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审计局规范经济案件线索移送工作
胡东升
为加强对审计发现经济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规避经济案件线索移交工作随意性强的问题,日前,淅川县审计局结合近几年来的审计实践,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关于审计中发现经济案件线索移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经济案件线索的认定、查处和移交以及奖励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经济案件线索移送工作领导小组的总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了经济案件线索移送的范围: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严重缺失,相关管理措施不规范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明显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因决策或管理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的;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造成1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流失,或无特殊原因但一年内经济损失未能收回的;在审计中发现有关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不廉行为的;在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构成经济案件的线索;其他需要实施移送的案件线索。
《办法》规定了移送的方法和程序,并对案件线索的移送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经济案件线索移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做好案件线索提交的后续工作,并做好相关材料和备份内容的归档保存。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股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及局主要领导可依法和按照本办法规定移送经济案件线索,同时对案件线索内容以及案件线索过程予以保密。对隐瞒不报、泄露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的案件线索得到有效查处的,按照涉案金额和处理级次分别在政治上予以表彰、经济上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