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贷悖论”谈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信贷论文,银行信贷论文,信用风险论文,资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商业银行的“信贷悖论”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或者由于借款人信用评级的变动和履约能力的变动引起信贷资产的市场价值波动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1]。商业银行开展多项信贷资产业务,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借款人或交易对手履约能力与信用的变化,导致信贷资产业务面临信用风险,是银行必然面对的一个现实,而消除或减轻信用风险亦是商业银行必须面对的。
马科维茨的资产组合理论表明,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可以消除非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的市场风险。其前提条件是投资组合的风险资产之间具有较低的相关性,也就是风险资产分散程度越高、相关系数越低,资产组合的风险越小。基于这一思想,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资产业务时,应该增加贷款的数量,并且贷款应该尽可能多样化,即涉及更多的行业和公司,所贷款的公司要尽可能分布更多的地区,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散贷款,以保证贷款业务的相关性尽可能低,这样可以更好地消除信用风险。因此,贷款业务的分散化,是商业银行降低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选择贷款的高度集中,其原因在于:一是银行信贷管理过程是基于经验法则和主观判断的信贷专家制度,银行依赖大量具有专门知识的信贷分析专家来进行贷前信用风险评估,这些信贷分析人员通常积累了分析某一特定行业或某类特定客户的丰富经验,成为该领域的专家,受自身知识领域的限制,信贷分析专家倾向于向自身熟悉的行业和客户发放贷款,造成银行贷款发放具有很强的行业偏好性。二是优质客户是众多银行争夺的对象,出于竞争的需要,银行必须尽可能地维护与优质客户的良好关系。如果优质客户的贷款需求超出了银行基于风险分散化管理应有的贷款限额,银行往往难以拒绝。三是银行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地域限制而主要从事所在地的经营业务,这就使信贷组合具有很强的地域集中度[2]。
分散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降低信用风险的手段,而实际操作中银行则不可避免地陷入到贷款业务在地域、行业的高度集中,这是造成银行信贷资产业务难以避免的一个“信贷悖论”。
二、传统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抑制论
传统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方法主要表现为:一是专家评定法,由一些经过长期训练、具有丰富经验的信贷专家,依据其掌握的专业知识、主观判断以及对某些关键因素的权衡,决定是否贷款。在专家评定方法中,目前已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衡量标准,如贷款审查“5C”原则,即审查企业的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或抵押(Collateral)、环境(Condition)。通过严格规范的信用评审程序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企业作为放贷对象。二是要求贷款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等方式,以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性。
从商业银行管理信用风险的思路来看,主要采取的是对信用风险较大的企业不予贷款,以回避风险;或者是在发放贷款前或贷款中采取一些措施,如审贷分离、内控、稽核等控制信用风险。其根本的策略是回避和控制风险,尽量将信用风险高的贷款排除出商业银行的放贷对象。因此,传统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思路是尽量地抑制信用风险,其结果是导致放贷对象高度集中在某些行业、某些公司,无法消除商业银行的“信贷悖论”[3]。
从抑制信用风险的视角管理风险,是商业银行被动地管理信用风险的基本模式,对于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业务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在当今银行业激烈竞争的形势下,改变这种消极的以抑制信用风险为手段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对商业银行推动信贷资产业务发展,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新趋势:信用风险转移论
为了解决“信贷悖论”问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得到了推进和完善,主要是从转移信用风险的视角,形成了三种对银行信贷资产信用风险管理较为有效的管理工具:信贷资产转让交易、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和信用衍生品交易[3]。
(一)信贷资产转让交易
信贷资产转让交易是信贷资产购买者通过支付对价,将直接的借贷关系从商业银行转移到信贷资产购买者。交易完成后,商业银行的权利将转移给信贷资产购买者,该购买者不仅仅得到了利息的收益权,而且也拥有一些对于借款人的直接行动的权利,借款人将按比例偿还本息给购买者,其主要的交易模式见图1。商业银行作为信贷资产出售方,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购买方,信贷资产购买方一般是机构投资者,如几个愿意承担风险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组成银团,信贷资产的借款人将把偿还的本息按期、按比例偿付给购买方。
图1 信贷资产转让交易基本模式
信贷资产转让交易业务已演变成银团贷款一级市场分销交易与银团资产二级市场转让与交易两级业务,实现了信贷资产业务的动态组合管理,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业务的集中度,并调整和改善了客户结构,对于解决商业银行“信贷悖论”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
资产证券化从广泛意义可以被界定为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缺乏流动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带息证券(Frank J.Fabozzi,1991)[2]。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具有广泛范围的过程,而证券化技术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因此,“一切具有稳定的现金流的产品均可以证券化”。
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在其持有期间,如果没有发生违约等信用风险事件,则会持续获取较为稳定的现金流。现代商业银行为转移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用证券化技术处理信贷资产及其稳定的现金流,成为其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信贷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的特质汇集成一个组合,并通过一定的证券化技术将该组合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具有投资特征的证券的过程,其具体交易模式如图2所示。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将其信贷资产组合从其表内业务中剥离出来,出售给特设目的机构SPV,由SPV对剥离资产组合进行打包,并设计成证券化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据此获得发行收入,而其信贷资产的本息则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回并支付给投资者。
图2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基本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为流动资产转移给投资者,该信贷资产隐含的信用风险则转移给购买证券的投资者。商业银行改变了发放贷款并持有到期的模式,通过转移信用风险降低了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实施适当的抑制信用风险措施即可,而不必以牺牲客户关系等方式来控制信用风险。
(三)信用衍生品交易
信用衍生品交易是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等类似的存在信用风险的业务,通过一些金融创新手段,将其信用风险剥离出来,并将其出售给愿意承担风险的机构,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这里,商业银行属于信用风险转出者,而承担风险、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金融机构则属于信用风险接受者,信用风险转移者将向借款机构发放的贷款或类似存在信用风险的业务或产品,采取一定的方式交给信用风险接受者(如图3所示)。对转移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通过支付定期费的方式,获取信用风险接受者对发生的信用事件进行补偿损失的方式,转移出信用风险,这一过程是信用衍生产品最基本的交易模式[4]。
图3 信用衍生品交易基本模式
当前,常见的转移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品类型有总收益互换、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联结票据等,尽管不同信用衍生产品所包含的内容、所给出的表现形式不一,但其本质的属性均是一种围绕信用风险转移的过程,涉及的基本交易模式也如图3所示。
四、信用风险转移视角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与趋势
(一)信用风险转移产品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
作为商业银行转移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的重要利器,信贷资产转让交易、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品在我国得到了一定尝试与发展。
1998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债权的协议,成为我国第一笔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从200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正式批准民生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具备开办信贷资产转让的资格,并且部分银行已经开办了此项业务,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总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规模相对较小,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始于1999年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其成立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进入试点和操作阶段。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单位,分别开始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证券化的试点工作。但2008年由于技术等方面的不成熟,又暂时中止了。直到2012年9月,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才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首期额度为500亿元。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始完全意义的信用衍生品交易,也不存在真正的信用衍生产品。但为了推进这一产品的发展,2010年10月29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形成了类似于信用违约互换(CDS)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尽管规模非常小,但也预示着我国信用衍生品进入了摸索发展阶段。
总体而言,信贷资产转让交易、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品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始阶段,规模很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发展非常滞后,但其发展的政策与尝试的力度,也显示出我国发展这些业务的决心与准备,并且是学习国外经验所做的循序渐进的金融创新与演变。
(二)信用风险转移产品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建议
在我国,信用风险转移产品的品种与规模小,信用风险转移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促进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转移与信用风险管理的完善,是今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业务发展的需要。今后,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健全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在信用风险转移过程中,有关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公布的评估信息对参与机构的决策起到了重要的补充甚至决定作用,信用评级机构对市场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还有助于提高信用风险转移过程中的透明度及监管当局对信用风险衍生品市场情况的了解和监督。而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企业信用方面的市场数据相当缺乏,对企业的信用记录也不充分,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不够,评级信息可信度低等。对此,监管当局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评级机构的准入条件,健全有关信息披露、资信评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来促进信用评级业的规范发展。
2.增强信用风险的分离、计量与管理能力[4]。信用衍生产品转移风险的交易过程相当复杂,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银行等市场参与机构的风险计量与管理能力的要求非常高。商业银行从过去放贷者追求贷款的安全性的身份,转变成了将信用风险隔离并转移的积极风险管理者的角色,而信用风险接受者如何利用信用评估记录来设计管理信用风险是关键。只有掌握了较为成熟的对信用风险的计量与管理方法,才可以有效地在信用风险转移者与信用风险接受者之间进行契约设计。
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水平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比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度量技术和量化管理明显不足。要发展我国的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开发出适合我国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提高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识别、分析、管理水平,从而进行有效的信用风险隔离、转移与管理是根本。
3.加强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参与主体的培育。非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融资来源不同,导致在金融中介与投资者之间分担风险不同,行为机制也不同。目前,在国外的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中,保险公司因为与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和监管要求不同,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转出的主要对象,而投资银行和各种机构投资者也成为积极的市场参与者。由于风险计量与管理手段落后,在我国接受信用风险转移的机构投资者还相当缺乏。应大力发展有较为成熟的风险管理手段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证券商、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并加强对其风险控制与管理方面的培育,促使其他相关机构投资者加强风险分离与管理技术,使它们共同参与到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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