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少数民族论文,党和国家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0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81(2005)03-0117-09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根据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各个方面的实际需要,分 门别类地制定和采取了诸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对于少数民族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都起 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使整个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呈现 出一派繁荣兴旺的良好局面。
一、少数民族教育体系日益完善,少数民族教育结构日趋合理
“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在教育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在原有民 族教育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体现时代特色,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型的少数民族教育体 系。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努力,少数民族教育体系日益健全,已经形成了从学前教 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善的少数民族教育体系。少数民族教育结构日 趋合理,逐步形成了民族基础教育、民族职业教育、民族高等教育、民族成人教育协调 发展,布局合理的良好态势,为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把民族基础教育作为“重中之重”
1984年5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中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宪法规定,决 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 招生办法”;“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发展中等教育”;“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 以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 者中学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上述规定成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治机关自主发展民族基础教育的重要保证。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实行 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行是从少数民 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有利于少数民族基础教育事业 的发展。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正式颁布,明确规定我国实施普及九年 制义务教育制度。考虑到民族基础教育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科 技、文化、教育基础的实际情况,采取因地制宜、分类规划、分类指导的政策。一是在 城镇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二是在经济基础比较好的农牧区普及 初级中等教育,逐步提高普及义务教育年限。三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民族地区普及 初等义务教育,甚至3—4年义务教育,先做到用户有一个合格的小学毕业生,杜绝新文 盲的产生,然后再逐步提高普及义务教育年限。通过这样的政策指导,逐步建立和完善 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良性运行机制。
1993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指出:要大力 发展基础教育,有计划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目前小学教育还没有普及的地方,要积极 创造条件,抓紧实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杜绝新文盲的产生。在少数办学确有困难的地 方,可分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或先做到每户有一个合格的小学毕业生。要重点的办好 初中。普通高中发展过快的地方要适当控制和有步骤地改办一部分为职业中学和综合中 学。到本世纪末,要达到:(1)绝大部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城 镇和经济发达的民族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2)绝大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县(旗) ,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重点中学,每一个乡和民族乡要办好一所中心小学。(3)条件较 好的地区,幼儿(或学前一年)教育要有较大发展,一般地区也要创造条件使有所发展。
在这一系列党和国家有关民族教育特殊政策措施的指导、扶持下,民族基础教育取得 了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第一,不断扩大办学规模。据1998年统计,全国各级 各类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中,少数民族学生达1,729.6万余人,比建国初期增长了十几 倍。其中,少数民族小学在校生1,248.2万人,比建国初期增长了13倍,占全国小学在 校生总数的9%;少数民族中学在校生403.9万人,比建国初期增长了100多倍,占全国中 学在校生总数的7%。民族自治地方有普通小学103,139所,有普通中学11,563所。全 国有独立设置的民族幼儿园多2,000所,民族小学2,500多所,民族中学2,900多所, 各类寄宿制民族中、小学6,000多所。普及义务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目前,全国 民族自治地方约700个县级单位中已有291个县级单位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 壮年文盲的“两基”目标,占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总县数的41.39%;全国有30多个少数民 族自治县实现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民族聚居地区的入学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由 3.7个百分点下降至0.7个百分点。边远山区、牧区、经济困难地区也有一大批县级单位 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青壮年文盲率大幅度降低。少数民族人口较集中的内蒙古、宁夏 、新疆、西藏、广西、青海、贵州和云南8省区适龄儿童平均入学率达97.56%(全国平均 为98.92%),其增长幅度,尤其是女童入学率的增长幅度大大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教育 基础最为薄弱的西藏自治区,1998年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78.20%,比1983年提高了36.2 个百分点,有11个县(市、区)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目标。
第二,建立并逐步完善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办学形式。随着民族教育工作的不断 深入,党和政府逐步摸索出了一系列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寄宿制学校是其中的一种主 要形式。它主要针对部分人口稀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和长期游牧的民族地区特点, 集中办学,实行寄宿制,由国家资助学生的食宿。目前,全国有寄宿制中小学6,000多 所。实践证明,适合民族地区特点的办学形式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牧区、山区义务教 育的普及,有利于提高学龄儿童的入学率和巩固率,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学、提高教育质 量,有利于对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
第三,大力发展电化教育事业。电化教育凭借现代通讯技术,突破了传统教育在时间 与空间上的局限性,使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民族地区,可以通过音像教材与远距离广 播电视教学网络,为学生提供形象生动的高质量的教学,以及进行教师培训等活动,有 效地缓解了民族地区教师不足、教学水平不高等困难。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电化教育事业 的建设十分重视,1994年,国务院提出:“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和学校电化教育,推 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到2000年基本建成全国电教网络,全国70%左右的县要建立起 教育电视台(收转台),70%左右乡镇中学以上的学校和少数民族寄宿制学校要能够直接 收看教育电视节目。”电化教育现代化手段的广泛运用的将有利于民族教育的发展。
第四,采取异地办学,发展少数民族基础教育事业。把发展西藏和新疆教育作为重点 加以扶持。根据党中央决定,1985年,在京、津、沪等全国18个省、市开办内地西藏班 (校),首届1300名西藏的小学毕业生进校学习。“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了内地西藏 班办学规模,到2000年9月为止,累计招收22,700余名西藏小学毕业生,已有8,200余 名大、中专毕业生返回西藏参加当地社会主义建设。目前,全国各类内地西藏班(校)在 校生总数有14,500余名,分布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所属的150多所各 级各类学校,形成了全国支援西藏发展教育事业的大好局面。
从2000年起,在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南京、无锡、苏州、宁波、广州、 深圳等12个东部发达城市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首批招收了1,000名新疆各民族初中毕 业生。
根据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2000年,教育部组织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 困地区学校工程”、“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 工程”。由东部地区13个省(计划单列市)100所学校(计划单列市25所)对口支援西部地 区有关省(自治区)相应数量的贫困地区学校,结成“一帮一”的对子。西部大中城市支 援学校数量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受援学校的相应数量和对口支援关系,由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大力发展少数民族职业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经济全面振兴的同时, 又深感劳动者就业能力和适应性的缺陷,以及流动和职业选择的困难,这一现实赋予职 业技术教育以重任,要求通过其大力发展、普遍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职业选择能力 以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迎接21世纪的挑战和我国经济的腾飞,党和 国家对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极为重视,把它看作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具有 战略意义的基础建设。
1992年10月,国家教委发布了《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对今后 十年少数民族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为群众生产、 生活的需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要特别重视比较适合大多 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初级职业基础教育和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同时加强普通中小 学的劳动课和劳动技术课教学。在一些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地区,小学高年 级要引入职业技术教育因素,把学文化和学技术早期结合起来。有些还要根据实际需要 对学生进行家庭经营、当家理财以及改变落后习俗所需要的教育。使教育与少数民族群 众的文明富裕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学校教育的吸引力。
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历史上的重 要里程碑。《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使我国职业教育进入了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并将对促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 展战略、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在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指导下,经过20多年的努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 ,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第一,初步形成了有特色的民族职业教育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来,民族地区逐步恢复和发展了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并从无到有创办了职 业中学。经过各方面努力,民族地区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局面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初 等高等职业教育有了一定的规模。目前,我国民族地区已初步建立起了以独立设置的各 级各类职业学校为主体,其他教育机构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多规格、多形式培养和培训 中初级实用人才的民族职业教育体系。民族职业教育已成为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重要组 成部分。
第二,坚持改革,调整结构,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各地从适应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 实际出发,通过教育宏观结构调整,有计划地实行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三级分流, 多种形式发展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职业教育。恢复和建立了各级各 类职业学校,充分发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潜力,扩大招生规模,并且有计划地 将一批普通高中改为职业高中,有计划、有目的地在普通中小学渗透职业技术教育;开 发职业教育实验劳动基地,建立“燎原”示范样板,附设当地农村班。中等教育结构单 一状况明显改变,职业教育发展出现良好势头。各地的改革着眼于更好地利用教育资源 ,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用现代化设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民族地区日以重视发挥电教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积极进行职业教育网络的建设,以教 育电视台、地面卫星接收站为依托,建立职教中心,积极进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进行 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3.协调发展少数民族高等教育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建设和发展。早在50年 代初期就开始在各地创建民族学院和一批民族高等院校,为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奠 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后,民族高等教育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新时期,党和国家对进一步 发展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使民族高等教育的水平迈上了 一个新台阶。
1976年8月,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共同召开了全国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同年11月, 国务院批准了两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 》,包括对民族学院在新的发展时期的办学方针作了新的规定:各民族学院必须把工作 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坚决完成新时期党和国家在民族工作方面的任务 ,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 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次院长会议第一次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到了与培养 政工干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来,从而开始实现了民族学院培养目标由以前的单纯培养少 数民族干部为主要任务而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要任务的战略性转变。以此为契机, 民族学院从此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班,是培养少数民族高等专业人才,发展少数民族教育而采取 的一项特殊措施。教育部在《1980年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的通知》中规定 ,为了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培养人才,在教育部所属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 班,除北京大学民族班为本科外,其余学校民族班均为预科。此后,举办民族班的学校 逐年增多。
1983年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 中规定:民族班分成预科、专科和本科三种,学制1—2年,可适当降分录取新生。并对 民族班招生、分配、教学、经费等作了重新规定。除教育部所属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举办 民族班以外,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院校自1982年起相继举办了民族班。据统计,仅国家 教委所属10所重点高等学校1984年—1985年就招收20多个民族学生1,140名。此外,中 央有关部委和地方的13所院校1982年—1983年举办少数民族班47个,招收学生1,300人 。1989年以后,国务院22个部委50余所高等学校还专门为新疆举办民族班,进行内地高 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到1997年,全国有两百多所学校举办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 预科生7,200多人。
1993年2月颁布的《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提出:民族高等教育 在90年代,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适度发展、优化结构、改善条件、提高质量上,并力争取 得显著成效。要使全国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适当的增长。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 族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对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 人才”。从而为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民族高等教育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现在,已初步形成民族 高等教育体系,在“质”和“量”方面都有了较大的飞跃。
第一,民族高等院校数量逐渐增多,学校规模逐渐扩大,少数民族培养了大批各类高 级专业人才。截止1998年,全国有民族学院(大学)13所,在校生35,081人。民族地区 有普通高校101所。国务院23个部委、16个省、市、自治区所属的94所高校共招收7,14 2名少数民族预科生。自1980年以来,累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近9万人,为高校提供了 大批合格的少数民族生源,这一批批的学生大学毕业后,大多回到本省区工作,成为民 族地区各条战线的骨干。199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生达21.68万人, 比1950年增长了168倍。目前,全国55个少数民族当中,每个少数民族都有了自己的大 学生,有些民族还有了硕士生、博士生。维吾尔族、回族、朝鲜族、纳西族等十几个民 族每万人平均有的大学生比例已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
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民族学院(大学)和内地吸收民族班相辅相成,构成了广阔地域上 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网络,充分适应了我国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为民 族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少数民族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第二,健全专业结构,调整学科层次,主动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民族院校经历了干部培训、单一文科、人力兼有到今天的多学科 综合办学等几个发展阶段,目前共设有文、理、农、工、医、师、财经、政法、体育、 艺术等本专科单一专业一百余种。一些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方面 的学科,如民族语言学方面的藏、蒙古、壮、侗、苗、白、景颇、独龙、拉枯、彝等民 族语言文字的研究,不仅在国内独一无二,在国际上也是位居一流。据统计,全国有95 %的民族学科是在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的院校,这些民族学科的设立,少数民族传统文 化的研究、保存、发展,对民族地区的社会进步和自然资源开发作出了独特的贡献。近 几年来,随着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民族高等院校积极进行专业拓展和改造,又新开设 了不少有益于民族地区建设的新专业。
在办学层次方面,从建国初期的文化政治补习班到后来逐渐增设的专科、本科、硕士 、博士乃至博士后,人才的培养不断向高水平、高层次发展。在历次学位授予审核工作 中,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点,在授权的学科范围和增列指标上对民族地区高校和民族 院校采取了倾斜政策,同时授予西部有关省、区自行审批硕士点。目前,西部有关省、 区高校已有博士点59个,硕士点640个,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15所,硕士授予权的 高校及科研机构53个,作为我国少数民族高等院校最高学府的中央民族大学,目前还设 有博士后流动站、一级学科。中央民族大学、内蒙古大学、云南大学、广西大学、延边 大学等5所高校进入了“211工程”。此外,为支持民族传统医学的发展,在学科目录中 还专门增设了藏医学和蒙医学;同时,国家对民族和西部地区高校的建设给予了大力扶 持。这些措施都有力地支持了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
第三,积极开展内地高等学校与边缘民族地区高等学校的支援协作,促进民族高等教 育的发展。1987年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首次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内地与边远民族地区 高等院校支援协作会议,在总结经验,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制定规划,重新确定了各地高 等学校的对口支援协作关系,逐步构成了一个较稳定的内地与边远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对 口支援协作网络。针对西藏自治区的特殊情况,国家也重点作了部署,1987年9月在援 藏工作会议上,确定内地十余所高校对西藏高校的援助协作关系。1989年10月,北京地 区部分高等学校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进行协商,也建立了对口支援关系。1989年 10月,国家教委与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内地与新疆高等学校支援协作规划会议,以新疆 为重点,研究和落实对新疆的3年支援协作规划。
4.综合发展少数民族成人教育
1986年12月,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和全国职工教育委员 会联合召开了建国以来首次全国成人教育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原国家教委《关于改革 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我国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我国民族地区的 实践,也提出了民族成人教育的任务。
1992年8月,原国家教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会后国务院批准了 原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对少数民族的成人高等教 育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1993年发布的《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提出了今后民族成人教育 发展的基本要求:要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 成人教育。
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成人教育制度,建立 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从法律上保障和推动了少数民族成人教育的发展。
1999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强调:积极 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初中级人才,尤其要加大教育为农 业和农村工作服务的力度。这为21世纪少数民族成人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上述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少数民族成人教育全面深化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第一,初步形成了有特色的民族成人教育体系。目前,我国民族地区已初步建立起了以 独立设置的成人学校为主体,其他教育机构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多规格、多形式的培 养和培训中初级实用人才的包括成人高校;普通高等院校函授部和夜大学;广播电视大 学、广播电视中专;自学考试;成人中专(含农业广播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农民夜校 、农民职业技术学校和农村广播电视学校、行政村农民成人技术培训学校)在内的民族 成人教育体系。据统计,目前民族自治地方成人教育学校有20,646所,各级各类在校 生人数为621.21万人。(注: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蓬勃发展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J].中国 民族教育,1998.(6).)
第二,促进“三教”统筹,搞好“农科教”结合。坚持教育部门与农业、科技等部门 密切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逐步形成了农 业、科技、教育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三,扫盲与技术培训结合。各地开展以扫盲为重点的农村成人教育,坚持“一扫、 二堵、三提高”的扫盲方针,一方面抓扫盲,一方面抓脱盲后的实用技术培训。据1990 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少数民族成人文盲率从1982年的44.45%降至1990年的 30.81%,下降了13.64个百分点。朝鲜族、蒙古族等十几个民族成人文盲率已低于全国 平均水平。
二、加强民族教育法制建设,通过立法保障和推动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采取一系列措施扶 持民族教育的发展,使民族教育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与此同时,加强教育领域的立 法工作,促进依法治教也成为这一时期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1982年12月的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新宪法,1984年10月《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这 两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不仅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原则,而且在全面规定少数民族人民自治权利的 同时,明确规定了民族教育立法,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立法权力。宪法和民族区 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国民族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此后,我国的 教育立法工作全面开展,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较 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制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将民族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做出了较详 细和具体的规定。以宪法、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我国中央和地方政 权机关从民族地区实际和各民族特点出发,制定了大量的民族教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初步形成了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雏形,保障和推动了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和 发展。1993年发布的《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明确提出加强民族教 育立法工作。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暂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使其不断完善,并在此 基础上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是民族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随着民族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已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据了解 ,目前黑龙江、吉林、宁夏已出台省、自治区级的民族教育条例。另外,云南西双版纳 傣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和贵州黔西南自治州都已出台了州级民族教育法规。这些 地方性民族教育法规的出台,为国家民族教育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002年7月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民族教育法制建设,力争 ‘十五’期间颁布《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加快民族教育依法治教进程。”在此基 础上,积极开展调查和研究工作,为着手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做好准备。
三、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建设
1976年,教育部的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当年起,将全国136个边境县(大多 数是民族地区)的所有民办教师经考试合格后全部转为公办教师。此后各地在“民转公 ”时,也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给予照顾。
1980年,在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关于师范教育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明确规定 :“师范学校应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逐步做到民族地区小学的多数教师,由 合格的少数民族教师担任。”此后,自80年代中期开始,各级政府千方百计增加投入, 改善民族地区师范学校的办学条件,并从实际出发,兴办了一批民族师范学校和民族师 范班。
为了满足民族教育发展对师资的需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师资,从1985年开始国家教 育部先后依托西北师范大学和西南师范大学建立了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藏族师 资培训中心和西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了大批合格教师。
1993年颁布的《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对新时期少数民族师资队 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办好各级民族师范学校和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大力培养当 地土生土长的民族教师,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是当前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 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各级政府要把优先发展与改革民族师范教育和培训在职教师作为发 展民族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国家、省、自治区和地(州)三级教育部门,在安 排教育事业费、专项补助费和世界银行贷款等各种经费时,要对各级民族师范院校实行 倾斜政策,帮助这些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和进行教学改革。从现在起到本 世纪末,要开展对民族师范院校的对口支援协作,切实搞好一批民族中等师范学校和民 族地区的师范专科学校的建设。在办好民族地区高等师范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内地师 范大学的优势,为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培养一批骨干教师。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宜民族 教育发展需要的师范教育体系,师范院校要改革招生制度,并向县、乡,尤其是广大山 区和牧区,定向招生。对教育较为落后的边远民族山区和牧区,可为其单独举办师范班 、预科班,并保证师范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要鼓励其他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毕 业生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对尚未脱贫的边远民族地区,为了减轻群众的负担,各地 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劳动指标,将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通过大力发展民族师范教育,培养合格的少数民族师资力量; 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和提高工作;同时提高民族教师的待遇,加强内地支援民族地区的 师资队伍建设等一系列举措,使少数民族师资队伍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了 很大的提高。据1997年统计,全国各级普通学校中少数民族专任教师达80.73万人,比1 978年的43.3万人增加了37.43万人,增长了86.4%;少数民族专任教师占全国专任教师 总数的比重,也从1978年的4.5%提高到1997年的7.16%,增长了2.6个百分点。在少数民 族专任教师中,民办教师的比例也大大下降,1997年,少数民族就其中的8省区小学民 办教师比重为11.07%,比全国平均比重低8.06个百分点,初中民办教师占18%,比全国 平均水平的1.55个百分点。目前,全国有民族师范专科学校40多所,民族地区的师范学 校110所。担负着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师资的重要任务。(注: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蓬勃 发展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J].中国民族教育,1998.(6).)
四、健全各级民族教育管理机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部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民族教育司,有关省、市、自治区 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也迅速得到了恢复。1981年2月,在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 上,重申了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 要求有关省、市、自治区依照这一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恢复、建立和健全 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与此同时,国家民族委员会下设了民族教育司,在相关省、市、自 治区民委下设了民族教育处,各地方教育行政机构中设立相应的科、股机构。这样,便 形成了对民族教育事业进行行政管理的两个体系。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及下属各机构,主 要从国家教育事业一体化角度去管理民族教育。民委民族教育司及下设各机构主要从民 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相的范围内管辖多元的各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经过十多年的 努力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各尽其职、互相配合、多元一体”的中国特色的民族教育 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民族教育管理机构。1 998年,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部、委合并机构大量精简人员的情况下,教育部保留了 民族教育司,国家民委保留了教育司,有11个省在省一级教育机构中设立了民族教育处 。地(州)、县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也设有民族教育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这对民族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进入新世纪,民族教育又面临着新形势的挑战,为了适应新形势对民族教育的要求,2 002年7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和第五次全国民族 教育工作会议上都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 地实际,通盘部署和安排民族教育工作,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 把重视民族教育,确保民族教育投入,为民族教育办实事等,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 教育工作。在各级民族教育行政部门中,要重视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对在民族教 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 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和宣传。
五、在财力上进一步加大向民族教育倾斜的力度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针对民族教育的财力相对不足的情况,党和国家采取的特殊政 策的扶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设立了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以解决民族教育 的特殊困难。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因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民族教育专项补助 经费的设立和管理办法有不同的变化,但却从未取消。根据中央设立少数民族专项补助 经费的精神,一些省区也设立了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另一方面,多渠道增加民族教 育的投入。一是调动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办教育的积极性,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 生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的投入;二是争取从各项少数民族补助费中挪出 一部分经费办教育;三是争取社会各方面支持民族教育发展。
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以后,同年7月2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从民族地区补 助费中,适当安排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的建议》指出:目前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比 较落后,对这种情况必须引起重视,并根据地区、民族特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逐步 加以解决。根据新的财政体制,恢复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所需资金,主要靠地方在财政 包干数内统筹安排解决。各有关省、自治区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经费上对少数民 族教育都采取了各种有效的措施,以直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 1981年从边境建设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地方财力中拿出2,405万元用于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80年从国家拨给的不发达地区补助费等项中拨 出1,448万元用于恢复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宁夏回族自治区1980年——1981年从地方 财政拨出400万元专款用于回民中小学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1979年——1981年,全区 安排中小学校舍修缮费4,000多万元,普通教育基建费投资达120万元,扩建4所民族师 范学校,投资120万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5个地区各创办一个民族中学班,投资132万 元。甘肃省1979年教育事业费中用于民族教育1,864.8万元,地方财力用于民族教育16 .4万元。在民族教育经费中,用于培训少数民族教师34,923元,1980年教育事业费中 用于民族教育的1,500.5万元,地方财力用于民族教育事业费13.7万元,在民族教育经 费中,用于培训少数民族教师140,359元。青海省1980年从基建投资中戴帽下达114万 元,用于新建和扩建牧区18所重点寄宿小学。全市少数民族学生享受“三免费”的共有 43,062人。1981年用于免费供应的藏、蒙古、哈萨克等民族文字课本经费6万元。
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的设置,是贯彻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 具体措施。因此,从1985年起,国家为了支持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有每年拨出一亿元作为普及小学教育基建补助专款,帮助这些地区解决办学经费不足的 困难。其中拨给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西藏、青海、云南、贵州等8省、自治区 的占54%以上。还有其它几项教育补助专款,在安排时对少数民族地区都有所照顾。
与此同时,国家还设置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支 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专项补助费,对这些专项经费的使用,国家规定“各省 、自治区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民族教育”。在过去设立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的基 础上,从1990年开始,国家又设立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经费,每年两千万元,实行项目 管理,专门用于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近几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国际的各 项援助与协作项目投资,大多也对少数民族地区予以倾斜。世界银行贷款“贫一”、“ 贫二”、“贫三”、“贫四”等基础教育发展项目,对8个民族省区及湖北、湖南、四 川、甘肃、河北、黑龙江、海南等省的近200个民族县提供了近2亿美元的贷款。另外, 为加快民族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进程,国家与1995年设立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 ”,“九五”期间中央财政预计投入39亿元,加上地方配套资金将达到100亿元,设立 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这是建国以来国家设立数目最大的一笔教育专 款。其中22亿元投向了“普九”困难较大、民族人口集中的西部12省、区。1997年又设 立了“国家义务教育人民助学金”,几年累积资金达1.3亿元,用于资助因家庭经济困 难而失学或辍学的儿童,特别是少数民族儿童和女童。在党中央的指导、带动下,地方 各级政府也加强了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内蒙古、西藏、广西预算内教育拨款增 长速度高于财政性经济收入的增长速度,其中西藏增长速度在全国是最大的。宁夏自治 区政府决定,自1995年起每年划拨50万元作为女童教育专项经费;湖南省决定,自1998 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民族教育专项经费等等。
为贯彻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教育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西部教 育的发展和改革。这些措施包括:加大国家扶持力度,加快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从 1998年到2000年每年拨付8亿元支持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同时,为支持西部地区 学校发展远程教育,教育部于2000年拨出8,000万元专项基金,支持西部地区启动现代 远程教育工程。“明天女教师培训计划”目前已完成多批女学员的培训,使受训教师了 解现代信息技术并掌握计算机的基本使用技能。1996年至2001年,国家利用国债和其它 专项经费,通过实施国家扶贫教育工程、“211”工程、西部每省、区重点建设一所高 校、西部校园网建设、西部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高校扩招资助、普通高中发展、高校基 础设施建设、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等项目,对民族和西部地区投入的经费达53.68 亿元。近两年中央财政安排的30亿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和“十五”期间50亿义务教育专 款重点投向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教育的办学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通过这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扶持和倾斜政策,为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 的物质基础。
六、加强民族语文授课和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积极开展“双语”教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严重破坏的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语 文政策得到了恢复落实。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少数民族语文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充 实和发展,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少数民族语文政策被作为一项法定内容在 国家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中作了明确规定。1982年宪法第4条、第39条分别规定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1984年颁布实施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 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 件的应当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授课”。1986年4月颁布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明 确规定:“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在这些 政策法规制度的保障下,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建设事业取 得了巨大的成就。
在少数民族语文教学方面,为了保障各少数民族在学校教育中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 字的权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确保各少数民族在中小学教育中首先使用本 民族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学好汉语文。1980年10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 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的语文教 学,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兼学汉语文。”“没有本民族文字而又独特语言的民族,应 以本民族语言辅助教学。”1981年2月16日,在全国第三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道明确 指出:“民族学校是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重要阵地。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凡有民族语言 文字的少数民族学校中,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有利于普及小学教育 ,发展中学教育,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因此“我们应积极提倡,少数民族学生在小 学和中学阶段首先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学习汉语文。”1992年第四次教育工作会议提 出,民族学校的教学语言文字政策的实施,主要由各省、区根据《宪法》、《民族区域 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坚持改革开放、扩大交流和有利于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有利于民族间科学文化交流、有利于提高民族教育质量的原则和当地的语言环境、就学 条件以及多数群众的意愿决定,凡用民族语文授课的学校,要搞好“双语”教学,推广 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双语教育的实施,提高了学校的教学质量,切实推进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民族政 策在民族地区的贯彻落实。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共有13个 省、自治区的10,000多所学校,使用60余种民族语言、29种民族文字开展民、汉双语 教学,在校生达600万人。将民族语文正式列入中小学课程计划的有:蒙古、藏、维吾 尔、哈萨克、朝鲜、彝、壮、柯尔克孜、锡伯、傣、景颇、俄罗斯等12个民族;在小学 开展民族语文实验教学和扫盲教育的有白、苗、布依、纳西、侗、佤、哈尼、僳僳、拉 祜等9个民族。
民族文字教材是民族学校组织双语教学活动,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育目的的必 要条件。建国后,国家就开始着手民族文字教材建设。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更好地实行 民族语文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在原有基础上又进一步制定了民族语文教学大纲,出版 了配套的教科书,建立了民族文字教材的编写、审定与出版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二十多 年来,在坚持科学性、统一性、民族性相结合的原则上,我国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取得了 很大的成绩。
1980年4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工作座谈会,会后发布的会议纪要, 提出了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工作的几项要求:1.编译民族文字教材要从各个民族地区的特 点出发,逐步做到多样化。2.培养一支又红又专、兼通汉语文和本民族语文的编译队伍 。3.减少亏损、恢复民族教材补贴办法。4.改善民族教材编译职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 件。1981年,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的问题。会议对 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出版、编译人员的专业队伍建设及教材的数量、质量、内容等方面 都作了具体规定。为促进教材编译工作,国家在有关省、自治区设立民族文字教材编译 出版机构及三个跨省区的教材出版协作组织:黑龙江、吉林、辽宁、宁夏、甘肃、青海 、新疆、内蒙古八省、自治区中小学蒙古文教材协作组;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朝鲜 族教材协作组和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五省、自治区藏文教材协作组。从1985 年开始,国家实行民族文字教材编写与审定分开的制度,明确规定:凡跨省区使用的协 作编译的教材由国家教育部牵头,会同有关省区的教育部门共同协商,成立民族文字教 材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凡是本省区范围内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的审定工作,均由省区 教育委员会牵头成立相应的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以监督各类民族文字教材的质量 。1986年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及各学科审查委员会成立,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的中 小学教材建设中首次实行编审分开的原则,是中小学教材建设中的一项重大改革。根据 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的实际,1985年7月成立了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 查委员会。1986年分别成立了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定委员会和蒙古文 教材审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也相应地成立了省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查委员会。对民族 文字教材来说,建立审定制度,实行编审分开的原则,有利于互相促进,加强责任制, 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实行统一教学大纲的要求,更有利于编出不同风格 的教材,使教材多样化,更加体现了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1993年颁发的《全国民族教 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提出:“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包括音像教材)种类多、 印数少、成本高。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拨专款给予扶持,并根据各省、 自治区实际情况,实行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和汉语文中小学教材出版机构联合经营,统 一核算,以盈补亏的办法,保证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及时、按需供应和配套发行。“八 五”期间,要加强民汉互译的名词术语规范化的研究和民族学生学习“双语”的教学研 究,要抓紧编译制作一批音像教材,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民族教育质量。
目前,国家为进一步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一是加强教材 编写出版的规划和管理,国家教委民族教育司设有教材处协调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的规划 出版事宜;二是建立健全民族文字教材审定制度,分别制定各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 工作章程;三是制定民族文字教材评奖制度和评奖办法,统一评奖条件和标准,以引导 提高民族文字教材的编写质量。
截至1998年,全国有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教材有1464种,比建国初期增长6.4倍,比19 80年增长18倍(其中新出版231种),印数达3403万册,总印张17908万张。有10个省、自 治区建立了相应的民族文字教材编译、出版机构,每年编译、出版中小学各科教材近3 ,000种,总印数达1亿多册。(注: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蓬勃发展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J ].中国民族教育,1998.(6).)
回顾和总结五十多年来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所取得成就是辉煌而举世 瞩目的,为整个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良好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和良好的政策环境 ,从而保障了民族教育事业能够健康、稳步的发展。但是,也不能否认,期间所出现的 曲折经历,尤其是“文革”的负面影响对民族教育事业造成的危害也是有目共睹的。因 此,通过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不断探索和研究民族教育政策的规律,对于 新时期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持续、稳步、协调的发展是极为必要的。
第一,民族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民族教育事业,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 了我国民族教育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为巩固和发展 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民族教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最主要是要坚持三条:一是坚持党 对民族教育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民族教 育的重要特征,离开了党的领导,民族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就成了一句空话。二 是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民族教育必须主动积极地适应民族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 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服务,为不断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服务。民族教 育还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并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只有这样,民族教育才能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和社会功能,更好地为民族地区发展生产 力服务,同时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三是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 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民族教育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集中地体现在把受教育者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 接班人上。这是社会主义民族教育的性质决定,也是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的核心内容。 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对人才素质的基本要求,三者相互渗透,构成统一整体。
第二,发展民族教育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
民族教育的对象是少数民族,生活在不同地域的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 方面又有许多差异,因而存在着较多的特殊性。特别是民族教育又是民族工作的重要方 面,在教育活动中还要注意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这就要求民族教育的发展,把贯 彻党和国家统一的方针政策与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内 容与民族形式结合起来,因地因民族制宜,在教育的发展规划、改革步骤、目标要求、 办学形式、课程设置、学制、培养目标、教学用语等方面,从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 地区的实际出发来确定,不能搞一刀切。
第三,发展民族教育必须在继承发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大胆地吸收其他 民族的文明成果,坚持改革、扩大开放。
发展民族教育,要在继承和发扬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 间的开放和交流,各少数民族的教育既能保持自身特色,又能反映时代特点,使各民族 间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学习使用“双语”、“多语”既是民族进步的条件,也是民族 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民族来说更为重要。发展民族教育还要 始终坚持以改革统揽全局,改革是使民族教育的发展适应时代特点,发挥更大社会效益 的关键。要经过改革,使民族教育更加适应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第四,发展民族教育,要坚持国家扶持、发达地区支援和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 多渠道增加投入由于历史的原因,多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民生活较为困 难,生产环境艰苦,教育的成本较高。在这种情况下,要改变教育落后的局面,首先需 要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把民族教育摆在优先发展 的战略位置上,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办学的积极性,努 力增加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同时,国家也要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标出发,在财政 上对民族教育采取倾斜政策。中央领导同志曾指出:“中央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还要继 续的大力帮助,包括财政、金融、物资、人才、科技以及其他一些政策性的扶贫。”“ 沿海地区和发达地区毫无疑问也有这个责任,要把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作为自己 的一项光荣任务。一个省有困难,各省来相帮;一方有困难,八方来支持。在我们社会 主义制度下,这种人民之间、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团结、支援、相互协作的原则不会 改变。”
第五,发展民族教育,要努力做好立法工作。
我国民族教育的相对落后状况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国家必须建立一套能帮 助和保障民族教育发展的法律制度,否则民族教育就可能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在不同社 会制度下,对在少数民族教育的态度和政策是不同的。在旧中国,反动统治阶级对少数 民族实行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和民族同化政策,各少数民族(注: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蓬 勃发展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J].中国民族教育,1998.(6).)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民族教 育事业的发展受到严重束缚。新中国建立后,消灭了剥削制度,消灭了民族压迫和民族 歧视。国家制定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等一系列 民族政策,各民族人民获得了平等的受教育和发展教育事业的权利。但是由于历史的原 因,我国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和教育还很落后,特别是民族教育很难适应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实现各民族共同 繁荣,国家必须要制定并不断完善一套体现社会主义原则的民族教育法律制度,以帮助 和保障民族教育的发展。
第六,发展民族教育,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教育管理干部和师资。
从长远看,民族教育要发展,离不开两支队伍。一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教育管理干 部队伍。这些人要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熟悉教育规律,能够从本地区本民族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按照江泽民 同志的要求,他们既要成为政治家又要成为教育家。二是一支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优良 的多民族教师队伍。他们是完成民族教育所承担任务的重要力量。教师对于加强教学工 作,深化教育改革起着决定性作用。建设一支忠诚于民族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业 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多民族教师队伍,是民族教育深化改革、全面提高教学 质量的根本大计,也是民族教育一向非常紧迫的战略任务。
第七,坚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 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义务教育的活动,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学校有责 任对学生进行无神论教育,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在群众普遍信教的民族地区,要 注意发挥宗教界爱国人士关心和支持教育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