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某核电站隧洞工程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浅析论文_任政旭1,戴瑜铭2

基于某核电站隧洞工程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浅析论文_任政旭1,戴瑜铭2

1.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100840

2.北京清芸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 100840

摘要:本文针对某核电项目几条重要水工隧洞的合同管理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新的风险分担理念。

关键字:隧洞;造价控制;合同管理;

引言

本文将通过介绍某核电项目三条重要隧洞(A、B、C)的合同管理现状出发,简要分析在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吸取的经验教训,为隧洞施工合同管理实践提出一些建议措施。

1 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问题

1.1进度款无法支付问题

原合同条款对合同暂定价款设置了支付控制比例,工程进度款超过合同暂定价款后的确认和支付问题是该项目固定单价的隧洞施工合同最为突出的问题。暂定合同价款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与招标时的暂定工程量清单数量计算出来的暂定合同总价款。

A隧洞和B隧洞合同约定“当所有费用累计支付到初始总价的90%时,进度款停止支付”,合同对超出后的进度款如何支付并未明确描述。A隧洞和B隧洞分别于2013年8月和2015年3月,合同款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90%,无法支付后续进度款。而由于增加内容、图纸升版和现场条件等因素,两个项目总预算均远远超过原合同固定价。

1.2 固定总价合同频发合同争议问题

C隧洞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完成招标图纸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最终结算价格为合同总价与变更(超出3%部分)及签证价相加。根据对合同的分析判断,因为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的开口项只有甲方的合同外委托以及超过3%的变更价格,施工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大,直接导致了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双方的合同争议频繁发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承包商驱动力不足,偏好引起费用增加的开口项。比如C隧洞因排水箱涵作业海域前政府修建跨海大桥,其通行高度不满足原施工方案中浮标的通行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将预制方案改为干施工,使得整体费用约净增加原合同额的60%。虽然甲方评估有新型可调节浮吊满足使用需要,但施工单位反馈依然坚持无法使用浮吊方案,必须进行干施工且增加费用。第二则是工程量风险产生的合同争议。C隧洞开工后,依据最新施工图纸计算钢筋用量,施工单位认为大大超出了原投标时的估算量,工程量大幅增加,多次向甲方提出费用补偿诉求。但是依据合同条款,工程量增加属于施工单位承担风险范围,按合同约定不应对费用进行调整,双方产生了合同争议且影响工程紧张。

2 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隧洞施工期风险大,不确定性因素多

2.1.1市场物价风险

在隧洞土建工程中,根据对造价的分解,材料费用约占工程总造价的50%-60%之间,对整个项目的造价起着关键的作用。而且隧洞工程施工工期较长,通常超过24个月,在招标定价阶段很难将后续物价上涨风险完全考虑。

2.1.2 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A隧洞和B隧洞都是钻爆隧洞,本身的施工工法就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且因为施工时部分岩石破碎现象较为严重,都发生过比较严重的塌方冒顶事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2.1.3设计变更和工程地质条件风险

在隧洞工程的前期勘测设计阶段,勘测单位和设计单位虽然按照国家相关规程规范进行了相关工作,但因隧洞属于地下工程,埋深厚、洞线长、地质条件复杂,施工中实际面临的工程地质情况往往会与招标阶段预计的情况产生较大变化,有时候甚至是颠覆性的变化。

2.2因合同模式产生的固有问题

经过调研发现,目前国内的钻爆法施工隧洞绝大部分采用了固定单价的合同模式,与本文A隧洞和B隧洞合同类似。因此,存在一种非常普遍的现场,在单价合同模式下,承包商为获取施工索赔机会或者增加其它费用,很可能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施工行为,追求增加合同外工程量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要,导致业主方预期的投资计划和工期难以受控。

部分隧洞采用了固定总价的合同模式,虽然表面上对施工的费用起到了控制作用。但是可能因为未对隧洞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有全面的分析和评估,而承包商为了中标又有意压低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超过承包商的风险承受范围,承包商将会失去履约的信心和驱动力,导致合同难以执行。

2.3 缺少技术经济比选决策制度

核电工程的隧洞施工风险大,难度高,同时造价也高,很多时候还存在交叉施工干扰问题,不同工法和施工工艺的适用条件和经济指标存在较大的差异,在确定一些重大方案的时候必须进行技术经济比选,为后续的决策提供依据。

3 建议措施

通过分析上述三条隧洞的施工合同,本文认为A、B、C三条隧洞合同模式是合理可行的(A和B采用固定单价合同,C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议如下:

3.1针对无法正常支付的问题,已完成但尚未支付的进度款建议按已审核的当期工程量进行支付;在隧洞单价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对原有工作内容的变化和新增的工作内容进行甄别和判断,与承包商对工作内容达成一致后,要求其上报预算;预算审核完成并与承包商形成初步结论经审批后,用预算价代替原合同中的暂定总价进行控制进行支付;

3.2针对固定总价合同争议的问题,将合同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充分消化,明确不同的费用变化采用什么处理原则。与施工部门和承包商保持充分的沟通,有理有据的驳回超越合同约定的费用主张,并留下正式的书面材料。尽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逐项解决合同争议,防止积少成多,对工程进展产生不良影响。

结束语

本文对于ABC三条隧洞工程的施工合同出现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分析和解决,以期为同类项目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陈竹,王瑞芬,浅谈隧洞TBM施工合同管理,施工技术,2010,39(增刊):316-318

[2]徐炳生,水电站隧洞工程施工风险分担研究,四川水利,2015,1:73-75

[3]许峻皓,某水工隧洞在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水利科技与经济,2014,9:63-65

[4]周进山,王小娥,深溪沟水电站导流洞工程临时支护合同计价研究,四川水利发电,2009,1:12-20

论文作者:任政旭1,戴瑜铭2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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