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制度推广对城市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影响_基本医疗保险论文

大病保险制度推广对各地城居医保基金可持续性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持续性论文,医保论文,大病论文,保险制度论文,基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14)01-0098-10

2012年8月24日,国务院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此背景下,我国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并积极尝试创新大病保险模式。截至2013年12月15日,据不完全统计,山东、青海、安徽、山西、河北、湖北、江苏、辽宁、内蒙古、陕西、浙江、福建、四川、河南、吉林、广东、广西、甘肃、贵州、湖南、云南、新疆、宁夏、江西、重庆等二十五个省级单位已经出台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

纵观我国二十五省份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各地区试点呈现以下四个特点。首先,“大病”的界定多以费用为依据。在我国二十五个省份颁布的大病保险具体方案中,只有山东省以特定病种的高额医疗费用为“大病”判定的基础,其他省份则不以病种区分、只以医疗费用额度为判定基础。其次,我国各地区大病保险制度多采取市(地)级统筹,部分省份如山东省、青海省、吉林省、甘肃省、安徽省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省级统筹,此外,青海省、湖北省和甘肃省实施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再次,大病保险多无“封顶线”。《指导意见》并没有预先设定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各地区可以更为灵活的设置封顶线的有无或高低。从我国二十五个省份颁布的实施方案来看,只有山东、山西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设定最高补偿限额或支付限额。最后,筹资方式采取固定金额或挂钩基本医疗的方式。我国二十五个省份中明确规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有两种筹资方式,第一种是固定筹资金额,如山东省按每人15元由新农合基金列支,第二种是约定筹资比例,如山西省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的5%、不高于10%进行统筹。从目前各地区规定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来看,多为15~40元每人,最高不超过人均50元,或约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的10%。

作为促进互助共济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大病保险推广一年来已经在试点范围和制度优化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大病保险能否实现长期可持续经营和科学发展,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能否确保各地区大病保险基金及其依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从我国二十五省份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来看,不难发现我国各地区大病保险在筹资水平、保障水平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而各地区能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保障模式,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管控机制,将直接决定各地区大病保险的基金支付总量,进而关乎大病保险制度乃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本文则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为考察对象,借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性分析方法,设定大病保险的推广对各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影响的相关系数,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支进行匡算分析,以为我国优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制度设计提供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大病保险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一项重大创新设计,当前学者的研究多基于制度层面的分析,从大病保险的制度属性、运作模式、保障方案设计等方面进行论述(李文群,2012;葛媛媛,2013;徐善长,2013;乌日图,2013;曾理斌,2013)。总体而言,学者多认为大病保险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部分,本文亦认为,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保障功能的延伸,而不是完全独立的一项新制度。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统筹考虑,基于一体化的视角进行分析。

在大病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方面,大部分学者从筹资的可持续性角度进行分析。董曙辉(2013)认为当前大病保险的阶段性筹资政策具有局限性和不可持续,指出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应着眼于长效,根据目前各地的实践,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可以确定为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额的5%左右,同时应建立独立的大病保险筹资渠道。宋伟等(2013)指出,大病保险筹资仅仅依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是不可持续的。随着医疗费用上涨和保障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将受到冲击。因此,应该建立大病保险基金由政府和居民多方筹资的机制,并且政府要在大病医保筹资上承担更多责任。郑秉文、张兴文(2013)亦指出,虽然大病保险的筹资额很小,但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的财务状况具有较大影响,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严重依赖基本医保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朱铭来等(2013)从大病保险基金支出总量的角度,以恶性肿瘤为例预测了大病保险补助人数和医疗费用总额,进而测算了未来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风险,发现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划拨比例大体稳定在15%上下,对医保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将造成很大压力。本文认为,医疗保障基金的可持续性分析,不应仅从筹资机制可持续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应主要从大病保险基金支出考量,以支定收,实现收支平衡。而且,大病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拓展和延伸,其资金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因而其可持续性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应基于融资一体化的视角进行分析和测算。

研究大病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可借鉴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性分析研究的方法,这一问题我国学者进行了一定的探索。王晓燕、宋学锋(2004)基于宏观数据,对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的平衡问题进行模拟预测,发现当以2000年为基年,2013年或2014年基金将出现当年结余赤字(基金出险),当以2003年为基年,2019年将出现累计结余赤字(当年末人均基金总盈余出险),通过调整负担比和医疗费用支出参数,发现延迟退休对于缓解基金支付危机的作用并不显著,医疗费用支出的降低则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彭俊等(2006)基于珠海市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参保数据和宏观数据,运用保险精算方法,分别从参保人个人层次和基金总体层次测算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结果发现,在参保人个人层次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是平衡的,现行的缴费水平无法支撑个人未来的医疗费用。在总体层次上,现行政策下基本医保基金将在2020年到2025年间入不敷出。何文炯等(2009)运用寿险精算和非寿险精算相结合的方法,利用某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数据等数据,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余额的预测模型,发现在现行政策下,某市统筹基金余额在2037年将出现赤字,当假设提高退休年龄和设置退休人员缴费制度时,统筹基金余额赤字出现的时间将往后推迟,论证了“系统老龄化”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影响。陈妍(2011)运用非寿险精算、生命表等方法,利用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数据等数据,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长期平衡进行模拟分析,发现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费用的增长,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在2030年将出现入不抵支,累计结余在2037年将会出现亏空。朱铭来、陈妍(2012)基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宏观数据,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收支平衡状况进行了模拟预测,发现当工资增长率下降,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将出现亏损,基金经营的长期风险是存在的,而且对工资增长的敏感程度较高。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研究,一般是基于国家或当地的医疗保障政策,利用宏观数据或地方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数据,假定不同的医疗费用增长率、工资增长率、人口年龄结构等因素,对未来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状况进行模拟测算。本文认为,分析大病保险基金及其依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也应假定参保人员总量、医疗费用增长、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模式等因素,综合考虑在不同的医疗费用管控和保障水平、保障范围之下,预测大病保险基金未来的支出总额,进而考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否长期支撑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

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基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以城镇居民为例,设定相关统计参数,综合考量医疗费用增长、保障水平、保障范围等多重因素,对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城镇居民医保体系的可持续性进行动态预测,基于一体化的视角评估城镇居民医保体系的基金收支平衡状况,为各地大病保险制度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以期促进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

三、“十二五”期间我国大病保险制度推广对各地城居医保基金的影响因素

在不影响分析结论的前提下,为简化分析,本文首先假设2012年大病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的前提,利用当年基金收入、上一年度累计结余之和扣除当年基金支出,即可得当年基金累计结余,继而通过基金累计结余的正负和多寡,考量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性。

沿着这一思路,通过设定各年估计参数,即可分析“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一)筹资部分参数及其假设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2009年以来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较为稳定,因此本文假定2011年各地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十二五”期间固定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即

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等文件,2009年到2011年三年内城镇居民医保目标参保率为90%以上,2012年为95%,2013年稳定在95%以上,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三个百分点,即。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标参保率将保持在95%左右不变,即

2.筹资标准假设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入达到594.2亿元,参保人数达到22116万人,据此测算当年全国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为268.7元。

根据《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等文件,2012年到2015年,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的规定每年增加40元,而2007-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基本医疗保险人均个人缴费分别为62元、63元、51元、54元和62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全国医疗生育保险运行分析报告,2012)。不难发现,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变动很小,在城镇居民医保筹资主要由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构成的模式下,人均筹资的增加主要为政府补贴金额的增加。进而假设“十二五”期间的人均筹资,由2011年的人均筹资额逐年增加40元测算,即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公布的我国各地区2011年城居保参保人数和基金收入数据,结合本文对参保人数和筹资标准的假设,即可得“十二五”期末我国各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筹资部分的基本情况(表1)。

(二)支出部分参数及其假设

1.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增长假设

大病保险是对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因此门(急)诊等项目的费用通常不纳入大病保险的报销范畴,而主要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报销。据此本文假设,“十二五”期间,门(急)诊等项目的部分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畴。在2007试点实施四年后,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医保目标参保率达到90%,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已经基本稳定,因此,门(急)等项目部分的报销总额增长也趋于稳定。结合数据的可及性,本文以《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9年到2011年各地区综合医院(2011年为各地区公立医院)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年均增长率作为“十二五”期间我国各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门(急)诊等项目报销总额年度增长率,即2012年到2015年,为各地区2009-2011年各地区综合医院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年均增长率。

从住院费用部分来看,假设

从居民就医需求的释放因子来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年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拓展和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大幅释放,2009-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年均增长率高达57.14%。而在大病保险“上不封顶”的补偿模式之下,随着大病保险的实施,在居民住院率和次均住院费用逐年增长的基础上,居民患者的就医需求可能会进一步释放。因此综合卫生总费用增长率和城居保参保患者医疗服务消费增长率等数据,本文假设“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城居保参保人员各年度就医需求释放因子存在两种可能,=0%或=5%,通过释放因子有无两种情景结果的比较,以分析不同医疗费用增长率情况下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情况。

2.城居保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假设

保障范围,是指医疗费用是否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及以何种比例纳入报销范围。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往往通过“三个目录”(即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确定保障范围,“三个目录”内的住院费用,即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三个目录”外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以支付,完全由个人自费承担。

(1)城居保保障范围假设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保障范围限定于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根据人社部社保事业管理中心《全国医疗生育保险运行分析报告》相关数据显示,我国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水平62%,但实际支付比例仅为53%,据此可得我国城居保保障范围=85.48%,即住院总费用中仅有85.48%的部分纳入可支付的范围,继而根据相应的保障水平予以报销。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等文件提出的“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的精神,假设“十二五”期间城居保仍将保障范围限定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并假设全国各地区城居保在“十二五”期间保障范围保持不变,即

(2)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假设

徐善长(2013)指出,“城乡居民患大病时,在治疗手段和用药种类上一般都会突破政策规定的范围,这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文件中规定的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不再局限于政策范围内,而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高额医疗费用。”《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90号)中指出,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基本治疗所必须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至少应涵盖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支付标准。《广东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粤办函[2013]134号)中指出,“大病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患大病并且发生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的情况下,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由此可知,从我国大病保险政策设计初衷和各地方实践来看,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设定,存在限定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和涵盖所有住院费用两种可能。因此,本文在假定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即合规医疗费用的界定时,通过比较大病保险是否限定政策范围的两种不同保障范围,并假设各年保障范围保持不变,以比较大病保险是否突破政策范围对医保基金的影响。进一步而言,当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仅限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时,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具体比例与城居保保障范围一致。

3.城居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假设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因而决定了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进行统筹规划。从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占医疗费用融资比例的角度出发,城居保和大病保险应分别设定其保障水平,明确相关制度在参保人员住院总费用中报销的目标额度。

(1)城居保保障水平假设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2]20号)规定,到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将达到70%以上。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80号)规定,到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将达到70%以上。因此,不难发现,我国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最近政策文件并没有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大病保险作为城居保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其实施将进一步分担城居保的支付压力,并进一步提升城镇居民医保体系的保障水平,在此情况下,城居保的目标保障水平可能将保持现有比例不变。据此本文假设,自2012年起至“十二五”期末,城居保的保障水平=70%,t=2012,…,2015。

(2)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假设

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的精神,本文认为,“十二五”期间,在假设城居保的保障水平=70%的前提下,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5%,t=2012,…,2015。①

根据人社部社保事业管理中心《全国医疗生育保险运行分析报告》,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81%,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73%。由此可知,当前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基于统筹城乡和建设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视角,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仍存在一定的提高空间。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同时假设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10%,t=2012,…,2015,以分析不同的保障水平设计对基金可持续性的影响。

四、“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可持续测算

通过不同的住院总费用、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的设计,本文假设了城居保和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八种方案(表2),试图通过参数的高低假设,比较不同情景下各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性。

在城镇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合并支付比例达到75%的保障水平、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的保障范围这一较为保守的保障模式之下,当就医需求释放因子为0%时(方案一),到2015年,由表3可知,全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为448.30亿元,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9省市出现基金累计结余赤字。在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愿参保的体制和财政补贴增长趋缓、个人缴费标准提升难度较大的情况下,一旦基金累计结余为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延伸的大病保险的可持续性都将承受巨大冲击。而当医疗费用年增长率为20%时(方案五),与方案一相比,全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下降到287.66亿元,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福建、湖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等11省市出现基金累计结余赤字,全国累计结余下降35.83%,反映了医疗费用的管控效果将是影响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可持续性的重要因素。

在就医需求释放因子为0%和政策范围内报销的保障范围的假设下,当城镇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合并支付比例达到80%的保障水平时(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全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下降到234.11亿元,全国累计结余下降47.78%。

在就医需求释放因子为0%、城镇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合并支付比例达到75%的保障水平的假设下,当保障范围包含政策范围之外,即涵盖实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方案三),全国城镇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将下降到411.93亿元,全国累计结余下降8.11%。结合方案一可知,在保持保障水平不变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是否突破政策范围内目录对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将产生重要影响,但短期影响较小。

由此可知,就医需求释放因子、保障范围的厘定和保障水平的设计是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可持续性的重要影响因素。特别地,当就医需求释放因子为达到5%、城镇居民医保合并支付比例达到80%、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涵盖所有住院费用时(方案八),到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医保累计结余将出现13.63亿元的赤字,与方案一相比下降103.04%,全国15个省市将出现累计结余为负,这一预测结果值得我国各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警示的。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必须统筹规划保障水平和保障范围,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否则不仅大病保险制度是难以持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将面临严峻挑战。

本文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范围,基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一体化分析的视角,从医疗费用年增长率、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城镇居民医保体系目标保障水平等因素出发,测算“十二五”期间我国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为主体的城镇居民医保体系的可持续性。结果发现,在最为保守的保障模式和医疗费用平稳增长的假设之下,到2015年,我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将达到448.30亿元,全国有9个省市将出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赤字。在最为“慷慨”的保障模式和医疗费用高速增长的假设之下,到2015年,我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将出现13.63亿元的赤字,全国更是将有15个省市出现基金累计结余赤字。部分地区出现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赤字,乃至全国未来可能出现的赤字,无疑值得我们重新审视我国当前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优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范围,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首先,随着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在整个医疗融资体系中的占比应予以明确。两项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不宜太低,但保障水平也不是越高越好,否则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和医疗资源的浪费。医疗保障制度的最优保障水平,从宏观角度分析,应实现国家范围内灾难性卫生支出和因病致贫发生率最小,国际经验表明,当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小于15%~20%时,一国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和因病致贫率较低,当一国政府卫生支出占GDP的比例超过5%~6%时,罕有家庭面临医疗服务经济困难(Xu等,2010);从个人角度分析,医疗保障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应导致个人或家庭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以此为标准,我国各地区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科学设定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有效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不应也不能以全体居民的个人医疗费用自负比例降至最低为终极目标,而是应在全民个人自负比例一定的条件下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此,在实施大病保险制度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从而从社会层面实现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最小化,从个人层面亦防止部分困难群众因病致贫。

其次,大病保险应审慎厘定保障范围,对突破政策范围内报销目录的费用开支采取谨慎态度。有学者(郑秉文等,2013)指出,大病保险如果严格限定在政策范围内报销目录,则对于高额医疗费用患者的保障水平有限,因此适当拓展大病保险的政策范围内报销目录,符合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本文测算过程中曾发现如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都突破政策范围内报销的限制,则到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将出现赤字,充分反映了保障范围的厘定对医保基金结余的重要影响,本文认为,基于目前大病保险融资模式的单一性,即单纯依赖基本医保基金的缴费和结余,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应继续坚持政策范围内报销的规定,否则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都将迅速消逝。各地在制定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时,应采取试点创新的思路,拓展融资渠道,如通过加大个人缴费,购买商业配套的补充保险,从而尝试逐步拓展基本医保的政策范围内报销目录,以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

最后,就医需求的释放,乃至医疗费用的增长,本质上是医疗费用的管控问题。医疗费用一旦管控不当极易出现高速增长,尤其是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的增长在当前的医药卫生利益格局中更难以管控,因此,城镇居民医保体系保障范围的完善,必须与强化对医疗费用管控的同步进行,大病保险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通过对诊疗技术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医疗风险,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各地在推进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时,应将大病的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大病保险推广实施的前提条件,在政策法规中加以明确。

①此处未区分是否限定政策范围内,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涵盖所有医疗费用,则大病保险实际的保障水平高于政策范围的5%的比例。

标签:;  ;  ;  ;  ;  ;  ;  ;  ;  ;  ;  ;  ;  

大病保险制度推广对城市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影响_基本医疗保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