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风险下董事责任保险市场保费水平分析_责任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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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简介

董事责任保险[1](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D&O Insurance),全称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及补偿保险,是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由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过错导致第三者经济损失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来承担赔偿。该险种涉及的过错行为包括:违反义务的行为、过失行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误导股东的陈述、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他过错行为。主要保障对象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公司高级职员以及外派到其他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董事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伦敦劳埃德保险协会(Lloyd's)为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设计了董事责任保险项目,随着商业经济的高度发达,到了20世纪70年代,董事责任保险开始成熟起来,随着股东起诉,第三者起诉等商业诉讼的频繁发生,越来越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能力的不对等,急需采用董事责任保险来积极防范越来越大的风险,因此,董事责任保险市场逐渐成熟起来。美国Tillinghast-Towers Perrin公司2000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059家美国和加拿大公司中,96%的美国公司和88%的加拿大公司都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其中的科技、生化科技类和银行类公司的D&O购买率更是高达100%。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最早成文法依据是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七条第六项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但此规定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与《指导意见》相比,《准则》规定的被保险人范围显然要大,不再局限于独立董事。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可以明显看到,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是在这三项规范或法规的出台下产生的。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很滞后[2],包括各种责任险种在内的责任保险保费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保费的7%。

二、董事责任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现象

1.董事责任保险市场中董事人员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隐蔽行动的道德风险[3]是指在保险市场中,签订董事责任保险时信息是对称的。签约后,董事及高管人员选择工作中的状态(如因为存在保险措施,不再顾忌风险,增大风险偏好,加大风险投资等,或是仍然保持一致的谨慎,注重对投资项目的审查等),“自然”选择“状态”,董事的行动和自然的状态共同决定公司的经营成果。而保险公司无法观察到董事的行动和“自然”本身的状态。

2.董事责任保险市场中董事人员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隐蔽信息的道德风险是指在保险市场中,签订董事责任保险时信息是对称的。签约后,“自然”选择“状态”(如公司的整体情况等,即并不是完全由董事的行动所能完全控制的公司经营绩效)。董事根据自然选择的状态选择行动,保险公司知道董事人员的行动,但不了解公司的具体业绩等。

事实上,要防止责任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是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要通过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了解真实的董事行为;另一方面就是要采取有力的激励和约束措施,使得董事人员的行为在保险公司约束的行为之内。

三、保险市场中加入道德风险后的保费分析

Core(2000)[4]将董事责任保险的保费定义为公司治理结构质量和商业风险的函数,即:保费=f(治理结构质量,商业风险)。D'Arcy(1990)和Cummins(1991)认为保费=起诉风险+利润提成。而在影响治理结构的质量和商业风险(包括起诉风险)的因素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存在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影响保险市场中的保费定价。因此,我们有必要考察道德风险的存在和严重程度对保费水平的影响。

1.董事责任保险保费的分担问题。董事责任保险和其他责任保险的一个很大不同在于,董事责任保险的保费并不完全是由董事个人或保险公司独立承担的。它应当由公司和当事董事分摊。美国曾一度风行公司承担保险费的90%,董事个人承担10%的做法[5]。对此,Hamilton(1996)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董事责任保险更多地保障了公司对董事的费用补偿责任。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本身的意义来看,如果公司不为董事购买保险,一旦董事对公司负有巨额的赔偿责任时,由于董事的赔偿能力有限,可能会使公司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公司为董事购买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此种风险的发生。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该条没有区分公司承担全部保费和部分保费的情况,但是即使公司只承担很少比例的保费,也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英国,如果公司打算为其董事购买责任保险,通常要在公司章程中订明相关条款。由公司出钱为董事个人购买责任保险也算是一种无形的收益,在确定董事报酬事项时应当考虑进去。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从防止道德风险的角度来看,在保费分担这个问题上,由董事支付保费越多,其相应的实施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越小,因为董事及高管人员在冒更大经营风险的时候,必然会考虑相应的损失,而如果真正损失发生了,保险所赔并不会超过实际所损数额,所以,对保险人来说,增大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分担比例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有学者指出,由公司和董事务承担保费的50%较为合适。

2.董事责任保险保费水平分析。董事人员的道德风险,按照其轻重程度的不同分为投保后放松防范风险的警惕性和骗取保险公司的董事责任赔偿[5]。对这两种风险,我们都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防止。某保险公司(甲方),某公司高管人员(乙方)。保险合同的期望赔付额为(代表低的赔付水平)和(高的赔付水平),保费为,同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乙方必须花费c用于防范风险(如起诉,罚款,赔偿等),风险分为高风险和低风险,乙方是否防范都有可能出现高风险,但是防范后可以降低高风险出现的概率,设分别代表不防范和防范时的平均风险水平假如甲方也可检查乙方是否执行该保险合同,检查费为d,若查出乙方没有遵守和约,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f的罚金。保单中保费由董事及高管人员支出比例x(0<x<1),公司支付(1-x)。假设最初保险时认定乙方愿意花费c来降低风险,即假设最初投保时保险公司都认为投保人是诚信的,会花费c来降低风险(因为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罚款或是在下次保险合同中惩罚投保人,因此,此假设是成立的)。

我们来看保险双方的得益矩阵:

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而言,只有当,即罚金数额大于防范风险的费用与由此而引起的赔偿差额之和时,保单中所制定的罚金才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对保险公司而言,只有当f>d时,即所收取的罚金大于检查费用时,才值得去检查和监督高管人员的行为。

引入混合策略,假设董事及高管人员方(乙方)不遵守和约的概率为λ,保险公司检查投保方(甲方)的概率为,则双方的期望净收益为:

因此,在上述董事责任保单存在的情况下,不考虑其他费用,保险公司所能接受的最低保费水平为:

对(3)式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右边第一项代表保单的期望赔付额,即在完全信息下的董事责任保险保单,第二项/f代表在不完全信息下的道德风险的价格。即在不完全信息下,由于对董事行为或自然状态的不可观察性,而导致的保险公司作出监督或观察这些行为所付出的成本。我们可以看到,道德风险的价格与检查费用d及采取检查措施后的赔付额的降低幅度成正比。与保险公司的罚款f成反比。

我们来看乙方(董事高管人员和公司)的净收益。

即保险人损失为。可以看到,(4)式中第二项为存在道德风险而增加的费用,即虽然董事及高管人员采取了防范风险的措施(付出成本c,(4)式第一项),但是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公司会额外考虑相应的风险,并把道德风险的成本考虑到保费中去(的产生)。同理,我们看另外一端,当采取最高保费时,

对(5)式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右边第一项代表保单的期望赔付额,即在完全信息下的董事责任保险保单,后面项代表不完全信息下的道德风险的价格,此时,不仅包括在最低保费时的,即道德风险的价格和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得益的差成正比,与采取措施所花成本c成反比。

此时,甲方(承担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净收益为:

即在基于初次保险时,保险公司相信承包人会采取防止风险的措施,即在保费为的条件下,且在最高保费水平下,保险公司控制了所有的道德风险(并不代表道德风险不发生,只是将其完全考虑进了保费中),并且由干还存在一个措施:罚款f,所以更能增加保险公司的控制。,否则承保人无防范的动力。

对保险公司而言,现实中还会考虑很多问题,如赢利(所以保费会高于最小值),市场(所以保费会低于最大值)等。因为董事责任保险存在许多和其他责任保险、商业保险不同的特点,如市场结构不一样,承保范围不一样等,对保费的设计,还有很多复杂的因素需要考虑。

 保险公司

董事责任保险保 遵守诚信

实施道德风险

险人(董事及高

 遵守诚信

(A1,B1)

(A2,B2)

级管理人员)

 实施道德风险

(A3,B3)

(A4,B4)

四、降低道德风险对董事责任保险保费影响的策略

1.加强保险市场监督者对道德风险行为的监管和惩戒。保险市场的监督者只有采取有力措施,使得投保人采取道德风险时的得益小于诚信时的得益,这时从董事人员来说,他们才真正有动力减小自己的道德风险。(Ai是保险人的得益,Bi是保险公司的得益)

我们可以分析,如果对保险双方来说,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规范,对保险双方来说,很可能会出现在保险初期(首期),双方选择(诚信,诚信),但是随后投保方会发现,自己选择道德风险而不被保险公司发现的时候(即道德风险,诚信)的得益A3>A1,事实上,对保险公司而言:(1)当A3>A1且A4>A2;B2>B1且B4>B3时,此时保险的投保方和保险公司都选择(实施道德风险,实施道德风险),这是保险市场法规不完善、监管不明确时,经常出现的均衡结果。因为对投保双方来说,没有监管者的情况下,实施道德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由于风险溢价而增加了保费收入,而对投保方而言,由于实施道德风险没有惩罚,冒风险的所得比诚信时所得更加丰厚(针对个人业绩而言),但事实上,对整个社会或公司全体股东而言,A4<A1,B4<B1,即社会的资源配置低效化了。(2)当A2>A4且A3>A1;B3>B4且B2>B1时,此时存在两个混合策略均衡。即投保方和保险公司分别以一定的概率选择(遵守诚信,实施道德风险)和(实施道德风险,遵守诚信),此时对投保双方而言,不存在一个纯策略的Nash均衡,或许在多次重复的投保过程中,能够消除这种不确定的均衡情况。(3)当A1>A3且A2>A4;B1>B2且B3>B4时,此时保险的投保方和保险公司都选择(遵守诚信,遵守诚信),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保险监督者采取了有力措施,使得投保双方实施道德风险的得益都小于诚信的得益。而要达到这种效果,必须加大相应的监督和惩戒力度,如制定相关管理条例;采取多次突击检查,抓住一次就重罚的措施。从现实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安然事件中,由于做假帐问题,导致美国联邦法院对安然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处于高额的罚款,而同时保险公司也付出了高额的保险费用和上诉费用,2002年,全美D&O保险及相关险种的赔偿金额将由2001年的30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当然这与美国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密切相关,安然、世通等美国大型上市公司相继破产后,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7](the Sarbanes-Oxley Act),该法案被认为是联邦政府继1933年证券法案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等联邦法案后倡导的有关公司治理的重要法律规范,确立了上市公司设立CEO/CFO的认证制度,针对大型上市公司的特点设立明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制衡和保障机制,从这以后,许多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聘请董事时,首先考虑的就是是否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因此,对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市场而言,立法与监管并重是一个当务之急。这也是培育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

2.多次重复保险可以降低董事责任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董事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它很多时候并不只是一期或是一次就结束,它的保险时间具有连续性。拉德纳(Radner,1981)[8]指出,时间能够滤除不确定性,重复能够缓解道德风险问题。在保险期内,D&O保险可为过去、现在和将来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包括破产者)提供保障,甚至保障的范围还扩大到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继承人、受托人和法律代表。D&O保险一般每年续签一次,续签时双方可能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暂时中断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出于规避风险的原因拒绝续约),如果投保人担心在原合同到期日与新合同生效日之间的“真空期”发生大额索赔,就可以向保险人申请一个发现条款(discovery clause),即在缴纳一定费用后,投保人获得12个月发现期(discovery period)的保险,保险人将对在发现期内由投保人过去行为造成的索赔诉讼提供补偿。

并且,由于大多数国家对董事责任保险按照索赔型董事责任保单处理[9],即索赔型保险单保护的是在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报告了遭受的诉讼请求或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索赔型董事责任保单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索赔请求首次发生于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内。因此,对许多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者来说,他们也会连续和重复的购买该险种。

因此,设折现率为δ,假设董事方(投保方)采取诚信从而预防风险时的净成本(相对于不防范风险)为A,在下一阶段会得到收益D(D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对道德风险溢价的取消),对投保人而言,在无限多次重复购买保险的博弈中的收益为:

保险双方采取触发策略(即如果有一次一方采取不诚信的方式,以后双方都不诚信)。设投保方实施道德风险的净成本为B(B<A),则无限次重复购买保险的收益为:

=-B/(1-δ)实施诚信的得益大于实施道德风险的得益:

即:-A+δ(D-A)/(1-δ)>-B/(1-δ)

整理得:δD>A-B

从该式中可以看出,当折现率δ和保险公司提供的诚信优惠D越大,投保人越倾向于选择诚信。防范风险的成本A越大,实施道德风险的成本B越小,投保人倾向于选择实施道德风险。

五、结论

由于美国安然(Enron)与连锁巨人Kmart等大企业的破产,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存在的严重的道德风险,整个美国董事责任保险行业的赔付金额已由1996年的7.59亿美元飚升到近年的56亿美元。目前,对于财务状况良好且没有赔付纪录的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保费的平均升幅已达到35%,而对高风险的上市公司而言,保费增幅可能达到100%甚至更高。因此,可以看到,遏制道德风险在董事责任保险中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应该从立法、监管、激励等各个方面去减小道德风险在保险市场的危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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