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相关问题探析论文_陈玉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相关问题探析论文_陈玉

陈玉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摘 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环境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等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案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却得不到救济的情况频发。正是基于此,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诸多专家学者也对此提出了不少问题与意见。笔者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与所学法律知识,在本文中对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检察机关

1.前言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对于公益诉讼的初步的尝试。但是由于原告主体模糊、范围狭小,受案范围不确定,具体程序规则缺失等一系列问题,使其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难度。尤其是对于原告主体的确定问题,一直是公益诉讼的热点和重点。

2.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诉讼主体的优越性

检察机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司法公正的监督者,其法律定位和基本职能都决定了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合理和优越性。一方面,在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之时,受害者无法甚至无力将之诉诸法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其势单力薄,往往造成当事人地位的极不平等,无法与强大的利益集团相抗衡,最终造成诉讼及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因此维护环境公益迫切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其本身的性质也表明它实质上具有国家整体利益的维护者或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而环境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部分,这正是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应有之义。最后,在具体实践中,公民、社会团体以及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局限性,而检察机关能够克服上述局限,并能综合几类主体的优势,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起诉主体的作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综上,因此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权,能够很好地发挥起诉主体的作用,从而实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的最终目的。

2.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诸多障碍和问题

2.1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的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并且在起诉的主体上也限定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实体当事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往往对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提出质疑。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就污染环境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据此,在我国进行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了环境民事诉讼实践无法可依、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不过对于构建完整意义上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言,该条规定仍然过于粗陋。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较为原则,并未明确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权,需要进一步细化。

2.2检察机关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不够完善

首先,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不清。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性质具有特殊性。检察机关在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其又具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但在诉讼中,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参加者和发动者。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主要是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不同的地方对出庭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称谓不尽相同。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检查机关能否申请调解与和解、能否提起上诉与反诉、如何对法庭活动进行监督等等,目前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给环境民事审判活动的进行带来诸多困难,使其缺乏应有的严肃性。

其次,起诉方式不规范。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主要是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他的形式则包括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起诉等。在管辖上,绝大多数是基层检察院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程序方面,大部分适用了一审普通程序。程序上的不统一和随意性使得环境公益诉讼丧失了应有的严肃性。

3.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建议

3.1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起诉资格

在立法上,一方面可以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可以在相关实体法中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起诉资格。另外,在司法解释上,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性规则,将对检察院的概括性授权具体化,对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法律的实体和程序事项进行集中阐释,以此细化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办理具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法。

3.2对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进行定位。

首先,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能以国家公权力机关对环境侵害者试压,也不能在审判过程中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以此来避免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其次,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与当事人保持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同或者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最后,考虑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天然优势,应通过某些特殊制度设计来保证双方实质上处于平等地位。

3.3明确检察机关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和程序。

首先,在管辖方面,对于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权限由市级以上检察机关行使为宜,而对于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的案件的立案权限则可以由基层检察院行使。在审判管辖方面可以直接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地域管辖则可以参照民事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规则。其次,在审理程序方面,应参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的起诉、出庭、审理各个环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后,在诉讼费用负担规则方面,可以吸收法院判决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以及存款利息等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同时规定检察机关无需预交诉讼费用,若被告败诉则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若检察机关败诉则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拨付。

4.结语

在当前的国情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赋予其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可以使环境公益及时得到司法救济和保护,对维护环境公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然存在许多障碍,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等一系列方式,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起诉资格,角色定位,并完善相关的诉讼规则和程序,以更好地维护环境公益。

参考文献:

[1]李富赛.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困境分析[J]. 法治与社会. 2017(4).

[2]李艳芳.吴凯杰.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和定位[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2)

[3]赵儒.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极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5(1)

作者简介:陈玉(1994.06—),女,四川省攀枝花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 法律硕士

论文作者:陈玉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0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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