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财政学建设的若干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政学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我国财政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需要解放思想,转变传统观念,勇于突破陈规,大胆创新理论。本文作者以市场经济为体制背景,就近年来为财政学界普遍关注的若干热点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研究,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基本点。那么,适应经济体制转型的需要,如何建立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学呢?我认为在指导思想上,既要继承我国财政学界过去刻苦研究所取得的有益成就,摈弃过时无用的部分,又要转变传统观念,勇于突破“禁区”,大胆进行财政经济理论创新,并借鉴西方财政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如此,我国财政学建设才能走出“误区”,真正体现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当前我国财政学建设必须研究以下几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
一、关于“国家分配论”
什么是财政?财政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财政与谁有着最本质的联系,对这些基础理论的认识直接关系到财政学理论体系建立模式、国家财政的职能、范围和内容的界定,涉及到财政政策、财政制度制定的理论依据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西方财政经济学界在本世纪30年代前就建立了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需要的公共财政理论,并把财政的本质归结为政府执行公共活动所需要资财的取得、使用及其管理的活动;前苏联学者弗·吉雅琴科教授则认为“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是这样一种货币关系的体系,在它的基础上,通过收入和积累的计划分配保证根据国家的职能和任务形成和使用集中的和非集中的国家货币资源基金。”〔1〕从而认定财政学研究的对象是“货币关系的体系。”,建立起了以货币关系体系为核心的财政学体系。苏联学者的这种理论在建国初期被国内学者所普遍接受;50年代后期,我国财政学家许廷星教授从历史发展过程详细分析论证了财政的本质,认为财政学不能只在货币形式上研究问题,而应当深入到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过程所形成的分配关系中去研究财政领域的特殊矛盾,并于1957年在国内较早提出了财政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关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的分配关系。”〔2〕的理论, 即“国家分配论”或称“国家分配关系论。”许廷星教授的这一独创见解,使财政学研究的领域和研究对象发生了突破性变化,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反响和高度评价,认为“‘分配关系论’的提出对于财政本质的探讨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它解决了‘货币关系论’不能解释的若干重要问题……是同马克思关于捐税的本质的分析相符合的。”〔3〕在此之后, 经过我国财政学界一代人的共同努力,“国家分配论”的理论得到了不断充实和发展,成为我国财政分配理论的主流派,为学术界绝大多数学者、专家所接受。
问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分配论”是否过时?是否继续有用?在当前财政基础理论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分配论”是计划经济模式的产物,现在已经过时了,只有西方财政理论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主张用“公共财政理论”或“公共产品理论”去代替“国家分配论”。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西方公共财政理论明显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明确回答财政分配的主体是什么,财政同谁有着本质联系以及财政在社会再生产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并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如果完全用公共财政理论代替国家分配论,其结果势必导致国家财政作用领域的范围过份缩小,国家宏观调控经济功能的减弱和财政完全退出生产领域的局面。这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特征相悖。我们坚持国家分配论,不是说国家分配论已经完美无缺,可以原封不动地搬来指导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实践,而是要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经济条件变化实际发展国家分配论,完善国家分配论,赋予财政分配关系以新的内容。比如,我国目前的财政分配已经不只是限于无偿性、强制性的分配,国家财政不仅在收入方面采用了一系列的信用形式(公债、国库券、财政信用投资的红利),而且在支出方面也采用了信用形式(各种周转金)。这些派生的财政分配形式就需要用新的分配理论来概括;又如,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六项扣除原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需要把“先扣除后分配”顺序改变为“先分配,后征税”的顺序。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要求收入分配首先应该在经济领域进行经济属性的分配,然后才是财政属性的分配。只有把分配顺序做了如上的调整,才有利于堵塞财政收入的流失,才有利于实现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关于财政职能
财政的职能,是财政学建设中讨论的热点。对这一重大理论的研究,建国40多年来大体上有三次规模较大的讨论。第一次大讨论在50年代初期,通过争论统一了认识,一致认为社会主义财政具有分配和监督两个基本职能;第二次大讨论出现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如何正确认识财政职能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界的热点。通过讨论达成了我国财政具有分配、调节和监督三个职能的共识;第三次大讨论是在“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以后展开的。这次大讨论就其规模、涉及问题的广度和深度都比前两次大得多、深刻得多。第一种观点认为财政具有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两个职能。第二种观点认为财政具有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稳定经济三个职能。第三种观点认为财政具有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资源配置和监督四个职能。第四种观点认为财政具有收入分配、调节经济、效率与公平,资源配置、稳定经济等五个职能。
我认为财政既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工具,财政的职能、运作领域和范围必然同国家职能密切相关,受到国家职能的制约。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职能,不能离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个根本特点,这就决定了我国财政的职能既不完全等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职能,又与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下的财政职能有所区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应具有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稳定经济和监督四个职能,其中收入分配是财政最基本的职能,其它三个职能都是在收入分配职能的基础上派生形成的。
1.收入分配职能。财政的职能总是同一定社会的国家学说和国家职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社会主义阶段国家的存在,国家实现其职能必须运用财政手段,一方面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为国家机构运转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为缓解市场机制运行中分配主体间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又必须运用财政收入分配的功能弥补市场缺陷,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协调,以利于经济发展。可见,只要国家存在,同国家实现其职能有着本质联系的财政收入分配就不可能取消;否则,国家机构就无法正常运转,市场机制自发作用造成的缺陷也就无从弥补。正如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它任何东西。”〔4〕因此, 财政在客观上就具有政府作为一种分配手段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维护国家存在和弥补市场不完善的功能。
2.资源配置职能。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社会资源配置主要通过自由竞争在流向、流量和分布等方面进行优化组合。但是,另一方面,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是不可能的。为了弥补、纠正市场失灵产生的资源浪费,必然要求国家进行干预,运用财政方式,以特定的财政政策使生产要素进入单纯以市场资源配置无法涵盖的领域,如国防,社会治安,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地区间经济的平衡发展等。我国是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发展中国家,财政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有着更加直接的联系,需要国家通过财政资源配置的职能作用,贯彻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投资流向,支持一些特殊企业发展,使有限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稳定经济职能。经济的稳定发展,是当代世界各国政府追求的共同目标。西方经济学者鼓吹所谓市场充分竞争能够自发地调整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从而达到经济稳定增长的理论显然只是一种理论的推导,无任何实际意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十分清楚的告诉我们,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作用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不均衡,在现实的市场运行中是行不通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频繁出现的周期波动、震荡和危机,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克服的顽症。既然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着难以治愈的病症,不能解决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了弥补市场失效的弊端,国家就有必要运用财政手段,发挥财政“内在稳定器”的功能,最直接、最迅速和最有效地调节宏观经济的运行。因此,稳定经济必然成为财政的一个重要职能,在积极推进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协调,调节经济总量的平衡、实现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等方面,财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监督职能。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具有监督职能,学术界并无异议。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是否仍然具有此职能,其理论依据是什么?学术界却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多数学者不赞同市场经济下财政具有监督职能,认为监督职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他们忘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这一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标志。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始终都居于主体地位,发挥着其它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1993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量达到35510亿元, 其中经营性资产总量高达26742亿元。 规模巨大的国有资产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无论现在和将来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财政问题,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分配问题。有分配,客观上就必然要求有监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产品的价值分配更离不开监督。只有借助于监督才能使市场规范化、法制化有序运作,并为参与市场的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财政的监督职能,直接导源于财政的分配属性而不是计划经济所独有的。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都十分重视发挥财政的监督职能,用加强财政监督来规范财政分配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防止腐败。可见财政的监督职能是客观所固有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完善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有一种意见认为,监督不是财政所独具的,因而不能构成财政的一个独立职能,这种观点是缺乏说服力的。我认为,财政监督职能有着自己特定的内涵和活动领域,财政监督有别于其它部门的监督之处在于,国家运用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能对国民经济运行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反映和制约,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使之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及时消除经济波动。当然也要承认,财政监督的领域只能是与财政分配相联系的方面,不能用财政监督代替社会的一切监督。
必须指出,财政具有监督职能,并不意味着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会自动发挥此功能。如果没有人的参加,任何经济范畴都难以显现本身所固有的作用。因此,各国在实施财政监督时,普遍都注意完善财政法规,设置专门财政监督机构,重视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来完善和强化财政监督,规范管理,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三、关于中性税收原则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推崇的中性税收原则或称中性税收理论,对我国税制改革和建设有无借鉴之处,是改革、开放以来引进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一个有争议的热门话题。所谓中性税收原则,实质上是指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依据中性税收理论,除把税收负担落实到纳税人身上外,应尽量使其不要因为税负问题而影响到社会其它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尤其是不能影响到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应。西方学者宣扬中性税收理论是以税收公平原则中所包含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前提的。他们认为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环境的平等竞争已经具备,税收政策应保持中性,不要成为平等竞争制度的障碍。与此同时,税收还应对天赋及其贡献保持中性,对劳动及其贡献给予鼓励。这种理论同样把市场机制看成完美无缺,过分夸大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运行实际。尽管如此,中性税收理论主张税制建设不宜税种过多、过繁,以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恶化经济环境;税负设计应尽可能体现公平,即同一税种或同一类税种的不同纳税人,在税收负担方面要公平合理,不要过分倾斜;税收优惠政策要规范,要缩小减免税优惠范围等观点,对我国税制建设有一定参考价值。研究西方中性税收理论,不要因为其中含有非科学成分就因噎废食,全盘否定。
四、关于财政赤字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能否打财政赤字?这个问题在理论探索中长期以来都是不敢闯的“禁区”。传统观点认为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是社会主义财政区别于资本主义财政的一条重要原则。认为只要财政出现赤字,必然会引起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影响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安定。应当承认,这种传统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把赤字看成绝对有害的经济现象就值得商榷了。我不赞成采用实行赤字的办法来解决财政问题,刺激社会需求。如果国家不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持续大搞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赤字无度,最终必然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起到破坏作用;但是,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面临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保持适度规模的财政赤字,以便动员一部分社会资金缓解建设资金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促进国民经济以较快速度发展,则未必一定就是坏事。
根据不完全的统计资料,我国从1950年到1994年的45年期间,按照国家计算赤字口径的传统方法统计,其中出现预算赤字有25年,无预算赤字只有20年。如果按照国际惯例计算(扣除债务),则45年中有31个年头有预算赤字。从不同时期看,1953~1957年的“一五”时期,5 年都有赤字;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4年的15年中,差不多年年都有预算赤字。而在这两个时期内恰好又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好、最快的时期,难道能说出现财政赤字就一定有害吗?
从世界范围看,采用赤字预算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问题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重要经济政策。我认为对赤字问题的分析关键不在于有害无害,而在于一个国家财政赤字的数量界限。那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财政赤字的数量究竟多大符合国情呢?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也难用简单的数学公式测算。不过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看,财政赤字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美国1980年为2.4%,1984年上升为4.8 %; 加拿大1980年为3.5%,1984年上升到6.6%;法国1980年为1.1%,1984 年上升为3.3%;日本1980年为6.1%,1984年下降到4.7%。我国1979 年为4.3%,1980年到1993年期间徘徊在2~3%之间。 各国的经验数据表明,我国财政赤字只要控制在国民生产总值3%左右内是可以承受的, 一般不会造成多大危害。就一定时期的个别年份而论,财政赤字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有升有降是不足为奇的。
五、关于“四平”理论
财政、信贷、外汇收支与物资供求平衡的理论,长期以来作为权威性的经济理论,指导着我国有关经济类学科的建设,对我国财政、金融决策起着导向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应怎样看待传统的“四平”理论是财政学建设中又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在商品货币经济不甚发达的特定历史时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信贷资金统收统支,物资产品统一调度,生产统一计划。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四平”理论作为国家制定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理论依据是正确的,对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全盘否定“四平”理论的历史贡献是说不通的,也不是科学的态度。当然,“四平”理论也不是没有缺陷的,特别是在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四平”理论应该重新去审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市场主体,企业为市场而生产,资源主要依靠市场配置,指令性计划日趋缩小,商品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虚拟资本的比重不断扩大。利率水平、物价水平和国民收入水平以及人们的投资偏好与消费欲望等等,都成为制约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的重要因素;同时,现代信用经济已在世界范围的形成,利用举债筹资方式发展本国经济成为世界潮流。这些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使“四平”理论失去了发挥积极作用的基础。如果再用传统的三大资金与物资供求平衡的等式,就无法解释当代信用经济的运行规律。因此,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必要借用西方的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平衡的理论取而代之,也就是说要在新的形势下,把着力点放在研究社会各方面财力运行、货币流通、物资商品供求总量及结构变化的规律方面,并把财政赤字、国债量度、信贷与外汇差额和社会总供求的客观数量都看成一个整体的政策变量来考察如何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在动态中的相对平衡,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情况,为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六、关于财政信用
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社会资金流量既定的情况下,用于财政信用方面的钱多了,用于银行信用方面的钱就必然相应减少,反之亦然,两者存在着“挤出效应”,财政部门搞有偿资金使用会挤占信贷资金来源,影响国家信贷收支平衡。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从实现国家职能,为政府经济发展目标服务角度看,财政信用是财政资金支出使用在一定领域的延伸,具有财政投资的特征。从资金的运行关系看,财政信用遵循偿还原则进行资金有偿营运,又是一种借贷行为,具有金融投资的特征。财政信用所具有的这种融资的双重性,决定了财政信用必然客观存在,成为介于财政与金融之间的一种新型的国家融资方式。正确认识财政信用的双重性、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8体制,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深化财政、金融体制改革有着重要意义。事实表明,我国1994年发行国库券1000亿元,1995年计划发行国库券1500亿元,而1994年城乡居民储蓄总额则突破了2万亿元大关,1995年6月城乡储蓄存款总额进一步上升到25573 万元。无可辨驳的事实说明, 发展财政信用会产生“挤出效应”进而影响信贷平衡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当然,发展财政信用的规模也要适度,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的宏观控制,以利于两种信用关系的正确处理。
注释:
〔1〕吉雅琴科教授主编:《财政理论问题》,财政出版社1958 年版,第51页。
〔2〕许廷星:《关于财政学的对象问题》, 重庆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页。
〔3〕李成瑞:《财政、信贷与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 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8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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