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效率:发展的二难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通常认为公正与效率同等重要,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但现实的社会实践却往往会有这样的情况,即公正与效率在价值上具有某种不相容性,要么选择公正,要么选择效率。对此,如果我们的视野只是停留于公正与效率自身的关系,而不把它置于更广泛的价值关系中来考察公正与效率的取舍,其结论只能是无可奈何的“非此即彼”。作者认为,如果把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纳入发展的轨道,在发展中审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则问题的解决就有了根据。
一、公正和效率的含义
公正,亦谓公平、正义,是表示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无差别意义。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公正是两种相对应的均衡的价值关系,如贡献与报酬、作用与地位等;其二,公正是指某种政治或伦理的情态,即按照某种社会所确认的标准(政策、法律、原则等)同等地待人处事的态度和方式,如“一视同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前者肯定了各利益主体的自主性,即每个社会成员都是一定的权利主体,都有一定程度、范围合理要求的存在。同时它又规定了各利益主体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为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他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他也必须尊重别人的利益和价值,即他又是一定的义务主体。就这个意义而言,公正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后者则表明公正是一种不偏不倚的原则,它要求给予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以相等的条件和机会,如公平竞争、以及对资源及生产资料占有或使用的平等性等等,以使每个社会成员能够在特定的条件下平等地参与各种活动。就这个意义而言,公正是表示特定社会范围内成员间的某种无差别性。
公正就其原则而言是抽象的,如“人人生而平等”、“勿偷盗”等,这种抽象性的原则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但公正的内容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同的社会存在及其存在方式规定着公正要求的具体内涵。公正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特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客观的社会现实以其自身的意义规定着实践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条件。不同的社会形态以及同一社会形态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公正要求的差异,就在于公正要求的具体性和历史性。当代西方国家忽视了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的事实,企图用抽象的“人权”来规范中国的人权内容,脱离了中国的民族性和社会现实,显然是错误的。
公正要求的具体历史性表明公正不是完全绝对的,它在一定的意义上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主要是指两个意思:其一,公正是同等级、门第、政治偏见等特权相对立的,但公正不是平均。平均主义是农业社会中所形成的一种强烈的无矛盾、无差别的价值观,它把农民为实现社会收入的平均分配和打破严格的等级秩序作为奋斗的目标,其表现形态是一切均等化。平均主义在现代社会的主要表现就是削富济贫,达到暂时的、相对的分配公正,如传统体制下的“大锅饭”就是这种现象。其二,公正是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的公正。公正就其实质来说是人们平等利益要求的反映,但公正的表现形式很多,从社会生活的结构上可分为政治公正和经济公正,从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来分,可分为群体公正和社会公正,等等。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使公正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但由于社会生活本身的矛盾性和复杂性,不同形式的公正之间存在着某种意义的差别性,如政治公正与经济公正的对立,群体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对立等,这说明在公正要求的具体性和历史性上不存在普遍意义的公正,它有特定的适应范围和条件。
效率是表示人们活动的实际效果,它以行为主体所付出的劳动与所获得的实际成果进行比较,同等条件下取得的成果越大,效率就越高,反之,则效率就越低。影响并制约效率的因素很多,但从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上看,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即利益驱动和竞争压力。
利益是人的行为发生发展的内驱力,它同人的需要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一般地,对行为主体具有肯定性质的利益,能够激发起行为主体的“自我”意识,就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活动,尽可能地以最小的投入而获得最大的效率。利益是具体、现实的,它与实践主体的客观需要相联系,是主体生存和发展要求的体现。利益能否实现,就在于它能否满足主体需要,这里,利益需要的主体有三种形式,即国家、集体和个人。从人的社会关系本质讲,利益应是这三种主体需要的有机统一,否则就会出现两种不良社会发展状态:一种是将利益完全归结为个人需要,这就会造成霍布斯所讲的“人对人是狼”的局面,个人主义泛滥;另一种将利益主体等同于国家或集体,使个人的利益要求成为不明确的“虚幻”的理想,从而把活动主体与自身的利益隔离开来,不能调动人们活动的积极性,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有这种倾向。这两种状态都会使人的活动效率降低。
竞争是行为发展的外部压力。由于社会资源及价值目标的“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些人得到了某种利益目标,就意味着另一些人失去相同的利益目标,如政治上的权力、荣誉以及经济学上的货币等。这就表明在同一利益目标的不同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活动主体就会采取一些相应的行动,如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技术手段,降低劳动成本,从而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从客观上造成了人们活动效率的普遍提高。竞争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利益目标,而不是对其它竞争者的排斥。当然竞争本身就是不同主体间的一种排斥关系,但这种排斥作用并非直接的,如果为了达到自己的竞争目的,在竞争过程中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就会使竞争演化为激烈的冲突,其结果必然使活动陷于混乱和无序状态,降低效率。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就需要竞争者本着公正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应的竞争规则,唯其如此,才能使社会效率不陷于偏颇亦或丧失效率。
效率是具体的、现实的,因为关联活动的主体文化素质、技术手段以及资源条件等都是客观的,人们不能脱离这种客观现实而随意确立其价值目标,其活动的方式也只能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进行选择,因而,对效率的追求目标亦不可任意确定,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上来讲是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但必须通过一部人或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后富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二、公正与效率的相互促进
就公正对效率的作用而言,其促进性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公正原则的实现可以提高人们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般来说,主体内在的评价机制是其能否积极参与活动的主观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道德等秩序被活动主体所认同、肯定,他就能作出积极的反应,其活动的结果也往往有较高的效率。反之,若主体对现有的社会公正观念和状况持否定的态度,他就会做出消极的甚至是对抗性的行为,其活动的效率也往往是低下的。社会在规定其义务、责任的同时也尊重其自身的利益和价值,活动主体就会产生一种行为的“自我”性意识,从而把他人与自我联系起来,形成一种社会化的自我意识,即行为不仅仅是为别人,也是为自己,是互利的行为。这样,社会成员就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促进效率的提高。如大庆工人在创业时期的重重困难条件下,发扬主人翁精神,“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为中国摘掉贫油的帽子做出了贡献。
其二,公正所反应的秩序的合理性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按照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社会各部分的工作是相互协调的,它们的功能是相互关联的。从社会整体上来说,社会就象一个有机体,要有效地发挥各部分的作用就应保持社会整体的均衡,在不同人的角色之间建立一种相对一致或协调的步骤。一个个体的行为,就其自身来讲带有一定的效率,但这种行为往往是同行为者自己的价值利益联系的,而从整个社会的系统要求出发,则这个个体活动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经济活动中的行业限制、条块分割等。为使个体活动有效地发挥其功能、作用,就必须保持一定社会关系内成员的团结、合作,以使整个社会活动合理有序地发展。
其三,公正是效率的必要补充。效率往往是同经济机制相联系的,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市场经济是个无可辩驳的高效生产组织者,但市场机制也不是万能的。“市场失灵”表明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组织社会生产,并不能导致完全效率,这就需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干预,如通过财政、货币、收入和供给等政策来调整经济秩序,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保证社会生产的效率。
就效率对公正的作用而言,其促进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效率是社会公正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如果没有青铜器,人类也许还仍然停留在以群体利益为目的的原始社会,社会公正充其量也只能是建立在简陋的生产工具条件下的平均主义,至于人的个性发挥和人的解放,都只能是一句空话。从农业社会一直到工业社会,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绝对地发展,特别是自以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作为社会存在的反应,社会公正要求的内容逐步从“均贫富、等贵贱”的理想要求发展为对现实世界物质利益的肯定,进而提出肯定人的自由、尊严,发出“平等、博爱、自由”的呼声。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提高所致,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则在于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社会主义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贫困,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就离不开效率的提高,否则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公正的目标。
2.效率是实现公正的根本途径。由于效率所追求的在于物的效用,即促进物质财富的增长,人们的活动目标建立在物质利益基础之上,因而人们能够按照客观事物发展的自身规律和要求来进行活动,可以克服活动过程中的一些人为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活动不是以特权、关系以及个人的偏好来组织生产,安排人事,而是根据个人的能力和水平合理组织,公平竞争。同时,社会肯定人们经济行为中的合理利益要求,确立起按劳分配的劳动机制,从而打破了以强调利益均等为内容的平均主义。效率以其自身的竞争机制促使各活动单位不断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以此来实现全社会生产效率的普遍提高,为人们普遍收入的增长创造物质前提。
3.效率是公正的必要补充。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个体活动的盲目性,但政府的政策并不能保证市场经济达到最优资源配置,在某些方面政府过多的干预不仅无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反而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公。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在我国存在着不同地区、不同工种、不同人的收入差距,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的现象,如果单纯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如税收、利率等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解决,而忽视市场的价值规律,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市场本身就包含着公正的要求,价值规律是社会经济活动所遵循的最基本的经济规律。资源的配置,人员的流动,以及劳动报酬的获得都是以市场机制为条件而进行的,就这个意义而言,效率是公正的必要补充。
公正与效率的相互促进表明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离开了公正,无以谈效率,失去了效率,公正也就变成了空成的东西。
三、公正与效率的相互限制
由于公正与效率价值取向的不同,使公正与效率之间表现出相互制约的现象。
从公正要求的价值形态上看,公正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以规范和原则的形式规定了人们活动的范围、方式,使其与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联系起来,保持某种“应然”的秩序。公正的基本倾向就在于使人们之间的关系具有某种稳定的秩序,因而它更多地是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上去审视活动的价值,注意利益和机会上的平均。机会上的均等使同一区域、范围内的人们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来使用有限的资源,而不加区别地平均分配资源,抑或让一些劳动能力低下的人与劳动能力强的人占有相同的资源,都会降低社会生产效率,按照奥肯的说法,收入上一定差别的存在是一种激励机制,它能激发人们尽可能去争取更多的财富,而利益上的均等(主要是劳动收入的分配),使人们收入之间的差别平均化,这样就弱化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人们活动的效率。
同时,公正所反映的秩序一经为公众所肯定,它就会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思维定势,视之为公正的当然性要求,而将一切破坏这种原有秩序的行为指斥为“不公正”。如在收入分配上同一个科室的张三和李四,往年的收入都是相等的,而今年由于两个人工作成绩的不同,张三比李四要少一些,为此,张三就认为“不公平”。我们知道,公正是抽象原则与具体内涵的统一,公正只有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才能显示出其意义,而不仅仅是一种原则的抽象。然而,由于公正观念与人的心理活动较为接近,人们往往会把抽象的原则视为公正的具体内容,走向了平均主义而导致低效率。
从效率的价值形态上看,效率所反映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它所追求的在于结果的时效性,即单位时间内的劳动投入能产生出多大的效益。人在对象性活动的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
由于效率的这种特殊的对物的关注,有可能使效率造成对公正的伤害。市场经济把一切经济活动都商品化,按照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生产的规模和价值的取向,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容易造成资源的重复使用和浪费,同时,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本位”,使活动效率局限于企业和个人,而对整个社会来说,有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这种负面效应会损害公正的要求:(1 )各生产经营者由于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把责任仅仅归结为任务的完成,而为达到这一目的,可能会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参与竞争,使社会的目的要求与行为者所使用的手段表现出不协调性。(2 )由于衡量生产经营者业绩的标准建立在本单位或本部门自身效率的基础上,因而可能会使经济活动局限于狭隘的企业或部门本位利益,同整个社会发展要求相违背,如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3)由于生产经营的价值目标落实在现时的功利上, 客易使人们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从而造成近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要求的不一致性,如对土地资源的乱垦、滥用,以及一些企业的短期行为等。
就公正与效率的具体性意义而言,公正与效率都是局部性的,没有完全意义的绝对公正和绝对效率,这就表明:某一种公正要求的实现可能会伤及另一种公正要求,如政治上为了稳定秩序,政府采取一些社会福利措施,诸如社会失业救济、社会保险之类等,这同经济上按劳分配原则相违背,客观上会造成一些人的怠惰心理,制约着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同样,某一种效率的实现,也可能导致其它方面效率的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而引起不同商品生产者的优胜劣汰,在竞争中取胜的一方得以发展壮大自己的实力,而在竞争中失败的一方则遭致挫折甚至破产,这两种不同效率的结果又往往会造成两极分化的局面,使贫富悬殊扩大。美国经济学家阿罗在他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一书中,通过对“不可能性”定理的研究,认为民主虽然防止了“最坏”情况的发生,但并不足以保证达到“公共意志”,而以货币作为投票工具的市场机制,也不能保证作出符合社会公意的合理选择。
公正与效率相互制约意义的扩大会造成两者之间某种程度的不可通约性,即当行为主体高扬其中一种价值要求时,就会造成另一种价值的必然丧失。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不同主体间都是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个人、集体、社会间利益关系不可能是完全同一的;另一方面,主客体的存在和发展,都不可能完全摆脱必然性的制约,加之社会所存在的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理想与现实之间始终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性,对公正的过度追求,可能会导致效率的牺牲,反之,对效率的过分追求,可能会牺牲公正的要求。
对于公正与效率的不相容性,如果我们的视野仅仅停留于公正与效率自身的关系。其结论只能是两个无可奈何的选择——以效率规定公正或以公正规定效率。因为公正与效率相对于社会整体的发展而言,都是有局部性的意义,用部分之间的关系并不能表达它们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如果我们将价值的视野扩大到社会发展的观念中来,在发展的目标中确立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就会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视界的融合。
四、发展及其对公正与效率关系的规定
发展最初是作为一个生物学上的价值意义而出现的,表示外延性的增长,即规模的扩大。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人们对发展的研究多集中于对经济价值的研究,把经济财富的增长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基本尺度。自七十年代开始,由于发达国家与第三世界在经济、政治、价值观念等方面差距的拉大,引发出许多世界性的问题,如贫困、失业、不平等、人权等问题,发展的内涵扩展为多种价值目标,如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消除贫困,优化生态环境,等等。形成了涵盖多种价值目标的整体。1979年8月27日至3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厄瓜多尔首都基多召开的专家会议就是把整体的、内生的和综合的发展观念作为主题。对此,法国社会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作出这样的解释:
“整体的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它在各种具体分析之外,不仅考虑人类整体的各个方面,而且在其内在关系中考虑必须承认的各个方面的不一致”(弗朗索瓦·佩鲁《新发展观》,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第2页),发展作为一种整体性的价值目标,是从人类整体利益上来考虑人的活动的价值的,它既肯定社会整体的利益要求,又不否认不同主体利益的差异,是个体、群体和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
“内生的……表示一个国家的内部力量和资源及其合理的开发与利用”(同上,第2~3页),它要求重视社会现有的文化价值体系,在客观社会现实中,将社会的各种力量和因素合理地组织起来,实现社会发展的最优选择,“发展在于成就、实现和解放”(M·A·西纳索语,见《新发展观》第11页)。它不是一种浪漫主义的随意性选择,从其实质上讲,是对现实的超越,并以现实为依据,是事物的自我发展。
“‘综合的’这一术语表示各种单位和因素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单一的整体。因此,综合的发展可以指一定数量的地域的一体化,也可以指各个部门、地域和社会阶级之间得到加强的内聚力”(同上, 第3页)。这里,佩鲁是从动态的因素之间的内聚性整体来理解发展的。而从静态的价值目标上讲,发展的综合性还应是包含多种目标价值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如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象增加收入、消灭贫困、增加就业机会等;人的尊严需要,象财产权、隐私权、择业权等;精神文化需要,即良好的道德风尚、民主的政治思想、开放的价值观等。
发展的这三个内涵性基本要求是相互联系的,共同构成发展观念的总体性价值目标和要求。发展作为一种整体性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价值的本体论意义上,公正要求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的综合性旨在建立一种稳定有效的秩序,并使每个人获得充分、自由发展的权利。在价值的工具论意义上,效率是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的基础。发展的内在性就是力图使现有的社会人、财、物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以建立起高效的生产效率机制,使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然而,公正与效率并不是简单的本体与工具的关系,两者互相包含,互为目的与手段,其地位与作用体现在社会发展的整体功能中。因为社会是由不同利益主体和不同文化群体构成的有机整体,它们都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价值观念,这就形成了社会复杂的价值目标系统,如政治的、伦理的、经济的目标价值,其间既有公正要求,也包含效率内容。发展是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单纯的或线性的价值目标的组合,它是在一个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价值与规范体系的整合中推进的。
既然公正与效率不可能完全实现同一,存在着彼此间的相互限制,这就意味着发展需要付出某种代价:或牺牲局部公正,或牺牲局部效率,以求得更大的公正或效率;或牺牲公正,或牺牲效率,以实现社会整体的发展。从发展所追求的目标上讲,它是全面的,兼顾公正与效率,但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它只能侧重于某一方面的价值意义。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使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的进步,但这伴随着“圈地运动”残酷的资本积累的原始掠夺,“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平等同时前进一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79页), 社会公正的获得,同样是以一部分效率的丧失为代价的。总之,发展代价的存在使公正与效率的选择陷于两难的境地,究竟何者为优先选择的对象?哪种价值或关系应得到注重?这些问题不解决好,会直接影响到发展的进程。
从发展的特性上看,一方面,发展是客观规律在具体实践中的体现,而规律是客观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只能遵循并利用规律,才能有效地实现改造自然和社会的目的,如果违背规律,就会使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受阻。公正与效率的选择及其实现只能以此为前提,才具有现实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发展是在现实的基础上进行的,客观现实是社会发展的承担者,人们不能脱离现实而盲目设定自己的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也只能置于社会存在的客观现实中才有意义,否则,就会陷于空想或保守的境地。
一般地,当社会发生新旧体制更替时,由于旧的体制所包含的一些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社会更注重效率的实现,但这仅就原有秩序中的一些不合理要求而言的,而一旦完成了这种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社会进入稳定发展阶段,此时社会就将公正与效率放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同时,原有秩序中并非都是对效率产生消极影响的因素,有些甚至是积极性因素,如果这种意义的秩序出现失衡状态就应将公正放置于优先的位置,如收入的过分悬殊会造成社会伦理心理的严重不平衡,这就需要通过税收等经济杠杆来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相对均衡。
然而,问题的解决远未如此简单,因为还存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现实性和整体性问题,这涉及到原有文化价值体系的要求、现实社会的存在状况、发展程度等,这些都从客观上规定着效率与公正要求的具体性和现实性及其实现的发展方式。这意味着规律性选择与现实性选择不是完全同一的,如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消除贫困,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人的生存权利,无疑是正确的选择,但政府要把发展经济放在中心,通过扩大就业而增加收入,消除贫困。
问题的视角还得回到发展的要求上来。从发展的整合性功能上看,发展既规定着公正要求的现实性和理想意义,又是对效率实现方式及其内容的价值规范,它以人类社会整体的价值要求为出发点,具有最广泛的价值意义,其公正和效率涉及的范围也是最大的,即社会整体公正和社会整体效率。发展对公正与效率的规定性表明,在公正与效率的相互关系上,不可偏废任何一方,二者同等重要,都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当发生公正与效率的相互关系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应在发展的轨道上确立其价值选择的目标,即如果发展的要求倾向于社会公正,应当牺牲局部效率来获得社会整体的公正;如果发展的要求倾向于效率,则应牺牲局部的公正来换取社会整体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