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咨询服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咨询服务论文,过程中论文,知识产权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传播的日益广泛,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包括图书馆在内的信息服务机构的重视。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怎样在尊重和保护知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追求文献信息传播的社会效益,成为新时期图书馆追求核心价值实现的关键所在。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网络咨询服务所面临的知识产权环境,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并就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提出建议。
1 网络咨询服务面临的知识产权环境
参考咨询服务作为图书馆各项服务中知识、智力含量最高,最能实现信息价值增值的服务方式之一,其实质是知识、信息、经验、方法与策略等智力成果的收集、整理、加工与提供应用。在这些环节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复制问题、演绎权和汇编权问题等等。这些可能损害权利人利益、公共利益或图书馆利益的知识产权风险,是图书馆参考咨询工作中不得不认真应对的问题。
而新时期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则面临更加复杂而严峻的知识产权环境。一方面,网络参考咨询是基于Internet的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其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伴随着大量系统知识或零散知识的即时交流与传播。这些知识不再局限于图书馆的现有馆藏资源,而是扩展到整个网络空间的所有可能存在的有用信息。如何去界定这些知识或信息的知识产权状态,如何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地使用它们为用户的信息需求服务,引人深思。此外,在图书馆保护知识产权成本增加的情况下,能否对咨询成果收取相应的知识产权费用,怎样收、收多少、这种收费会不会引发新的知识产权纠纷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目前也都难以定论。
另一方面,随着侵权案件的不断涌出,我国立法部门对由网络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关注,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相应保护措施。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加入著作权人权利范围。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又再次出击,联合签发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并于5月30日起实施。而更具法律效力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望于2006年正式出台[1]。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的起草者明确将数字图书馆作为网络信息的内容提供者之一来予以规范。这都提醒图书馆网络参考服务要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必须有意识地加强服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信息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图书馆网络咨询服务务必要清楚地认识到自身所处的知识产权环境,积极主动地采取对策,以确保新的历史时期图书馆的参考咨询服务能在健康的法制环境下,将信息资源优势和信息服务特色发挥得更加充分而合理。
2 网络咨询服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网络咨询服务从问题的接收、选择,到答案的组织、发送以及跟踪的服务流程中,无不涉及到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只有对这些相应的知识产权问题给予清晰的界定和必要的规避,才能保证网络咨询服务的顺利有效开展。
2.1 问题接收和选择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在网络咨询服务中,问题是以电子邮件、WEB表单、网上交谈等电子形式接收的,并通过人工或自动控制方式对获得的问题进行选择、分配[2]。在整个过程中,有可能因为与用户沟通不够,无法了解其真正的信息需求及服务要求,从而带来某些不必要的知识产权风险。为避免可能引发的侵权行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声明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知识产权立场。为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在接收和选择问题时要事先告知用户有关图书馆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立场以及相关的规定或原则,明确彼此的知识产权责任。通过与用户充分交流或采取在网页上发布声明等形式,使用户清楚地知道图书馆网络咨询服务所接收问题的范围和提供答案的形式,对可能导致侵权的问题予以拒绝并给予用户合理的解释和真诚的歉意。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制定相关知识产权合同条款等形式,避免造成第三方侵权。
(2)明确用户的信息需求及使用目的。用户利用网络咨询服务的需求和目的直接关系到图书馆网络咨询过程中知识产权风险的产生。为保证图书馆参考咨询工作能够基于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体系进行,在接受和选择问题时必须明确用户需求和使用目的。对于大多数以学习和研究为目的的需求用户,网络咨询应该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原则,并通过许可使用等多方措施,在不违犯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而对于某些出于营利性、商业性目的的用户则应该予以劝阻,并向其阐明图书馆的公益性服务立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应予拒绝,以捍卫图书馆网络咨询服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2 答案组织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答案的组织即答案的查找,是咨询人员按照用户需求,利用自身知识和可获得资源对咨询问题的答案进行收集和整理的过程[2]。在对网络环境下各种可获得信息资源的利用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某些不确定的知识产权风险。
2.2.1 对数字化了的传统印刷型文献信息的使用
馆藏传统印刷型文献信息资源是图书馆参考咨询工作的主要信息源,网络咨询服务必然要求将这些纸质文献数字化并提供网上传递。由于这种数字化转换只改变了作品的表现形式,因而被广泛认为是一种复制行为[3]。图书馆只有在合法复制的基础上合法使用这类资源,才能保证参考咨询服务不会侵犯他人权利。数字化了的传统信息资源包括馆藏纸质文献作品和二、三次文献。其中,除少量不受著作权保护或超过保护期限的文献可以合法自由使用外,大多数馆藏文献都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使用时除了传统的复制权,还必须考虑权利人在网络传播中的权利。虽然目前图书馆网络咨询服务对此类作品的使用基本还在合理使用的保护下,但随着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扩张和网络传播权立法的加强,今后图书馆在利用此类作品进行咨询服务时,必须更多地根据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是否允许使用的态度来决定使用的方式和程度。对于包括大量传统工具书在内的二、三次文献,多是为报道信息目的而制作的,因而应属合理使用的范围,对其数字化和使用一般不会产生侵权,并且图书馆在编排上若有独创性还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2.2 对购买或开发的数字化信息资源产品的使用
信息化时代,图书馆的馆藏水平和服务水平不再由拥有多少资源来决定,而由能使用多少资源来决定。图书馆通过购买或开发的方式获得了数据库、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电子报纸等数字化信息资源产品的使用权,从而大大扩充了馆藏,也为网络咨询服务提供了重要参考信息源。其中,具有馆藏性质的数据库主要有图书馆目录系统、索引系统、国内外期刊数据库、特色库等。现有法律法规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来进行保护[4],而这种保护针对的是数据库的选择和编排方式而不是数据本身。这就为图书馆利用数据库资源来开展网络咨询服务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法律空间。为了在不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基础上更好地为咨询用户服务,必须在数据库工作中遵循知识产权规范。购买数据库时要特别注意合同问题,明确许可使用的数量和范围,规范使用界限,限定双方责任,为网络咨询服务中数据库的使用提供法律依据。自建数据库时要求取材的合法性和编排方式的独创性,这样使用起来才不会产生侵权,还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使用数据库时,要遵守相关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同时要进行版权说明,尽到注意的义务。对于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电子报纸等数字产品,应和传统图书、期刊、报纸一样享有著作权。图书馆要坚持合法购买并注意保护其版权,遵守采购合同规定和版权保护条款,在利用其开展网络咨询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2.3 对网络信息资源的使用
网络咨询服务与传统参考咨询在参考信息源上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对网络信息资源的大量使用。网络信息资源数量庞大、形式多样,目前图书馆网络咨询主要用到的有网络搜索引擎、网络数据库、网络作品以及其它网络信息,如公共信息、DBS信息等。虽然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立法尚未正式颁布,但这并不代表图书馆网络参考服务中可以忽视这方面的内容。搜索引擎为查找咨询答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其的使用至今没有明确的法规可依。但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对结果以截断文档的形式显示并提供链接的做法产生质疑[5],随着搜索范围和程度的不断扩大,这种知识产权风险也日益加大。因而图书馆网络咨询中应对搜索结果的处理予以慎重。而对于网络数据库,主要是各种数据库或工具书的网络版以及网上大型文本库。在使用时应遵守其相关版权说明和使用规定,并保证非商业性的使用目的。对于其中享有独立著作权的部分应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必要时要在提供过程中予以说明。在使用网上普遍出现的网络作品时,若属于公共免费性质或无版权归属的作品则可以自由使用。而对于有明确版权的作品,较好的做法是制作目录、索引或链接等间接方式,为用户提供获取原始信息的线索[3]。但要注意尽量采用链接到地址的表层链接方式,少用或不用链接到网页的深层链接方式,以免引起侵权纠纷。对于其它网络信息,如公共信息、BBS、博客信息等。若无版权声明,可以为图书馆网络咨询所使用,但不能侵犯他人的相关精神权利。另外,很大部分的信息在网上都能找到免费形式,图书馆在实际的答案查找中,应在不影响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挖掘并优先使用网上的免费资源,避开某些版权问题。
2.3 答案提交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针对咨询问题,查找和组织完答案后,要根据用户需求,将最适合的答案以最适合的形式发送给用户。而不同的答案内容与形式可能产生的咨询效果和知识产权风险也是不同的。
(1)提供具体文献信息。网络咨询中很大部分的咨询问题都要求提供数值、术语等具体答案。在发送时只要答案内容和查找过程不涉及他人版权且用户不用作商业目的,图书馆网络咨询服务完全可以为用户提供完整正确的信息。而一旦答案本身或查找过程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则应在发送答案时去除或注明有版权限制的部分,并对相关版权情况予以说明。
(2)提供文献信息线索。针对较为大型或有特定需求的咨询问题,可以通过目录索引或表层链接等指引信息源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所需文献信息的线索。这种为报道文献信息而正当制作了的目录索引及表层链接,一般不会涉及侵权问题。因而对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答案内容也最好采用此种方式予以发送。
(3)提供原始文献信息。用户的咨询问题有不少是要求提供原始文献信息。图书馆网络咨询应重视由这种发送方式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对无版权保护的数字文献和网络资源可以自由完整地提供全文。而对于有版权限制的馆藏资源和网络资源等,则应根据著作权人的态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能否以原始文献的形式发送,避免图书馆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4)提供加工文献信息。随着网络咨询服务的深入,日益增多的咨询问题要求提供文摘、综述、报告、资料汇编、信息刊物等需要加工的文献信息。在组织和发送这类答案时,一要注意避免编辑过程中因使用他人作品不当而造成侵权,二要注意对创造性的劳动成果进行著作权保护。
2.4 跟踪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跟踪即根据提问信息来监控问题的处理进展并把咨询答案予以存档[2],此环节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存在于对问题处理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总体监控,和对网络咨询平台及网络咨询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1)对问题处理中的知识产权监控。咨询问题从接受、选择再到组织、发送存在各种知识产权风险。图书馆网络咨询有必要在跟踪过程中引入一整套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对整个网络咨询过程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监控,以从法律上保证图书馆网络咨询服务的顺利开展。
(2)对网上咨询平台及咨询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上咨询平台从研发到投入使用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其在系统规划、功能设计、网页制作等方方面面都体现着图书馆开展网络咨询的理念和方法,并且平台背后包含了大量特定的计算机软件程序,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理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将每个咨询问题汇集、整理、保存形成的FAQ知识库等数据库,是网络咨询开展者的直接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且在组织编排过程中一般都有较大的智力创造成分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从而构成了著作权对数据库实施版权保护的条件。
3 思考与建议
3.1 关注网络知识产权立法,争取图书馆公共利益的权利
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服务机构,代表着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的公共利益。争取这种利益的最大化是图书馆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数字化网络化条件下,文献信息的知识产权问题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也必然面临一系列的变革与完善。在新一轮的分配与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的过程中,图书馆必须深刻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密切关注并适时参与网络知识产权立法,提出图书馆自己的主张,为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争取最大程度的图书馆权利。
3.2 全方位拓展公共利益空间
在财产权扩张而精神权相对缩小的知识产权趋势下,图书馆的“免责”空间受到挑战。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公平获取和利用信息的权利,图书馆网络咨询服务应积极主动地开辟多种途径,全面地拓展公共利益空间。首先,法律上可以通过加强合理使用制度,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建立强制许可制度,争取授权许可制度等手段,来扩大信息资源的可利用范围,使更多公众获益。其次,制度上可以通过完善和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建立图书馆知识产权联盟,在分摊知识产权成本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最后,政策上通过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开发,提高图书馆的信息利用水平和整体知识产权地位。
3.3 尊重且遵守知识产权,依法服务
鉴于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限制,图书馆对知识产权所应持有的态度也有争议。有尊重但不遵守之说,也有遵守但不尊重之说[1]。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图书馆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原则,既要尊重也要遵守。因为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图书馆赖以生存的信息资源的存在。所以尊重知识产权应是每一个用知识来进行交流的图书馆人最起码的道德。而图书馆业务工作和信息服务中若不遵守知识产权,就会为图书馆带来法律风险,最终影响图书馆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遵守知识产权是图书馆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图书馆网络咨询服务人员应提高认识,尊重并遵守知识产权,做到依法服务。
收稿日期:2006-03-03
标签:图书馆论文; 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论文; 文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