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家庭制度研究_唐会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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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税役徽派的重要工具的户等制度,在隋唐五代近四百年间随着赋税制度的变化。以唐中叶两税法为界标,呈现出两个明显的阶段:从形式上看,前段是传统的九等户制,后段开始由九等向五等转化;从划分依据上看,前段专以资产为凭,从段加入了人丁因素;从作用重心着,前段主要针对户税,兼及地税徭役,后段则直接针对两税,并在唐末五代开始向徭役方面转化。鉴此,本文分两部分来考察。

一、隋及唐前期(租庸调下)的户等

划分户等在隋唐时期习称“定户”,因常与统计户口(团貌)结合进行,故合称之为“团貌定户”。两代的户等制度颁於何时,史书记载不明,须略予辨析。

《隋书·食货志》载高熲搞输籍定样,“依样定户上下”,从上下文着,是在开皇三年即已开始定户。《通鉴》卷一七六载开皇五年三月度支尚书长孙平奏建义仓,“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以下,贫富为差”,但具体办法不详。《隋书·食货志》开皇十六年二月条下记有“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此是否五年初置义仓时的办法,不见明载;清儒编《皇朝经世文编》卷四一直接将此系在五年长孙平奏议之下,是据《隋书》推论,抑或另有所本,不得其详;但由纳栗额看,符合长孙平所说的“家出粟麦一石以下”,五年与十六年制可视为一体。即开皇三年,最迟五年时已颁行户等制,分上中下三等。

《通典》卷六载唐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依为九等”,《唐会要》卷八五、《册府元龟》卷四八六等均与此同。因与武德六年之制相继叙述,多认定为武德九年;近人已纠其误,据《旧唐书·太宗本纪》称改为九年的时间是三月二十四日庚寅,而武德九年这天为壬子,贞观九年这天才为庚寅,故当为贞观九年。总之,武德六年初定户等时只划上中下三等,贞观九年时改为九等,即依照传统习惯将各等再析为三,形成上上至下下九年,作为唐代通行的“定式”,直至唐末未变。

(一)定户的制度规定

前述高熲奏议输籍定样,“请篇下诸州,每年五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是与统计户口一样,每年都要审编户等。

唐代则不同《旧唐书·食货志》载:“凡天下之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然后注籍,申之於省)。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是每隔三年对所定户等作一次整饬审定。自唐初到唐末一直如此。《全唐文》卷三五《停每年小团》载曾有段时间每年团貌,玄宗嫌其太繁,令“自今后每年小团宜停,待三年定户时一并团貌”,是编户籍时间变时编户等的时间也没改变。同书卷一七二载开元时张鷟说:“户标九等,俱陈万国之图;人有十伦,并挂三年之籍”。甚至到两税法颁行以后,如《唐会要》卷八五载贞元四年正月敕“天下两税,更审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为常式”。至於《旧唐书·高宗本纪》说元徵五年十二月己未敕令“二年一定户”,则是临时改制,三年一定才是“常式”

1.定户程序

户等是户籍的组成部分,常与户籍附着在一起。《唐会要》卷八五《籍帐》记其编排方法和程序为:“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宝、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同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其每以造籍年预定为九年,便注脚籍”。在乡县各个阶段上,编排户等的手续都与编审户籍相同,并作为“脚籍”附注在户籍上。

唐代登记户口的簿书有民户向本乡里正自报本户丁产详目的手宝,每岁申报一次;乡司依据手宝编审的乡户籍簿即计帐,也是每年一造;县司依据各乡统一审编的户籍,三年一造,乡别为卷。据敦煌出土文书看,户籍含人口、丁数、年纪、田亩、租税详目等综合内容,并在每户名下附记其户等高下。与上述史书的记载是吻合的。

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县司每三年统计编审户籍时,各户的人丁和田亩数统登於户籍簿,那么,作为户籍组成部分的户等由什么簿书来登统呢?尚未有人提及这个问题。《唐会要》卷八五载天宝四年三月敕文称,为防定户不均,县乡对定后,“仍委太守详覆定后,明立簿书,每有差科,先从高等。”所说的“簿书”是指附於户籍文书还是独立成册?史文不明,但出土文物提供了宝症:是另立为册的。一九七三年九月在吐鲁番阿斯塔那村北发掘出的开元二十一年《蒲昌县注定户等申州状》虽已残破〔1〕所幸记载定户经过和四户下上户的部分尚属完整。

这种单独为册的户等文书与户籍手宝是什么并系呢?细读唐代户籍可为实证。虽然目前只见此一件户等的文书实物,却也证明户等文书是单独为册的专门文书。

这种单独为册的户等文书与户籍手宝是什么关系呢?细读唐代籍户等的规定,所谓“便注脚籍”即附注,注脚之意;据前引“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看,是在编户籍的前一年定户等;编户籍的具体时间是“起正月,毕三月”,不见定户等的月份规定。据蒲昌《定户状》分析,该状是县司整编完毕后申报州司的,县吏十二月十五日整编,令丞二十五日批注,县司手续已毕;加之各户下均记有粮食数量,而统计粮食当在秋收之后,故可推定编户等的时间是编户籍前一年的九至十二月……这也都证明户等状是户籍的附录文书。又,有关令文叙述户籍和户等文书时都是分开叙述的,如《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载此规定为“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凡天下之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由北朝到隋唐诏令的行文习惯可知,在分条叙述时不是象后来那样冠以“一”字或另起一行,而是不分段,在每条之始冠以“凡”、“每”等字。显然,令文是把户籍和户等作为两种互相平行而又有运带关系的文书来叙述的。

编户籍的凭依是各户的手实,编户等时可能也要依据手实;但从手宝与户等状所记内容看(敦煌文书中手实颇多,此不引证),二者又不尽相同。宋家钰先生推测当有另一种与手宝呈报方式相同的专门供划户等之用的类似手实的文书,〔2〕很有道理, 惜目前尚未发现这方面的记载和实物。

关於划分户等的具体方式,史书记载极为简略。据一些零散资料蠡测,大致有三个基本环节:

其一,中央户部只规定划分户等的依据的资产范围(详下),至於各等民户的资产标准数量则不可能统一规定,只能在一定区域内统筹考虑,大至排比。古代最末级的正式官衙为县司,唐时为数最多的县约千户上下,无论从官衙级别还是民户数量上,都是最适合作为统筹排比,划分户等的基本单位的。各等户的资产数量标准系由县司划定,其原则即《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所说“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但富庶县与贫困县之间实际上很难平均,不过,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更大范围内平衡是不现实的,顶多只能是由州司大致掌握一下本州的情况。

其二,由县或州根据当地民户的数量、贫富状况与所应徵派税役的总额,来决定各等民户的具体比数。陆贽在《奏议》中曾建议:“假如一州之中所税旧有定额,凡管几许百姓,复作几等差科,每等有若干户人,每等有若干户人,每户出若干税物,各令条举都数,年别一申使司。”这虽然是在唐中叶以后批评两税法时提及的,但不会是凭空臆想,当是已经消失了的唐前期旧法的反映和补充。

其三,每三年一调整时,只能在原定各等户的比数下依据民户资产的变化作些变更,即蒲昌《定户状》所说的“当县定户,右奉处分:今年定户,进降须平”,实际上每次定户各地方的各等户比数都不能变更。唐前期均田制下各县各州的总税额是一定的,大概是按总额与该县户口数折算,一旦划定各等户的数目和比数,此后便只许增加,不许减少。正因为如此,规定以户口升降作为州县官政绩的重要标准,地方官们对户口的控制极为严格,一旦有人逃亡,便把其税役加在未逃的邻人身人上,以求总数不减。也正因为如此,才必须保持各等户的原有比数不邮现下滑趋势,如《唐会要》卷八五载万岁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三日诏令规定:“天下百姓所析之户,等第须与(原)本户同,不得降下”,并且须防止如同《全唐文》卷二四七所载李峤说的大户与地方官吏相勾结,“以州县甲第更为下户”的情况。当然,户等呈上升趋势,税役增加,即令是地方官刻苛使然,中央也是不干预的。

2.定户凭依

划分三等或九等户的依据,诸书都概括地记为“量其资产”、“资业”,但在《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律》讲按户等派税役时又说“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以及“高户多丁”之语,故在资产之外还有是否涉及人丁的问题。接下来分别考察一下。

先说资产。作为划分户等依据的资产到底包括哪些内容?特别是包不包括土地?本来,自户等产生伊始便以土地为据,自然经济下的财富也首先是土地,唐代定户之资包括土地似不成为问题。但自从蒲昌《定户状》发现之后,因该状所记民户资产项目中不见土地,开始引起论者的怀疑;由此回过头来看文献记载,疑窦遂增多。〔3〕其中争论最多的是《全唐文》卷三二所记开元二十九年五月庚戌敕文:“州县造籍之年,因团定户,皆据资产,以为升降。其有小葺圆庐,粗致积蓄,多相乣讦,便被加等。”这里的“圆庐”与吐鲁番文书对照系指莱圆、庐舍,“积蓄”当指钱粮等物,确实没提土地。但细绎这段敕文的意思,是讲当时定户等中的偏差——不该升等而升等的问题,即本来“小葺圆庐,粗致积蓄”不该作为升等的依据,欲由此而导致了提升户等。这里不是全面讲定户等的资产范围问题,不能以此作为定户之资包不包括土地的依据。另一个争论焦点,便是蒲昌《定户状》残片所记四户资产的范围:

(C断片) (前缺)

肆户下上户

户韩君行年七十一老 部曲知富年廿九 宅一塸 菜圆屋舍一

【已上并依县】

(后缺)这里确实没有提及土地内容。但如果据此确认户等与土地无关,首先必须搞清楚一个前提,即此《户等状》所记是不是该户定户等时的依据的全部资产?在所记四户同样的下上户之中资产悬殊很大,即令考虑到同一等户中的资产伸缩幅度,也不当如此悬殊;如果是县衙刀笔小吏与地方大户上下其手,这样明目张胆地写在状上呈报州司,并能得到州司的核准,也是不可理解的,因为作弊者不可能这样笨拙。其间原因很可能就是状上所记只是该户资产的一部分,而非其全部。那么,为什么不记其全部呢?不记的部分是否与户等无关呢?

分析蒲昌《定户状》不登记土地的原因,只盯住各户名下的几行资产项目是不行的,必须拓开一下,再从户等状与户籍、手实的关系来分析。前面说过,唐代的手实是民户自陈本户人口和田亩的文书,值得注意的是,从出土文书看,手实对人口的年岁生死、田亩的数目四致的记载极为详细,却一概不记田亩之外的其它财产。由手实末尾都写有“如有隐漏,愿受违敕之罪”之类的保证语来看,当是法令规定手实只记人丁田亩而不记其它。手实由乡村里正收齐后,据之初造籍书,包括户籍和户等文书;其中的户籍是直接把各户的手实所记称录而成,也是只记人丁田亩而不记其它财产,这可由大量的出土户籍残卷得以证明。由於户等状是户籍簿的“脚籍”附录件,从乡村里正初定到县司州司逐级上报,户等状都作为附录件与户籍簿放在一起,既然户籍簿已经详细登记了该户田亩,就不必在户等状中重复登记,只补记户籍所记之外的与户等有关的财产就可以了。简言之,蒲昌《定户状》所记资产是划分户等所依据的资产的一部分,并且只是其补充部分;而作为划分户等的主要依据的田亩未在此状上出现。这样,前面提到的四户中资产悬殊却归入同一等级的问题也就可以理解了:因为户籍上所记各户的田亩数量也不同,但与田亩之外的资产即户等状所记的内容平衡之后,各户之间的差距可能就不大了。

还须辩明,在定户等时民户原有的私田和均田中所受之田的作用是不相同的。不少论著已注意到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一个费解现象:户等高下与授田多少不吻合,似乎无关。对此应结合均田令文中授田“先贫后富”的原则来理解。所谓贫富,是指授田以前原有土地的数量,贫者私有土地少,所授新田应该多;富者私有土地多,所授新田应该少。因为均田制的立法本意是调整用户负担税役的物质基础,使之都能负担税役。再据《旧唐书·食货志》所记大历四年定户令中按户等高下徵户税时“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的原则看,是均田制下的授田与户等高下关系不大,民户原有的私田才是定户等的主要凭依。

确认户等划分的主要依据是民户私有土地之后,再看一下定户所据“资业”的其它方面。按《全唐文》卷六八三载唐中叶独孤郁讲当时计资徵税之弊说的一段话,可作为定户等的资产范围的注脚:“昔尝有人有良田千亩柔柔千本,居室百堵,牛羊千蹄,奴婢千指,其税不下七万钱矣。然而不下三四年,桑田为墟,居室崩坏,羊犬奴婢十不馀一”;并结合蒲昌《定户状》来看,资产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住宅。蒲昌《定户状》所记四户中不论有无房舍,均列其一项。前引玄宗诏令“小葺圆庐”之语亦其证。住宅虽然只记为“一塸”,实际有大小与间数多少之别,有时是要分别计算的,可以《唐会要》卷八四所记稍后德宗时的户产侍郎赵赞“税屋间架”为佐证:“凡屋两价为一间,屋有贵贱,约为三等,上价间出钱二千,中债一千,下债五百。所由吏秉算执筹,入人之庐舍而计其数。”估计这与定户等计户产时的情况差不多。

菜园。即“小葺圆庐”的圆,由蒲昌《定户状》可知菜圆也要计亩积,如宋克户记菜圆一亩。韩君行户不记亩数,只记“菜圆屋舍一所”,可能是菜圆在房舍周围的缘故。

牲畜。蒲昌《定户状》中两户有车牛,马匹也算在内。《新唐书·兵志》载开元九年诏:“天下之有马者,州县皆先以策划邮递、军旅之役,定户复缘以升之,百姓畏苦,多不畜马,故骑射之士减曩时。自今诸州民勿限有无荫,能家畜十马以下,免贴役邮递徵行,定户无以马为资。”但多数场合仍是以马为定户等凭依的,甚至牛羊猪杂也在内。

奴婢。蒲昌《定户状》所记四户中三户有部曲奴婢,由上引独孤郁之语看,奴婢是与牲畜一样被视为财产而登记的,并与牲畜按“蹄”计一样,奴婢按“指”计数。

以及其它生产生活资料如粮食等。大都要计算在内。由於资产范围广,种类杂乱,质量不一,难以直接比较高下,故多将其折价后综合比较,据之划定等级。

接下来看一下丁口在划分户等中的作用。

汉代的赀算到南北朝划户等,都只计资产而不及人丁;唐中叶两税法明确规定“约丁产,定等第”,已含人丁;介乎其间的隋唐(中叶以前)的户等划分是否考虑人丁?尚未有人提及,故应在此讨论一下。

《隋书·食货志》称初行输籍定样之法时令诸州“县令巡人,各随近便,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以解决课轮不均,定户不实的问题。共为一团的“团”即“大索貌阅”、“团貌”,指清查人口数目和年龄。但细读这段文字,系分别讲户籍和户等两项内容,不一定是说定户上下时也要结合“团貌”人丁。

唐中叶以前定户凭依中包不包括人丁的问题,仍可从分析蒲昌《定户状》所记内容入手。在该状所记四户中,韩君行户下只记一部曲,宋克户下只记一婢女,很难想象前者全家只有七十一岁的老翁与一部曲,后者只有十六岁少年与一女婢而皆无他人。其实,如前所述,这两户及范小义户所记部曲、奴婢是依照《唐律疏议》中所谓奴婢“同於家财”、“律比畜产”的规定,作为财产而不是作为人口登录的。张君正是衙士,《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条载“凡差衙士……若父、兄、子、弟,不并遣之。若祖父母、父母老疾,无兼丁,免徵行及番上”。由此可知,张君正之后记弟张小钦,是表明户主衙士张君正“家有兼丁”,在其徵行、番上之时可“代况承户”,故张小钦名下注明“白丁”字样。范小义五品孙,有恩荫免役特权,由其弟名下记明“白丁”得知役权只限范小义一人,所以,如同张君正户一样,也记其弟於户主名下,以明其“代兄承户”。因此,这四户所记之我名实际上是户主,而不是名户的的全部人口。这表明户等划分是不考虑人丁。当然也存在另一种可能,即与前述定户时依据土地而在《定户状》中不记土地的原因一样,家户等时要参照户籍中所记的丁口详情。但结合唐初定户令文来看,这种可能不会存在。有关唐代的重要史书史均记为“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或“凡民资业分九等”,或“凡民资产分九等”,“量贫富,作等第”,而不见“人丁”字样。直到开元天宝时期的令文仍是如此,如《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载开元二十九五月制文“家户皆据资产,以为升降”;同书同卷《籍帐》载天宝四年三月敕文云“审於重议,察以资财”。令文制敕用词都很准确,应当是可信的。很多奏议反映的情况也与此一致,问题比较明确,不多引述。

但也有一些诏令和奏疏,在讲户等的有关问题时不时地提到人丁,则须择要略作辩析。

其一,《唐六典》卷三十“京畿及天下诸县令”条规定:“所管之户,量其资产,以入籍帐。若五九(谓十九、四十九、五十九、七十九、八十九)三疾(谓残疾、废疾、笃疾)及中丁多少、贫富强弱、虫霜旱涝、年收耗实、过貌形状及差科簿,县令皆亲注定。”这裹讲的是县令的职责,前在讲编户等,后面讲编户等。户等涉及资产,故云“量其资产”和“贫富强弱”,这里的“强弱”并不是指人丁身体强弱,而是指资产多少。造户籍要涉及人丁的成丁、老免、优待、身体状况,故云及五九、三疾、中丁多少、过貌形状。至於“虫籍旱涝、年收耗实”及差科簿的亲自注定,仍然是讲县令职责的,前者涉及到租庸调徵收的比例问题,同书卷三规定:“凡水旱虫霜为灾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已上免租簿,损七已上课役俱免。若桑损尽者,各免耗实。”至於对差科簿的注定,与我们的论题关系不大,无需细说。

其二,《唐律蔬议》卷十三载:“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行多丁后少丁。”《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载万岁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敕亦云:“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差科须参考户等,故云“先富强后贫弱”,在户等相同的条件下则要求“先多丁后少丁”。这些原则却为定户等无关。“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也是差科原则的体现,丁中多的先役,丁中少的后役,所谓“用为等级”就是这个意思,而不是说以丁中的多少定户等的高低。因此,上引史料中的“多丁”、“少丁”、“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等字句与定户等本身没有关系,只是服从户等制度前提下的差科原则。

其三,《唐会要》卷八五载广德二年二月十一日敕文:”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籍帐。”这里的户口是指户籍所载的丁口;“所据见在实户”,是针对旧户籍上有虚户而言的;“量贫富作等第科差”,是指对实户丁口科差时的原则。整个敕文的意思是,天下各州县旧民户,委托刺史、县令查虚稽实,以现有实户为科差对象,科差时要按贫富分等第,不要依照旧籍上的丁口和户等去科差。可见,“天下户口”为定等高下没有直接关系。

另外,诸如“高户多丁”之类的提法,也不是指定等第,而是就析籍现象而言的。

日本学者西村元佑认为唐前期划分户等是仍据人丁的,④并具体计算出寿昌、悬泉、从化和卯乡四乡差科簿残卷所记各等民户的平均丁数为:下户2.516,中下户4.0,下中户1.921,下下户1.58。 从数字上看,户等高下的确为人口多少相一致。但细绎之,不仅各等民户之间的人口数如此接近而令人费解,而且推算方法本身就欠妥,因为唐代差科簿与户等户籍簿不是一回事。尽管差科簿中所登记的人丁数目是从户籍中抄汇的,但这不是为定户等而抄编的,因此不能依据差科簿中所记来推算户等与人丁之间的数量关系,更不能据此来判断划分户等的依据。

事实上,丁口因素介入户等划分是从两税法开始的,所谓“约丁产,定等第”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详下),此前各代户等划分均依资产而不及人丁。原因在於,均田制及占田课田制下计丁授田,本田一体化,计产田民含人丁在内;均田制崩溃后,丁田间的法定对应关系消失,所以才“均丁产,定等第”,丁成为划分户等的依据之一了。

总之,唐前期为汉魏南北朝一样,划分户等时主要依据资产,土地也是包含其中的;但与人丁因素基本无涉。据此,可以大致考察一下各等民户的经济地位和大致比数。

史书称“天下户”皆在划分之列,但在户税之外的其它税役中,王公及州县官(包括正从九品的县令、县尉、主簿)都不在内,此由徵收户科时的“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的专门比附可以证明。是在按政治特权剔除了上层官僚之后,普通民户才按经济地位来划分。

在户等划分中,据《全唐文》卷六四说“税输之户,天地相远,不可等度”,贫富悬殊是很大的,由《旧唐书·食货志》所记户税额上上户四千,下下户五百文,可知第一等和第九等的资产或相差八倍;地税上上户五石,下下户一石,即土地相差四倍;其实远不止此。史书记载各等民户的资产不具体,上户一般称作高户多丁、黠高大贾大家,即使在均田制之下,他们的地产也得以迅速增长。中户多是普通的自耕农,时人估计资产常以中户为例,如“中户十不足以活一髡,中户五仅能活一兵。”据《唐会要》卷八三记开元时规定“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知普通中户一般能有一牛;由《新唐书·杨慎矜传》说“市十牛,岁耕田十顷”,可知有一头牛的农户光景好的还可有一百亩地(这或许与均田制授田有关)。下户一般田不满百亩。又据该书《袁高传》载德宗时赈济关辅,量地给牛,规定田“不满五十亩者不给,高以为圣心所忧;乃在贫乏,今田不及五十亩即是为穷人,请两户共给一牛,”也与有关记载及敦煌文书所反映的情况相同,即下等民户土地实际上都少於五十亩,一般只有二三十亩。

据敦煌、吐鲁番文书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民户中绝大多数是六等以下户,尤其多的是八九等户。天宝十年差科簿中两件比较完整的文书所记全是中下(六等)以下户:中下15户,下上19户,下中120户, 下下235户。 与杜佑在《通典》卷六估算全国户口财税数量时所说:“高等少,下等多”,并以八九等户为率估算所反映的情况相同。日本学者池田温考察了几件相关文书,也发现时间越晚下户比例越大。〔5〕更为严重的是资产多寡与户等高下、赋役轻重并不能完全对应,富豪大户多交通官吏,而下等贫民却被迫负担超过规定的税役;加之中户也处在不断的贫富分化之中,越来越多地流落为下户,这些都使得下户贫民越来越多。

以上主要就户等制度的主体——乡村户等制而言的。唐代的户等制度体系还应该包括城镇坊郭户和边远地区的特殊户等。

坊郭户等。唐朝与前代一样,对商贾持抑制态度,定户令中也体现这种精神。《唐会要》卷八五载玄宗时“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瞩,求居下等”,故下令重新“审其等第,拯贫乏之人;赋彼商贾,抑浮惰之业”。《旧唐书·食货志》载开元二十五年规定划分户等时如“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即商贾须将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计算在资产之内。该志又载,大历四年重定户税数额时持加一条规定,“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中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科数勘责征纳”,更有明显的抑商意图。关於坊郭户等的规定,《通典·食货黄》载广德二年十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纲税额”;大历六年二月“量定三等,逐月纳钱。”并且也扩为九等,《唐六典·户部》载户税税额规定“其商贾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一石;中中户一石五斗,中下户一石;下上七斗,下中五斗,下下户……并不在取限”。是在依据所货所业的资财之外,商贾的土地也计算在资产之内,按等纳户税。

边远地区的户等。租庸调法中专门规定有边远地区纳税的条文,《旧唐书·食货志》说“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胡内服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似只划为三等。但《唐六典·户部》则记曰:“凡诸国蕃胡内附者亦定为九等,四等已上为上户,七等以下为次户,八等以下为以户。上户丁税银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可知也是划为九等的,只是上中下的划分习惯与内地不同。据《旧唐书·食货志》将此规定系在武德七年来看,边远地区在唐初既已编有户等,与内地划分户等的时间相同。

但是,坊郭户等和边远地区的户等不及内地乡村那样严格,常有临时变制和特殊排定。前引酤酒户“量定三等,逐月纳税”即象是临时的户等。南蛮户地等也曾派作他用,据《新唐书·南蛮传》载“凡田五田曰变,上官授四十变,上户三十变,以是为差”。《全唐文》卷二一一载陈子昂说,往吐蕃时发剑南道民夫太甚,“窃见蜀中耆老平议,剑南诸州比来以夫运粮者且一切并停,请为九等税钱,以市骡马”,驮运军物,实际也是借用现成的户等制。

正因为户等制度实施范围广,涉及千家万户的实际经济利益,所以定户中一直存在作弊与整饬的问题。初颁定户令时要求很严格,县司要亲自审实,与乡村对议审定,逐级呈报。但在具体执行中地方大户“重赂贵近,补府若吏,移没籍产,以州县甲等,更为下户”,《唐会要》卷八五载玄宗针对这种情况严申惩治之法,但仍不能革除其弊。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保霁光先生提到的敦煌文书所记索思礼的户等变化情况,〔6〕天宝七年索思礼为案典,列为中下户;大历四年升为别将后, 增田二百四十亩,有奴婢四人,却降为下下户了,显然是做了手脚。另一种现象就是地方官不按时按规定整编户等,使户等失宝,诏令中常有催促按时定户的内容,即反映这种情况。至于民户设法隐漏资产,逃匿户口以求居下等的行为自然也很多,压朝都把检括户口作为要和,所查出的隐匿数字往往惊人。这些人在脱逃户籍的同时自然也逃避了定户等第。

(二)户等的作用范围和方式

户等制度是税役的徵派工具,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赋役的徵派及蠲免方面。隋唐(前期)的赋役制度主体是租庸调制,兼有地税户税、杂徭兵役等,户等制度的作用重心在户税方面同时与当时的各种税役项目也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始终在税役徵派中起着重要作用。兹依次述之。

1.户等制度租庸调法

关於租庸调是否按户等徵收,史学界历来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租庸调系据均田制下的课丁徵收,数额固定,不以户等高下而变化;也有人认为租庸调数额是个平均数,在具体徵派中要参照户等区分高下,类似魏晋的“九品混通”法。其中理解诸关系的前提是搞清楚租庸调的徵收是依据人丁还是依据土地,我们先对此略予说明。

庸是代役制,本质上属於徭役制的范畴,据丁徵派,与均田制或其它土地基本无关,因而也与户等高下基本无关。调以户为单位徵收,沿袭了魏晋北朝按户等徵收户调的方法,按九等户制有区别地徵收。租直接计亩(丁)而徵,从出土文书看,不以户等高下而变化。并且,均田制下租调实际主要出自永业田(桑田),口分田(露田)只是虚数;〔7〕户等如前所说,主要据私田而定,与所授之田关系不大, 因此从制度上讲,租也与户等无直接对应关系。

但是,不能据此认定租庸调与户等没有任何关系。首先,如前所说《旧唐书·食货志》在记租庸调徵收法的末尾有一段边远地区的特别规定。岭南按上户、次户、下户纳米,夷獠民户纳钱,蕃胡户纳羊均按户等,这虽然不是正式租庸调法,仅是其补充方法,但既然与之一起颁行,至少说明在特殊情况下租调的徵收与户等有一定关系。其次,租粟折变它物时与户等有着直接关系。日本学者山本达郎研究了斯坦因从敦煌盗走的613号文书,得出结论说,租在用谷物缴纳的部分和折变部分的比例上因户等高下而不同:上户为一石二斗五升比七斗五升,即5:3;中户为一石比七斗五升,即4:3;下户为五斗比五斗,即1:1(作为这个推断的前提是发现文书残卷上每户每丁的租额也因户等高下而不同:上户平均二石,中户一石七年五升,下户一石)。西村元佑等人也持有同样的观点。〔8〕《通典》卷六载天实时全国租庸调帐目说纳租者百九十万了,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下有一注文曰:“大约八等以下计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则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为丰。“是户等高下不同,折纳数目也不同。但折纳的基础是租粟,每等户中都按丁纳二石来计算,哪来八九等户之区别?有人试图用不同户等所加脚运费的不同来解释这个差额,也显得很勉强。据这类记载来看,还不能完全排除租粟额与户等高下有直接对应关系的可能,只是因资料所限,尚难最终判定。即令撇开户等与租额的关系不说,户等与租粟折变的直接对应关系则是肯定无疑的。

2.户等与户税的地税

户税地税是庸前期与租庸调并行的附加税目,前者充官俸、邮驿之资用,后者用来建义仓社仓,赈济灾贫,后来以户税地税为基础形成了两税法。在唐前期,户税地税与户等制的关系较之其它税目都更加密切,尤其是户税。

关於户税的起源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凡是以户为单位稽徵之税皆可称之为户税,但多数人认为按户等高下徵收的不同数量的钱币才是户税,故以《隋书·食货志》所计北齐之宣帝“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乃科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作为户税的源头。按是说,隋初已有户税,同志载开皇六年高熲奏请在无调课地区“计户徵税”,《百官志》载当时地方官“计户而给禄”,可能都与户等有关。

按《唐六典·户部》说,唐时“凡天下诸州税钱,名有准常”,分别供军国、传驿及邮递、官俸之用,从用途看属於户税;《旧唐书·职官志》说此系“税天下户钱”,但未说与户等的关系。杜佑《通典》卷六载天宝中全国有户约八百九十万,收税钱约二百余万贯,下有一注文曰:“大约高等少,下等多,今一例为八等以下户计之。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九等户则二百二十三,今通过二百五十为率”,只明载了八九等户的税钱数。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重新整饬了户税钱额,颁布了完整的户税徵收辩法,《旧唐书·食货志》载:“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十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徵纳。其寄状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往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这是关於户税的最详细记载,将普通民户的税载与天宝时相比,八等户增加二百四十八文,九等户增加二百七十八文,推算到上上户,平均各等户增加二百文以上。该令文并具体规定了品官、铺商、浮客、寄住户、寄庄户及将士庄田户的纳户税辩法,尽管上体规定不一,但都以九等户税钱为基准而比附变更的。并且该令文还证明在此之前的“旧制”曾规定了寄庄户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到此时又递加了一等。

又《全唐文》卷三八六载独孤及时,天宝时“每岁三十一万贯之税,悉钟於三千五百人之家,谓之高等者岁出千贯,其次九百八百,其次七百六百,以是为差,九等最下,兼本丁租庸犹输四五十贯”。按其所说,第九等户第每年亦当出户税一百贯,何以兼本丁租庸才合四五十贯?独孤及的目的是讲纳税人少,需税钱多,民户负担重,显然有夸大之词,我们不能完全相信其所说的户税额,而重要的是由此也证明户税一直是分等缴纳的。还有,《册府元龟》卷五○五《俸禄》称户税“既依户等,贫富有殊”;《全唐文》卷七五五载李牧说:“定户税,得与豪猾沉浮者凡七千户,裒入贫弱,不加其赋”……也证明了户税与户等高下有直接关系。

在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不见有户税的明确记载。韩国磐先生指出,文书所记课户、不课户和课户见输之类,是指按规定纳租调,并附有税赋;而在每户之下注明户等,则主要是为了缴纳户税,〔9〕是非常准确的解释。如前所述,租调特别是租与户等高下的关系不太直接,故课户所输租课额当分别注明,而户等显然是为了徵户税而记注。并且还应当指出,唐前期制订户等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徵收户税。

再看地税。地税的徵收目的,是为了建置社会义仓以为灾荒赈济之用,但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自唐初“高宗以后,稍假义仓以给他费,至神龙中略尽”,被挪用的越来越多,渐渐视为一种普通的税目收入了。

地税的徵收方式,有时按地亩而徵,有时按户等高下的而徵。《隋书·食货志》载开皇十六年令“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是一开始就按户等徵收。唐初武德元年州县始置社仓,徵收方法不详,估计系沿用隋制。据《旧唐书·食货志》载,贞观二年戴胄奏请“自王公以下爰及众庶,计所恳田稼穑顷亩,每至秋熟,准见田亩以理劝课,尽令出粟”办义仓,并具体规定“亩纳二升”之定额,是计亩而徵;又据《新唐书·食货志》载,“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於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实际是田亩与户等双重徵收标准。

《通典》卷十二记高宗永徵二年元月规定,“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馀各有差”,是改为全体民户都按户等高下纳税,以求简便。估计数额以五斗为差,至下下户输一石。与此前的“亩税二升”相比,上上户相当於纳二百五十亩地的地税,下下户纳五十亩的地税,对上等户来说问题可能不大,对下等户来说实际是加重了负担,因为他们的土地大都达不到官府的估数。可能因下户破产者日趋增多而使此法难以推行,到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夏令按是亩徵收,据《通典》卷十二载,王公以下亩税二升,“其商贾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唐六典·户都》载此令尚有灾伤免税之规定,“上中已下全免一石,中中户一石五斗,下下户及全户逃,并夷獠簿税并不在取限,并输者准下户之半”。似又回复到了贞观之制。

总的来看,永徵二年(651)到开元二十五年(738)的近九十年间,地税与户税一样按户等高下分级别的徵收;永徵以前和开元二十五年以后都按地亩徽收,直到代宗广德年间仍令地税依旧亩纳二升;而商贾民户则始终依照九等户分高下徵纳。在与户等的关系上,地税不如户税密切。

但值得注意的是,地税在依地亩而不依户等徵收时,又与土地级别的划分“地等”有关。唐代仍治用先秦以来的划分土地级别的习惯,均田令中的不易之田(上)、一易之田(中)和再易之田(下)的划分即地等划分。据《全唐文》卷六七一载白居易说,徵地税时“必视乎田之肥跷,如此则沃瘠齐而户租均”;《旧唐书·职官志》说屯田时要考虑“凡当屯之中,地有良簿,岁有丰俭,各定为三等”。具体到地税按地徵收时,按《旧唐书·代宗纪》载,“京兆府税宜作两等,上等亩税一斗,下等税六升。能耕垦荒地者税一升”;不久又规定“夏税上田亩部六升,下田四升。秋税上田五升,下田三升。荒田开垦者二升”实际仍是三等地税。这是在开元二十五年恢复地税按亩徵纳之旧制二十年后的记载,可能到唐中叶大部分地区作物两作制普及,加之均田制除在瓦解过程中,地税和户税的作用增加,使得地税额远远超过以前“亩税二升”的标准,只有刚开垦的荒地地才仍保持旧额。唐代按地纳税时既然要考虑土地级别,在以徵派税役为目的而划户等的时即“量其资产”时,很可能在记地亩数的同时也记其质量高下,郭煌户籍残卷登记土地数目时下面标有的上中下字样即其证。看来,开元二十五年后,虽然改变了地税按户等高下徵收的办法,恢复了计亩而徵的旧制,但已与永徵以前不同了,按土地等级而定税额,已经含有了户等高下的因素,与户等发生了间接联系。

3.户等与徭役兵役

徭役分正役和难役两类,正役即按丁服二十役,《唐律疏义》卷二八称:“丁(役)谓正役。”正役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纳庸代役。以丁为徵纳依据,只据户籍上的老少丁中数,而与该户的资产、户等关系不直接。唐代史书上常有按丁放免庸绢的记载,也证明这一点。

这里有个问题,史书和出土文书上常提到“差科”依户等高下,差科是否包括徭役?就字面意思者,差是差遣,与徭役有关;科是课取,似指赋税。唐人使用差科的概念并不很严格,一般说来有在三种情况:一是泛指赋税徭役,二是单指徭役,三是专指徭役中的色役,后者又或称“临时差科”。《唐大诏令集》卷六九《广德二年南郊德音》说“天下户口,宜委刺吏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作等第差科”,当属第一种情况,即泛指各种税役。如果据此认为徭役依户等高下而派,显属不可靠。据《旧唐书·高季辅传》说“关何之餐,徭役全少;帝京三辅,差科非一;江南江北,弥复优闲。须为差等,均其劳役”。由将差科与徭役对称时不欲重复的原因,及“均其劳役”之语,可知这段话的主题是讲徭役。《通鉴》卷二九记唐宣宗大中九年诏令说,州县差役不均,故当“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每有役事,委(县)令据簿定差”,胡注称宋代按户等高下输差的“差科簿始此”。据王永与先生考证,玄宗天宝十年时已有这种差科簿,〔10〕说明可能自唐前期开始即有按户等高下徵发的一些徭役项目。又,吐鲁番阿斯塔那墓出土的高昌县呈西州都督府的一件过关文牒说某人前往陇右,官府在问明其家第六等户的徭役有人承代后方许动身,〔11〕在计徭役时特地说明其家是第六等户,证明徭役是按户等徵派的。但这些徭役到底包括哪些项目,以及输差的具体规定,尚不清楚。

正役之外的难徭是否按户等差派,史书记载不明确。据郭煌出土的开元年间《水部式》中记载的属於杂徭范围的涣师、守丁、水手等的徵派来看,似与户等有关,如都水监涣师“取白丁及杂色人五等以下户充”,三津守丁也“取白丁并杂色人五等以下户充”,水手取“八等以下户”充任……阿斯塔那墓出土文书中有一件记杂徭时曰“第八 户”,论者认为系第八等户之谓,证明西州的难徭按户等高下差发,补了正史记载的阙漏。

除正役、杂徭之外,还有所谓“色役”,即供各级官衙和官员驱使的仆役,系按户等高下徵派。色役是正役、杂徭和补充,但有其明显特点:它不象正役杂徭那样只由普通民户充任,品官子弟也要负担;它不象杂徭好样被派去开河筑路、营建宫室,只是宫府的仆役,并多以钱代役,称纳“资课”而不称“庸”。色役的名目很多,主要有郡上、胥士、执衣、据钱、门夫、庶仆、士力等,大都按户等高下差发。如《唐会要》卷九三载贞观十一年“置诸司公廨本钱,以天下上户七千人为胥士,视防阁制,而收其课”;《新唐书·李峤传》载神龙时大户作弊,结果使色役徵派时“至无捉驿者,役逮小弱,即破其家”。最直接的证据是被法国人伯希和掠去的敦煌天宝十年的一件差科簿文书残卷,主永与先生前揭文研究认为,卷中人丁按九等分类,色役名目则随各等户下的人名而散乱记之,只能肯定色役名目与户等高下有关系,但看不出具体的排列对应关系。西村元佑也曾对此差科簿所记色役名目按户等排列,也没找出其间的规律。〔11〕据《唐会要》卷六五等处记载看,幕士、供膳等派高等户,俸禄一般取中等以上户,水手取八等以下户。其它色役名目与户等的对应关系还有待於研究。

接下来,看户等与兵役的关系。租庸调时期的兵役为府兵制,主要依据均田制下的受田人丁而徵。结合有关记载看,府兵徵派与资产多少有关,《唐律疏议》卷十六载有“取舍不平”之罪,即指徵兵不按贫富高下。《新唐书·兵志》载太宗置飞骄,屯玄武门要地,规定须“取户二等以上,长六尺,阔状者”为之,即只有一二等户可充此任,是与户等高下有关。在实于签点中,徵发越来越集中於贫下民户,该志又说开元二十三年召弩手时“皆择下户、白丁、宗子、品了,……不足者兼以八等”。谷霁光先生前揭书考察敦煌残卷后认为,府兵签点是依据户等的,“点兵主要集中在第九等户中,第八第七第六等户当兵的很少,第五等和第五等以上的户就根本不在应徵之列。”考虑到均田制下兵农合一的特点,此时的户等制度当在徭役和兵役中同时发挥作用。但史料所限,兵制与丁中老小人口的关系比较明确,而户等与兵役的具体对应关系还不太清楚。

与兵役徵发相关的还有军粮的徵收。《全唐文》卷六五一载军粮要“据户科配”,派军车“令府司排户差遣”,不可避免地利用户等这个现成的工具。同时还有贮军粮于民家的规定,据吐钱番出土的《永淳元年高昌县百姓贮符贴》记载,各等民户良数分别为:上上户每户贮存十五石,上中户十二石,上下户十石,中上户七石。中中户五石,中下户四石,下上户三石,下中户一石五斗,下下户一石。〔13〕该符贴还记载说,按户等高下贮存的粮食,由乡司检量封署,官府还要派员巡检。在内地尚未见有这类规定,估计主要是边远地区的贮粮办法。

4.户等与蠲免赈贷

每逢遭罹天灾人祸之际,官府常减免部分税役;灾荒严重之际,又赈济生活贷放钱粮借百姓度灾。蠲免赈贷有时候对全体民户,在灾精不太严重时,只蠲免或赈贷部分民户,主要是中下民户,这就需要借用户等制度。如《新唐书·玄宗纪》载开元十一年令“太原府给复一年,下户三年”(《册府元龟》卷四九○记此令同曰“九等户给复二年”);二十二年令“免关内、河内八等以下户田不满百亩者今年租”;二十六年“免京畿下户今年岁租之半”;《全唐文》卷二四五载玄宗令所在旱涝之地赈贷,“下户给之,高户贷之”……这类记载在本纪、列传、食货志及类书中极多,内容相似且意思明确,不多胪列。

5.户等舆州县级别

隋初开皇四年分郡县为上、中、中下和下共四等。唐代州的级别比较繁琐,有四辅、六望雄、十望、十紧及上中下诸级别,而县一直分七等或八等。州县级划分虽然也以地理位置的重要与否而定,但多数州县都是以人丁户数为准,如《全唐文》卷四记德宗所说:“量户口之众寡,定都邑之等差。”一般按户口数划州的等级标准为:上州四万户以上,中州两万五千户以上,下州两万户以下。县的级别为:望县四千户以上,紧县三千户以上,上县二千户以上,中县一千户以上,中下县不满千户,下县五百户以下,或千户以下为下县。州县级别划分依据户口多少原西,在于以此规划徵派赋役,如《唐会等》卷六九载会昌四年十一月敕令各州倒“视管内,据说钱数定等第”及官员数额与俸级别。由按户口数、特别是户税钱额划分可知,是据王公以下的全体民户作为划分州县级别的凭依的。实际上,以户口数或户税额划分州县级别与划分民户户等一样,是从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来把一州一县视为一“户”来规划的结果;易言之,州县级别是户等制精神在行政区划编制中的财政意义上的体现。

除上述五个方面外,户等制还有其它方面的作用,如排定运送租税的距离,决定逃户的归属,都要依据户等,据《唐会要》卷八五等李峤上书请对浮寄客户“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还有户等的临时划分和使用,如《通典》卷十载大历六年二月将酒户“量定三等,逐月税钱”。甚至贪污吏的私自聚敛也借助户等,张鷟《朝野佥载》卷三记深州刺史殷崇简“到任, 令里正括上户每取两人,下户取一。……处分每客索绢一匹,约一月之内得绢三十车”等等。

二、唐后期及五代(两税法下)的户等。

唐德宗建中元年,杨炎上书倡行两税法,取代了已不合时宜的租庸调刺及其它辅助税目。两税法的基本原则“以贫富为差”,与资产的关系更密切了,与户等的关系也更为密切了。但由於唐中叶以降王室日衰,及至五代十国战乱,户籍户等也随之渐越混乱,并在这个混乱之中孕育出了户等制度发展的趋势。

(一)两税法与户等制

《唐会要》卷八三载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贪富为差”,即依照实有资产约定两税。这样,两税之下由於户税成了赋税制的主体内容,户等制也随之由原来作用於辅助税役项目转到税税役主体上来了。据诸书记载,两税法条文中与户等制有关的主要内容有:

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均率作年支两税:

请令黜陡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是徵数及人户土客,约丁产,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

请黜陡使观风俗,仍与观察使、刺史计人产等级为两税……这里记载的两税额徵依据是丁产的等第、等级,《旧唐书》本傅也记杨炎说,他所倡行的两税法是因为看到当时“田亩转换,非旧额矣;贪富升降,非旧第矣”,原来的税制已不适用,原来的旧第(户等)也是混乱。但从根本上看,弃租庸调而与两税法并不是户等混乱所致,税制变化和户等混乱都是“田亩转换”即贪富分化所造成的。新的税制同样需要、甚至更需要编排户等,以之作为徵派工具。

两税法时期户等编排时间仍是三年一定,《唐会要》卷八五载德宗贞元四年(颁行两税法后第八年)正月敕文说:“天下两税更审定等第仍加三年一校,以为常式”;《唐大诏令集》卷十七也记宪宗元和二年正月启令再申“贞元四年之制,已及三年一定”;是仍与唐前期租庸调下的规定相同。

划分户等的凭依,此时则有了重大变化,即不再依据资产一项,而是“约丁产”定等第,明确规定要接资产和人丁两项为据划分户等。这个变化是户等制臻於完善和成熟的标志,因为,严格说来,在单独徐为徵派税役的依据时,可以直接按资产多少而徵派,划分户等的必要性并不太大,只有在同时以人丁和资产两项作为徵派依据时,不同类的两项难以直接比较高下,只能把两项结合起来,大致划分几个等级。易言之,人丁介入了户等划分,户等划分的必要性增加了,也必然因之而规定得更加完善,使户等制臻於成熟了。

这裹会产生一个问题,两税法以后税役变化的趋势之一,是资产作用的增大,人丁因素的减少,为何户等划分却与此呈相反的趋势呢?这主要与徭役制变化有关,唐中叶以前,无论亲身应役或纳庸代役,都以人丁为计算单位,且徭役都是单独的一项制度;两税法颁行后,徭役完全并入两税,从制度本身来看已不存在独立的徭役制了。这样,徭役的徵派依据——人丁,也就随着徭役的被合并而转移到了两税之中,从而使户等的划分也要考虑人丁因素了。到宋代,徭役服从两税中脱出,但已不能象以前那样完全依据人丁徵派,而是依据丁产两项,因而宋代户等的作用重心使转移到了徭役(取役差役)方面。

两税法中丁产的内客即划户等的依据中,丁比较明确,仍按均田制时期男女二十一为丁,六丁为老的规定掌管。关於资产,与前期也大致相同,陆鸷《奏议》说是:“有藏於襟怀囊箧物虽贵而人莫能窥;有积於场圃囷仓,值虽轻而人以为富;有流通蕃息之货,数虽寡百计日收赢;有庐舍器用之资,介虽高而始岁无利”。可知定户等的资产仍与以前一样有四大类:土地粮草——所谓积於场仓之物,居舍用具——所谓庐舍器用之资,钱币财货——所谓藏於襟怀、流通蕃息之货,牛羊奴婢之类,等等,质而言之,盖含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这些种类繁多,质量不一的资产的在评估定户时,都要计值所折价,然后以各户的总价值比较高下,陆鸷《奏议》所说诸种物产“一概计估算缗”,《册府元龟》卷五一○载贞元十年时规定徵税时“以见在户家钱为定”,以及诸如家对钱、纽计家货之语即其证。

接下来,看一下两税法时期户等制度的作用范围。前面说过,唐中叶以前户等制与租庸调的关系不太密切,而主要与户税等辅助税役项目有关。这是因为,均田制时代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均田”,保证小农的二三十亩地,故依据均田制而定的租调额,按受田人丁徵收即可,没必要藉助户等;均田制制崩溃后,再没有了“均”的保证,贪富分化进一步加剧,只能舍弃捷径,按实际丁产数划分等第,徵收不同的税额,户等的作用也要就发挥到赋税制的主体——两税法——上了。

那么,两税是如何接户等徵收的呢?说明这个问题,首先应搞清楚“两税”的含义。史学界对两税是指夏秋两徵,还是指地税户税两种,有不同看法。据记载看主要是后者。两税令文中“据旧徵税数”定等第钱数者指户税,以钱缴纳;“应徵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表苗地额均税”者指地税,以根缴纳,“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是户税徵收的原则;“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则是地税的徵收方式。两税法是由唐前期的地税户税融合租庸调而生成的。因此,户等的作用也仍然分别体现在地税和户税的徵收上。

地税主要按田亩收粮食。所谓“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是把颁行两税法前一年全国在册地亩数和相应的地税额(自开元二十五年后税按亩计徵,见前)作为基数,往各州县摊派,以后无论按旧额,“今京畿之风,每田一亩,官税五升”;元稹在《同州奏均田》中说每亩“税粟九升五合,草四分”,表明各地标准不一。据陆鸷说,徵地税要“量土地之沃瘠”,即仍按唐前期划分土地等级的方法有差别地徵收,这也可能是数额标准不同的原因之一。尽管唐前期地税曾一度接户徵派,不能排除两税法时期也有类似方法,但尚未见有两税法下地税按户等高下徵收的具体记载。看来,此时地税与户等的关系仍不太密切。

户税则主要按户等纳钱。通观诸书所载税法令文,字句虽略有不同,但讲到定户等第时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与民户相连,诸如“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据旧徵数人户土客,定等第”……并且是在讲户税时才提及民户和户等之事。加之唐前期户税一直按户等徵收,可知两税法后户等仍主要与户税联在一起。由于此时户税已是税制的主体内容,不再象唐中叶以前的那样只是辅助税目,故不再象以前那样简单地划定各等民户岁纳钱若干文而是要“据旧徵数”而定,要“约旧配额”,如陆鸷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所说,与地税一样“各取大历中一年科一谷数量多者,便为两税定额”,即先有一个定额(最低限额),再分摊到各地,由州县“约丁产,定等第”来决定各等钱数额,即各等民户各纳钱多少要由各州县根据具体民政部而定。由於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官吏趁机加税中饱,使本来不均齐的户税额差更大。陆贽因此在《奏议》中提出一个建议:“假如一州之中所税旧有定额,几管几许百姓,复作几等差科,每等有若干人户,每户出若干税物,各令条举都数,年别一申使司,使司详覆有凭,然后录报户部。若当管之内人才阜殷,所以税额有余,任其据户均减,率计减数多少以为考课等差。”陆贽建议的原题目是《论长吏以增户加税辟田为课绩》,讲以增税为课绩易导致重敛的弊端,故主张在人部阜殷地区在不减少当地旧有总额的前提下,也应“计减数多少以为考课等差”。而前面讲的一段话不象是(至少不全是)陆贽的新建议,而是为了说明为什么在一定时候每户税额相对减少也应作为政绩奖励地方官的原因。顺便申说的两税的徵派方法却正反映出当时两税法下的户税是按户等高下决定“每户出若干税物”的。

徵户税时,各等户所纳钱数因时因地而异, 一般由州县调配决定,如前所述。《全唐文》卷六○六载敬宗时和州“户万八千有奇,税钱十六万贯”,每户平均7.2贯; 《文苑英华》卷五八载武宗时黄州“户不满二万,税钱才有三万贯”,每户平均1.5贯; 同卷载宣宗时杭州有户十万,“税钱五十万贯”,每户平均5贯。 按照《通典》中杜佑所说以八、九等最多,平均数以八、九等户计,则为每户1.5—7.2贯不等。在各地税额悬殊不大时,可由地方官在所辖范围之内调配,如《唐会要》卷八四载太和二年兴元府府尹王涯奏:“与元府南府两税钱额素高,每年徵科,例多是欠。今请於管内四州均摊,代纳二千五百贯文,配蓬州七百五十贯,集州七百五十贯,通州五百贯。”由以钱贯而计,知所言主要为户税。各等民户的税额虽以钱计,在宝祭徵收中也常折绢帛等物,几经折变例皆加重下户负担,历代相同,不再多说。

除户税之外,兴唐前期一样,户等也作用到财政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其它方面。《册府元龟》卷五○二载太和九年常平义仓赈水灾民户,“先掳贫下户及鳏寡孤独不济者,便开仓,准原敕作等第”。由等第、赈贫之语可知,是上等户贷,以后须偿还;下等户赈,无须偿学。还有,按户等高下决定输送税物的远近,《全唐文》卷八二载宣宗时针对权要势豪之户留当地输纳,而仓贫之人输送他州的情况,令“从今后须令有车牛豪富人户送太仓及州府输纳,其留县并先饶贫下不济户”,所谓有车牛的豪富人户、贫下不济户,是户等的概括的通俗说法。两税法颁行不久复出现了徭役,《全唐文》卷七五五载,时李元方“出为池州刺史,始至,创造簿籍,民被徭役者,科品高下,鳞次比比,一在我手。至当役役之,其未及者吏不得弄”。以及按户税钱数定州系等等,《唐会要》卷六九载会昌四年令按州系大小定员数时,先“於管内掳税钱额定等第”;同年五月中书门下奏请各州系“约户税多少,量减佐官”。虽不是直接掳户等而定,以户税作为统计户数的简捷方法时已含户等因素在内。

坊郭户等在两税法颁行后仍然存在并发挥作着用。《册府元龟》卷五○四载穆宗长废作年二月令邑“始定店户等第,令其纳榷”;《全唐文》卷七五载文宗太和八年有同样内容的令文。所言“始”当系开始整顿,不是创行,因为唐前期已有坊郭户等第;但由反复言“始”,似可看出唐代坊郭户等一直没有统一定制,多是临时为之。

(二)唐末五代户等制度的变化趋势

两税法时期户等制度的作用较前重要了,主要是就制度规定本身而言;但其作用的发挥必须有一个前提:户等制度能保证及时调整。此有关记载看,这一点并没有做到,相反,自两税法产生之后,长期不覆查资产,不调整户等了。两税法颁行此第八年即元年四年朝廷重申要继续番定等第,“三年一定,以为常式”。所以要重申,透露出不按时定户的事实。《唐会要》卷八五载元和六年衡州刺史吕温说,当地已有“二十余年都不定户”,二十余年,正是实行两税法以来的一段时间,又过了八年,《文苑英华》卷四二二《元和十四年上尊号敕》中曰:“比来州系多不定户,贫富变易,遂成不均。前后制敕,频有处分,如闻长吏,不尽遵行。宜委观察使与刺史、系令商量,三年一定,必使均平。“紧接着穆宗继位后,再次下令整节,《唐会要》卷八五载“自今已后,宜准倒三年一定两税,无论土户客户,但据资产为差”……这样三令五申,一方面说明两税法离不开户等制,同时也说明当时户等制已普遍不能按时整饬了。后来,掳《旧唐书·敬宗纪》载曾下令“今后户帐田亩,五年一定税”,户帐当含户税,亦即五年才有一整编户等。拉长了定户周期,是对户等制混乱状况的默认。实际上五年也难以遵行,如张泽咸先生所指出的,〔14〕,敬宗以后实际已不再定户等了。

户等制混乱和不能如期调整的原因,首先是唐中叶以降内轻外重,中央无力驾驭地方割掳势力造成的,《唐会要》卷八四载元和二年李吉甫编《元和国计簿》十卷,统计天下凡四十八道,二百九十三州府,共定户二百四十四万二百五十四,但附注说有十五道七十州“并不申户数”,占继数三分之一,且集中在关中、河北、山东等割掳势力强盛之处。《通鉴》卷二二三也记载这一带的制度使自两税法颁行前后既已“自署文武将吏,不供贡赋”,贡赋户口不上朝廷,强占人丁财富壮大地方实力,当然也就不再按朝廷编番户等了。

另一方面,户等制不能如期调整,还有更深层的原因。在两税法“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原则下,资产多则税多,资产少则税少,只要按规定登记资产,缴纳两税,无论占地多少官府都不干预,土地并实际上已经没有了限制,使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剧了。加之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变化,在唐宋之际(唐中叶以降)形成一个大动荡时期,形成一个重要的转折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此时发生明显变化的实质原因,就在於唐宋之际社会等级结构发生了变化,进行着自春秋战国以来的又一次新的排列组合,这种排列组合在财政税收方面也引起了连琐反应,具体到户等制度,旧有的将全体民户一并划为九等的方法已经不适用了,渐渐地形成了新方式,即首先以资产有无划分主客户,再按资产的多寡将主户划等,到北宋初年便形成了著名的主户五等户制度。我已专文对唐末五代至宋初的这个变化过程作过探讨〔15〕这裹不再重复,只补充一句:唐末五代时期户等制度的混乱也是这一转变过程中的必然现象。

混乱的同时也出现了衰落迹象。诸史书对这个时期的户等记载极少,且都有着明显的时期为某事而编排的痕迹,而不象是常制。从另外一些资料看,户等的作用已很少与税役发生关系,而主要用於赈济了,如《旧五代史·梁太祖纪》载开平四年滑宋辉毫诸州水灾,“令本州分等级赈贷”……在唐朝常以户等为工具而徵发的役目如兵役,据《新五代史》史弘肇传、刘景岩传,《旧五代史》唐末帝纪、马令《南唐书》卷三及《长编》卷一七○和一七一等处的追为看,在五代十国时期则大都直接以人丁或资产数目来徵派,而不惜助于户等制了。至此,户等制的作用大大减弱了。《旧五代史·郑受益传》载后晋天福七年郑上书宰相:“京兆户籍登耗,尽力虚实,某借之矣。品而定之,可使平允”,也反映出实际上已不存在“品而定之”的制度,民户负担也难以平允了。但这多半是战乱中各割掳势力以徵战为急务,且都立国时间短暂,只重视刮而故不上整节户等制度为所造成的,按照户等制度本身的发展规律来看,户等制度的衰落是明朝后期颁行一条鞭法以后的事情,〔16〕此时尚不该出现如此衰落的现象。

注释:

〔1〕《1973年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群发掘简报》, 载《文物》1975年7期。

〔2〕宋家钰先生《唐代手实初探》, 载中国社科院历史所《魏晋 隋唐史论集》。第一辑。

〔3〕杨际平先生《唐代户等与田产》对此有详论, 载《历史研究》1985年3期。

〔4〕西村元佑《中国经济史》第三编第二章第五节, 同朋株式会社1977年版。

〔5〕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研究》中课本第186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

〔6〕谷霁光先生《府兵制度考释》第228页, 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7〕租庸调与地丁的关系很复难, 具体考述可参习作《唐代庸制刍论》,载《思想战乱》1986年3期; 《均田制与租庸调关系的辩析》,载《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1年2期。

〔8〕山本达郎《敦煌发现计帐式文书研究》, 载《东洋学报》第37卷2期。并参西村佑《中国经济史研究》,第四编所述。

〔9〕韩国磐先生《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第18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10〕王永舆先生《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释》, 载《历史研究》1957年12期。

〔11〕王仲燮先生《试释吐鲁番出土的几件有关过所的唐代文书》,载《文载》1975年7期。

〔12〕西村元佑《中国经济史研究》第三编第二章。

〔13〕转自张弓先生《唐代仓廪制度初探》第163页, 中华书局1986年版。

〔14〕张释咸先生《唐五代赋役史草》143赠,中华书局1986 年版。

〔15〕习作《唐宋元时期户等制度的变化过程》,载《社会科学战乱》1991年3期。

〔16〕习作《明朝的户等制度及其变化》, 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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