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政治的基本问题_政治论文

论中国政治的基本问题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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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与其他国家、民族的差异性,从农耕经济、宗法政治、伦理型文化三大特点来研究中国政治基本问题;进而抓住民本主义和农民战争两极表现,将中国政治的基本矛盾归结为官民矛盾;然后从政治结构、政治运行、政治价值体系上深入分析,提出了官民关系是中国政治的基本问题的新观点。文章分析了政治基本问题与社会基本矛盾、社会主要矛盾及阶级斗争之间的关系,阐述了新民本主义与旧民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政治的基本问题是政治哲学中的基础性范畴;是与政治相始终并体现在政治生活一切方面的内在本质,是政治生活中最终起作用的因素;政治的基本问题深深蕴含在政治过程中,这一问题的存在与解决,规定和影响着其他政治问题的存在和解决。因此,弄清这个问题,对于政治理论和实践的一切方面,都具有方法论意义。可是,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不同的自然历史条件,不同的文化传统,进一步讲,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又决定着政治的规律彼此相异。所以,研究中国政治的基本问题,必须从“差异性”入手。

第一,与欧洲远古时期的游牧生活不同,中国的古代是个农耕社会。农耕社会的根本特点,就是社会对自然的直接依赖:一片飞蝗,遍地饿殍;一场水患,万里泽国。社会要生存,就必须与自然斗争,很多政治关系,就是在这种斗争中逐步孕育的。马克思的《资本论》、黑格尔的《历史哲学》都提示过治水与中国政治的关系,但不管是与哪一方面的斗争,都需要大规模地组织和集团性动作的协调;与此同时,组织者也就不自觉地与全体社会成员一道站在同自然对立的一方,进而形成一种朦胧的社团义利观念,而这种观念会演化为对被组织一方某种不自觉的照应。这就在最源头的意义上构成了中国文明的鲜明特点:社会支配与被支配双方的对立和照应共存。当阶级形成、政治出现后,这些文明特点便自然地传递到社会政治关系当中。

第二,与古希腊的城邦制不同,古代的中国还是个宗法社会。氏族公社就是靠血统嫡脉来维系的社会群落,这一特点,到了商周时代表现为宗法亲族,秦汉以后是姓氏亲族,明清时期则为乡党亲族。这种血缘亲族关系一直延续到近代,成了中国社会关系的深层结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体现出它的存在。反映在传统政治中就表现为:国是家族的集合和延伸;国体是宗法系统的提升与扩大;政治结构是宗法秩序的移植;政治关系是宗法关系的转化。一国之尊被称为万民君父;以下百官被拟为民之父母;血缘远近可决定政治的亲疏;宗法观念几乎主导着全部社会文化。在这种脱胎于宗法的政治中,长者扶孤与后生反哺的宗法比照关系也会不自觉地成为一些积极进步政治因素生长的有利条件。

第三,与西方那种崇尚契约的文化类型不同,中国的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文化。西周以前,我国基本上是神的世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人文思想空前活跃,儒墨道法各呈异彩,中经汉武定于一尊,儒学由“显学”而成为官学,因而对传统政治的影响也最大。特别是“礼治”、“仁爱”思想和“修身”、“自省”等内律性要求,不仅植根于传统文化的内核中,而且还转化为法律和政策,体现在政治的结构和运行里。传统文化中的“礼”远不是现在的礼节、礼仪等表层含意,其最本质的东西是对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利益关系及应有的行为准则的严格规定,属于社会定位式的纲性规范;“仁”则要求人与人之间要在礼制的秩序内彼此友爱,以避免纲性规范所易产生的撞击,用以平衡人心、稳定社会;至于“修己”、“自省”等内律性要求,则是让人按照“礼”和“仁”的标准进行自我锻造。这样,传统文化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就获得了统一,其效果如同一种酶体,从社会结构的器物层面汲取“营养”,并将其化生为一种“粘合剂”,反转过来对社会的经济类型、宗法体系和政治结构又起到了相当有效的强固作用。

以上这些是我国五千年文明的三大支点,离开任何一点都无法解读华夏的文明史,因此是我们进行传统分析必须依凭的背景条件,研究中国政治的基本问题尤其如此。如果将这三个方面综合起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在社会与自然的直接抗争中,其支配与被支配双方既有由于“分工”不同所决定的对立一面,又有在自然面前利益一致这种统一的一面;宗法社会的等级秩序移植到政治中,不仅有使政治构成双方“长幼有序”的规范获得了顽固的遗传支持一面,而且还有亲族之内易于沟通、伦理效应超越契约效应之可能的一面;传统文化的“礼”与“仁”,作为主流意识形态,既是对政治构成双方对立性的强固,又是为避免这种对立走向激化所进行的调和。所以,在这三个方面,无论是经济类型、政治特点,还是文化功能,都体现一种共同的东西,这就是:秩序与调整的统一。这样一种经济、社会和文化类型,之所以优胜于其他任何一种文明,就是因为它在孕育了社会政治基本问题的同时,也孕育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所以具有极强的内聚力、整合力和融化力。秩序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又是发展不足的结果,因此必须对其持以实际的态度;调整则是为了在维持秩序时不至于使社会走向崩溃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因此必须恰当运用。掌握了这些,是研究中国政治基本问题的必要条件,但要真正弄清问题的本质,则要从分析传统政治的事实入手。

中国的政治史,有两个鲜明特点,一个是民本主义,一个是农民战争。离开这两点便无法解读中国的政治。如果说传统政治的运行轨迹象一条曲线的话,那么其上限就是民本主义,其下限就是农民战争。这是传统政治的“两极”表现,从这“两极”入手研究政治的基本问题,就会更周延、更容易切近问题的本质。

民本主义是三王时期的一种带有本能色彩的责任感,尔后逐步被异化为一种治民之术,一种有限的与民让步的政策。客观地讲,这些政策对于解决官民矛盾,对于稳定社会、发展经济、创造繁荣确实起到了关键作用。但这种解决是有条件的,也是暂时的。在这种“解决”的同时,却在长远和深层的意义上把矛盾积累了起来。因为它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统治阶级的集团性的奢侈腐败的内在逻辑,所以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再想通过民本手段来解决已根本没有可能,唯一的办法就是诉诸于强制、暴力和战争。

我国农民战争的次数和规模在世界史中也是仅见的,战争虽然残酷甚至具有毁灭性,但却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社会生存的唯一选择。在传统社会里,任何统治集团,都毕竟是目光狭隘、本性自私的群体。初创时期,他们往往谨慎、灵活,实行一些与民休息的政策,可是一旦他们感到根基稳固、羽翼丰满,就必然要开始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剥削和为了维护这种剥削而实行野蛮残酷的政治压迫。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富的增加和统治力量的壮大,他们或早或迟必然要突破王朝初年的“取之有制,用之有节”的限度,不断加重对农民的盘剥和压榨,从而使固有的矛盾转趋激化,整个社会再次被拖入殊死的对抗之中,于是,暴力成了解决矛盾的唯一手段。

由此可见,从民本政治到农民战争,是同一政治过程的两个发展阶段。民本政治也好,农民战争也好,它们都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只不过一个是比较主动的、温和的,一个是不得已的、暴力的。两者虽然表现方式截然相反,但所解决的矛盾却是一个,这就是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矛盾,简言之就是官民之间的矛盾。如果抽掉了官民矛盾,那么传统的政治也就不存在了。

当然,“官民矛盾”是个哲学上的概念,而不是政治上的概念,并且这个矛盾中的“官”不是指某个具体的官,而是指由整个官僚体系及其能荫及到的一切阶层和亲族所构成的统治群体。它与人民之间有矛盾和斗争,也有统一与和谐。这种官民关系就是中国政治的基本问题。就象我们在前面分析的那样,统治与被统治集团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有其深远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根源的。无论是双方的秩序或对立的一面,还是调和或统一的一面,都能在古代的农耕社会、宗法体系和传统文化中找到其存在的根据,找到其生长的营养和遗传的基因。进一步讲,统治与被统治双方的这种既矛盾又同一的关系,就是农耕社会的利益关系、宗法社会的人际关系和传统文化的价值关系在政治上的聚焦,并且通过这个焦点散射到了社会政治的一切方面。所以说,官民关系作为中国政治的基本问题,是在中国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基础上,从中国特有的政治结构、政治运行、政治制度、政治主体、政治理论和政治文化心理等多种政治要素的共性本质中提炼出来的。它存在于中国政治的任意时空,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构成政治价值观念的核心,决定着各种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政治理论和行为,影响着政治运行的成败兴衰。因此,我们要对其作进一步深入的分析。

首先,从政治结构上看。我们知道,当社会发展到必须有一小部分人来支配、协调、组织和规范绝大多数人去采集、渔猎、战争和祭祀等整体性活动的时候,政治就开始形成。到了夏朝,第一个奴隶制王朝的建立,标志着完全意义的政治出现。政治自从萌芽、发展直到最后出现,始终具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双方的分离、对立并共处在一种必然的联系之中。在当时就有以夏王及其亲族、显贵以及“六太”、“六府”、“五官”、“六工”(《礼记·曲礼》)等官吏构成的统治集团与奴婢、庶人等百姓组成的政治统一体。这样一种基本的构成关系决定着,无官也无所谓民,无民也不会有官,双方共存于同一个政治统一体中。只要政治还存在,这种构成关系就必然存在,进而由此所决定的官民矛盾也一定要存在。

其次,从政治运行上看。政治构成反映的只是政治的静态特质,政治运行反映的则是政治的动态特质。因此,在弄清结构特点的基础上,还必须格外关注其运行。从政治运行的横剖面来看,任何政治问题最终都要归结为官民关系;每一件政治事实都能折射出官民关系的色彩来。骊山陵、阿房宫、北邙坂、圆明园;都江堰、郑国渠、大运河、赵州桥,这些虽然都是朝庭组织的工程,但却有截然不同的功利目的,折射出根本对立的官民关系。每个帝王从登基到驾崩,每个朝代从建立到垮台,甚至在数千年的政治发展中,官民之间又同一又斗争的关系一直都没有停止过。正是由于这个矛盾的存在,才推动了政治的发展,才使社会每到绝境之处又能找到一条生路;也正是由于这个矛盾的推动,多数王朝初建时都会实施一些宽民利民的民本政策,积累到一定程度便开始激化、搏杀,直到最终破裂……千年历史、百代兴亡,无不缘出于此。这就是宏观政治运行中所呈现出来的基本逻辑。

再次,从政治价值体系上看。要对一个政治事实作出价值判断,不管事实怎样具体,最终都要落实到如何处理官民关系这个根本问题上。处理官民关系主要有两种态度。其一是“官为民主”。认为君主是上天之子,官是至高无上的,是居于绝对支配地位的,是民的主人,对民可任意驱使,外化在运作上就表现为强力征发、急行暴政,下民若“犯上作乱”,必然待之以血刃。其二是“官为民役”。反映在实际运作中,就是要讲民本、勤政、清廉、公正,从总的倾向上看,是维护和追求百姓利益的。

政治就是处理官民关系,而“国无民,岂有四政!封疆,民固之;府库,民充之;朝庭,民尊之;官吏,民养之”(唐甄:《潜书·明鉴》)。民是个被统治的群体,全部社会财富都是由民创造的,一旦社会生产近于崩溃,还是得由他们起来,砸碎一切桎梏,使生产得以进行,历史得以延续。可见,历史的发展无论是以“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改变”等“终极原因”的形式体现出来,还是以“阶级斗争”等“伟大动力”的形式体现出来,人民都是其唯一的载体或主体。这个载体或主体的存在、活动、利益和愿望,以及他们在生产、生活中所遵循和体现的逻辑,就是历史发展的规律。因此,如何待民,就成了一切政治问题的根本分野,成了政治价值标准的基本内核,成了政治基本问题的价值学存在的方式。

当然,如果仅依据传统社会来确定中国政治的基本问题,那显然是不周延的。作为政治基本问题——官民关系中的“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关系,而是哲学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是政治构成双方体现在一切关系中的总和,因此,它将超越一切社会形态,与政治的存亡相始终。

武昌起义、清廷做古,标志着我国传统政治的终结,但官民关系并没有因此消失。孙中山之所以高举“三民主义”的旗帜,就是为了明确表示,他的政治是以民为目的的。袁世凯打的是共和招牌,结果却把国家变成了一姓王朝。之后的黎元洪、段祺瑞等,为了争夺自己的势力,却置国家主权于不顾,置人民大众于战火,其所体现的同样是一种鲜明的政治选择。蒋介石对共产党人的大规模屠杀,以“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本对国家和人民的疯狂榨取,这些都表明这个政权与人民根本对立的性质。

新中国成立后,在新型的政治结构和政治运行当中所体现出来的官民关系,与传统社会官民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这种关系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政治的正向作用提供了充分的可能。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的综合作用,也不排除这一关系对社会发展会产生负向作用的可能。关键是实际运行。建国近半个世纪以来,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整治运动,直到当前全党范围的反腐败斗争。这表明,即使在人民性质的政权里,官民关系不仅存在,而且仍具有发展为对抗的可能。所以,毛泽东丝毫没有放松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邓小平也指出:“中国要是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

因此,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只要政治还存在,只要政治统一体仍由官民双方构成,那么官民关系就必然存在。但是,官民关系的性质,并不是官民关系本身,而是官民关系的次生形态;我们不能把不同性质的政权和不同政治运行状况下所呈现出官民关系性质的不同,理解为是官民关系的时存时亡。其实,官民关系是与政治本身共始终的,因而是政治的基本问题,是任何一种政治都必须以不同方式对其作出回答的问题。也正因为回答的不同,才使五千年的政治有了最根本的分野。所以,毛泽东说,“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江泽民也说“什么叫政治?从根本上说,政治问题主要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这里所讲的“态度”问题,绝不是指单个人对某一事实所产生的好恶,说到底,这种“态度”是指整个统治系统的各个方面在政治运行中表现出来的价值取向,是对政治构成双方所作出的最终选择。无论是对于整个政治体系来讲,还是对于每个角色个体来讲;无论是对于法律政策而言,还是对于主流意识形态甚至社会价值观念而言、最终就是看它维护和谋求的是哪一方的利益,体现和表达的是哪一方的意志,这是全部问题的分水岭和试金石,是进行一切价值判断的最终依据。

当然,政治有时是非常具体的,官民关系的体现也是多层次多侧面的。有时会表现为官官关系、民民关系、法制与行为的关系、民族或国家间的关系。但不论具体表现如何,最根本的一点就是看在处理这些关系时所代表的是谁的利益。把握了这一点,复杂的问题就会变得明朗起来。但还必须清楚,它决不是数学公式,也决不是裁缝的剪刀。实际政治运作,不能直接以抽象的纯理性的东西为依据,而必须将其上升为一系列新的具体。

在明确了政治基本问题的同时,我们必须弄清三个关系:一是政治基本问题与社会基本矛盾的关系。马克思透过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终于发现了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其主要内容被毛泽东概括为社会基本矛盾,认为这一矛盾的运动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并决定社会发展的“终极力量”。但是,社会历史与社会政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从时间上讲,政治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政治的存在只是短暂的一瞬;从空间上讲,政治仅仅是社会诸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因此,两者在逻辑上是一种属种关系。但自从政治产生以来,它就是整个社会的制导系统,有着巨大的能动性。政治基本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解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之间是对立还是统一,是判断某种政治是进步还是反动的根本标准。我们知道,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的实现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解决政治基本问题时,坚持以人民为本,这与社会基本矛盾的解决,与发挥政治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完全一致的。

二是政治基本问题与社会主要矛盾的关系。“七七事变”后,民族生存上升为主要矛盾;朝鲜战争爆发,使新生的人民政权直接受到威胁;……类似这些都会构成不同层级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政治的轨迹就是这样无数个“主题”的连接。但是,这种“主题”的变换,并不意味着政治基本问题的改变和消失,相反,正是其存在的具体方式。基本问题是抽象的、稳定的,主要矛盾则是具体的、易变的;基本问题存在于主要矛盾当中,主要矛盾是解决基本问题的关键环节。所以,能否准确地认识、判断和确定主要矛盾至关重要。而且,这一过程往往要受到主观的、利益的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制约。所以,对主要矛盾的判断,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准确地反映了政治基本问题的时代要求。可见,基本问题一定要体现为主要矛盾,但“主要矛盾”并不一定是基本问题的主要体现。因此,不能用社会主要矛盾取代政治基本问题,而应从政治基本问题角度来判断、确定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政治效率。

三是政治基本问题与阶级斗争的关系。阶级斗争的理论对于社会革命的组织、阶级解放的争取和民族独立的实现,都起过巨大作用。但若把它放在官、民这样一种政治关系里来考察,就必须注意将彼此拨离开来,以免产生混乱。第一,两者划分的依据不同。阶级是依据不同社会集团的经济地位进行划分的,而官民则是依据政治地位进行划分的;第二,两者在运行上不同步。经济上彼此对立的阶级在政治上可能达成妥协和一致,而这种一致一旦被政治划分重新区别开来,双方又会处在一种新的对立当中,如欧洲大革命前后的工人阶级和市民等级;第三,两者互不以对方为存在前提。旧的阶级一个个消失了,新的阶级一个个产生了,但官与民作为政治构成的双方却始终存在。在封建社会里,数十姓皇族被斩尽杀绝,但地主与农民两大对立阶级却依然如故;第四,两者的实践指归不同。阶级斗争的理论主要用于对既有政权的否定,政治基本问题的理论主要用于对既有政权的巩固。

当然,一定的阶级关系是靠一定的政治关系来维护的,要改变它必须先改变政治关系。这时,阶级对抗和官民对抗会产生一定重合,但从总体来看,阶级斗争与政治基本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各自反映着不同的社会存在,各有各自的功能,不可相互取代。尤其是在阶级的边缘并不清楚、政权性质具有广泛人民性的社会里,更不能用阶级斗争的理论和思维方式来理解现实,那样会增添更多的混乱。而相形之下,政治基本问题的理论则更清楚、更普通、更具有实际意义。掌握了它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社会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理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虽然政治基本问题是社会基本矛盾的体现方式之一,并最终要受制于社会基本矛盾,但对于这一矛盾的解决却能从正反两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它是通过千姿百态的政治事实和复杂多变的主要矛盾体现出来的,但却不因为这些载体的存亡更迭而变化消失;虽然它与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但从总体上却具有超越阶级的属性。因此说,政治基本问题是独立于社会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弄清这一特点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既能使我们在处理具体政治问题时自觉地与解决政治基本问题结合起来,又能使我们在解决政治基本问题时自觉地与解决社会基本矛盾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一理论的作用。

然而,任何事物都是以辩证的方式存在的。就象遗传和变异推动了生物的进化、进攻和防御推动了武器的发展一样,政治基本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诸子百家、各种流派、不同体制、各类尝试,其实,都是不自觉地对政治基本问题所进行的探索性解决,也都直接或曲折地影响过实际政治。但是,真正积极的、比较切近问题实质并具有广大发展前途的是民本思想。尽管它是出于直觉而不是理性、是用作手段而不是目的,但是,由于它在官与民这对基本的矛盾中鲜明地选择了民,这就为其他一切技术和细节问题的解决确定了一个正确的方向,创造了一个基本的前提。

但是,传统的民本思想是零碎、肤浅的,措施是被动、粗陋的,没有真正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其对象化程度也远未充分。想用这样一种理论来解决中国政治的基本问题,显然是强其所难。况且,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又远不是纯理论形态的东西所能企及的,而必须具备一定的历史条件。所以,在理论和历史的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我们提出了新民本主义问题。

新民本主义产生于新的时代,她与旧民本思想的本质区别有四:第一,新民本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传统民本思想之所以零散、肤浅,是因为它以泛灵论和历史唯心论为哲学基础,认为重民保民乃天意使然,倘有悖逆,天必降祸于之;贤德君子,为众生所期,故应体恤子民,兼济天下。而唯物史观认为,以人民为政治之本,既不是上帝意志,也不是贤良恩赐,而是由人民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决定的。人民作为社会生产的主体,创造了全部历史,因此理应成为历史的真正主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实现与历史发展的规律是一致的,因此,人民主宰历史的具体方式就是主宰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这些观点投影在政治领域,必然要得出以民为本的推论来。

第二,新民本主义的政治载体是人民政权。传统民本思想是以私有制条件下的私有性国家政权为基础的,在本质上并不具有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内在要求,相反却以人民的利益为猎物。而新民本主义则是以公有制条件下的人民性国家政权为基础的。这种性质的政权,无论在政治法理上还是政治结构上,都决定着人民是国家政治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以人民为国家政治之本,这既不是主观意愿的产物,也不是某种逻辑推演的结果,而是全部现存政治关系的内在要求。

第三,新民本主义的行为主体是共产党人。传统社会的政治体系是以帝王为中心,外加皇族、外戚、宠妃、宦党以及通过察举、品状、科举、捐纳等途径遴选的官吏所组成的。这样一种主体成分和体系构成,在专制法统的规范下,其行为取向必然是维护和追求统治阶级的利益。当官发财、亲族荫庇,只向帝王负责,而决不会向人民负责。这在本质上与民本主张冰炭不可同炉。而新民本主义则是以共产党人为行为主体的。这个主体具有坚定的信念、高度的觉悟和铁的纪律,在本质上宁可牺牲自己的一切也要维护和谋求人民的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共产党不谋求自己的任何特殊利益。这正是民本思想对主体的最高要求。

第四,新民本主义的终极追求是人的全面发展。传统社会是个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织、衣食自给。这种循环式均衡一旦被打破,人民所奋起追求的,也不外乎是恢复这种均衡;同样,民本措施不管有多少,但其“度”的界限都不会突破对农民社会必要劳动的满足。所以,传统民本思想的目标模型,基本属于一种生存追求。尽管她执着于公平和公正,但也都是从生存保障意义上来进行的;缺乏科学的基底,在本质上没有对人的发展进行自觉追求的成分。而新民本主义是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以人民群众为最终目的的。《共产党宣言》树起的最高旗帜,就是“人的全面发展”。这就为以人民为目的的政治哲学在最高远的意义上确定了庄严的内涵。在物质技术基础、人的文明基础和社会政治文化基础等历史条件日益具备的情况下,人的全面发展已成为自觉政治的现实主题。可见,新民本主义的目标模型不再是“生存追求”而是一种“发展追求”,这就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实现了伟大契合,也是传统的民本思想远不可企及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我们所讲的这种民本主义与传统的民本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是新民本主义。新民本主义只有通过思想理论、路线政策、体制制度和主体行为等途径转化为实际运行后,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强化公职主体的建设、构筑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铸造理想的政治模式。这是中国政治基本问题在当代历史条件下的必然要求,也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选择。这是因为新民本主义在对象化过程中,必然产生如下功能:

其一,它能把政治基本问题的解决同社会基本矛盾的解决统一起来。官民关系的实质,看上去似乎是公平问题,其实是公平与效率统一的问题。因为离开效率,公平无法维持;离开公平,效率无从获得。新民本主义在官民矛盾中坚定地选择了民,这就等于首先在最根本的意义上选择了公平;同时,新民本主义的民,是作为目的的民,这个民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的进步是完全一致的,它的实现过程就是生产发展和历史进步的过程。另外,从微观角度讲,效率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资源配置效率”,这是物的效率,是一定体制和机制的结果,而且其上限往往是个定值;二是“X效率”, 这是人的效率,是个充满变数的效率。公平的激励、利益的激励等等,都能极大地提高这个效率,而这些正是新民本主义的运作形态。因此说,新民本主义在官民关系中选择了民的同时,就等于把公平与效率最好地统一起来。而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说到底就是社会基本矛盾。所以,新民本主义在解决政治基本问题的同时,也推动了社会基本矛盾的解决。

其二,它能把政治体系的整体目标与角色个体的功利目的统一起来。传统社会的任何政权,都是一姓王朝的私有政权。所以,政治体系的整体目标都是在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基础上实现统治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对角色个体来讲,其功利目的几乎无一不是在奉职的同时,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等于在王朝建立的同时就把“炸毁”这个外壳的种子播撒下来。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就体现为对权力的公平与公正本质蝗虫般蠹蚀的过程,其结果必然是统治的崩溃,使集团利益最大化和个人利益最大化均为泡影。这说明,整体目标实现的前提是必须维护统治,而个体目标的实现则表现为必须蠹空这个统治。这样一种深刻的内在矛盾,是历代统治者无论采取何种教化、督责、纠举、酷吏等手段都未能解开的“死结”,其根本原因是政权的私有性和主体施政的自发性。新民本主义是以人民性质的政权为基础的,其主体队伍是以服务于人民为宗旨的共产党。所以,她既没有集团的特殊利益要维护,又没有个人的特殊利益要追求,而是主张无论是整体目标、体系功能,还是个体行为,都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唯一目的,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政治体系中深刻的内在矛盾,使政治体系的整体目标与角色个体的功利目的在“人民利益”的基础上获得统一,而人民利益的实现与历史发展的方向是一致的。所以说,这种统一是使政治体系永葆青春与活力的统一,是政治与历史的统一。

其三,它能把政治发展与人的发展统一起来。人的发展是人类社会核心的问题。但人不是抽象的人、自然的人,而是社会的人、历史的人。因此,解决人的问题必须从这个基点出发,而且首先要与政治问题的解决联系起来。官民对立直接阻碍和破坏了再生产的进行,压抑和摧残了人的发展,两者互为因果,共同束缚了历史前进的脚步。因此,必须消除这种对立,解决中国政治的基本问题。在政治主导时代,政治发展是人的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走向人民,这是政治发展最本质的内涵。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领导就是组织、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人民通过当家做主,来主宰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使自己的潜能得到循环式开发,最终实现对人本质的真正占有。在这里,政治发展与人的发展完全实现了统一,这正是新民本主义的终极追求。

其四,它能使我们的政治真正成为一种自觉。由自发走向自觉,这是社会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势。具体表现形式有三:一是专制条件下的“绝对官本”。无论是政治专制、宗教专制,还是军事专制,其共同特点就是社会统治一方的利益和意志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这是人类经历的历史“误区”。二是法制条件下的“官民契约”。如古希腊的政治民主制、近代社会的君主立宪制、以及古今中外的各种共和制等,其共同特点是,统治与被统治双方的利益和意志,均以律令章典等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是文明与进步的一种标志。三是人民主权条件下的“真正民本”。如古代社会的一些大同村社、空想社会主义的各种实验,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产生后,一些共产党执政国家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出现的良好政治状况。其共同特点是,人民是政治的唯一目的,全部政治都是实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工具,这是历史发展的方向。实际上,以上三种形式是相互交叉、渗透,甚至在同一政治实体内还是重迭、共存的,但从总体逻辑上是依次列序的。从中不难看出,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政治构成双方矛盾的解决是以民的一方逐步升扬为基本趋势的,也就是自发政治的逐步淡化和自觉政治的不断勃兴。新民本主义在解决政治基本问题上,鲜明而坚定地选择了民的一方,这就完全符合政治发展的历史趋势。所以,依此来确立我们党的政治哲学,就能使我们的政治真正成为一种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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