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设立市场风险基金管理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管理制度论文,风险论文,基金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概述
当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效益的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了生机,与此同时也伴随了风险的正比增加或出现负效应。针对这种同步发展的经济效益和风险,设立市场风险基金和管理市场风险基金已为当务之急。
从法律上管理市场风险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种为限制,即通过法律限制或禁止某种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加以制裁,例如对不正当竞争,联手操纵,垄断或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加以限制和制裁;另一种为鼓励设立预防措施,例如鼓励保险公司设立各种有利社会、公众的保险项目,以弥补可能发生的损失;还有一种为设立市场风险基金,即通过强制性规范,规定某种机构或行业设立或建立风险基金称民事救济。本文所指的风险基金管理主要指第三种。
市场风险基金不同于投资基金或共同投资基金,其主要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市场风险基金是政府为了管理市场风险,避免社会或公众遭受突如其来的震荡,并以已经建立的风险基金弥补公众或广大投资者的突发性损失,而投资基金或共同投资基金是为了获取利润或为了回避市场风险而设立的基金,它们的设立仅为了某企业、财团法人或某行业的自身利益。(2)风险来源不同。前者风险来源于高风险企业或行业,例如证券业,期货业,银行业,高新科技等;后者来源于违反合同,经营不善,价格波动,自然灾害,利率波动,政治法律,战争集会,社会人事结构变动和市场供求关系不稳定等。(3)操作手法不同。前者是通过政府和法律强制性手段予以协调、监督、管理和调整;后者由企业或行业及财团法人自身技术力量,通过他们主观的技术分析和科学管理来回避或减少到最低风险程度。(4)性质不同。前者是由政府通过立法和法律程序设立和管理,所以它有强制执行力;后者由企业、财团、行业自我调控,它仅对当事人或某行业内部发生作用,而无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
设立市场风险基金的意义在于,当从事高风险行业的机构发生或遭受预测不到的风险后,直接或间接引起或将要引起公众、社会动荡和市场混乱的情况时,政府可将平时由这些行业所积累的风险基金填补或补救突如其来的损失,以达到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
市场风险基金管理关键在于如何设立、启动、追加基金、明确用途及如何建立一个管理机构和如何防止滥用权利等。
二、风险基金的设立
(一)设立风险基金的对象
正如前面所述,任何企业、法人、公司、财团、社团在经营中都会遭受风险,但相比之下,从事金融及高新科技开发部门将会承受更大风险。在这些行业中,尽管他们有机会获得高额利润或利益,但同时他们又承担了高风险的责任,例如证券、期货交易往往使某人赚取高额利润,但也往往使某人破产或导致其他客户破产;再如高新科技开发,往往使开发人享受高倍的附加值利益和利润,而当其开发失败,其所投资的费用又正是巨额大款,所以作者认为设立风险基金的对象应尽量限制在:(1)享有高利润和承担高风险的行业;(2)涉及到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业;(3)容易导致破产或间接引起客户一起破产的行业;(4)这些行业必须是独立承担风险责任的企业或法人组织。
(二)风险基金的设立
风险基金的设立是指基金的筹措、基金来源和基金的比例等。风险基金的设立犹如设立法定公积金一样,可从法人单位的营利部分,或从其投资中提存或划拨。具体做法设计如下:
1.营利性法人缴交方式。营利性法人可从其盈利部分提存风险基金,并先于法定公积金提取或同时提取,因为风险基金是用于法人亏损而导致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救济,而法定公积金是利用于弥补企业本身亏损或补偿股东利益的资金。
2.非营利性法人缴交方式。非营利性法人则可按照资本公积金提存方式,即按照法人的每一笔盈利行为来提取风险基金,具体做法亦可采公司立法例之规定,例如可对以下几方面的资产增值部分进行提存:(1)超过票面资金额发行股票所得之溢额;(2)每一营业年度,资产的估价增值,扣除估价减值的溢额;(3)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所承受的资产余额;(4)处分资产的溢价收入;(5)受领赠与财产的所得。
3.缴交比例。缴交比例可因法人性质不同而有别。
(1)对于有注册资本的营利法人,每次提取比例可达盈利中的10%,当其提取的风险基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100%时,可暂停提取。(注:我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仅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超过该比例,可不再提取。作者认为该比例不足对冲市场风险,而以100%比例,将更有利风险补救。)
(2)对非营利性的法人或有注册资本但注册资本额又很低的非盈利性的法人,例如期货交易所,可以先根据行业需要确定一个类似注册资本额的最低额度,然后按照法人的每一笔利益交易来提取5%的风险基金,直至满该确定额度。
4.特别限制。风险基金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而设立,所以它不得像法定公基金那样,可以被用来扩弃资本或分配给股东,否则与建立风险基金的愿意不符。
5.优先提取。风险基金的提存可以在税前提取,因为投资于这些风险基金行业的法人或个人每时每刻都会遭到不测,风险过大,政府应该在这方面给予优惠或税赋豁免。
三、风险基金的启动和追加程序
(一)风险基金的启动程序主要是指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如何使用、谁可使用的程序
1.启动基金的条件。风险基金的启动应有严密的法律条文规定,及科学的条件范围,由此作者认为,在启动时政府应考虑到以下条件:
(1)风险基金启动时,应在设立风险基金的储存量已达到原定的标准,例如达到该法人单位注册资金的100%范围内,在初始阶段而没有筹足基金时,使用的基金仅限在50%或限制在尚已筹措的资金范围内。
(2)须发生特殊情况,例如交易所的报价系统失控;结算系统失灵或经纪公司发生严重操作失误,即经纪公司的负责人或其雇员违规或违法或发生不正当行为,致使与委托人发生纠纷,或有可能成为纠纷原因时;或银行错发票据或发生失窃、侵占财产等情况。
(3)由于上述(2)款中提及的事件导致发生与公众利益相冲突事件,或暂时无法平息社会公众的怨情,或导致公众生活困难、法人破产等情况。
2.启动基金的申请。
基金的启动,即意味着基金的减少或债权担保的减少,或风险担保的减少。启动基金应由缴纳风险基金的公司或交易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发生事实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实际赔偿的估计表,以及赔偿对象的名称或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由此管理风险基金的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作出统筹按排和决定。
申请应在事故之日起的15-30天内提出,超过该期间,申请无效。因为:(1)15-30天的期间为除斥期间,如果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间提出申请,可视作放弃权利;(2)超过该期间,当事人只能通过民事手段对其客户给予救济,这样做是为了达到设立基金的目的。
(二)风险基金的追加程序
风险基金被提取后,对市场来说,即减少了风险担保,为了保证这种担保效力,法律有必要规定义务人追加相应的风险基金金额,或以初始提取风险基金的方式,重新从其利润部分中提取,直至达到原定的标准或提存额。
四、风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风险基金的管理机构一般有多种形式:一种为行业管理机构,例如期货协会、证券协会、保险协会以及会员组织的交易所,包括票据交换所、期货交易所;另一种为政府管理机构;还有一种为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管理机构。那么,在我国现有市场环境下,应采取哪一种方式呢?作者认为第三种方式较适合我国市场的风险管理,理由为:
1.风险基金涉及到社会和公众利益,政府在设立、积累、启动基金时须考虑各行各业、各种投资和投机者利益,所以由政府部门来管理风险基金,有利于整个社会公众利益。
2.可以防止行业滥用权力,由于风险基金的受益人基本上都是公众或企业法人,在没有完全公正意识或没有完整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容易造成行业管理部门越权或滥用权利或行业保护、隔绝主义,从而使应该受到保护的权益或应受到补偿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和救济。
3.可以增加强制执行力,风险基金无论在设立、积累、启动及追加程序上都应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并且须得到自觉遵守和被强制执行,以增强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否则等于虚设或无法执行或被滥用权利。
4.在防止行业滥用权力的同时,还要防止政府部门的滥用权力,例如防止政府风险基金挪作他用,或作为政府行政开支使用。为此,由政府授权或委托,将风险基金交由某民间机构或金融机构或信托投资公司托管,将能更有效管理风险基金。
5.政府授权受托人照管风险基金后,政府可以监督人的身份,时刻行使政府的监督权力,而毋须组成专业管理机构,它仅须在宏观调控上和出现事故时,出面协调或指挥。
受托机构在受理政府的委托时,即成立了一种信托法律关系,由此,受托机构:
(1)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尽到克勤职责义务,有效经营管理该信托基金,如有违反义务,还须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应尽量使该基金增值或赢利,并须将这些盈利和利息一并计算。每月每年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或总结管理情况和结果,并须附上每月或每年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
(3)在管理该基金时可适当收取管理费,并可在这方面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减免。
(4)在经营该基金时,应在授权范围内以事先约定的经营范围为业务界限,亦可采取回避风险的手段,例如向保险公司投保,或设立共同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