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和律师:谁先取得“制高点”?_注册会计师论文

会计和律师:谁先取得“制高点”?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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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介入法律领域,有利于横向拓展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增加会计界的发展空间

在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中,以注册会计师为代表的会计界和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界是两个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西方注册会计师在近年来已成功地介入律师业。在过去的几年中,国际几大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接管了欧洲重要的律师事务所。在大西洋的彼岸,律师们正观看着他们的举措,并在考虑‘他们介入美国律师事务所还远吗’?”从这一则消息我们应该意识到,国际会计界在服务领域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向横向发展,由传统领域不断拓向更加广泛的领域,并取得了主动。

可是,国内的律师界已先于他们的国际同行介入非诉讼领域,给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非常严峻的挑战。理论上,早在1998年9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企业改制需要律师服务》的文章,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表述:“企业改制需要律师提供全面的系统的法律服务。随着律师介入非诉讼领域,一家律师事务所只有同时通过产权界定业务资格、股改业务资格、税务代理资格、专利代理业务资格的认定,才有可能胜任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一个合格的律师取得了从事会计师、审计师工作的资格认证,才能游刃于企业提供细致、方便的服务”。实践中,法律界在过去的几年里曾对会计界发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诉讼攻势,特别是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涵[1996]56号复函中提出的“虚假验资报告”的概念,在会计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会计界和法律界关于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责任的争论,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指

导与参考》1999年12月第1辑刊出“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才基本达成共识。然而给会计界的教训却是深刻的:法函犤1996犦56号掀起的验资风暴,使许多注册会计师现在想起来仍心有余悸,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仍不敢接验资业务。

虽然会计界和法律界在服务领域的争夺在中国尚未全面展开,但两者争夺生存空间的斗争却是无法避免的。谁最先认识到了这一点,谁最先采取措施占据了“有利地形”和“制高点”,谁就能在未来的竞争中获得成功。中国的会计界必须立即行动起来,便被动为主动,变压力为动力,及早介入法律领域。

注册会计师介入法律领域,可以有效地避免恶意法律诉讼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和作用的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知名度越来越大,社会公众在了解注册会计师作用的同时,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了解也在增加,因此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案件时有发生。不管一个会计事务所的资格有多老,实力有多么雄厚,一旦遇到法律诉讼案,几代人的心血、几十年的积累,很可能顷刻之间化为乌有。更应引起关注的是,已经判决的案件正在起着广泛的示范效应,越来越多的企业、律师、法官正在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

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通晓法律知识,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全面介入法律领域。除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风险意识以外,注册会计师应主动参与诉讼,通过合法的途径证实自己的清白。在这方面,中注协和各省注协也应发挥应有的作用,维护整个行业的权益。例如,可以成立法律事务部,设立司法援助基金,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诉讼,并在法庭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对恶意挑起诉讼的一方提起反诉,可见,会计界只有主动地介入法律领域,才能有效的避免恶意诉讼并在诉讼中取胜。

注册会计师介入法律领域,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加强和完善行业法规建设,并使行业法规为政府、法律界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

行业法规是规范行业行为建设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在西方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复旦大学李若山教授指出:美国的独立审计准则是在诉讼中发展起来的,每一次的司法活动,都触发法官在“公众意识”的指引下,对有关的独立审计准则作出评价、支持、排斥或者进行新的解释,从而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行业模式。因此,会计界应积极地介入法律领域,直接和间接地影响政府和立法机关,以便加快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使之与国家相关法律相衔接,制定出更具操作性的《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同时会计界应紧跟形势,不断修改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以保证《独立审计准则》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其成为法院裁判的基本依据,从而掌握诉讼中的主动权。

注册会计师承受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对这个职业的过高期望,这种“期望差距”来源于法律界和社会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因而行业法规没有得到法律界的有效遵循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因此,会计界有责任采取行动缩小这种“期望差距”,帮助法律、社会公众接受会计界的概念。否则,会计界将陷于因与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对立而风险频生的境地。

对于会计界来说,如果因为无法与法律界和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结果使自己的生存方式或生存原则不能得到法律界的尊重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那么这才是这个职业最大的悲哀。所以,会计界只有积极地介入法律领域,才能加快和完善行业法规建设并使行业法规为法律界所遵循和社会公众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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