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政府市场管制制度演进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管制论文,制度论文,政府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综观西方经济思想发展的历史,管制与竞争问题,或者更广泛地讲,国家干预与自由市场关系问题,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话题。世界经济就是在市场与政府这两者此消彼长的循环中不断发展的。①
市场管制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春秋战国至西汉初年,是我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在这一时期,交换空前发达、商人活动十分频繁,传统市场开始初兴。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的市场管制政策也随之兴起,市籍制度开始确立,市场管理体制形成了初步体系。
对政府经济管制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对具有“中国属性”管制的分析,是我国当前转轨经济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对宋代市场管制的问题,学术界已经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研究,也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吴晓亮等学者都对此问题进行过专门的探讨②,但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以经济学的视角对宋代市场管制进行综合性的考察,探讨商品经济发展与宋代市场管制制度的关系,以及市场管制制度演进下宋代市场管制机构、准入管制、价格管制的变化,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本文即是从这个角度对宋代市场管制制度进行研究的一种尝试。
一、宋代市场管制机构的设置
随着商品交易市场的扩大,原有的市场管制机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乡村草市镇的发展,也呼唤国家市场管理方式的变革。宋代,市场管理机制悄然发生了改变:在清人黄本骥编的《历代职官表》中,上承唐代“市署令”的宋代机构,已经变成了商税院③;而在唐代代表国家对市场进行管制的主要官员“市令”,在宋代的史籍中已经很少见到。宋代的“商税院”已经不是如唐代的市署一样专门的对市场进行管制的一种机构。如果说唐代的市署、市司等一系列市场机构的设立是为了追求对市场管理“力度”的话,那么宋代的商税院等系列机构的设立则主要是为了追求经济上的“利益”。
唐朝时,市场交易事务在中央的管制机构主要是太府寺。但到了宋初,太府寺的职能已经遭到明显的削弱,“宋太府寺判寺事一人,以两制或带职朝官充。凡财货、廪藏、贸易、四方贡赋、百官俸秩皆隶三司。本寺但掌祠祭、香币、帨巾、神位席及造斗秤升尺而已。”④而此时的市场交易事务,已经归由三司下面的盐铁司进行管制。《临川先生文集》记载:“天下之食货,皆领于三司。”⑤《宋史·职官二》也记载:“盐铁分掌七案:一曰兵案,二曰胄案,三曰商税案,四曰都盐案……”可见这时的商税等市场事务已经转由三司中的盐铁司来负责。但元丰改制后,太府寺的职权又有所增加,“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卿掌邦国财货之政令及库藏、出纳、商税、平准、贸易之事。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⑥重新掌握了全国市场贸易等事的管制权。南宋建炎三年,罢太府寺,职归金部。此后,绍兴间虽复置太府寺⑦,但商税相关事务在中央一级的管理权已经逐渐为三司户部下的金部所掌握。
宋代在都城开封和临安设置的商税征收机构,通常被称为“都商税院”或“都商税务”。在其他府、州、军、县的则大多称为“商税务”或“都税务”,但州一级的征商点有的也称为“商税院”,在草市镇中的则一般被称为“场务”。这样,通过广泛的征商机构的设置,宋政府在国内各城市以及各地的草市镇中,编织了一个严密的商税征收网。在这些商税征收网点中,一般都设有监官进行管理或是由他官兼领,“商税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⑧据苗书梅先生的研究,商税征收中监官的来源,主要由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无品文武阶官经朝廷选派或朝廷举荐后产生⑨。此外,各商税务中还有栏头又称专栏、牙人及税吏等事务性人员,这些人员的数目并无定制。这些官员和事务性人员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商税征收。通过商税征收网络的建立,宋政府从商业的发展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熙宁十年,全国的商税总额达到了7 627 990.401贯,成为宋政府财政的巨大来源。
在边疆市场中,宋代设立了榷务或榷场。据《文献通考》:“北蕃在太祖时,虽听缘边市易而未有官署,太平兴国二年始令镇、易、雄、霸、沧州各置榷务,命常参官与内侍同掌。辇香药犀象及茶与交市”。这时利用政府的财力参与互市贸易,从中获利或收税成为宋代榷务的重要职能。宋真宗景德初年,宋廷于雄、霸、安肃军重设三榷场,“岁获四十余万”,榷场贸易开始成为宋廷财政的重要来源,于是,“河北四榷场自治平四年,其物货专掌于三司之催辖司,而度支赏给案,判官置簿督之。”⑩在海上贸易方面,宋初设市舶司,由他官兼管。《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太常少卿直昭文馆知广州任中师言:州有市舶使印,而知州及通判使臣给衔并带勾当市舶司事。庚子,诏知州少卿监以上自今并兼市舶使。市舶置使自中师始也。”(11)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是:“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12)市舶使下设判官、监官等,另有专库、手分等属吏。宋代市舶司职能的重心开始了由政治向经济转变的过程。“开宝四年,置市舶司于广州,以知州兼使,通判兼判官。止斋陈氏曰:是时市舶虽始置司而不以为利。淳化二年始立抽解二分,然利殊薄。”“仁宗时,诏杭明广三州置市舶司。海舶至者,视所载十算其一而市其三,海舶岁入象犀珠玉香药之类,皇祐中,总其数五十三万有余。”(13)之后利润越来越丰厚,故《文献通考》称:“市舶之设元符以前虽有,而所收物货十二年间至五百万。崇宁经画详备,九年之内收至一千万。”(14)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政府后来甚至直接给市舶司博易本钱,让其博买货物,交易逐利。
二、宋代市场准入制度
对进入市场的产品和工商业者实行市场准入,是政府市场管制的重要方面。宋代,政府在市场管制上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这一制度随政府市场管制手段的变化而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产品的准入制度
宋代,市场范围扩大,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扩大。但是,从政府管制的角度来看,这些商品又可以分为禁榷品和非禁榷品。政府对禁榷品实施专卖,严禁私人生产和交易。对于非禁榷品则从产品质量等方面设立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产品实施管制。
1.禁榷品的国家专卖制度。禁榷,也称专卖,即政府对某些特殊的商品实施垄断,排斥私人经营,实施官府专营。禁榷制度,是唐宋时期市场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内容,这项制度是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繁荣恢复和发展起来的。
我们先来看宋代最重要的禁榷品——盐和茶。赵宋王朝立国之初,即对盐实行官产、官运、官销的直接专卖法,禁止民间私煮私贩。太宗乾德二年(977年),宋王朝设“六榷货务”“十三山场”对淮南茶区进行禁榷,“商贾贸易,入钱若金帛京师榷货务,以射六务,十三场茶,给券随所射与之。愿就东南入钱若金帛者听,计直于茶如京师”(15)。太平兴国二年(964年),这一制度又推广到江南,对东南茶叶也实施全面禁榷。
同时,宋代对商品的禁榷范围也出现了扩大。唐宋以前,政府禁榷的主要商品是盐、铁、酒等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到了唐初,禁榷范围也还只限于茶、盐、酒。宋代,禁榷范围扩展到了盐、矾、茶、乳香、酒曲、铜、铅、锡、铜矿等商品,禁榷范围更加扩大了。对此,宋人即说:“国家征榷之法密于前世,无一目之漏、一孔之遗。”(16)
在专卖制度下,国家牢牢掌控了禁榷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也就是说这些商品在没有得到国家特许的情况下是严禁生产和交易的。只有由政府通过禁榷制度向市场提供的商品,才是惟一具有准入资格和合法性的商品。为了维护商品禁榷这一特殊的市场准入制度,官府制订了一系列系统和严密的专卖法。宋代对私茶的问题做出了严格的惩治规定,“凡民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人之,计其直论罪。园户辄毁败茶树者,计所出茶论如法。旧茶园荒薄,采造不充其数者,蠲之。当以茶代税而无茶者,许输他物。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轻减。太平兴国二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淳化三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足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凡结徒持仗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太平兴国四年,诏鬻伪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雍熙二年,民造温桑伪茶,比犯真茶计直十分论二分之罪。淳化五年,有司以浸损官课言加贩私茶一等,非禁法州县者,如太平兴国诏条论决。”(17)可见,官府企图采用严刑峻法来杜绝私贩,维护专卖制度的实行。
2.政府对非禁榷品监控与管制。在对禁榷品实施专卖制度之外,国家还对大多数非禁榷品实行了专门的监控与管制。政府对进入市场的产品,在产品质量等方面也设立了门槛,实行必要的管控与准入。
宋政府规定,私营工商业生产和交易的商品,质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才允许拿到市场上交易,对入市交易的商品质量进行限制。宋太祖乾德五年(967年)十二月诏:“自今宜禁民不得辄以纰疏布帛鬻于市,及涂粉入药,吏察捕之,重置其罪。”(18)但是,由于坊市制度的瓦解,这种约束的力度大大削弱。到了太宗朝,宋太宗曾说:“有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鬻于市,斯古制也。颇闻民间所织锦绮绫罗及它匹帛,多幅狭不中程序,及纰疏轻弱,加药涂粉,以欺诳贩鬻,因而规利。宜令西京诸州告谕民,所织匹帛须及程序。贾肆之未售者,限以百日,当尽鬻之。民敢违诏复织者,募告者,三分赏其一。”(19)可见,政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处罚力度已大不如前。有宋一代,虽然政府多次禁令不许伪滥之物交易,但是由于政府对商品质量的监管越来越难,伪滥之物交易仍屡禁不止。不过,作为市场管制的重要手段,对产品实施质量准入和监控的制度在宋代是一直存在的。
(二)市场人员的准入制度
政府在对商品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同时,也对工商业者实施掌控。唐宋时期,商人和商业资本力量进一步崛起,私营工商业者力量进一步壮大,国家对工商业者的准入管控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1.专卖制度中商人的准入。如前文所述,宋代政府对禁榷商品实施严格的管制,特别是在官府直接控制商品生产、运输、流通的直接专卖中,是不允许商人营销的,也就是说在禁榷品市场中,商人是被剥夺了准入资格的。但是,进入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人资本的壮大,商人在禁榷品市场中也逐渐获得了准入资格。
唐宋时期,政府在禁榷品中都实行过一段时期的直接专卖法。在直接专卖法下,只有官方从事商品禁榷的人员才在禁榷品市场中有准入资格。这就意味着,政府维持从商品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需要一套庞大的官吏系统。这种庞大的官吏系统,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官吏多则扰民,不少从事商品销售的官吏为了牟利而侵害百姓。更为重要的是直接官营始终有效率低下这一难以克服的缺点,这直接导致了产品堆积、流通不畅等问题。入宋以来,官府日益意识到直接专卖制度之下的种种弊端。北宋初年,思想家李觏就已指出茶叶直接专卖的种种弊端,强调:“今日之宜,亦莫如一切通商,官勿卖买,听其自为。”(20)宋人欧阳修也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商贾坐而权国利,其故非他,由兴利广也。夫兴利广则上难专,必与下而共之,然后通流而不滞。然为今议者,方欲夺商之利,一归于公上而专之,故夺商之谋益深,则为国之利益损。前日有司屡变其法,法每一变,则一岁之间,所损数百万。议者不知利不可专,欲专而反损,但云变法之未当,变而不已,其损愈多。夫欲十分之利皆归于公,至其亏少,十不得三。不若与商共之,常得其五也。”在这里,欧阳修明确地提出了“与商共利”是国家稳定财政收入的方法。他继而认为,“与商共利”的方式是学习“不惜其力而诱贩夫”的大商,“不惜其力而诱大商”,国家与商人的关系就犹如大商与贩夫一样,国家只需掌握“无穷不竭之货”,将其分与商人销售,就可以做到“积朽之物散而钱币通,可不劳而用足矣”(21)。这实际上就是强调在专卖制度中引入商人的参与,以达到“官商功利”的目的。唐宋以来,专卖制度的变革就是沿着将商品销售权让渡于商品销售的职能主体——商人,重新肯定商人在禁榷品市场中的准入资格,变直接专卖为间接专卖的路径发展的。
宋代以前,这种“与商分利”的间接专卖制度最早出现于唐代刘晏的“建中盐法”,其主要思想就是民制官购商销,已经将盐的销售权让渡给了商人。进入宋代,“入中法”成为最主要的专卖制度,入中法,又称“交引法”,《资治通鉴长编》称:“自河北用兵,切于馈饷,始令商人输刍粮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优为其直,执文券至京师偿以缗钱或移文江淮给茶盐,谓之‘折中’。”(22)宋史则称:“河北又募商人输刍粟于边,以要券取盐及缗钱、香药、宝货于京师或东南州军,陕西则受盐于两池,谓之‘入中’。”(23)可见,入中之法由“入中”和“折中”两个相互联系的环节构成,商人通过向官府入中粮草,获得官府颁发的交引或要券,商人据此与官府折中货物,前往指定地点贩卖。入中法避免了直接专卖制度下的一些弊端,实现了商人与官府的利益分配,逐渐成为唐宋以后专卖制度的主要方式。
入中法之外,官府还在商品的生产环节实施了抽份制,在销售环节引入了买扑制。抽份制就是官府从生产者生产的禁榷产品中抽取一定比例之后,生产者可对剩余的部分自由贩运。宋代神宗朝开始,二八抽份制逐渐在生产过程中占据了重要位置。抽份制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官府对禁榷商品生产环节的管制,生产者在抽份制下具有了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此外,还有买扑。买扑是一种承包纳税和包揽经营的活动,就是官府通过指派或者民间自愿的方式,将商品的经营权出让给民间商业资本。买扑使得民间资本取得了承揽分销禁榷品的权力,也是一种间接的专卖制度。唐宋时期,茶、盐、酒、矾等商品的禁榷中都采用过买扑法。
可见,唐宋时期经过专卖制度的变革,官府已经不再是禁榷品市场中惟一的合法经营者。随着入中法的兴盛,商人和部分生产者已具有了禁榷品市场的部分准入资格。
2.私营工商业者的市场准入。宋代对私营工商业者的市场准入与前代已经有所不同。唐代中前期,政府对商人的管控主要是通过市籍制度来实现的。市籍制度,秦汉时期就已存在,“汉初禁末作。末作,秦之所贱也。秦人有市籍者及父祖有市籍者皆为人贱,至高祖又禁服丝罽,乘马,冠竹皮冠。”(24)市籍制度的形成是与重本抑末和压制工商业发展的思想相始终的。唐代初期,市籍制度仍然是政府干预工商业的重要手段,这一制度与坊市制度相结合,实际上形成了对工商业者从业资格和市场准入的管控。中唐以后,随着坊市制度的崩溃,市籍制度已经出现了崩坏的趋势。一方面,随着商人和商人资本的壮大,已经出现了一些没有市籍的工商业者。例如,唐代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于乡里率家属籍名田,乙告甲是贾人,犯令没入田。甲诉云,无市籍,不伏。”(25)可见当时一些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并没有市籍。另一方面,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市籍制度的弊端,要求革除这种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这一点在宋代尤为明显,朱熹就曾记载黄洧为广东转运判官时,顺应民意,“罢官估,除市籍。蠲口赋十五万,蜑之役州县者悉免之。”(26)市籍制度的衰亡已经是大势所趋。
进入宋代,随着市籍制度的瓦解,市场上严格的人员准入实际上形同消亡,各行各业的人只要愿意,都可以在市场上从事销售和贩卖活动。在这之中,官员、士卒、僧尼等群体从事商业活动的现象是值得注意的。唐代,政府禁止官员参与市场交易。宋代,政府对官员经商仍加以限制。史载:“五代藩镇多遣亲吏往诸道回图贩易,所过皆免其算。……国初,大功臣数十人,犹袭旧风,太祖患之,未能止绝。于是诏中外臣僚,自今不得因乘传出入,赍轻货,邀厚利,并不得令人于诸处回图,与民争利,有不如诏者,州县长吏以名奏闻。”(27)但是,中唐以后至于宋代,官员经商的趋势已经愈演愈烈,到了北宋徽宗朝出现了“比年臣僚营私牟利者众”(28)的记载。正是由于这种现象已经无法禁绝,徽宗宣和二年(1120年),朝廷下令,令“宫观、寺院、臣僚之家为商贩者,令关津搜阅,如元丰法输税。”(29)也就是说,官员经商只需纳税便可和平常商人一样从事商业活动,政府从法律上肯定了官员经商的合法性。此外,士卒、僧尼、农民等也纷纷加入了经商的行列,以至于宋代出现了“全民经商”的热潮。(30)
三、宋代对商品价格的管制
商品价格是国家操纵轻重之权的重要手段,对国计民生也有着直接性的影响。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日趋活跃,商品价格的管制其市场化和多样化的趋势不断加大。
宋代依然有由官府出面对商品价格进行评定的行为,官方定价的适用范围和唐代时的“官估”差不多,主要用于与官方有关的涉及经济的活动如官方交易与定赃,政府收入的折算等。但纯粹的官府定价在宋代已经越来越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在实施中也开始打折扣甚至被废除。《宋史·史珪传》记载宋太祖时,“民有市官物不当价者,珪告其欺罔,当置法,列肆无不侧目。上闻之,因下诏曰:‘古人以狱市为寄者,盖知小民惟利是从,不可尽法绳之。也况先甲之令未尝申明,苟陷人于刑,深非道理。”(31)对卖物给官府高出估价的行为进行了赦免。之后,《晦庵集》记黄洧任广南东路转运判官时:“市人困于官估,丐夺之扰,公为移书一路,罢官估,除市籍,百贾得职,物价为平。复上奏请均其法于诸路,诏施行之。”(32)可见,反映不了市场诉求的官估已经越来越难于施行。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宋代时,估价的评定方式已经由唐代的官府单独决断开始转变到由官府和行头、牙人等市场主体共同商定:“天禧二年十二月,诸三司、开封府、指挥府司,自今令诸行铺人户,依先降条约,于旬假日齐集,定夺次旬诸般物色见卖价,状赴府司,候人旬一日,牒送杂买务。”(33)在禁榷品的买卖中,官府已经放开了某些环节的官方定价,如在盐的销售中,宋廷通过盐引的办法,将盐价的制定下放到商人的手中,由市场决定。《梦溪笔谈》卷11记载:“兵部员外郎范祥始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解池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但在市场价格偏高或偏低的时候,政府又利用调节供需的市场手段来控制盐价:“盐价时有低昂,又于京师置都盐院,陕西转运司自遣官主之。京师食盐京不足三十五钱,则敛而不发,以长盐价;过四十,则大发库盐以压商利,使盐价有常,而钞者有定数。行之数十年,至今以为利也。”(34)
在民间的交易活动中,宋政府对商品的价格一般不再加以干预,市场的价格由商人自行决定。通过市场的竞争,大商人及由其主要控制的行会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力变得十分巨大,《长编》记载京师物价的情形时说:“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数,富人大姓,皆是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当其商旅并至,而物来于非时,则明抑其价,使极贱,而后争处私蓄以收入,及舟车不继,而京师物少,民有所必取,则往往比赛蓄藏,待其价昂贵而后售,至取数倍之喜。”(35)王安石也说:“兼并之家,如茶一行,自来有十余户。若客人将到京,即先馈献设宴,乞为定价。必十余户所买卖茶更不敢取利,但得定高价,即于下户倍取利以偿其费。……余行户盖皆如此。”(36)《梦粱录》也记载了杭州城粮米贸易时,“城内外诸铺户,每户专凭行头于米市做价,径发米到各铺出粜。铺家约定日子,支打米钱。”(37)故时人感慨:“市价起于何人?不出于民,不出于官,而出于谋利之商贾。”(38)在这种情况下,官府对商品价格的行政影响力已经让位于市场竞争机制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商品价格开始更多的为市场中的商贾所决定。《宋刑统》里虽然照抄唐律中关于参市、共限一价的处罚措施,但实际上其运用已经不多见。而宋政府面对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的局面,在实际的物价管控中,也更多地采取了市场化的手段,利用市场的调节能力进行物价的间接控管。市易务的出现就是政府试图用市场手段调控物价的表现,《长编》中记载市易务设立的最初动机,就是由于京师“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数。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把“开阖敛散之权”从富商大贾手中夺回来,并“取余息以给公上”,便设立了市易务。市易务“择通财之官以任其责,仍求良贾为之辅,使审知市物之贵贱,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于害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于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则市物不至于腾踊,而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国用以足矣。”(39)虽然后来市易务在运行中“多取息以干赏,商旅所有者尽收,市肆所无者必索,率贱市鬻,广裒赢余,是挟官府为兼并也。”(40)实际上成为了官府参与商业敛财的国营商业机构,并最终被废除。但它作为政府利用市场手段对物价进行调控的一种尝试,在宋代仍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对粮食这种特殊商品的市场价格管制在宋代也逐渐多样化与市场化。宋人范浚曾说:“彼市百物者,皆非不饥之人,固将粮食费以取百物之直,则百物亦不得不甚贵。今欲百物贱,则当平谷直,谷直平,则民费省矣。”可见粮价对商品价格的整体影响。宋代,常平仓等仓储制度仍然是政府平定粮价的重要手段。如《宋会要·食货》卷13载乾兴元年十一月,“谷价每斗十钱,恐太贱伤农,令三司及早市籴”。“绍兴五年,行在斗米千钱,时留守参政孟庾、户部尚书章仪不抑价,大出陈廪,每升糶二十五文,仅得时价四之一,民赖以济,次年米贱,令诸路以上供钱收籴,复多赢余。盖村落腾踊极不过三两月,民若食新,则价自定矣。”(41)但除此之外,宋政府对粮价调控的手段更加多样化,更多的手段如劝糶、减税、甚至提价等都开始实施,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性来控制粮价。陈著《本堂集》记“当职自春及夏,不措米价,所以来商贩。近日来不免劝糶,所以平米价。今日雨应期,溪流泛涨,米船辐辏,米价可平。”(42)这是用不抑价和劝糶的手段调控粮价的例子;宋太祖建隆二年,为了平定粮价,宋太祖下诏:“蔡河、颍水、五文河及沿河州县民船载粟者,勿算。”(43)从而通过免除税收有利于粮食的流通,稳定粮食价格;还有范仲淹知杭州时发生了饥荒,谷价腾涌,每斗粮价高达120钱,他不但不抑价,甚至反其道而行之,把粮价抬高至180钱,“商贾闻之,昼夜争进,惟恐后,且虞后者继。米即辐辏,遂减价,还至百二十。”(44)这些都是利用市场手段巧妙的调控粮价的例子,可见宋代相对于唐代对物价的管制措施更加多样和灵活。
四、结语
唐宋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再次出现了一个高峰,中国传统市场再度兴盛起来。在城市,商品交易突破了坊市制的限制;在农村,大批草市纷纷兴起,“十家之聚,必有米盐之市”(45)。商业发展的范围大为拓展,商品经济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宋代政府的市场管制制度逐渐加强和完善起来。在这一时期,西汉之后逐渐废弛的禁榷制度重新确立起来,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形成了系统的商税制度,市场管理制度也日趋严密和完善,这些都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的。换言之,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政府对市场实施管制的重要条件。
从唐宋关于市场管制制度的演进中,可以看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一个由直接管制向间接管制演进的制度变迁;也是一个由“集中决策”的政府管制模式,向集中决策与市场的“分散决策”并重的转变过程。
首先,宋代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农商并重”的思想传播开来。随着商业资本的增强,商人作为一个直接追求利益目标的阶层参与到市场中去,其行为必然影响到原来均衡的市场结构。政府对于市场的管制必然要考虑商人地位的合法性,以及如何规范商人的行为和圈定利益分配的问题。因此,政府市场管制的目的由单纯的限制工商业发展,过渡到了规范市场行为。宋代的“商税院”较唐代的市署已经从执着“力”到追求“利”。
其次,随着“生产—交换”中流通环节的不断延伸,政府“亲自”干预一切的管制成本过高,以及管制效率低下形成了共识;与此同时,在农村草市镇的兴起,全国性的区域市场初步形成,以及海外贸易和海外市场的迅速发展下,那种以无所不能的“神性”等于政府的“理性”的管制模式,已经使得政府的集中决策易于导致无效率。分散决策的市场可以弥补政府的“有限”理性。因此,政府管制在设置上由直接管制向间接管制过渡,在“生产—流通—交换”的某些环节中放松了管制,开始了“自由市场”的方式,在市场准入和市场价格管制方面有了前所未有的突破。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逐渐被政府认同。
再次,市场规模的扩大使得“市场信息”的“甄别”问题凸现出来,相应的政府管制也就出现了新的发展方向。政府对于非禁榷品的产品质量设立了严格的管制。可以看出间接管制可以解决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困难。
最后,政府也是一种垄断组织。它也具有“经济人”的特性。不可质疑政府市场管制也达到了最终获得商业利益和限制商人资本的目的。宋代的禁榷制度较之前更加“无一目之漏、一孔之遗”了。
本文囿于篇幅,只能对政府对市场管制制度的演进,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一种分析的框架,并进行了描述性分析。对于管制制度演进的动力和绩效分析,以及其间的经济博弈分析将是今后研究的方向。
注释:
①马昕等编著:《管制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②作者目力所及,这些成果主要有李安林《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市场管理模式的思考》(《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胡建华《宋代城市市场管理简论》(《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4期)、陈晓明《简论北宋汴京市场的管制》(《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吴晓亮《唐宋国家市场管理模式变化分析——以唐代“市”和宋代“税务”为对象的历史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4期)、戴顺祥、邵兰《唐宋时期政府商业政策的变化》(《思想战线》2001年第1期)。此外,李晓的《宋代工商业经济与政府干预研究》(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经济通史·宋代卷》(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也有相关论述。
③黄本骥编:《历代职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页。
④《文献通考》卷56《职官考十》。
⑤《临川先生文集》卷49《外制·度支员外郎充秘阁校理李大临三司度支判官制》。
⑥《宋史》卷165《职官五》。
⑦《文献通考》卷56《职官考十》。
⑧《宋史》卷186《食货下八》。
⑨苗书梅:《宋代监当官初探》,《宋史研究论文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
⑩《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一》。
(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2,仁宗宝元元年八月庚子。
(12)《宋史》卷167《职官七》。
(13)《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一》。
(14)《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一》。
(15)《宋史》卷183《食货下五》。
(16)黄榦:《勉斋集》卷23《代抚州陈守·四逃户》。
(17)《宋史》卷183《食货下五》。
(18)《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16。
(19)《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17。
(20)《直讲李先生文集·富国策第十》。
(21)欧阳修:《文忠集》卷45《居士集四十五》。
(22)《资治通鉴长编》卷30,端拱二年九月戊子。
(23)《宋史》卷175《食货上三》。
(24)林希逸:《考工记解》卷上。
(25)《文苑英华》卷530《率家属籍名田判》。
(26)朱熹:《晦庵集》卷93《转运判官黄公墓碣铭》。
(2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丙寅。
(28)马端临:《文献通考·征榷考一》。
(29)《宋史》卷186《食货下八》。
(30)吴晓亮:《试论宋代“全民经商”及经商群体构成变化的历史价值》,《思想战线》2003年第2期。
(31)《宋史》卷274《史珪传》。
(32)《晦庵集》卷93《转运判官黄公墓碣铭》。
(33)《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17。
(34)《梦溪笔谈》卷11《官政一》。
(3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1,熙宁五年三月丙午。
(3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6,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
(37)吴自牧:《梦粱录》卷16《米铺》。
(38)黄榦:《勉斋集》卷12《复吴胜之湖北运判》。
(3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1,神宗熙宁五年三月丙午。
(40)《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
(41)俞森:《荒政丛书》卷1《宋董煟救荒全法》。
(42)陈著:《本堂集》卷53《劝糴榜》。
(43)《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10。
(44)《能改斋漫录》卷2《增谷价》。
(45)至顺《镇江志》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