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应该是经商者的黄金原则、无形资产——在大商场消费也需谨慎论文_黄跃先

诚信应该是经商者的黄金原则、无形资产——在大商场消费也需谨慎论文_黄跃先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 西安

【内容摘要】本文用在大商场消费的实例论述大商场也会有欺诈顾客的现象,提醒顾客在大商场消费也需谨慎。

【关键词】诚信 欺骗 消费

宋代哲学家程颐曾说:“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意思是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就不可以在世界上立足,在社会上立足。用孔子的意思解释为人如果没有信用,就没有立足之地。可见诚信有多么重要。南宋哲学家朱熹也说过“信犹五行之土,无定位,无成名,而水金木无不待是以生者”。意思是诚信就像是五行之中的“土”一样,默默无闻,没有浮华的地位,没有显赫的威名,然而五行之中的“水”、“金”、“木”等元素没有不依赖“土”而存在的。阐明了做人做事只有树立诚信,才能生存才能发展的道理。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一种用来评价人的基本尺度,更是经商的一个黄金原则、一种无形资产。但是有些商家鼠目寸光,不遵守诚信这个黄金原则;只顾眼前利益,不看重诚信这种无形资产。无视商业道德,欺诈顾客,牟取非法利益。更甚者,还有商户与商场利用人们追求名牌、轻信大商场信誉的心理,店大欺客,坑害顾客。

今年3月15日“××××龙”商场派专车承载我们一个单位20多人到商场选购建材家具,在导购的引领之下,我们来到了“×××华”实木家具店。店里的家具的确制作精美,材料是金丝乌木,款式也符合我家的装修风格,于是我便支付了1万元订金。由于当天是“3.15”,商场有“付5000返300”的优惠活动,我拿着订货单去商场客服兑换现金,却被客服告知:“此订单为商家所开,并非商场单据,因此不能参加此活动。”我便返回店铺咨询此情况,店员的解释是:“我们给出4.2万的价格已经是活动优惠了,不能参加商场别的活动”。

经过3个月的施工,新房已经装修完毕,我便联系“×××华”商家,商量送货及付余款事宜。商家表示一定尽快送货,请我们耐心等待。可一等就是两周,随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打电话,关机;发微信,不理。虽然是在“××××龙”大商场里买的家具,但我仍是心里忐忑,在网上尝试搜索有关此商场信息,找出了一篇名为“2015陕西家居业总评榜”的信息。这条信息让我大吃一惊,原来早在2015年12月,就有十几位顾客在此店购买家具,而老板不送货并且失联。此篇报道指出了此店资金链出现问题、私收货款、开具其他商场订货单等问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随即,我拿出了订货单进行查看,果然商场地址和盖章也不是“××××龙”商场的信息。于是我立刻赶往“××××龙”商场,发现此店已经在5月16日由于拖欠租金而被商场封店。经过与商场客服沟通得知,此店不仅私收货款、拖延交货,还挂“×××华”品牌销售其它低端品牌家具。据商场统计,现在已经欺骗了数十位顾客,诈骗金额高达几百万元。随后,我与商场客服经理进行了沟通,希望能索要回我们的订金。他却推诿说:“你的订金是付给商家,而非我商场,而且你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你是在我们商场里购买的家具,因为你的订货单上无论地址还是盖章,都非“××××龙”商场。现在商场已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被告方“×××华”老板却不听传唤,我们也无可奈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的法律条文。根据此法律条文,我与“××××龙”商场客服经理据理力争:首先我们是乘坐“××××龙”商场的大巴来选购建材的,你们有派车单,我们有同车来的同事作人证、商场也有监控录像证明我们是在此消费的;其次,我付款后,商场客服也得知店铺私收货款,却没有告知我利害关系或制止商家此行为;况且,早在2015年底媒体就曝光过此店出现同样的问题,你们却不加监管,任其妄为。商场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却索性说:“你可以把我们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如果法院觉得我们该负责,那我们就负责”。

事后,我向媒体、工商部门都咨询了维权方向,两家单位均表示:商场与受害顾客并非直接交易双方,只能向商家维权,现在商家不受传唤,还是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比较适宜。于是我向当地派出所以“×××华”商家经济诈骗犯罪进行报案,可是值班民警却以此事属于民事纠纷,派出所不予受理推诿。现我已向法院提出对商场诉讼请求。回到家中,我在网上查询如何解决此事,发现网上关于“私收银,难维权”的报道多如牛毛,但无一例外的是,处理结果都是不了了之。

为何商户欺诈顾客之事屡屡发生,作为一家连锁企业、上市公司的“××××龙”商场却无动于衷?是因为商场的“蛋糕”没有被动。商户进入商场,缴纳了保证金,并提前付给商场租金,即使商户欺骗消费者后携款潜逃,商场也有关于“私收银”免责条款来作为盾牌,抵挡消费者索赔,因此,“私收银”于商场的利益并没有损害。商场就是利用法律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对商家审查不严,监督不力,以此降低铺位出租条件,来扩大招商引资,牟取更多利益,却丝毫不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跑得无踪无影,商场又以“私收银”为借口,推卸责任。消费者或是不懂法律;或是觉得被骗也不光彩,不愿大肆宣扬;又或是考虑为了不多的定金而耽误工作得不偿失,最后都选择了吃哑巴亏。这就使得商场、商户屡屡得手。

商户不讲商业诚信道德,骗取顾客大额订金逃之夭夭;商场不讲商业信誉原则,商户私收银,商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置顾客的利益于不顾,甚至是给顾客设陷阱,给顾客挖坑,这也无异于自掘坟墓。

经济发展了,人们的生活品味提高了。为了有面子,人们的眼光逐渐从产品的质量转向了产品的品牌。为了有保障,人们的脚步从路边摊走进了大商场,其不知大商场也会出现“店大欺客”的现象,也会出现“私收银,难维权”的情况。提醒广大的消费者们在大商场购物也需谨慎,莫重蹈他人之覆辙。

论文作者:黄跃先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7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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