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阳[1]2014年在《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文中指出通过对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价值及定位以及立法现状的论述,详细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两法的差异与关系,得出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双重属性。只有在明确两法关系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把握与分析。较具有代表性的侵犯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利用未注册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商标的隐性反向假冒行为、商标淡化行为,本文将从上述叁种行为为切入点,明确上述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危害,分析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之限制及规制之不足的问题。在最后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商标权保护提出立法建议:应在理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引进一般性条款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活性,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有力威慑,并完善商标隐性反向假冒立法及商标反淡化立法。
陈玉峰[2]2007年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识别性标识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本文综合运用法律文献,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面来分析识别性标识的认定及法律保护问题,在探讨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分析、对比国内外在识别性标识保护方面的法学研究、法律规定与实践,指出我国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我国识别性标识保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以期能对识别性标识保护的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前言部分介绍了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认定及法律保护进行研究的现实意义、作者撰写本文的直接动因以及本文的理论价值。正文部分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知名商品保护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及理论界、实务界的认识和分歧。主要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法律性质、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构成要件方面着手,分析立法及实践中的认识分歧、存在的问题等。第二部分分别介绍了域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立法现状、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第叁部分通过识别性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识别性标识保护的法理价值基础的阐述,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识别性标识保护的一般理论,及作者完善我国相关规定的一点思考。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识别性标识的保护要件、确立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责任与救济方式的补充完善等方面提出了作者的一些看法和建议。通过正文的阐述,本文最后得出结论: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存在被边缘化、被吸收排斥的现象,这对我们正在建设的市场经济和创新国策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识别性标识保护制度。
孔祥俊[3]2018年在《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不正当竞争基本范式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理念、价值、认定方式和标准,大体上可以归结为竞争观、损害观和法益观等"叁观",并通过对于竞争行为进行利益衡量加以实现。这种"3+1"判断模型,即"叁观"加上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利益衡量方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维度。其中,"叁观"是观念支撑,利益衡量是实现路径,"3+1"模型构成了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的独特范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当奉行动态的竞争观、损害中性和法益中性,并采取行为正当主义而非法益保护主义,且对于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采取多因素利益衡量和利益比较。
吴汉东[4]2013年在《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文中认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权利具有本原权利与救济权利之分,但两部法律在功能目标与保护对象方面有相通之处。我国的竞争立法,应采取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规制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的分别模式,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民事立法的衔接和协调。在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可考虑增加侵权行为认定的概括式条款,同时着力解决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邢芳铭[5]2016年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文中研究说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以促进社会进步,是知识产权单行法的重要功能,但由于传统知识产权法自身存在保护的不足,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发挥补充保护的功能。随着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声日高,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讨论日趋热烈,但遗憾的是,由于对一些重要基本的问题的理解的偏差,导致了看似热烈的各种讨论难以形成真正的交锋,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认识上的混淆,给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惑。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容易产生混淆的基本问题正本清源,使讨论能深入下去。本文尝试从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征入手,分析传统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产品保护存在的不足,论证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补充保护功能的必要性,以及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提出解决方案,并借鉴他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实践经验以及相关理论,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笔者从五个部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不足提出问题,并论述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提出本论文研究的方法以及创新、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侧重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进行分析,通过理论分析,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着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各自的关系,以便深入了解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最终通过相关理论知识及探索性研究,提出合理的建议。第叁部分着重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不正当行为进行分析。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中,最显着的是着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的不正当行为,只要深入研究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不正当行为,才能进一步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第四部分主要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缺陷出发进行分析,具体而言,就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商业秘密、商誉以及商业标识的保护现状进行深入探讨。另外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进行分析,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狭窄、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过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缺少一般性条款及法律责任条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对高度权威执法机构的规定,这些方面的不足,导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基于以上问题的探究,本论文提出多方面的改进措施,包括加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连接,进一步合理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要件,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拓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进一步完善同时整合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的分配。希望通过本论文的研究,为相关理论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并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完善和发展。
俞晓辉[6]2007年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在入世浪潮的不断冲击下,再加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一些不法市场竞争主体为了谋求不法的经济利益,想方设法投机取巧,采取侵害其他合法经营主体的办法以达到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目的。在这些不法竞争主体的不法竞争手段中,不法竞争主体利用知识产权法的漏洞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现的尤其突出。本文正是以此为出发点进行论述的。首先,本文简要地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以此让读者对两种法律在大体上有所了解,其中包括这两种法律的含义、内容以及一些相关知识点。同时,我还适当说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也就是这两种法律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之所以对此进行论证是为了使读者在此基础上能够更深入地把握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不同之处,当然也是为下文的论述做好铺垫。其次,本文论述了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部分中分别从着作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技术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商标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叁个方面分别做出论证。本文第叁部分介绍的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及保护。在这部分主要介绍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及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两方面的内容。该部分重要论述的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准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和一般准则的关系四个方面来说明的。本文最后论述的内容是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在这部分,我从六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修改的建议,即改进立法技术,增强现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加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的连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补充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设立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关、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我认为解决我国目前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终办法,也是我写这篇论文的最终目的。
行燕舞[7]2005年在《论反不正当竞争请求权——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文中研究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了反不正当竞争请求权,反不正当竞争请求权以智力成果权利和商业标识等利益为基础。它的基础权利和利益私的属性较弱,公化倾向明显,积极性弱,消极性明显。它与民法上其他请求权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包含了对国家的请求权,反不正当竞争请求权已经走出民法的边缘。确立这种请求权有助于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燕昭乐[8]2006年在《论反不正当竞争范畴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特殊智力成果和信息集群。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已日益明显,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因而已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反不正当竞争”为范畴,阐明了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探讨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规范商业秘密的独特价值和可行性,介绍了有关发达国家及地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概况,并以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粗浅建议。作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是内蕴宽广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为以“反不正当竞争”命名的法,而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包括狭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因此,该范畴下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并不局限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而是有着更广泛的内容。即便我国今后制定了单独的商业秘密法,也依然没有脱离“反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促进科技进步,维系公正、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营建和谐、诚信的商业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且这种作用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私法领域,体现出国家宏观调控、适度干预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念,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因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髓并不矛盾。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看,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具备的“兜底性”、“兼容性”与今后拟制定的商业秘密法所具备的“系统性”、“全面性”也适宜为商业秘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因此,在当代社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规范
陈耿华[9]2018年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在中国竞争法中的角色重塑与功能再造——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文中提出互联网消费者主导经济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互联网的经济特性一方面强化了消费者作为裁判官的角色,而另一方面也必须直面消费者位于互联网竞争生态链最末端的事实。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应局限于一种"反射式"的间接保护,而应当是直接保护甚至是侧重保护。互联网时代消费者的特殊地位也决定其特殊功能。论证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应以保障经营者合法利益为基础,重点关注消费者的整体、长期利益是否受损对行为做出定性。该法中消费者权益的内涵表现为不受误导和欺诈的知情权以及不受技术强迫和间接干扰的选择权。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应止于修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还应明定消费者集体诉权及其具体适用条件。
李楠[10]2011年在《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和经济全球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除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叁项制度——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知识产权提供一种补充的保护,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诞生也就是源于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知识产权依然是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重心所在。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非常密切。本文正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入手,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两者的诸多差异性与相似之处,深入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知识产权进行了论述。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分别对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基本的理论概述,并阐述理清二者关系的意义,说明了单纯以私权形式保护知识财产的有限合理性是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产生和发展的深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财产保护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主要从立法切入点、调整对象、法律特征、保护利益的侧重点、权利保护机制以及立法技术等六个方面深层次论述了这两部法律的不同之处,并对为何产生差异作了深层次的分析并进行了小结。第叁部分从立法目的、指导原则、价值取向、内容、二者在推动创新、促进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六个方面具体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似之处,并对两法的内在关联进行了小结。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与知识产权法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其次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的范围狭窄、无法规范非经营主体从事的针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少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及相应法律责任、未确立高度权威的执法机构等诸多不完善之处进行了分析。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可以借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先进做法,针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如扩大调整的主体范围、确立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加强指导、完善执法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本文在分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差异、相似之处的基础上,虽然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将继续存在,但是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必将日趋密切,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各自的作用,权利人只有综合运用这两项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保护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D]. 张倩阳. 兰州商学院. 2014
[2].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识别性标识的法律规制[D]. 陈玉峰. 安徽大学. 2007
[3]. 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J]. 孔祥俊. 法学家. 2018
[4]. 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 吴汉东. 现代法学. 2013
[5].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D]. 邢芳铭. 吉林财经大学. 2016
[6].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完善[D]. 俞晓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7]. 论反不正当竞争请求权——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J]. 行燕舞.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5
[8]. 论反不正当竞争范畴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D]. 燕昭乐. 西南交通大学. 2006
[9]. 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在中国竞争法中的角色重塑与功能再造——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J]. 陈耿华.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8
[10].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D]. 李楠. 安徽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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