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与民主的维度:达尔的观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度论文,达尔论文,民主论文,观点论文,规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任何民主都是在特定的时空状态下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因此,无论是认识民主的价值,还是探讨民主的手段,特别是设计和发展民主的技术,都不可能离开地域和人口的规模因素。罗伯特·达尔等人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对规模和民主的维度做过极为精彩的分析,他们之所以专门分析这些问题,是因为这对于深入探讨规模与民主问题是一个必须解决的技术前提。下面就达尔等人有关规模和民主的维度的基本观点做一分析。(注:罗伯特·A·达尔(RobertA.Dahl)、爱德华·R·塔夫特(EdwardR.Tufte):《规模与民主》,斯坦福大学出版社,斯坦福,加利福尼亚,1973年。)
一、关于规模的维度
达尔等人在其撰写的《规模与民主》的第二章中集中探讨了规模与民主的维度问题。很显然,在达尔看来,事实上人们在规模与民主的维度认知方面,既存在确定性也存在不确定性,关键是要弄清在哪些方面是确定的,在哪些方面是不确定的。只有搞清这些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所在,才能够奠定分析规模与民主的概念基础。或许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达尔对规模与民主的维度的探讨真可以称得上条分缕析,不遗余力。
达尔认为,一般而言,一个地域实体的规模有如下几个维度:人口、面积、密度以及其他。学术界大多数学者关于规模与平民政府之间关系的讨论都使用人口作为规模的标准,但即使这样也是含糊不清的,因为作者可能考虑的是全体居民、所有公民、所有成年人、有投票资格的人、或仅仅是事实上的投票人。例如,柏拉图的最佳人口数就是指希腊的自由成年男子—公民,因此,它不包括妇女、少数民族、外国人以及奴隶。在直接民主中,人口规模最相关的方面通常是指有资格参加全体公民大会的公民数量,是整个人口中的一小部分。在一个代议制体制中,由于某些目的,其他的每一个方面都可能和人口规模相关。
还有一种观点就是使用面积作为规模的标准。传统的城邦政体,无论是民主制还是贵族制,都要求小的地域内少的人口:“我们前面所说人口可以被看作是能够测量的,对于领土来说也是一样。”(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事实是,领土和人口是相关的。1965年,在136个国家中,总人口和总面积的相关性是0.69。但是这一关系掩盖了一些特殊的情况。世界上最大的七个国家,按照面积递减的顺序依次是:苏联、加拿大、中国、美国、巴西、澳大利亚和印度。在这些国家的四个代议制民主国家中,两个—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人口相对来说是少的,两个——印度和美国——是世界上人口第二和第四多的国家。
一般来说,规模有时候也指人口密度,也就是说,每平方公里领土(或者是可耕地)的人口数。例如,在讨论中,如果使用规模这一维度,荷兰就可能比挪威更少拥有广泛的地方自治,因为据称地方政府行为对于道路、高速公路、公众健康等方面的影响在人口密度大的地方比人口密度小的地方更为广泛。
这一比较显示了规模的另一个相关的维度:人口的分布。达尔指出,古代对自治城邦的偏爱可能是希腊地理条件造成的,它迫使人口进入多少由于是海洋、山脉或其他自然条件的限制而造成的乡村或城市中。在一些国家,人口分布在大量相对小的城市和城镇中。这样,70%的瑞士人生活在人口不足2万的城镇和乡村中。在英国,分布情况几乎相反,三分之二的人生活在人口超过2万的城市中。然而,另一个不同的对比是,只有7%的英国人居住在伦敦,却有四分之一的奥地利人居住在维也纳。(注:数据来自 E.A.G.Robinson,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the Size of Nations (London,1960),p.178.)
除了上述维度之外,大多数关于规模和民主的讨论明确地或暗含地指“绝对规模”:人口的数量、面积的大小、人口超过2万人的城市的百分比,等等。达尔认为绝对规模有时比相对规模更没有意义,尤其是在国际关系中。如果除比利时以外的所有欧洲国家都是由城邦国家组成的,比利时则可能是一个强大的国家而且不会受到侵略。但是,位于德国和法国的边上,它只是一个小的政权,在一个世纪内曾两次被推翻。同样,如果不是有苏联这样一个强大的国家作邻国,芬兰的国际地位就会完全不同了。因此达尔认为,“当我们讨论小国民主的可行性时,我们不仅要考虑到绝对规模,也要考虑到相对规模。”
不仅如此,达尔还认为,规模的变化有时也是重要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奥地利由一个“拥有5千万人口的帝国的中心省忽然收缩成了一个拥有大约650万居民的独立国家,这个国家还面临着围绕着先前市场的迅速增长的关税壁垒……规模问题还影响到了所有其他问题。从一个大国到一个小国的突然变化,导致了非常急剧的规模悲观主义,特别是在善于言谈的中产阶级中间,他们在丢掉了受到良好保护的工作机会之后,就会觉得国家规模扩大和他们自己重新得到工作一样困难。(注:K.W.Rothscbild,"Size and Viability:The Lesson of Austria",in Robinson,pp.168-169.)
二、规模维度的经济学特征
达尔觉得规模还可以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例如,可以选择通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来衡量国家的规模。这样一种研究看来很有吸引力,因为先前的研究清楚地揭示了代议制民主出现的频度和一些相关的社会经济变化如城市化、工业化以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关系。(注:Robert A.Dahl,Polyarchy: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New Haven,1971) ,p.63.参见同一本书中第62-63页的注脚1-3。)但在分析中,达尔也发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总人口数是无关的,和总面积及平均密度的关系也是非常微弱的。为什么不放弃规模的这些常规测量方法,而代之以社会经济变化呢?因为尽管以这种方式看待规模可能有它的好处,但是用社会经济学的指标取代常规测量方法并不能澄清历史上对于民主与规模的争论。这样只会把这一问题变成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就它本身来说,代议制民主与社会经济的不同变化之间的关系是重要的,因而得到了很大的重视。但是这种关系在这儿并不是根本性的。
然而,当考虑到政治体系的能力时,却有必要将它和社会经济变化联系起来,因为国家生存能力、效率和自治能力明显地更加依赖于一些关键资源(财富、贸易、熟练工人、大学毕业生)的规模而不是人口和领土的规模。所以达尔在《规模与民主》的许多分析中采用人口或与人口相关的因素作为指标。同时,为了避免混乱,对其所使用的特殊指标给予了具体说明。
三、民主的一些维度
定义了关于规模的几个最相关维度之后,达尔还定义了民主的维度。在西方学者对民主的分析中有两个传统,一个是将民主定位于城邦国家,另一个是将民主定位于民族国家。两者有一些共同的因素。在这两种传统中,理想政体被描述为至少满足两个标准:公民作用标准(公民负责任的和有能力的行为能够充分地对政体的决策进行控制);以及体系能力标准(政体有能力充分地对公民的集体偏好作出反应)。
为了阐明这些标准和两种民主传统之间的关系,达尔用图1来说明。如果一个系统的一个标准优于其他标准,而它的另一标准也不次于其他系统,那么这一系统则好于其他系统。因此,很明显,位于点a的系统一定好于位于点b,c,d的系统。达尔认为评估规模对民主影响的问题今天之所以出现,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两种标准之间的冲突。例如,在体系b,c,d之间应该如何选择呢?
附图
图1 理想民主政体的两个维度
关于民主思想的传统观点认为,实际上小的、自治的、民主的城邦共和国在点a;也就是说,根据以上两个标准,它比其他可供选择的政体都好。因为任何其他体系都必然在公民作用的范围上小于这一政体,同时,即使是在最好的环境中,这些体系为公民提供良好生活的能力也不比城邦共和国强。按照这一观点,民主的城市共和国之所以更为优秀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更加全面地满足了公民作用和体系能力这两个标准。达尔认为满足这两个标准的必要条件可以用以下方式解释:
公民作用:(1)公民为了能够充分控制政体的决策,他们必须直接参与做出决策。(2)为了直接参与决策,公民的数量必须很小。
体系能力:如果一个政体有能力充分地对它的公民做出反应,它必须是完全自治的或是主权国家。
这样古典传统所强调的满足两个标准的必要条件就是公民的直接参与(参与民主)和政体的完全自治(也就是整个公民体的完全自治)。达尔指出,很明显,即使是这一传统也不能想像一个政体能够免除自然法,免除道德法律,或者免除上帝的干预。它不能设想一个政体完全不受其他自治政体行为的影响。但是按照传统的观点,在小公民体之外,没有人能够合法地声称干预城邦国家的统治。
当民主的观点转变到了民族国家时期,满足这一标准的必要条件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体系能力:(1)只有民族国家才有能力充分地对集体偏好做出反应。(2)因此民族国家(而不是更小的单位)应该是完全自治的。
公民作用:(1)对于公民来说民族国家太大以至于不能直接参与全部或大部分决策。(2)因此,公民必须至少能够间接地参与决策,特别是通过选举代议机关或代表参与到决策机构中去。
对于古典传统来说非常重要的规模限制以及直接参与的需求消失了。而且,对自治的要求甚至也减弱了。较小的单位可能,而且无疑能够在有一个国家层面代议制政府的民族国家之内存在。公民可能,而且能够希望这些较小的单位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民主的。然而除了民族国家解散,较小的单位不可能是完全自治的了。
这样,由于民主的标准扩大了,或者,按照一些人的观点,是减弱了,因而被称作民主政体的体系范围变得更大和更加多样。这一范围包含了四个完全不同的类型:(1)公元前五世纪的雅典,在那儿,参与是直接的,自治是完全的;(2)新英格兰的城镇和瑞士的小州,在那儿,参与是直接的但自治是部分的;(3)19世纪拥有代议制政府的民族国家,在那儿,自治是完全的而参与是间接的;(4)拥有代议制政府的亚国家单位,在那儿,自治是部分的,参与是间接的。
达尔认为,随着对存在前文明社会可能性的排除,类型(1)在当代已经不存在了。今天要寻找直接民主相关的例子,必须转向政府的从属单位——拥有自己镇议会的新英格兰城镇,以及拥有Landsgemeinde的瑞士州;(注:Landsgemeinde是瑞士内阿彭策尔半州(Appenzel Inner Rhodes)的一个露天广场。在这里,每年要举行盛大的仪式,公民通过举手表决的形式选举州的最高权威机构并通过新的法律。由于Landsgemeinde广场以这种直接民主形式而闻名,这一词语有时被翻译成直接民主制。)也就是说,成了类型(2)的体系——或者是说把直接民主设计在代议制体系的范围之内,例如提案权、复选权以及罢免权。而且很明显,即使在像瑞士这样的国家层面,由于使用提案权和复议权,就变成了类型(3);同时代议制体系在地区、国家、州以及省的层面上实施,就成了类型(4)。这样,就会发现,在整个文明世界的进程中,没有一种政治体系能够将主权和全面的直接参与结合起来;在类型(1)中共同定义的两个特征已经变得分离开来。独立的民族国家可能或多或少地拥有主权,但是它们不可能完全地甚至大部分地实施直接参与。一些像新英格兰城镇和瑞士州那样小的政府单位可能或多或少地实施直接参与,但它们只是政府的下属单位,而不是主权国家。
类型(1)的消失发生在两个阶段,一个已经完成,一个还正在进行中。在第一个阶段,正像我们已经看到的,将民主的观念调整到民族国家的努力带来了民主理论和实践从直接的向间接的参与体系转变——从类型(1)到类型(3)。
这些变化已经发生了,至少是部分地发生了,因为这两个基本的标准互相冲突起来。在这些情况下,一个希望政体能够符合这两个标准的理性的人可能,而且在事实上不得不考虑两者之间的平衡(协调)。一个希望使他的特定目标实现机会最大化的理性的或理智的民主主义者可能会放弃一些个人的作用来获取体系的能力。达尔用下述举例说明这个发现:例如,我们假设——不是对事务本身的争论——减少密执根湖污染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和规模相关。一个希望湖水干净的公民可能会作如下推论:如果把处理污染问题的权力交给地方政府,那么即使湖周围的大多数人——更不要说整个国家的人了——都希望湖水干净,这一工作也不可能完成。因为在一些城镇里,支持有力的环境控制的人只是少数。所以城镇可能会继续污染湖水。因此,只有对地方和国家利益负责的地方机构或者甚至可能是联邦机构才是有效的。当然,“我”对于这种机构决策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尽管在自己的城镇中,“我”对于决策可能有高度的影响。然而,一般来讲,“我”所说的机构是指分散的和不对等的单位目前的体系。
达尔为了更加抽象地表示这一事物,假设原来的图表被切割为中性曲线A,B,C,D,如图2。例如,对于污染问题进行推理的公民,把位于线A上的所有政体都同样看作是令人满意的政体。沿着线A向东南方向,公民获得了个人作用却丢掉了解决问题的体系能力。然而,位于线A上的体系总是优于线B上的体系,位于线B上的体系则优于线C上的体系,依此类推。
附图
图2 被不同曲线分割的两个维度
在第二阶段,这一阶段还正在发生,民族国家自身变得不合格并且逐渐转变为更大范围的国际体系的一种地方政府。这样,就像类型(1)已经消失一样,自治的民族国家也消失了。因此,作为自治的民族国家的类型(3)也消失了。这样,即使是民族国家,也由类型(3)变成了类型(4)。
类型(1)和类型(3)消失的趋势,与对民主的第二种基本标准解释的变化相联系。政体和政治体系的概念不再是指单独的完整的单位,而是由很多相互联系的单位组成的一个复杂实体,这些单位中的一些从属于或部分地从属于另一些。单一的政体变成了复杂的政体。为了满足民主的两个标准,特别是体系能力的标准,很明显需要对他们进行再一次阐述。
体系能力:(1)只有一个由很多相互联系的政治单位组成的高于或低于民族国家层面的复杂政体才有能力充分地对民族国家公民的集体偏好做出反应。(2)因此,处于或低于民族国家层面的单位不可能做到完全自治。
公民作用:在这些单位中,没有一种使公民作用最大化的方法是最好的。在一些单位中,直接参与是最好的;在一些单位中,选举代议制政府是最好的;在另外一些单位中,更为间接的方法,包括把权力委托给由国家政府指定的官员是最好的。
四、术语问题
同一个词——民主——是否应该应用到城邦国家和民族国家这样完全不同的体系中去呢?多个单位组成的政体,特别是民族国家已经失去了其自治地位的这种多单位政体,将这一术语扩展得更为广泛。
达尔认为,如果“民主”这一术语从来没有由一种城邦国家的直接民众统治相联系的理念和制度转变成为一种与现代民族国家的代议制政府相联系的理念和制度,我们的阐述就会更加明晰。这两种政治体系很难在同一种类型中共存。术语的贫乏使我们不得不将现代的代议制政府和十八世纪英国的混合议会制君主政体归入同一类型;因为尽管这两种体系有很多共同的特点,但它们的不同点和相似点一样重要。将这一术语扩展不仅阻碍了对于政治体系进行分类的更为有效的办法的产生;把古老的民主概念引入到现代代议制政府的理论和实践还导致了理念和现实之间以及理念和可能性之间的差异,以致于产生出错误的希望、失望以及玩世不恭。因为很显然,在一个大的民族国家,人们不可能像在一个拥有最佳条件的小城市那样以同样的方法和在同等程度上进行统治。
然而,试图将“民主”完全不同的形式用不同的术语进行区分的努力失败了。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麦迪逊试图将“民主”这一术语限制为“纯粹的民主政体,我指的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与此同时,他将“共和”定义为“实行代议制体制的政府”。达尔认为不幸的是,对于麦迪逊来说,事实上他自己也知道,他的主张并没有历史的依据。毕竟,罗马共和国没有发展出代议制度。有800年历史的威尼斯共和国,即使在它存在的最后十年,也是由所有贵族成年男子通过大会议直接参与的贵族政体。令人惊讶的是,麦迪逊的定义甚至直接和孟德斯鸠的权威定义相反。我们必须假设麦迪逊非常熟悉孟德斯鸠关于共和的描述以及两种共和制——民主共和制和贵族共和制——之间的区别。在孟德斯鸠看来,民主是“人民的实体拥有最高权力”,贵族制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手中。”(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巴黎,1961)第1卷,第2册,第12页。尽管麦迪逊提出的“民主”的用法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用法相一致,他对“共和”的定义却的卢梭及孟德斯鸠都有所不同。)另一方面,麦迪逊的朋友和政治上联盟者杰斐逊,将“共和”定义为麦迪逊所谓的“纯粹民主”。政府被认为是拥有一定程度的共和制度,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民主。那么,一个代议制政府,“根据在其公民直接行动的成分中所占有的或多或少的比例,或多或少也是共和的。”(注:在1810年至约翰·泰勒的信中,杰斐逊写道:“如果我给这一术语(共和)作一精确和确定的解释,我就会纯粹和简单地说,它意味着一个通过公民大众根据大多数的意愿建立起来的法律实施直接的和个人的管理的政府;那样,根据其公民的直接行动的成分中所占有的或多或少的比例,每一个其他的政府都或多或少的是共和的。这样一个政府很明显受到空间和人口的限制,只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我怀疑除了在新英格兰城镇的程度上,它是否具有可行性。”引自Adrienne Koch,The Philosophy of Thomas Tefferson(New York,1950),p165.强调为作者所加。)这是一个有用的概念,但最终结果是麦迪逊试图从术语上将简单的或者说是直接的“民主”同间接的或者说是代议制的“共和”区别开来的努力并没有流行。
杰斐逊的导师,Destutt de Tracy,曾经使用过“代议制民主”这一术语。(注:Adrienne Koch,The Philosophy of Thomas Tefferson(New York,1950),p157.)麦迪逊和杰斐逊是由于政治原因而使用“共和”这一术语的:他们希望缓和新体系的批评者的反对意见,对于这些人来说,民主一词不如共和体面。然而,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之间术语上的区别后来被广泛地接受了,至少在思考这一问题的人当中。达尔不无遗憾的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代议制民主变成了简单民主,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由于它们所暗含的原则上相同的东西而变得模糊了,即使是在学者的著作中,也是如此。而这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本应该将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完全不同的替代性方案上来。(注:为了减少混乱,一位作者在几种著作中重新引入了一个古老的术语“多元政治”(Polyarchy)作为代议制民主的代用品。《牛津英语词典》对它的解释是“由很多人统治的国家或城市的政府;与君主政治相对。”最早在英语中的引用是在1609年。然而,由于这里的用法是需要一个更为扩展的定义而不是后来所需的严格的争论,考虑到读者反对将明显错误的东西作为一个新词,达尔在《规模与民主》一书中没使用这一词。)
五、术语之外
当然,关于规模和民主的争论,不仅是术语和分类的问题。在达尔看来这一争论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对于“大的”单位在多大程度上收益高于成本有不同的意见;或者,以相反的观点陈述同样的标准,对于“小的”单位在多大程度上收益高于成本有不同的意见。很多人都认为规模小有它的优势和不足,也有很多人认为规模大有它的成本和收益。争论在于它们的相对数量。传统观点的提倡者认为小的、自治的单位对于良好生活是真正最好的;而大的单位无论得到什么,都会被其不利因素所抵消。民族国家代议制政府的提倡者则明确地对其成本和收益作了完全相反的评估。
那些提倡由相互联系的单位组成复杂政体的人反对这两种观点,并且认为“也/或”的争论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优势的平衡可能因某些目的有利于一种规模的单位,而因另一些目的有利于不同规模的单位。没有一个单位的规模对于每一种目的都是最好的。一个正在出现的由相互联系的单位组成复杂政体,需要随着由于技术、通信、价值观、利害关系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产生的规模和范围的变化而改变其收益和成本的平衡。
达尔等人十分清楚地看到,民主理论还没有调整到复杂政体上来。事实上,人类还需要很长时间去了解如何创建一个能变化的、适应性强的复杂政体。由于不能获得与不同规模和范围的平民政府相联系的关于收益和成本的更加可靠的信息,因而,在其他一些事情上,达尔认为自己的研究事实上遇到了障碍。
达尔认为在国家和亚国家两个层面讨论规模与民主的问题,就需要在国家之内和国家之间进行比较。由于规模和民主的评价问题以前没有阐述过,因此达尔承认自己的结论是相当有限的。具体阐述至少是按照民主的观点应该提出的一些问题。当然,还存在着其他相关的观点和问题。尽管希望为自己提出的问题提供答案,然而在数据上还有很大的限制。不能超越理论是因为缺少数据,同时也希望通过努力建立这样一种理论以帮助后来的调查者。
在《规模与民主》随后的有关章节里,达尔等人的研究正是以上面详细说明和限定的民主的两个标准为指导而展开的。就第一个标准公民作用而言,研究政体的规模在下列方面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政治生活的复杂性,以及因此公民负责的和有能力地获取他们目标的行动能力(第4章)。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适当机会以及他们那样做的动机(第5章)。准确地将他们的目标和偏好传递给决策者的能力(第6章)。决策者对公民的偏好做出反应的动机(第7章)。尽管第二个标准在所有的章节中都是一个较小的主题,但直到第8章才对它进行直接讨论。在那一章里,达尔等人考察了规模对于全面反映其公民集体偏好的体系能力的影响,同时还进一步考察了两种基本标准之间的冲突问题以及体系能力和公民作用之间现存的平衡。
达尔对于规模与民主的维度分析,给政治学者特别是中国政治学者的有益启示在于:无论在规模与民主的关系上观点有何异同,但为了使得讨论能够在比较规范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就很有必要对规模和民主本身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界定。当然由于时代、立场以及其他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想在规模特别是民主的维度上取得共识并非易事,但只要不断探讨和总结,取得共识的机会和可能性就会不断地增加,目前东西方政治学研究正常交流的现实以及所取得的成果似乎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此外,达尔对于规模与民主维度分析的态度、方法和结论,尤其是对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讨和解决中国这个由超大社会所引发的治理难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窃以为达尔的研究至少对于中国政治学研究由粗放型进一步走向精细化道路是具有很大的启示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