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寻租与保护价收购粮食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粮食论文,产权论文,寻租论文,保护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由于近年来我国粮食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导致了粮食价格的普遍下跌。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中央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由中央拨出专款在全国许多地区按保护价格敞开收购农民粮食。笔者观察到,在按保护价格敞开收购农民粮食的过程中,许多地区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笔者认为这一现象损害了农民和国家的利益,与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目的相违背。本文试就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保护价收购粮食过程中的寻租现象
在许多地区,由于粮食连年丰收,粮食的市场价格很低。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国家财政拿出专门资金,按高出市场价格10%左右的保护价收购粮食。按理说,既然国家收购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那么农民应该积极地将粮食卖给国家。但事实却是,农民都是先将粮食卖给粮食贩子,然后由粮食贩子再将粮食按保护价卖给国家。粮食贩子支付给农民的价格要比国家的保护价低5%左右。那么农民为什么没有自己去卖粮而是将粮食卖给粮食贩子接受较低价格呢?笔者认为,这是粮食收购人员利用国家赋予的确定粮食质量等级的权利,迫使农民放弃自己交纳粮食这一产权,并和粮食贩子联合进行的寻租行为。而这种寻租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粮食收购过程中产权配置的错位及缺乏约束。
寻租及产权的含义。寻租的概念由克鲁格于1974年提出,在关于寻租理论的各种文献中,寻租有多种定义。布坎南把寻租定义为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他还把寻租描述为人们在某种制度环境下的行为,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他们所做的使价值最大化的努力所产生的不是社会剩余而是社会浪费。拖理逊将寻租定义为为了争夺人为的财富转移而浪费资源的活动。综合各种定义,可以看出寻租活动的三个特点:第一,它是一种寻求既得利益的非生产性活动;第二,这种活动的后果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不是社会财富的增加;第三,这种活动与政府的管制或垄断有关,或者说它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产生的。
根据巴泽尔的观点,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注: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第2页,1997.)。这里要说明的是,收益权的含义不仅包括了能够取得收入的权利,而且还包括使收益能够更好实现的其他相关权利。由于产权能为它的所有者带来利益,所以每个人都会有努力获取尽可能多的产权的动机。因此巴泽尔又认为人们对资产的权利(包括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注: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第2页,1997.)。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世界中,只要产权能清晰界定,无论产权最初界定给谁,都不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现实中交易成本的大量存在使得产权永远不可能得到清晰界定,再考虑到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的寻租行为,因此产权的初始界定就很容易对资源的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二、寻租现象产生的原因
寻租活动是设租人和寻租人之间在特定的产权制度环境下一种合作博弈关系。其成功的前提是租金的存在。因此,对寻租产生原因的分析必须从相应的制度环境、设租人、寻租人及租金的承担者多个角度进行。
1.产权界定的错位造成了租金的存在
在农民卖粮食时,粮食归农民所有,从表面上看,农民似乎拥有对粮食的所有产权。其实不然,对于粮食的产权,既包括拥有它的权利,也包括如何使用它的权利(即有谁交纳粮食)和确定粮食质量的权利,笔者认为后两项权利是收益权能够有效实现的重要前提条件,它们对保护农民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尽管从客观上说粮食自收获后其质量就已经定形,不会再有什么变化。但交易中的定价质量却是人为测定的结果。由于测量工具的精确程度、测量方法甚至自然环境和测量人员的认真程度都会影响测量结果,从而使得小麦的质量成为一个具有多变性的属性。此属性的变化对征收人员的利益影响不大,主要由农民承担了更高变化性的影响,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确定粮食质量的权利就应该界定给农民。
但在收粮过程中,这一权利却给了收购人员。收购人员是国家的代理人,粮食质量的高低与自身利益无关,同时所有支出均由国家负担。这样就会导致如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利益的不相关性,收购人员失去了通常的购买者主动追求更精确地测量粮食从而按质付价的内在激励;第二,由于没有委托人(国家)对他们的监督,他们会放任自流,不对质量负责,即使在没有寻租行为的情况下,国家的粮食质量也得不到保证;第三,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知道,如果国家支付的价格高于农民实际得到的价格,那么就会有租金存在。因此他们会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为自己谋取利益。只要卖粮者愿意将因更高质量而增加的收益分给他们一部分,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给粮食定高价,他们所要思考的只是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更有利于获取这些租金。上面的分析说明,本应该界定给农民的权利界定给了收购人员,从而给他们带来了潜在的租金。
2.卖粮主体这一产权置于公共领域,交易的一方就存在过分利用这一产权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动机
文中所述这一寻租现象正是收购人员过分利用这一权利的结果。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农民为什么将这一权利置于公共领域而供粮食贩子来寻租呢?经济条件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均衡产权的界定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当测量和监督资产属性的成本超过评估的价值时,这种资产或属性就被置于公共领域。农民放弃自己卖粮的这一权利也正是这种原因。第一,寻求自身利益的激励使收购人员利用本不应该赋予的权利故意压低粮食质量等级,使农民亲自卖粮时的损失严重;同时他们暗示农民一旦由粮食贩子代卖,他们的质量将不会被过分压低,从而相对于自己卖粮时的损失减少。这样农民拥有这一权利的成本相对变大。第二,收购方的垄断地位迫使农民放弃这一权利。在竞争性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买方有决定出多高价格的权利,卖方有决定是否成交的权利。买卖双方都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交易双方的意愿均得到了尊重。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由于农民只能选择同国家指定的收购人员进行交易,对于收购人员的压价他们无可奈何,如果有相对更好的选择,他们将会主动放弃这一权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民是在特定的产权制度下选择的一种次优状态,这正是寻租得以发生的制度环境。
3.粮食贩子的存在使得这一寻租活动的交易成本大大减小
由于上面分析的原因,寻租活动的产生成为可能。那么收购人员为什么选择了同粮食贩子之间的交易而没有直接同农民进行交易?我们认为,这是因为同粮食贩子进行交易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由于卖粮的农户数量极其庞大,这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甄别问题。第一,无法判断哪些农户愿意进行这种寻租活动,从而不能保证每次谈判都能成功;第二,即使获得了某些农户愿意进行寻租活动的信息,收购人员要同他们一一进行谈判从而确定粮食的价格和租金的分割费用极其高昂;第三,即使谈判暂时成功,一旦事后哪位农户对租金分割不满意,收购人员就面临被揭发的危险。不考虑事后的违约行为,与众多农户进行谈判已足以暴露他们的行为,风险将会很大。
但粮食贩子的存在使这一交易成本大大降低。第一,粮食贩子的有限数量使得谈判的对象大为减少,解决了信息甄别的困难;第二,这些粮食贩子皆是有目的而来,并且熟悉粮食市场的利润情况,更容易就价格和租金分配达成协议;第三,粮食贩子多为收购人员的“关系户”,其特殊身份能够大大降低事后的违约风险;第四,由于农民要卖的粮食数量巨大,租金的规模相应也很大,只要租金的分割较为合理,双方都能获得很大收益,这也大大降低了交易之后的风险。
4.作为经济人的征收人员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寻租行为最终发生
对于作为设租者的征收人员的行为分析可以利用寻租理论的有关模型。个体一旦拥有权利就可以带来一种利益和好处,我们称其为权力效用。权利效用包括权人使用权利而产生的对委托人的“好处”和对权人自身的“好处”,分别称为“权利利他效用”U1和“权力利己效用”U2。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些固有因素构成U2膨胀的条件。U2的膨胀是权人直接获得职薪以外的最终产品和货币的超额收入。职薪是政府给权人的服务报酬,其带来的权利利己效用为U3。通过对权人自身条件和社会条件不同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各种情况下都会存在U1+U2-U3>0的结果,这一结果被称为“权人剩余”。“权人剩余”的存在表明权人在使用权利的过程中存在被诱发产生更大的“权人剩余”冲动的条件。“权人剩余”的扩张变为行动时,在利已偏好的作用下,权人将会努力增大U2。在通常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对U2的追求将会造成U1的下降。因此委托人都常采取两种方式保证U1足够大。其一是提供高薪,使“权人剩余”不复存在,即U1+U2-U3<0。其含义是,高薪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代理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降低了其寻租的内在动力;同时高薪也增加权人寻租的机会成本,使得他们对成本和收益进行认真比较。其二是实施各种监督以保证代理人对委托人利益的一定程度的追求,否则就对其实施惩罚。
在按保护价格敞开收购农民粮食过程中上述降低收购人员的寻租行为的措施都不存在。因为获取的工资是固定的,“权人剩余”的增加就表现在U2的增大上。收购人员是否寻租决定于其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如前所述,租金的规模相当可观,而寻租的成本是与所受的约束相关的。应该说利益受损的各方都应对征收人员进行监督,但现实中这种监督为什么不存在?第一,信息的不完全性使农民无法监督。如前所述,粮食质量的确定与多种因素有关,加之测量过程的不透明性,农民不能确定责任到底在谁,很多情况下他们甚至根本无法确定测量是否准确。即使他们知道某些征收人员故意压低粮食质量等级,他们也无处求助。因此也就不可能实施监督。第二,作为委托人的国家是虚置的,没有最终的所有人实施监督。那么粮食部门的主管领导为什么没有对这种活动进行监督?因为这是集体寻租,而且这种寻租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国家并未规定农民必须自己卖粮食。由于利益受损的双方都无法积极地进行监督,这种寻租活动也就必然会出现。
三、寻租的社会成本分析
寻租活动的结果就是资源的浪费。从静态的角度看,寻租使社会资源在非生产性领域浪费掉了,减少了社会的福利;从动态角度看,大量的持续寻租行为大大制约和延缓了一国的经济发展。如果在非生产性领域寻租的收益率大于生产领域的寻求利润活动,那么就容易形成寻租社会(注:卢现祥,《寻租经济学导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36页,1994.)。关于寻租的社会成本的模型分析的结果有哈伯格三角及塔洛克方块等。由于农业税征收活动的特殊性,寻租的结果也有特殊性,分别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寻租活动给农民和国家带来的收入损失
如图1.Q[,0]为某农户交纳的粮食数量,P[,0]为粮食的合意质量所对应的价格,P[,1]为国家实际支付的价格,P[,2]为农民获得的价格。则P[,0]以上和以下阴影部分分别是国家和农民损失的收入,即征收人员和粮食贩子所获取的租金,因此这是将农民和国家的财富转移到自己手里的一种途径。由于粮食数目极其巨大,这笔租金也相当大。
图1
2.由于寻租活动而使粮食以次充好给国家带来的间接损失
不同等级的粮食有不同的储藏方法,不同的用途,以次充好将会加大国家的仓储、保管、晒晾成本;同时,将低质量的粮食用于食品加工等用途将对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3.用于寻租活动的支出
寻租活动自身也是有成本的,包括用于疏通关系的支出、降低风险的费用等。
4.寻租活动的其他损失
从机会成本的角度考虑,寻租活动带来的损失还包括寻租支出、寻金及因粮食以次充好而使国家增加的保管费用等用于生产性领域所能带来的收益。
四、按保护价格收购粮食的建议
笔者认为,按保护价格敞开收购农民粮食是一件复杂的且涉及到政府、征收人员、农民之间利益分配的事件。粮食本身具有多重属性,因而相对于不同属性就有不同的产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个人将会对各种产权边界进行调整,直到其净收益为零。粮食收购过程中所出现的这一寻租现象也正是利益主体对失去监督的产权进行过分调整的结果。因此,在按保护价格敞开收购农民粮食的过程中,国家不仅应对粮食价格做出规定,而且还应对与粮食相关的各种产权进行合理配置和适当限制,以防止产权配置不当而对农民和国家带来损失。针对这一现象,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将确定粮食质量的产权配置给农民
前面关于原因的分析说明,这一权利的错误配置是寻租行为产生的关键,是创租的前提,它给国家和农民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有人认为,既然收购人员作为国家的代理人来收粮,自然就应有确定粮食质量的权利。其实不然,这种做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的假定前提是征收人员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不会采取“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但事实却与此相反。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粮食质量的确定直接影响农民的利益,因此这一权利就应配置给农民。
第一,一旦农民掌握了这一权利,他们就会提供更好的粮食,追求对粮食质量更精确的测量,因为他们现在知道这样做的收益完全由他们获得。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也将因此收到更好的粮食,质量分类更精确的粮食也将大大降低了保管仓储成本。可谓是真正的“双赢”。第二,这一做法是完全可行的。粮食质量测定的步骤很简单,只要稍做模仿即可以学会,事实上很多农民由于多年的交粮早已学会了这些操作。有人可能担心,将这一权利界定给农民会导致农民进行寻租,即故意提高粮食的质量等级。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只要有收购人员的监督,测量工具精确化,测量程序透明化,测得的结果就应是双方都满意的,因为由收购人员按同样步骤测定的结果并不会比这更精确。一旦出现个别农民故意提高粮食质量等级的行为,收购人员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拒绝收购其粮食。第三,这一做法会大大降低收购过程中的人力成本。在现在的收购中,由于需要收购人员去测定每一农户的粮食,因此需要大量的收购人员,也无法区分每个人员的责任。因此,对他们的监督无法有效实施。一旦由农民来测定粮食质量等级,就可以采取流水线作业,进行明确分工。只要有少数收购人员对每一道程序进行监督和负责即可。这样既便于对他们的监督,确保收购人员履行职责,又可节省人力成本。
2.从法律上禁止粮食贩子的寻租行为,确保农民成为惟一的卖粮主体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由于现实世界中交易成本的存在,完全自由的产权可能无法导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国家对产权的适当限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正是粮食收购人员认识到卖粮主体这一权利的潜在价值,才有了迫使农民将这一权利放置于公共领域的行为,寻租行为得以最终产生。只要法律禁止粮食贩子代卖粮食,收购人员就不会过分利用确定粮食质量的权利,因为同每一农户进行谈判而获取职位租金的交易成本无限大。同时这一做法也是在第一种做法无法实施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有人认为,正是粮食贩子的存在,使得粮食流通市场能够高效运转,这也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应当加强的地方。他们认为对于粮食贩子的行为不仅不应该限制,反而应大力提倡。笔者承认,粮食贩子的存在对于粮食流通市场的活跃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粮食贩子的作用应该体现在正常的粮食流通市场上。在目前粮食供给大于需求从而导致粮食价格普遍下跌的情况下,国家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和维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国家支付的价格明显高出市场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粮食贩子的行为加以限制,那么粮食贩子将会进行寻租,从而使得国家补贴农民的收入转移到少数粮食贩子手中。
3.使粮食质量测定工具标准化,测定程序透明化
正是因为粮食质量测定结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从而掩盖了收购人员过分利用产权边界的现象;而程序的不透明化也使农民无法确定征收人员是否采取了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工具标准化、程序透明化将有利于准确测定质量,从而减少对农民和国家的损失。
4.加强舆论监督
我们看到,由于收购人员的权利失去了监督,他们才过分的利用某些权利;新闻媒体的监督失效,也是这一寻租关系公开化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