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产权制度的两个基本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制度论文,两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判断产权制度优劣的标准
产权制度是一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产权制度的优劣决定着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经济的效率。按照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换实质上是产权的转让。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又是产权经济。离开了有效的产权制度,市场经济不可能是高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就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导的前提下产权制度不断创新的过程。在当前我国理论界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判断产权制度优劣的标准混乱。因此,在这里有必要探讨一下判断产权制度优劣的标准。笔者认为判断产权制度优劣的标准有四:
1、效率标准。 无论是马克思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在这一点上基本是一致的,即效率标准是判断产权制度优劣的基本标准。不过马克思是从历史的、发展的、宏观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的,认为适合生产力发展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就是有效率的;而西方经济学是从微观的、实证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的,认为当一种产权运作的收益大于产权运作的成本时,这种产权就是有效率的。产权的效率是一国经济效率的基础。
2、社会功能标准。产权实质上体现着一种经济关系, 而经济关系又是社会关系的基础。不同的产权制度必然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如公有制产权制度更偏重于社会的公平,而私有制产权制度更偏重于经济效率。正因为如此,公有制企业重视职工的福利以及强调分配的公平性;而私有制企业更重视经济效率和剩余产品的分配。不过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增加了效率标准的份量,而私有制企业增加了社会公平的份量。
3、交易费用标准。 科思在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并回答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既然经济个体之间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生产合作,为什么还要存在企业?在科思看来,企业的产生就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后来阿罗使交易费用概念更具一般性:“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不同产权制度企业的运行费用是存在差异的。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只要交易费用为零,无论产权的归属如何,产权都是有效率的。由此可以推论,过高的交易费用可能导致某种产权制度的低效甚至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存在一个交易费用的问题。
4、产权特性标准。产权特性包括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指产权是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二是指产权是否具有实物、债权、股权等多种形式。这两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如一种产权更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就更有利于采用债权、股权等多种形式。产权特性是决定产权效率的基础。
在传统经济体制时期,我们在产权制度上过份地强调了产权的社会功能标准,忽视了产权的效率标准;另一方面,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产权失去了特性,公有制企业仅仅剩下了实物产权这个唯一特性。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判断产权制度优劣的标准,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既有成功的地方,如强调了产权改革的效率标准,注重产权特性的建立,但也有不足的地方,如忽视了国有企业产权运作的交易费用以及社会功能标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作如下调整,一是国家搞活国有企业,真正做到抓大放小。二是仅靠非国有制企业的经营机制来改造国有企业的思路是行不通的,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从总量上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即做到抓大放小;另一方面是完善国有企业的自身经营机制,如完善和改革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降低国有企业机制的运行费用。三是按照国有企业的产权特性、产业特点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分布进行大的调整,国有企业的重点应该是那些排他性差的公共品领域,而应该逐步退出那些排他性强的私人品领域。
二、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
假设一个“中立”的国家存在,那么在给定现行技术、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的约束条件下,各个“经济人”以最小成本解决方案而形成的产权将是有效率的。但实际上国家不可能是“中立”的。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主要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界定、保护和实施,因此,国家权力就构成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此来看,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就会造成所有权的残缺,导致无效率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这就是有名的“诺思悖论”。从“诺思悖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具有二重性。用诺思自己的话说就是“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参见《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4月8日)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国家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 没有政府的权威,很难想象所有权会普遍地实现。尽管许多民间组织能够为其所有权提供小规模的保护,但是不能解决“搭便车”的问题”。与各种民间组织相比,政府能以更低的成本确立和实现财产的所有权,并且由此获得的好处要比经过扩大市场获得的好处明显得多。因此,各级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政府严格确立和实行所在权的条件下,才愿意付出得自贸易的收入(即税金)。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和财产所有权的实现是由公众出资的公共物品。过去我们的财政理论只是抽象地谈论财政支出是为大众利益服务的,而忽视了国家为公众实现所有权提供服务这个基本的职能。国家要想履行这个基本职能就需要相应的成本(即财政支出)。
2、有利于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 产权的界定涉及到一系列费用,如度量费用、信息费用等。度量费用非常高的东西将是一种共有财产和资源。哪里资源测量成本高于其收益,哪里就会存在公共产权。国家度量衡的标准化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配置过程实质上是产权的界定、转让和交易的过程。私人(包括企业)所有者之间通过市场契约转让的产权必须是排他性的权利。产权转让过程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交换没发生时界定和管理独占权的费用;第二阶段,费用是就权利交换和转让的契约进行谈判和行使而引起的。经济学的分析表明,对产权的更完整界定减少了不确定性,并会增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与使用。排他性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一国产权有效转让和交换的前提。建立排他性产权制度以及产权的转让都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过高的交易费用往往限制了排他性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产权的转让。国家作为第三种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当交换的基本规则确立以后,只要存在法律机构,谈判和行使的费用会不断减少。
3、 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与运作中的作用还取决于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的方式和程度的差异。在历史与现实中,有的国家只为产权安排和产权变革提供“游戏规则”;有的国家不仅提供“游戏规则”,而且还直接参与甚至干预产权的安排与产权变革。有人把国家与产权的关系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产权安排安全是私人之间的一种合约,国家权力的介入仅仅在于承认这种合约安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依据这种合约进行的正当的产权交易。这种产权安排主要发生在那些分权化体制或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国家。第二种,产权的变更和取得不是通过个人之间的交易,而是通过国家权力强制作出的安排,这样形成的产权就是对另外一种产权进行剥夺的结果。第三种,国家干预产权交易。由于干预方式、干预对象和干预强度的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产权安排。(张曙光:《产权关系和国家权力》《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7月8日)国家是否应该直接干预产权的界定、转让和交换的过程?这不能一概而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产权内容的改变,取决于统治集团对改变现有的产权安排所带来的收益的事前估计和执行权利结构的改变所带来的成本的事前甚或事后估计之间的相互关系。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缔和禁止产权交易,国家权力强制作出的产权安排是低效率的。因为它违背了产权的本性,同时造成一种根本的和巨大的扭曲,使得国家把产权当成一种政策变量而非制度变量,随意改变产权关系,既然今天可以根据政治需要把产权给你,明天也可以根据政治的需要把产权从你手中拿走,这样虽然能够实现统治者集团的租金最大化,但却破坏了社会结构稳定的基础、导致经济的衰退。新制度经济学的这种分析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是有效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产权的激励性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根源于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但是新制度经济学的这种分析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当一种产权制度(或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国家此时对产权制度变革的干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有效率的。过份地强调产权制度的“自然演化”过程,是当今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缺点。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是沿着两条路径进行的,一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发展及其扩大,在这个路径中,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基本上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国家在这个路径中主要是提供制度保障;另一个路径是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国有经济)的改革。在这个路径中,国家(由政府作为其代表)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参与者(或者是博弈中的一方),国有经济的改革是一个利益调整的“博弈”过程。公有制经济的改革的过程要比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复杂得多。这是因为,第一,如前所述,在人类历史上,排他性产权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除了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人类社会初期缺乏一种具有暴力潜力的组织(如国家)来降低建立排他性产权制度的费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国家提供的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是分不开的。第二,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缓慢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存在着“制度刚性”,即国有企业原有的一些制度,如就业制度等很难一下子从计划经济的轨道转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道格拉斯·C ·诺思把这种现象称之为“轨迹依赖”)。第三,为什么这些年我国政企总是难以分开?笔者认为,我国这些年来一直存在着“政企分开悖论”的问题。所谓“政企分开悖论”是指,一方面,如果我们实行了政企分开,那么谁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呢?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实行政企分开,那么国有企业有什么需要改革呢?按照一般的逻辑推理,一旦实行了政企分开,那么国有企业这个概念也就不存在了(国家所有变为企业所有)。那么,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不就变成了消灭自身吗?从“政企分开悖论”我们可以看出为什么我国这些年政企难以分开的根源了。从实际改革进程来看,我们不但没有达到政企分开的目的,而且还造成了分开与分不开之间的“真空”状态,如国有资产的流失都与这种“真空”状态有关。因此,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及有效产权制度的形成中国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把政府行为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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