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意识的产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识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913(2000)02—0014—05
关于人们观念中的民族定义及有关基本理论所涉及的领域很广,从最基本的方面看,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族”如何定义,即明确我们使用的“民族”一词的含义是什么?不同的民族群体是根据什么标准相互区别开的?每个研究者在进行理论探讨和具体研究时,都必须事先对自己的研究对象(即民族)作一个界定,这是与前人文献和其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学术对话的前提条件。二是民族意识的产生和传递,人并非天生而有族群和民族身份的意识,那么这种意识是如何获得的?这种意识又如何在代际之间、在人们的交往过程中相互传递、延续和变化?三是民族群体之间,各民族的成员之间在交往过程中的关系,这些关系体现在哪些方面?受哪些因素影响?在这些交往中,族群意识如何具有象征性意义并影响个人与群体行为?我们在研究整群关系的同时,需要特别关注分层不同群体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在研究中把各个族群内部整体与个体两个层次之间的互动和族群之间整体与个体的交叉互动既有所联系,又有所区分。换言之,世界各地有如此众多的人类群体,他们如何界定自身和相互界定?学者如何来界定他们?学者进行这种界定的基础是什么?人们出生后通过什么途径得到有关自己民族族属的意识?有了这种意识之后,人们又是如何处理自己与他人(本族或其他民族的成员)的关系?譬如一个汉族农民,他从南方农业区迁移到北方蒙古族草原牧区定居,他怎样界定自身与当地的蒙古族牧民?如何与他们交往与共事?又如在美国生活的中国移民及其后裔,作为黑头发黄皮肤的族群,其族群意识是怎样获得和演变?他们如何与白人和黑人族群交往和共事?
无论是从宏观(群体)的层面上还是微观(个体)的层面上,这三个部分的研究是社会学的民族研究特别予以关注的。除此之外,尚有两点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一,人类的起源在这个地球上是多元的,各个群体的发展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是隔绝的,各自有着各自发展的轨迹,形成了不同的观念系统,包括群体界定的观念,这些观念体系之间存在共同之处又有各自的特殊性,所以需要从多元的角度来认识世界上的民族现象与民族概念;第二,民族群体的界定和民族意识的产生、延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的内涵与外延都随着外界场景和内部结构的变化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
“民族”一词的定义是学者讨论的问题,但其现实基础是社会民众中广泛存在的民族意识及其各种具体表现。学者与普通民众的认识和理解会有相同之处,但也可能各有不同的侧重。从现有学术术语的定义出发进行考证,是一种常见的研究途径,但是从存在于民间普通人意识中朴素的观念和感情出发进行分析,运用访谈调查方法来了解实际生活中人们有关某种群体意识的产生与变化的生动过程,可以帮助我们从感性上理解这些学术术语的社会来源,从而更深刻地理解这些术语词汇的社会含义。
一、“民族”是人类社会群组划分中的一种
古人说“食色,性也”,这是说人类有一些方面具有与其他动物一样来自生理遗传的先天性本能,如对食物、水、性生活的追求,以此维系人类的生存与繁衍。群组(包括“民族”)意识和观念并不是天生遗传而来,而是在后天环境中逐渐产生、明确和发展的。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交往中,有时需要把人类社会成员进一步划分为群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划分方法,而其划分的根据则各有各的实用性目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各自“利益”不同的群组加以界定,并处理群组之间的利益冲突。
对于人类社会中“群组”的划分,根据具体实用性目的可以有许多种方法,如划分为种族群体、民族群体、种姓群体、阶级、阶层、性别群体、年龄群体、行业群体、职业群体、政治群体以及各类自发性或非自发形成的组织群体(注:在社会心理学中有“小群体”之分(小群体指其成员之间有直接的、个人之间的、面对面的接触和联系,大群体成员之间只是以间接的方式联系在一起),民族无疑属于“大群体”。十分可惜的是,现代社会心理学关于大群体的心理研究尚不多见。)。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这种划分是“实用性”的,是在具体的社会场景中应具体的需求而出现的,因此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社会环境中,这种“群组”的划分(标准、内涵)可能会不一样;第二,社会场景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因此“群组”的划分标准也会随之演变而不是固定不变,“群组”之间的边界了在变动之中,甚至会出现位于“边界”的重合部分,如族际通婚夫妇会对双方都有一定的认同感;第三,在不同的社会场景中,不同划分方法确定的不同范畴的“群组”可能会出现部分重合交叉现象,如一个人可能既属于一定的年龄群体,又属于一定的职业群体和一定的民族群体。对于一个国家内各种“群组”的称谓,也存在几种情况:(1)对于历史古老群组的称谓, 是在本国社会发展与语言流行的过程中形成并沿袭下来,如中国对佛教僧人称为“和尚”,对自秦汉以来中原的文化主体族群称为“汉人”,这些称谓都已有很久的历史;(2)随着社会变迁, 从“引进”的社会结构中出现的新兴群组,其称谓有可能借鉴来自其他国家同样“群组”称谓的翻译,如中国近代社会中出现的“资本家”、“工人”、“干部”这样具有特定含义的群组称谓。(3)对于本国一些传统“群组”的称谓, 也有可能会参照其他国家的“类似”群组的“翻译”而有所演变。我国过去传统上把各个族群称作“××人”,后来开始称为“××族”或“××民族”,也是从国外翻译过来的“日耳曼民族”、“大和民族”等族群称谓中借鉴而来。
民族称谓,正如费孝通教授所说,有一个从“他称”转变为“自称”的过程,从整个民族族群来说是如此,而对于每个个人来说也是如此。如一个小孩子出生在多民族城市的回族家庭里,需要其他人(如父母、邻居、同学)告诉他,他是“回族”,与周围的汉族是不同的,告诉他不同的地方具体是些什么,他才能逐渐建立起“我是回族”的相应意识,这一意识也会在周围一些汉族和回族人的不断“提醒”中保持下来或发生变化。如果一个小孩子出生在草原上的蒙古族家庭,周围没有其他民族的成员,也许只有到了一定年龄才从书本上和其他人那里了解到还有“民族”这种区分和其他民族的存在,得知自己是蒙古族的一员,至于蒙古族与其他民族究竟有什么不同,在他亲身接触外族人员之前,必然是模糊的。存在于不同民族之间的可以被人们察觉到的差别,可能很大很明显,也可能很模糊,这样小孩子的民族意识也会随着族群差别的明显程度有着深浅或强弱的差别。如果父母属于族际通婚的情况,小孩子关于民族意识的获得和自身族群认同问题会依据具体情况(如父母之间的权威关系和生活社会的状况)而更为复杂。
梁启超先生曾说“何谓民族意识?谓对他而自觉为我。‘彼,日本人;我,中国人’凡遇一他族而立刻有‘我中国人’之一观念浮于其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之一员也”(梁启超,1922:43)。费孝通教授说“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同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就是“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或民族意识(费孝通,1988: 173)。熊锡元认为民族意识包括:“第一,它是人民对于自己归属于某个民族共同体的意识;第二,在与不同民族交往的关系中,人们对本民族生存、发展、权利、荣辱、得失、安危、利害等等的认识、关切和维护”。这里的第二个方面是第一方面的自然延伸,同时也说明在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中,他们的民族意识并不是抽象的,来自生活中的实践同时也表现在他们的行为之中,个体的民族意识和感情汇集成群体的情绪,而群体的情绪又会反过来影响个体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注意从个人的感受来分析民族意识的产生及其变化,从心理学和个体与群体心态及其互动的角度来研究民族意识与行为,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
二、族群之间的差别
“民族”族群之间的差别是区分“民族”族群的基础,我们可以列举的主要差别有:(1)体质差异(包括外貌、肤色、毛发、体形等, 体质差异是与血缘关系的远近密切关联的),(2 )文化差异(最突出的是语言差异,其次是宗教差异,还有价值观念差异、生产习俗差异等等),(3)经济差异(传统经济活动类型、 经济活动中不同的角色、分配方式中的本质性差异等),(4)居住地差异(不同的地域, 或者同一个地区中不同的自然或人文生态区域、居住流动性等)。参看表 1中关于民族区分的标准,大致与此相同(注:孙中山先生曾提出,人类的分别有造成种种民族的原因:(1)血统,(2)生活(谋生方式),(3)语言,(4)宗教,(5)风俗习惯(孙中山,1981: 620)。 这些因素的归纳大同小异。)”在我们把一个族群与另一个族群做对比时,它们之间可能同时存在着一个以上的差异。而且由于历史上或近代各族群之间所发生的密切交往,出现了许多“混合型”族群或一个族群中存在着一些“混合型”部分,这就使得族群鉴别和差异分析变得更为困难。
对于一个小孩子来说,最容易注意到的人们之间的差别是体质差别(长得一样不一样),其次是语言差别(说话能不能听得懂),再其次是生活习俗差别(穿衣、饮食、器具等方面是否不同),经济活动中的差别不是小孩子容易观察到的,他们对于居住在其他地域的另一些族群也很少有感性接触的可能。正是在这些实际观察中并在成年人的启发教导下,小孩子们会逐渐产生对一部分人的“认同意识”(即认同为“自己群体”)和对另外一些人的“分界意识”(即区别为“其他群体”)(注:这两者是一个对应的概念(黎岩,1988)。有些研究提出“民族属性意识包括民族自我归属意识、民族认同意识、民族分界意识等三个层次”(金炳镐,1994:86)。其实三者之间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分界”就无所谓“认同”,而“认同”就是“归属”。)。除了自身的感性了解之外,通过大人的讲述和阅读书本,也可以使小孩子获得有关民族及其特征的抽象知识和自我民族意识。
正因为中国绝大多数民族之间在体质外表上没有明显差别,又有着几千年的文化交流、经济交流、人员交流以及一定程度的通婚,中国各民族之间相互区别的意识与其他多民族国家的情况比较是相对淡漠的,尤其是那些能够讲汉语并与汉族生活习俗差别不大的少数民族成员,民族意识相对会更淡漠一些。总之,一个族群与周围其他族群具有差别的方面越多,差别程度越大,它的民族意识也就越强;反之,差别越少越不明显,民族意识就越淡漠。一个民族内部,根据其人口居住地点的环境和与其他民族交往融合程度的不同,各部分成员的民族意识的强弱也会存在着程度的不同。所以把一个民族的成员们具有的民族意识的状况,看作是十分复杂、各自不同和不断变化的,而不是整齐划一的。
三、民族群体与实际利益
在实际社会中有了族群的划分之后,在族群整体这个宏观层次和具体成员这个微观层次上都会存在“族群身份”对他们(他或她)的利益所产生的正面影响或负面影响这一问题。社会学家在把“社会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的概念运用到族群关系时提出了“民族分层”(ethnic stratification)的概念(马戎,1997:168),说明在许多多民族国家里,各个民族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方面存在着以民族族群为基本分野的社会阶层划分,即是说在一个国家内存在着各民族群体之间在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差别。一些族群由于种种原因而占据了社会中的优势地位,而另一些族群则处于劣势地位,甚至存在着以立法形式规定的民族歧视,如美国和南非长期实行的种族歧视政策,马来西亚的马来人和华人之间的不平等。在那些存在着民族不平等和歧视政策的国家,在那些虽然在法律上承认民族平等但事实上存在着“民族分层”现象的国家,无论是占优势的族群,还是占劣势的族群,都会为捍卫或争取自己族群的利益而斗争。一个人属于那个族群,仅仅具有这一身份就会使他在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中享有特权或遭受歧视,在利 益和机会分配方面的族群差别越大,族群之间歧视的程度越严重,优势族群捍卫自身特权和劣势族群力图改善自身状况的动力也就越强烈。在这种以族群划界的利益分配中,各个族群都把增强民族意识作为加强自身凝聚力的手段,民族的象征性意义也在这种斗争中鲜明地表现出来。
民族优待政策,在实践中是一种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政策,在一些国家(如以前的南非)是占优势的民族(白人)保持自身优势的手段,在另一些国家(如中国)则是占优势的民族(汉族)通过对其他少数民族的优待而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的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民族差别的手段。两者的目的与后果截然不同,但在实践中所体现的都是族群间的不平等。在群体之间为争取各种利益而相互抗争时,每个族群都会涌现出一些领袖人物,他们力争使自己被本民族和社会其他部分接受为本民族利益的代表者。族群领袖利益与族群的利益存有相同的方面,也有不同。当族群的状况改善和提高时,领袖作为族群成员之一也获益。同时,作为族群领袖,他们在代表族群抗争和奋斗时也可能得到个人的特殊的政治或经济利益。领袖与本族民众之间存在着多种互动关系。领袖为了争取与巩固本族民众对他的支持,也会关心本族民众,为他们争取利益。由于这些领袖人物在政府中的权力增大后,可能会惠及所代表的族群,所以民众中也有拥戴和支持本族群领袖的动力。
族群代表人物中不乏真正的民族领袖,他们视本族整体利益为最高利益并不惜为此牺牲一切。但是,也有一些人以争取民族利益为旗帜,使自己成为各方面认可的族群代表人物,从而提高自己的社会知名度,在政府的政治格局中得到一定的地位,改善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收入。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中,可以从正面和反面两方面得到利益,若与政府合作,他们可以在政府或议会中得到位置;若作为反对派而活动,则可以从敌对的外国政府那里得到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支持,在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或内战中,甚至有可能成为新政权的领袖而掌握权力。
四、“民族”的象征性意义
不同的族群名称(如××民族)一旦确立之后,除了反映族群之间的实质性差别外, 也会具有一定的固定形象(image )和符号象征(symbol)意义。在实际过程中,群体间实质性差别的消亡很可能早于群体名称象征意义的消亡,特别是对群体的划分予以制度化之后。例如,我国户籍制度中关于“民族成分”的正式登记会有意无意地提醒人们他们具有“民族成分”和民族差别,而与民族成分相关的各种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生育、入学、就业、提干、福利等等)则会在客观上强化人们的民族意识,并必然会引导人们把“民族”作为争取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手段。许多人在多年登记为汉族之后又要求改为少数民族,他们的“民族意识”中是把少数民族成分视为具有“含金量”的。在民族意识和疑聚力的过程中,一些本族的古代传说(如黄帝对于汉族)、历史人物(如成吉思汗对于蒙古族)与本族群有关的山水城市(如长白山对于朝鲜族)、本族独有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歌曲舞蹈等等,都可能被固定下来,不断加工或者神化,最终被人们视作本民族的象征。这些象征或者标志着本民族在历史上的辉煌,或者标志着本民族与其他族群的区别,成为向下一代进行民族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时民族差别在许多方面完全消失了,人们甚至很难指出两个民族之间的实质性差别,但由于抽象“民族象征”仍然消失,人们的民族意识也依然存在。在缺乏实质性差别但是存在族群特殊利益的情况下,也许“民族象征”会被人们有意地强化,作为维持本族民众的民族意识的重要手段。
在民族关系长期处于矛盾冲突的状态下,或者政府有关政策有意或无意地不断强化民族界限和民族意识的情况下,这些具有民族象征意义的东西就会被人们强化,甚至创造出新的民族象征来。而当民族平等真正实现,民族融合成为大趋势和部分成为现实时,这些具有民族象征意义的东西就会逐步淡化甚至消失。所以,一个多民族国家内,对于民族象征物强弱演变的分析,也是理解民族关系变化趋势的一个重要视色。民族意识的产生,它在不同社会产景下的演变,“民族象征”在加强、保持民族意识方面的作用,都是我们应当研究的专题。
在50年代,中国少数民族获得了平等的政治地位,得到各项优惠,这种政策使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表现之一就是在进行“民族识别”时申报了400多个族名。 这种情绪是封建制度和国民党政府长期压迫中积累下来,而在解放之后表露出来。建国50周年来,如果做横向比较,我国部分民族(如与汉族差别较小、长期与汉族混居的满族等)和一些民族的部分成员(如在城市和政府就业、长期与汉族职工共处的人员)的民族意识在淡化,也有部分民族的民族意识有所加强。如果做纵向比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族意识的发展趋势也不同,这些变化受到国内形势和政策的影响,也同样受到境外政治势力和国际外交的影响。
从世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来看,随社会、经济、文化交流的深度和广度的发展,民族最终是会相互融合的。一个正常发展的社会,它的各个方面(包括民族关系)的发展方向应当与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一致。如果出现逆反情形,这种短期逆反也必然有它的道理,往往是在此之前一些外力压迫积累的结果。从当前世界的大局势来看,西欧在趋向于“合”,东欧和前苏联在趋向于“分”。西欧是所谓“民族—国家”的发源地,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后,在“多元”的基础上探讨实行某种形式的“一体”。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长期自称是实现了民族平等、创造了和谐的“民族大家庭”的。但从近年表现出来的实际后果看,东欧和前苏联的民族问题在社会主义体制下解决得并不好,不然不会在苏联解体后不久即以民族冲突和内战的形式表现出来,说明缺乏真实基础的“一体”最后仍可能向“多元”转化。
民族意识的产生与演变十分复杂,影响民族意识变化的因素也很多。对于民族意识的发展方向,民众与政府都在有意识地进行某种引导,民族象征的创造,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强化或弱化,都反映了一个国家民族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因此也是我们在研究中需要特别予以关注的问题。在这方面的调查与研究工作亟待加强。
(本刊2000年第1期马戎《关于民族的定义》为本文的相关文章, 请参照阅读。)
[收稿日期]199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