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改革主体的思考——兼评“改革主体错位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兼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833(2000)01—0045—03
我国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总体上看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问题,一些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摆脱困难,其原因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体产生了错位,政府部门喧宾夺主,包办了本应属于企业及其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纠正企业改革中的“主体错位现象”,政府应该将改革的主体角色让位给企业与职工。[1]笔者认为:(1)目前我国的企业改革中不存在主体错位问题; (2)让政府在企业改革中扮演主要角色,作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首要主体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理性选择,也是尽快在我国国有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
一、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不属于“主体错位”范畴
从理论上讲,政府并非不可以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首要倡导者和组织实施者,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等进行全方位的、根本性的变革,实际上即在国有企业内部进行“制度创新”。现代制度创新理论认为,制度创新可以在多级水平上进行,即创新的主体既可以由基层经营单位或企业行为人来承担,亦可以由政府机关来担任。至于制度创新的主体也即兰斯·戴维斯和道格拉斯·诺尔斯所谓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究竟是由企业还是由政府来承担,则主要取决于该制度创新的难易程度和制度创新时的成本收益比较。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涉及到的问题和矛盾之众、遇到的阻力与困难之巨,是以前历次国有企业改革所无法相比的;而且,这次国有企业内部的制度创新与70年代末期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21户农民联合进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创新也不可同日而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土地制度创新的主体是基层经营单位),因此,由政府充当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首要主体或“第一行动集团”角色,在理论上是符合逻辑的,在实践中则是最经济、最可行的优性选择。戴维斯和诺尔斯的论证表明,当某种制度创新需要付出巨大费用,或获取制度创新的潜在利益将会受到私人产权阻碍时,只有政府担当起制度创新的主体或“第一行动集团”角色,才最具优越性。否则,新的制度创新必然会因为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阻力过大而延迟实现,新的制度均衡也难以迅速形成。
二、“企业改革主体错位论”的理论前提在我国现阶段并不存在
显而易见,将政府在企业改革中扮演主要角色称为“企业改革中存在着主体错位”现象,并进而推导出这一主体错位已阻碍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妨碍了国有企业效率的提高,这一观点无疑是认为企业制度创新的主体只能是企业,而不能是政府。可见“错位论”必然导致“企业制度创新主体一元论”。[2]而进一步的思考又不难发现, “一元论”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下述两个假设前提下,一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充分竞争的环境已经具备,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理应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应该而且也能够扮演主要角色,从而顺利地完成企业改革任务。二是企业行为人有权依照市场规则自主地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包括产权制度创新)。我们认为,上述假设前提在中国目前并不存在。
诚然,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企业在充分竞争市场上的自发行动的结果。从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来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应该是企业的自觉性行为。然而,我国目前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论是企业主体特征还是市场体制大环境,和西方发达国家当初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比,都有着较大的区别和不同。我国的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连竞争主体的资格还不具备;至于市场竞争环境、体制背景、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也远没有达到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的状况。这正是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困难之所在。在这一基本国情和事实面前,怎么可能让国有企业单独扮演企业改革的主要角色?充当企业改革的唯一主体?尽管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和本质要求来说,企业行为人应该是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但决非唯一)决策者和组织实施者,但是在中国的现阶段,因为企业曾长期生活在计划体制下,加之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由来已久且过多过滥,企业对市场上各类经济信号的反应已经“异常迟钝”。因此,企业进行制度创新便不能不主要依靠企业外部的力量或政府来推动。
其次,退言之,即使我国国有企业行为人有进行企业制度创新的意识和能力,但考虑到国有企业在产权上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对其职工也有保障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国有企业独立地或自主地进行企业制度创新,特别是改革产权制度、裁减企业冗员等做法,必然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制约。从实践来看,简单地让企业自主地进行制度创新,不是损害企业内部职工的利益,就是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政府担当改革的主体角色既是现实国情的客观要求,也是国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
三、企业行为人改革动力不足促使政府不得不担当起改革的首要主体角色
目前,我国一些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因缺乏创新所必备的外在压力、内在动力和企业家素质等条件,因而对国有企业改革采取消极应付或等待观望的态度,这迫使政府不得不充当改革主体角色。
从外在压力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没有完全建立,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也没有建立,企业的业绩考核还受一些人为的非科学因素的影响,企业负责人自然缺乏创新的外在压力。
从内在动力来说,部分企业负责人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支配,在企业改革的预期成本收益分析方面,注重个人的利益得失,轻视改革的巨大社会效益,认为企业制度创新后个人的预期收益不会明显增加或增加较少,而制度创新过程中自己的个人成本支出却较大(如要承担改革的风险成本,改革后所建立的约束机制会使自己的隐性收入或在职消费减少),因此,实施制度创新对部分企业领导者而言还缺乏潜在的个人利益,这也导致企业微观主体在改制方面积极性不高和动力不足。
企业家数量不足是导致企业主体积极性不高的深层次原因之一。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分析,以企业作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显然不可能主要依靠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培养起来的厂长经理人员,而应该依靠市场竞争环境中脱颖而出的企业家队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一些成功企业的实践证明,优秀企业家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具有任何外部条件都无法替代的巨大作用。然而,传统体制下企业领导实行行政任命制,社会对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的地位、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企业家市场空缺,致使目前企业家“资本存量”严重短缺,企业家供给难以满足社会需要。加之企业家的形成周期较长,短期内很难形成企业家的“批量供给”。因此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在微观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主体数量不足问题。
此外,企业在制度创新的动力和目的上,或者说对企业制度创新的内容理解上还存在着较多的误区,这也影响了企业主体的创新积极性。误区的主要表现有:注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带来的集资效应,轻视现代企业制度的转机建制效应要求;重视企业发展中的物质资本投入,忽视了企业发展中的人力资本的作用;注重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创新,轻视企业管理体制上的创新;注重政府在改革中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轻视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决策能力、约束能力和自担风险能力的锻炼和培养;注重宏观大环境的优化,忽视企业内部“苦练内功”要求等等。上述误区的一个严重后果是,一旦企业所刻意追求的资金、物质资本、优惠政策、宏观大环境等问题得不到有效地或尽快地落实与解决时,企业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和热情便受到极大的挫折。
从职工方面来讲,指望国有企业职工能发挥主人翁意识主动改革国有企业更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然要涉及到职工非常敏感的劳动、工资、人事、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效率优先原则的确立,必然强化对每一位职工的约束与管理,然而职工们对新的企业制度给自己所带来的发展机遇和美好前景并不是都能持乐观预期,这样,职工们对国有企业改革自然形成观望或消极等待的态度。[3]
解决企业改革中微观主体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问题,固然可以从上述企业创新动力的具体制约因素着手,一一加以克服和消除。但是有些因素的消除并非想象的那样简单易行或立竿见影。例如,寄希望于通过培养大批企业家队伍以增强企业主体的改革动力,在短期内绝非轻而易举之事,因此及时地进行改革主体的换位,形成以政府为首要改革主体,企业为次要改革主体的格局(本文简称为“首要改革主体政府论”),将不失为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明智之举。总之,切不可将政府置于企业改革的主体角色之外。
四、让政府成为企业改革的首要主体,应注意避免产生几方面的误解
第一,“首要改革主体政府论”并不意味着基层经营单位或企业行为人可以游离于改革活动之外,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对其自身的制度创新采取不协作的态度。其实,任何改革都不能只有“第一行动集团”一方,而没有“第二行动集团”(指帮助“第一行动集团”实现制度创新方案获得利益的单位)的配合和支持。这是企业制度创新与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区别之一。小岗村农民所进行的改革,若没有政府的支持,是不可能存在并进而在全国推广实施的。企业制度改革亦然。当政府充当改革的倡导者、决策者和组织实施者时,企业便自然成为政府的重要配合力量之一,扮演“第二行动集团”的角色。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毕竟是将广大的国有企业塑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培育微观基础,没有企业的参与和配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将成为一句空话。
第二,“首要改革主体政府论”并不意味着企业单位没有可能或不应该成为改革的主体。从理论上讲,让企业作为企业改革的主体同让政府作为企业改革(严格说来应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体一样,其逻辑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从实际操作过程来分析,国有企业改革若以企业作为首要主体,政府作为“第二行动集团”,最终也必然会实现企业制度上的创新。但是,我们认为,若将政府由“第二行动集团”的配合与协作改革的角色,转换为“第一行动集团”的主动实施改革的角色,则无疑会在更大程度上督促政府在政企分开、政府职能的转换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配套改革措施方面作出各种努力,进而排解企业改革过程中所遇到的诸多矛盾和障碍,尽快实现制度均衡。
换言之,笔者认为在设计创新主体的两种备选方案中,“以政府作为主体、辅之以企业的配合支持”方案较之与“以企业作为主体、辅之以政府的配合支持”方案,在目前是比较理性的选择。何况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问题都是较为积极主动的。
第三,“首要改革主体政府论”并不意味着改革过程中的诸多矛盾会因为政府是主要改革主体便可以自然而然地得以顺利解决,其实,均衡制度的实现尚需要政府在众多领域作出努力。
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应该要有进一步的解放。要继续清除传统思想枷锁对人们行为的制约,从而为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创造思想基础。我国改革初期的思想解放运动,使当时的人们特别是政府官员和理论家们从传统的、陈旧的、错误的思想习俗和理论中得以解脱,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整个80年代的改革。今天的企业改革同样要由思想解放作先导。其次,针对目前政府职能转换迟缓的现状,应加大政府机构的改革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力度。没有政府自身的改革,以企业改革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不可能成功的。对于那些实践证明政府并无能力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政府应该主动放手让企业和市场来解决。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或政府)和企业必须实行角色分工,各自集中精力做好自己份内之事。再次,要切实注重相关体制的配套改革和法律体系建设,并及时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改革与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特别是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分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尽快卸掉企业过重的社会包袱,让企业在改革后能轻装上阵。为此,必须抓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的过去劳动补偿问题,从而为富余人员流动和企业优胜劣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没有解决“政企分开”问题,我们认为,原因并不在于改革主体由政府担当这一事实,而恰恰在于政府的改革主体角色没有充分到位。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所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必须政府出面、通过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才能解决,这样,如果政府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迟疑不决或“病急乱投医”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则必然影响改革的效果。实际上,国有企业之所以没有因改革的进行而真正摆脱困境,原因正是政府对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没有及时地加以解决,进而导致企业转机建制步履维艰,如所有制结构调整和政府职能转换滞后严重地制约了政企分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下岗职工的过去劳动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这使得国有企业无法按市场机制处理内部职工,要素资源难以得到优化配置等等。因此,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要强化政府的改革主体意识,而不能弱化政府的主体意识。
【收稿日期】199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