第五,政府应当充当“经济大使”。投资引诱不仅来自对内投资,而且来自对外投资,前者决定于国内利率的高低,后者则决定于对外贸易顺差的大小。凯恩斯认为,当政府不能直接控制国内利率和其他投资引诱时,增加贸易顺差是政府增加国内投资的唯一直接办法和唯一间接办法。这对我国政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它们既不能直接控制国内利率,又缺少资本组织直接投资)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它意味着,为了增加就业(国内的或地区内的)机会,政府(中央的或地方的)应当充当“经济大使”,千方百计刺激本国或本地区对外贸易顺差的增加。这种凯恩斯就业哲学在西方各国如美、德、法等国有着深厚的影响。例如,1995年,美国政府就曾成功地在美日汽车贸易谈判中迫使日本政府让步,为美国打开日本汽车市场提供各种便利。我国各级政府借鉴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解决因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而加重的失业问题和再就业问题,而且有助于反击西方各国在国际经济领域内推行凯恩斯就业哲学,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努力刺激其“对外”贸易顺差增加的结果,还将有助于进一步“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六,政府应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特殊的过渡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刺激了消费的繁荣,提高了消费倾向,而且刺激了资本边际效率的提高,刺激了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并带动了总投资需求的增加。这样,非公有制经济就从消费和投资两方面促进了就业机会的增加。对此我们已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所创造的就业机会本身就是极具说服力的。有关资料表明,1980-1991年我国个体和私营企业累计吸收城镇待业人员达760万人,占同期城镇就业人数的8.3%;而目前我国仅在三资企业中就业的人员就已达1700多万人。可见,政府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确实不失为既刺激消费又刺激投资的特殊办法。
当然,发挥政府在再就业工程中的特殊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突破自己的行为边界,可以为所欲为,而是更加明确了政府在再就业工程中的权责界线,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经济规制。从构造市场运行框架和提供服务的角度看,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经济规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劳动力交易和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的劳动就业制度,是由社会化的就业机构或组织来具体实施的,最典型的就是各类职业介绍中心、就业培训中心和与之相应的庞大的劳动力信息网。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扩大,要积极建立一大批劳动介绍中心和就业培训中心,负责劳动力供需双方的信息沟通,为政府有效地从事劳动力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政府干预规范化、法制化、参数化。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一般包括组织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秩序和引导市场流向三个大的方面。政府干预规范化,是指建立劳动咨询和职业介绍机构,通过规范的形式组织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政府干预的法制化,是指建立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立和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并承担对劳动争议中仲裁的任务;政府干预的参数化,是指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主要通过各种经济信号、经济参数来进行。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资本投资来间接地影响劳动力的要求;通过货币投资规模的大小、利率高低来影响资本投资规模、经济活动规模,并以此间接地影响就业;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调节社会分配关系,维护社会公平。
(3)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应该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走“主体自行协商,政策适时调节”的新路子。
第一,主体自行协商。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行政与职工或工会组织、经营者组织与工会组织自行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政府部门不必出面干预,这是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基础环节。通过主体自行协商尽量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一是形成企业与职工群体的协商机制,通过企业行政与工会组织之间的协商,对涉及职工群体的工作条件、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和工作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依法订立集体合同,构成双方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二是形成企业与职工的调解机制,由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和职工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通过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第二,政府适时调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来调整劳动关系;二是如果主体自行协商不成,企业或职工一方不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对劳动关系调整的主张不一致,在发生劳动争议难以自行解决的情况下,政府就要依法进行调解或仲裁,使劳动关系问题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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