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难题:对正义原则的误读与批判_正义论论文

罗尔斯难题:正义原则的误读与批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误读论文,正义论文,难题论文,批评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原理是理论的核心。原理错了,理论就不值得期待。如果错误由误读引起,那么只有纠正误读,才能避免错误。如果误读不是个别的,而是系统的,那么只有系统地纠正误读,才能恢复原理或理论的本来面目。

通过考查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主要著作及其中文译本,笔者发现,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初始表述存在着前后不一致性和不精确性。这种前后不一致性和不精确性产生了罗尔斯难题,导致西方学者对正义原则的内容、要素、关系与细节的争议。H.L.A.哈特、罗伯特·诺齐克、罗纳德·德沃金、迈克尔·桑德尔、肯尼斯·阿罗、G.A.科恩、尤尔根·哈贝马斯、阿马蒂亚·森、玛莎·纽斯鲍姆、托马斯·斯坎伦、托马斯·内格尔、理查德·罗蒂、伯纳德·威廉姆斯、保罗·利科、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等著名学者都有不同程度的介入。罗尔斯难题也部分地导致中国研究者误读了罗尔斯正义原则。那种误读表面上由翻译引起,好像是一个单纯翻译问题,实际上表现了中国学者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批评和理解。这些学者主要有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万俊人、姚大志、龚群、应奇、包利民、赵汀阳、童世骏、顾肃、石元康、林来梵等。中国学者围绕罗尔斯正义原则而展开的解读和争议,在中国学术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这在赵汀阳、何怀宏等学者主张以生存、自由和平等三个正义原则取代罗尔斯自由和平等两个正义原则的主张中得到了体现,也在林来梵、姚大志等学者用“互惠正义”来解读罗尔斯的“对等正义”中得到了体现,更在万俊人和姚大志等人用基本自由体系和价值等级排序取代基本自由权利的随机组合和习惯排列的尝试中得到了体现。然而,这些解读偏离了罗尔斯阐述正义原则的初衷。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反思中国学者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解读,并就合理解读罗尔斯政治哲学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标准解读和另类解读

罗尔斯凭借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奠定了其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核心地位。西方学术界围绕该著作的批评随之展开。他们首先关注罗尔斯有关两个正义原则的表述。比如,哈特关注《正义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认为罗尔斯的以下见解值得商榷:自由只受到自由本身的限制,自由不会因为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受到限制。哈特表示,他之所以关注正义和自由的关系,部分是因为它对法律从业人员的重要性,因为他们“从职业上关心自由的限制以及那些限制的正义性或不义性。”①哈特认定,罗尔斯没有清楚解释第一个正义原则。诺齐克则批评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认为人的出身、自然天赋具有不可让渡性。他提出了这样一种论证:假如我拥有我的自我,那么我便拥有我的天赋。正如我拥有土地,那么我拥有该土地产出的物产,假如我拥有我的天赋,那么我便拥有由天赋带来的诸多好处。他表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和任何群体都对他们做不得的(做了肯定会对个人权利造成伤害)”。②德沃金则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在无知之幕下,自由平等而通情达理的各方签订的契约,并不是真实的契约,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意义。“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异想天开的社会契约,把它当作在乌托邦正义理论条件下选择最佳正义观的工具……无论我们如何看待他的建议,但是它同在日常政治条件下我们当前正面临的合法性问题没有直接联系,他的正义原则与之相去甚远。”③它们只是思想实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不是现实世界的真实原则。虚拟的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不能把罗尔斯正义原则同现实对应起来,用前者去指导或批评现实。另外,德沃金还认为,《正义论》第二个正义原则只能算是福利平等(equality of welfare),而他更关注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下,置身于无知之幕的背后,人民愿意选择的将不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而是资源平等。”④罗尔斯虚心接受批评,在各种论文、讲座、《正义论》不同版本和其他主要著作中,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表述方式作了修订或解释。随着新著的面世,罗尔斯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思想得到了更广泛讨论。现在,《正义论》已被翻译成30多种语言,仅英文版就已发行50余万册。在世界范围里,尤其在英语国家,罗尔斯研究俨然成为一门显学。

同西方学术界一样,汉语世界的罗尔斯研究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20世纪80年代,罗尔斯思想开始进入中国;现在,罗尔斯主要著作都已有了中文版,有的已经有多个版本,并且有大量以罗尔斯为主题的中文期刊论文、硕博论文及专著,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政治哲学、法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也涉及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国际关系等领域。

《正义论》发表30年之后,安东尼·莱顿对罗尔斯研究进行了总结,认为存在着解读罗尔斯的两条路径:标准解读和另类解读。依莱顿的考查,标准解读把罗尔斯正义理论纳入自柏拉图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之中,把它看作是柏拉图和霍布斯政治哲学的继续,或者说,《正义论》是《理想国》或《利维坦》的当代版本。按照这种解读,罗尔斯正义理论有四个要点:(1)罗尔斯开展的是一项哲学计划;(2)罗尔斯只是在传统哲学意义上从事哲学事业;(3)罗尔斯政治哲学以人的理性为起点,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当代版本;(4)罗尔斯整个政治哲学的目标在于证明正义的合理性。⑤因此,罗尔斯的一切工作都围绕“正义的良序社会是如何实际可能的?”这一总问题展开。他的人性或理性假说是思考该问题的出发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卢梭、休谟、康德、黑格尔、西季威克等人物,凡是涉及人性或理性假说的众多政治思想家,都成为罗尔斯参照和批评的对象。罗尔斯的工作只是那个哲学传统发展和延续中的一个环节。与标准解读相对应的是另类解读。另类解读也给出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四个要点:(1)罗尔斯的研究计划不是一项一般哲学研究计划,从严格意义上讲,它甚至不属于哲学;(2)罗尔斯哲学工作是对柏拉图—康德理性主义传统的辩护;(3)罗尔斯的论证只是普通的公共证明,而不是来自人性或理性假定的哲学推论;(4)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是一种公共理性观念以及与之伴随的政治协商画面。⑥

中国学者广泛引用罗尔斯思想,对其正义理论做出了自己的解读和批评。通过仔细考证,笔者发现,国内不同研究者对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其他主要著作阐发的正义原则的解读存在出入。那些解读的出入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是互不兼容的。由于正义原则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占据着核心地位,那些解读影响到汉语世界对罗尔斯思想的精确把握。罗尔斯政治哲学中原本没有“基本自由图式”、“基本自由体制”、“基本自由体系”或“基本自由安排”这样的表达式,而中国研究者则解读出了“图式”、“体制”、“安排”和“体系”。这是汉语世界的罗尔斯研究者富于想象力的“再创造”。因此按照莱顿标准,汉语世界的罗尔斯解读大多属于貌似标准解读的另类解读。

二、中国学者对正义原则的体系化误读

中国学者对罗尔斯的解读大多属于哲学解读,甚至是过分哲学解读。笔者认为,这些研究者解读罗尔斯,存在着明显的思想错位。他们没有细究罗尔斯在多大程度上已经摆脱形而上学传统,没有认识到罗尔斯是通过非形而上学假定来探讨正义问题和阐明正义理论的,也没有认真对待罗尔斯在不同时期对正义原则的修订。

遗憾的是,罗尔斯本人也是造成误读的原因之一。罗尔斯超越传统哲学的努力由于《正义论》的一些迷人论述而大打折扣。正是那些论述从一开始便误导了读者,也误导了中文译者,进而误导了中文读者。譬如,熟悉西方哲学的读者一定会为读到《正义论》第一节如下开场白而感到兴奋不已:“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⑦因为它同柏拉图和康德讨论“真理”、“正义”、“美德”等话题时的言语风格和思想姿态一脉相承。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谈论“正义”时说道:“正义是诸善之中最高的善。”⑧以及“无论是在挣钱、照料身体方面,还是在某种政治事务或私人事务方面……在做所有这些事情过程中,他都相信并都称呼凡保持和符合这种和谐状态的行为是正义的好的行为,指导这种和谐状态的知识是智慧,而把只起破坏这种状态作用的行为称作不正义的行为,把指导不和谐状态的意见称作愚昧无知。”⑨康德则说:“有两样东西,我对它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中心的道德法则。”⑩罗尔斯不乏柏拉图和康德那样的纯粹思想努力,试图把原初状态的设计和无知之幕的安排搞得天衣无缝,使正义原则的阐述显得无可挑剔。

哲学家往往用不同语言来表达其哲学思想,主要有日常语言、哲学语言和科学语言等三种形式,三者界限有时是模糊的。假如读者不注意其相互关系,容易产生混乱。当中国学者用哲学术语来解读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日常用语时,往往容易陷入一种理解上的困境。具体表现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思想在其两个正义原则中得到了最精确的阐述。罗尔斯尤其看重第一个正义原则的重要性。然而,中国学者几乎无例外地误读了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

在《正义论》不同中译本中,前面两段引文内容一模一样,但在罗尔斯英文原文中,两者有着很大差别,中文译者抹去了该差别。其实,罗尔斯在1971年《正义论》第1版第60页第1次表述第一个正义原则时,并没有出现“system”一词,“体系”是中文译者加上的。在那个地方也没有两个“平等的”(equal),译者多加了一个“平等的”(equal)。因此,罗尔斯在1971年《正义论》中第1次表述第一个正义原则的恰当中文应是:“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那种自由兼容于其他人皆享有的类似自由。”(17)针对罗尔斯后来对第一个正义原则的不同表述,理解该原则的关键词是“system”和“scheme”。即使罗尔斯在其他地方的表述中出现了“system”或“scheme”,它们或许根据不同语境会有不同含义。但是,当它们出现在罗尔斯谈论第一个正义原则的语句中时,译者把“system”和“scheme”译为“体系”、“体制”、“安排”或“图式”都不妥当。

其实,当罗尔斯谈到第一个正义原则时,他想要表达的意思是清晰的: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可以与别人享有的类似基本自由兼容的“一整套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the most extensive total system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但在具体表述时,他采取了多种表述形式。1958年,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文中第一次表述了第一个正义原则:“参与实践或受其影响的每一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最广泛的自由,那种自由兼容于所有人都享有的自由”,(18)并在注释中提到有关第一个正义原则的讨论,可以在康德、密尔、哈特等人的论著中找到,但是他的论文在当时没有引起人们注意。1971年,《正义论》发表之后,受到了许多人,包括他在牛津的博士后导师H.L.A.哈特的批评。(19)“哈特提到了罗尔斯在第一个正义原则中处理自由的两个瑕疵。首先,在原初状态下,各方采用基本自由并且赞同基本自由优先性的理由没有得到充分的解释。其次,当基本自由发生冲突时,就具体规定和调整基本自由而言,罗尔斯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准则。”(20)哈特认为,在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那里,“一整套最广泛的基本自由”(the most extensive total system of basic liberties)这个提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它表示最大化自由的范围。哈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最大化自由的想法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其他人那里,它导致了荒唐的或无法接受的后果。”(21)结果,罗尔斯对第一个正义原则涉及“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定量词短语作了修订。1999年《正义论》修订版对1971年《正义论》初版的表述也有所修订,用术语“scheme”取代了短语“total system”,但仍然保留了表示“广泛性”之最高级的短语“the most extensive”:“一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不过,《政治自由主义》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的相关语句舍弃了最高级表达式“一组最广泛的”(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而用更加稳妥的表达式“一组恰如其分的”(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取而代之。

因此,准确理解罗尔斯第一个正义原则的含义,需要把握几个关键点,(1)以单数形式出现的基本自由和以复数形式出现的基本自由的关系;(2)带“system”的基本自由(the most extensive total system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和不带“system”的基本自由(the most extensive basic liberty)的关系;(3)术语“system”和“scheme”的关系;(4)短语“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和“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的关系。在罗尔斯的《正义论》第1版中,尤其在谈到第一个正义原则时,“system”和“scheme”可以通用。在受到哈特批评之后,尽管他在《正义论》修订版中继续使用“system”以保持其著作之基本观念的连贯性,在后面两个主要著作《政治自由主义》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罗尔斯较少使用“system”,而用“scheme”取代了它。

需要指出的是,当罗尔斯谈到第一个正义原则而使用术语“system”时,他强调的是基本自由的“整体”之意而非“体系”之意。罗尔斯对此有明确说明:“几点简要的澄清。首先,人们必须牢记,基本自由要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系统来评估。每一种自由的价值通常依赖于其他自由的规定。”(22)当罗尔斯提到基本自由是“一个整体”时,他强调的是各个自由之间的相互协调性和约束性,强调它们的并列性,而反对基本自由做主次划分或价值排序。如果读者把术语“system”作“体系”理解,那么他有可能滑入主次划分和价值排序的危险。有中国学者正好落入了那个危险:“基本自由、对自由的限制和排序一起构成了自由体系,第一个正义原则所指涉的是这个自由体系。”(23)实际上,当罗尔斯讲到“基本自由要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系统来评估”时,他只讲到了基本自由的“习惯性排列”而非“价值排序”。“自由体系”解读者无视罗尔斯本人有关“几点简要澄清”的特别提醒,赋予了第一个正义原则过多内容。因此,他们在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里寻求基本自由的排序,是不可能的,是对罗尔斯第一个正义原则的误读。

中国学者误解第一个正义原则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对罗尔斯日常用语的过度哲学解读。由于这些学者把罗尔斯使用的日常量词“scheme”作为哲学术语来解读,我们便读到了一些难以理解的语句。比如,当有人把“scheme”解读为“图式”时,我们就遇到了这样的短语和段落:“一个完全充分的基本自由图式”(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basic liberties);“诸自由如何适合于一个连贯性图式”(How Liberties Fit into One Coherent Scheme);以及“如果社会环境既定,那么我们就可以建立一种最佳的、至少也是一种完全充分的基本自由图式……我们不能说最佳的自由图式就是最为广泛的图式……我将把这样一种自由图式称之为‘一种完全充分的图式’。”(24)前两个短语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八讲《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第八节和第九节的标题,罗尔斯在那里回应了哈特指出的《正义论》第一个正义原则中存在两个“瑕疵”的批评。罗尔斯显然接受了该批评,用“一组恰如其分的基本自由”(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basic liberties)替换了《正义论》中的表述“最广泛的自由” (the most extensive liberties)。那两个标题和段落不妨试译为:“一组恰如其分的基本自由”;“诸自由如何融为一组连贯的自由”;“在既定社会条件下,我们将确立一组最佳的基本自由,至少是一组恰如其分的基本自由……这组最佳自由不能说成是最广泛的自由……我将把这组自由称作‘一组恰如其分的自由’。”

相似地,当有人把“scheme”解读为“体制”时,我们便读到了这样的语句:“在最终经过调整的自由体制中,也不需要每一种基本自由都被同等地提供(无论这意味着什么)。”①同样,当“scheme”被解读为普通量词“组”而不是政治哲学术语或名词“体制”时,这句话便获得了全新解读:“在那组最终调整过的自由中,不要求平等地提供每一个基本自由(无论这意味着什么)。”罗尔斯在第一个正义原则里,关注的重心不是“基本自由的体制”、“基本自由的体系”、“基本自由的安排”或“基本自由的图式”,而是“基本自由”。是平等并列的相互制约的基本自由,它们的重要性或价值都是相当的,它们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但不构成“体制”、“图式”、“安排”或“体系”,它们最多是“组合”,由基本自由任意搭配起来的组合。

单纯从语法角度来说,英语中并没有“量词”这一词类,不过的确存在表示数量的词组。但就当前的讨论而言,笔者认为将它们译成“组”、“套”、“组合”的确弱化了系统概念,内涵也不再固化,而更偏向于日常理解。这也正是罗尔斯本人的意图,即弱化基本自由的体系性、等级性和先后性,强调它们的相互约束、相对组合和随意排列。另外,尽管罗尔斯对有关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量词表达式作了修订,在其后期著作中多用“scheme”少用“system”,但是“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是清晰而明确的,罗尔斯在不同著作中的表述是一致的。“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或“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所要表达的意思无非是,基本自由和权利是一个“组合”(scheme)。它们是基本的,人人拥有的。它们之间存在习惯编排上的前后次序,但不存在价值上的主次之分,或重要性上的高下之别。在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之中,不形成一个等级序列或价值排序,只形成一组并列或并存关系。相比之下,把“scheme”译成“体制”或“体系”,显示了译者存在着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做出等级化和序列化解读的倾向;把“scheme”译成“图式”,显示了译者对罗尔斯政治哲学作康德主义解读的痕迹,把“scheme”译成“安排”,则超越了一般语言逻辑,“scheme”成为纯想象之物,都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误读,尽管它们都是在莱顿“标准解读”意义上的哲学解读。

三、差别原则、“互惠正义”和“对等正义”

除了承认在正义原则表述上存在疏漏以外,罗尔斯本人在1980年察觉到,他在《正义论》里提出的良序社会假说也存在疏漏,需要给出新的设定条件。罗尔斯表示,存在着众多合理但不兼容的整全学说,这个事实表明,他原来在《正义论》里设想的公平正义的良序社会是不切实际的,他在该书第三编有关公平正义之良序社会的稳定性见解是不成立的。由此,他关注的重心开始从一个整全哲学学说(a comprehensive philosophical doctrine)转向众多的整全学说或局部整全学说(comprehensive,or partially comprehensive,doctrines)。罗尔斯关注的核心问题变成了,既然纷繁多样而互不相容的整全的哲学、宗教和道德学说导致了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深刻分裂,那么,由这样的公民组成的稳定而正义的社会何以实际可能?(26)为此,罗尔斯在比较自己的政治哲学同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时明确表示,两者存在着立场差异和目标差异:自己的政治哲学是政治的,而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是整全的;自己的政治哲学的学术目标局限于政治领域,而哈贝马斯有着更广大的目标。“其要害之点在于,政治自由主义运筹于政治领域,且对实际哲学不闻不问。”(27)但是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做不到这一点。罗尔斯主张摆脱了整全学说的政治哲学是可能的,并认为自己对公平正义观的论证是成功的。

因此,除了政治哲学史上的正义学说,罗尔斯在讨论正义理论过程中大量借鉴了法学、政治学和经济学成果,涉及相关论题和术语都有确定或成熟的命题或术语。研究者解读这些内容时,要特别留意它们对应的学科知识要点和表达方式。中国研究者解读罗尔斯正义理论,存在用哲学术语过度解读日常用语和科学术语的倾向。

首先,罗尔斯是马尔柯姆弟子、维特根斯坦再传弟子,带有日常语言学派血统。罗尔斯在牛津做过为期一年的富布莱特学者,受益于伯林、哈特、赖尔等人的言传身教。罗尔斯也受过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斯退士的黑格尔哲学和东方神秘主义教育,有着对“自然状态”或“黑暗王国”的天然着迷。罗尔斯政治哲学还有当代经济学的来源。弗雷曼对此有清楚交代:罗尔斯“师从鲍莫尔学习经济学,认真研读了保罗·萨缪尔森的一般平衡理论和福利经济学、希克斯的《价值和资本》、瓦尔拉斯的《纯粹经济学要义》、弗兰克·奈特的《竞争伦理学》,以及冯·诺伊曼和莫根斯特恩的博弈论。”(28)

当罗尔斯对一些基本概念做出明确区分和界定时,我们要留意它们是在什么意义上得到区分和界定的。比如概念(concept)和观念(conception),思想(idea)和理念(ideal),合理(reasonable)和理性(rational),对等(reciprocity)和互惠(mutual advantage)等等。这些概念的区分,有的在从英语向汉语转译中比较容易表达,有的则不太容易表达。在面对罗尔斯的精细而微妙的概念表述区分时,解读者一不小心,就会产生混淆和误解。

其实,罗尔斯著作存在三种表述方式:哲学的、常识的、科学的(或社会科学的)。它们的界限是清晰的。如果解读者搞混三种表述方式的关系,尤其是哲学表述和常识表述的关系,就会产生思想混乱,把原本简单、清晰、明了的罗尔斯思想复杂化。同样,解读者搞混哲学表达和科学表达的关系,尤其是,用哲学术语来解读科学或经济学思想,也会产生思想混乱,把原本精确、客观的罗尔斯思想模糊化和主观化。以下是一些典型例证。

(1)对经济学术语的误读。在中文版《政治自由主义》中,我们读到了这样的语句:“我们肯定不打算排除密尔的社会理念:即当社会处于一种正义的稳定状态的时候,(实际的)资本积累就会停止。”(29)这里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短语“当社会处于一种正义的稳定状态”(a society in a just stationary state),让人不太好理解。因为就算社会处于那样的状态之中,为什么它一定会导致“实际资本积累的停止”?它在现实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讲不通的。实际上,罗尔斯在这里谈的是密尔的静态社会和资本积累的关系理论。密尔是第一个在经济学中提出静态和动态概念的经济学家。静态社会和动态社会是密尔对社会存在形态作出的重要区分。他在1848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就是把经济区分为静态经济与动态经济两部分来加以论述的。密尔主张,资本和人口的停滞,财富增长或资本积累的停滞,不一定是人类生活品质的停滞。在追求物质财富停滞不前的条件下,人类仍然可以在道德进步和社会进步等精神文化层面大有作为,在生活艺术方面获得进步。(30)他在那里没有涉及正义问题。因此,短语“a society in a just stationary state”的准确意思是“在只是处于静态的社会里”。因此,那句话不妨试译为“我们当然不打算排除密尔的以下社会观念:在只是处于静态的社会里,(实际的)资本积累会停止。”这是罗尔斯解读者一看到“just”就以为是政治哲学所谓“正义的”的典型,也是用哲学术语“稳定状态”来解读经济学术语“静态”的实例。

罗尔斯对密尔的静态社会与资本积累关系理论的引用,正好回应了赵汀阳对罗尔斯的一个批评。赵汀阳曾评论道:“在博弈条件的设计上,博弈方被假定为只有思维(mind)而没有心(heart),这种理解在单纯经济学中或许合适,但对于解释社会和生活则是严重缺陷。社会中许多根本性的冲突是心的冲突而远不仅是利益冲突,而且没有理由证明物质利益比精神价值更重要。罗尔斯在规定‘人人都需要的’基本物品时就忽视了精神需要,这对于人和生活都是歪曲,因为生活根本不是那样的活法。仅仅从理性和物质利益去理解的社会太过单调,以至于无法由此辨认出任何一个实际上可能的社会。这是现代学术的流行错误。‘无知之幕’虽然独具匠心,但无知状态的博弈与有知状态的博弈之间有着无法过渡或无法兑换的鸿沟,因为它们已经是本质不同的世界,不能互相兑换或转换。”(31)这是自从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以来,中国学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知识论假定最有分量的批评。

然而,这种批评存在着对罗尔斯正义论假定的误读。第一,罗尔斯提出的“无知之幕”假定,略去了参与各方的实际境况,包括他们的精神追求或精神状态,这只是一个预设的逻辑起点,而不是社会的真实反映。第二,罗尔斯没有否定社会和生活的复杂性和丰富性。第三,罗尔斯没有否认“社会中许多根本性的冲突是心的冲突而远不仅是利益冲突,而且没有理由证明物质利益比精神价值更重要”。第四,罗尔斯提到的“基本物品”,是由社会必需提供的初级产品,其中没有包括全部“精神需要”,但是它对每个公民追求的整全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是持开放态度的。正如弗雷曼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替罗尔斯做出解释那样:“市民生活质量问题已经超出了正义问题,通常难料的是,如何唤起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去应对人们的整全审美和道德观点:例如,许多环境议题,保留荒原地区、动物和植物物种,对文化机构——博物馆、歌剧院、市民交响乐和歌剧、公共广播和电视——的公共资助,管理它们在传统上都获得了公共资助。”(32)赵汀阳的批评是德沃金批评罗尔斯的另一个版本:“罗尔斯的契约论版本不允许人民基于其特殊处境或利益选择基本正义原则。”(33)赵汀阳实际上回到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问题起点:伯林的价值多元论难题。伯林引用西人谚语“狼的自由就是羊的末日”来探讨人类面对的价值选择困境,表示“自由之所失也许会为公正、幸福或和平之所得所补偿,但是失去的仍旧失去了。”(34)由于善与善的不可兼容性,人类进行价值排序和价值选择的结果是,一些价值被淘汰、被边缘化或被简单地取代。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尽管被他自己表述为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替代,但是其思想起点却是伯林面临的人类真实处境。如果我们再往前追溯,则一直可以追溯到霍布斯《利维坦》中有关“自然状态”和“黑暗王国”的假说。

(2)对公共卫生术语的误读。当解读者用日常用语表述来取代确定的学院术语时,也会产生另一种混淆。比如,《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文版没有留意日常用语“照顾”和公共卫生术语“医疗保健”的差别。于是,我们读到了另一段有意思的译文:“这样的照顾被看作必要的一般手段,以能够支持公平均等机会和利用我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从而终身成为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这种公民观念能够使我们做两件事情:第一,评估各种不同种类的医疗照顾的迫切性;第二,规定医疗照顾和公共健康之要求与其他社会需要和要求之间一般的相对优先性。”(35)实际上,罗尔斯在这里讨论的是“保健”或“医疗保健”作为一种社会初级产品的重要性。由于解读者没有领会“care”作为一项社会基本制度即“医疗保健制度”的真实含义,而只是解读为日常意义上的“照顾”,结果,解读者无法把握整句话的确切意思。这句话的适当译文是:“这样的保健制度(care)受到对实施公平均等机会必不可少的一般手段的影响,也受到我们利用基本权利和自由从而终身成为正式的全面合作的社会成员的能力的影响。这种公民观能使我们去做两件事情:第一,评估不同种类医疗保健的迫切性;第二,针对一般的其他社会需要和要求,规定医疗保健和公共卫生主张具有的相对优先性。”罗尔斯在各种场合一再提到的得意弟子之一诺曼·丹尼尔斯(Norman Daniels)是医疗保健方面的著名专家。罗尔斯在这里正是针对医疗保健和公共卫生制度所作的相关评论,并且直接推荐读者留意丹尼尔斯的论著。

(3)对博弈论术语的误读。笔者将着重探讨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对于经济学知识和博弈论知识的引用所涉及的一个关键概念“reciprocity”。即使罗尔斯著作的中文译者和研究者知道罗尔斯谈到了一些专门经济学知识,但是对一些专门术语的理解偏差也会增加中文读者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困难。比如,当有学者这样解读罗尔斯的时候,他显然没有很好地注意罗尔斯在“对等”和“互惠”之间的区分:“我相信,差别原则这个理念在最深刻的层面上涉及互惠性(reciprocity)。”(36)罗尔斯实际上说的是:“我相信,差别原则这个理念在最深刻层面上涉及对等性(reciprocity)。”(37)这句话表明理解“对等性”(reciprocity)对理解罗尔斯差别原则乃至于其整个正义理论的重要性。

罗尔斯有关“reciprocity”的讨论带有明确的经济学和博弈论背景。国内学者对“reciprocity”一词有着不同理解。有学者把“reciprocity”解读为“互惠性”(38)和“相互性”;(39)还有学者把罗尔斯论文“justice as reciprocity”直接解读为“互惠正义”,表示“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互惠(reciprocity)的概念就居于枢要的地位”。我们认为上述解读值得商榷。

为了正确理解“reciprocity”的含义,我们不妨先对其思想史作一番考察。我们至少可以追溯到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罗尔斯在《道德哲学史讲义》中,明确地谈到过“reciprocity”在休谟那里的具体含义,并谈到了“囚徒困境”这个话题。在罗尔斯年代,“reciprocity”就是为了解决“囚徒困境”设计的。但是,“互惠性”只是处理“囚徒困境”的一种特殊策略,“相互性”没有明确“囚徒困境”的可能出路。罗尔斯引用休谟的原话是:“契约表现了对等观念”(idea of reciprocity)。(40)罗尔斯在解读休谟“reciprocity”概念时,强调了它揭示的契约的稳定性和约束性。任何一个完备的契约,不仅规定了互惠条款,而且规定了一方违约之后的处罚条款和补救条款。

罗尔斯采用了休谟的契约“对等性”思想。休谟论证了契约或合作在小社会的可行性和在大社会的困难性。罗尔斯想要解决的正是契约或合作在大社会中的可能性问题,即合理的良序社会的可能性问题。他把休谟的“对等性”观念给予发扬光大,突破人的自然禀赋,强调正义的人为性,更强调基本社会结构的可造性。

因为只有把“reciprocity”解读为“对等性”,那个“对等性”才能囊括罗尔斯以平等正义坐标方式揭示的处于差别原则之下各方利益的相互关系,并且揭示对等性原则得到维持或破坏的条件(如下图)。如果用“互惠性”来表示那种关系,显得过窄;如果用“相互性”来表示那种关系,则显得过宽。(41)

我们认为,如果用“互惠性”来解读罗尔斯的“reciprocity”概念,那么,即使在罗尔斯所表示的坐标中的D点到N点和B点的运行曲线中,虽然y轴的LAG的利益逐渐减少,而x轴的MAG的利益保持增长,也就是存在着一种与对等性相背离的“此消彼长”的情形,但是,y轴的LAG的利益并没有全部取消为无。也就是说,它仍然多少获得了一些利益,或者,它在从D点向N和B点的运行曲线上,仍然是互惠的,却背离了罗尔斯意义上的对等性原则。但是在这种解释中,如果用“相互性”来解释“reciprocity”,则没有任何针对性。

在平等正义坐标中,罗尔斯想表达的意思是清楚的。当LAG和MAG的交汇点处在O到D的上升曲线的任意点上时,较大受惠者和较小受惠者的利益处于正相关认可或肯定关系中,受到对等性支持的差别原则起着调节双方利益的作用。我们可以称之为对等性原则与双方利益的正相关关系。当LAG和MAG的交汇点抵达D,并且掉头向下时,从D到F的曲线是,较大受惠者和较小受惠者的利益处于一种负相关认可或否定关系中,受到对等性支持的差别原则逐渐丧失调节双方利益的作用。当这种情形达到极点即F点时,互惠性完全丧失,差别原则也已经完全不起调节作用。依罗尔斯的见解,对等性原则的丧失,不必下跌到F点,在B点,差别原则就已经不起作用了。从D点到B点,对等性一直在发挥作用,然而它起的是副作用。而互惠性仍然存在着,只是它处于一个逐渐衰减的过程中。当到了B点,互惠性最终消失。从B点到 F点,互惠性不再存在,对等性走向反面,差别原则已经完全不起作用。因此,罗尔斯才会说:“一个通过B点的功利主义的平等正义线将是一个从西北到东南方向的更为低平的曲线。它表明,MAG能够得到更多的东西,而LAG得到的会更少。与对等性相反,在这里此消彼长(trade offs)得到了允许。”(42)因此,在对等性原则中,将存在这样几种情形:(1)LAG和MAG对等性递增的情形,即从O到D曲线的上升趋势中的任意点上的情形;(2)LAG和MAG的互惠性递减但依然存在,对等性呈现负相关关系,即从D到B曲线的下降趋势中的任意点上的情形。在这个区间上,LAG和MAG的互惠性逐渐衰退。一方的利益逐渐减少,另一方的利益继续增加。互惠性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是,对等性的正相关性逐渐丧失。一方的利益增量停滞不前或逐渐下降,而另一方的利益增量继续增长;(3)LAG和MAG的互惠性递减达到B点,对等性发生转折走向反面,存在此消彼长的情形。互惠性最终消失。最大受惠者以牺牲最少受惠者利益来最大化总效用;(4)LAG和MAG的利益关系处于B到F之间点,MAG一方完全剥夺了LAG一方的利益。

对等性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罗尔斯本人对它的解释是:对等性是差别原则的基础。差别原则从本质上讲是对等性的。这种对等,既有互惠之义,更有均等、均衡、相互约束甚至相互惩罚的含义。(43)罗尔斯借助于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论题,很好地解释了“对等性”原则的确切含义。

罗尔斯试图完成政治哲学的一次经济学革命。他把重心放在通过经济学方法来解决政治哲学的公平正义难题。罗尔斯把正义问题同效用问题完全隔离开来,考虑单纯的正义问题的可能性。他提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都是围绕最少受惠者利益如何最大化问题来展开的。罗尔斯努力把政治哲学引导到经济学方向上。虽然它仍然被称作政治哲学,但其重心是政治的哲学。罗尔斯试图用经济学或社会科学的数理方法完成对政治哲学的方法论改造。从这个意义上讲,他的正义理论是科学的,而非哲学的,是可以公理化、普遍化的,而不只是个人的主观假说。它是一个具体的数理演算系统。它甚至不属于受到伦理学主导的政治哲学,而属于受到数理逻辑和实验方法指导的政治科学。虽然它是一种元理论,但它属于(政治)科学,而不属于(政治)哲学。

四、探寻解决罗尔斯难题的路径

学术思想通常要经历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无论正确或合理与否,一个理论在传播过程中难免受到误读,罗尔斯正义理论就是这样一个理论。罗尔斯难题实际上涉及五个方面:(1)罗尔斯本人表述正义原则过程中存在的前后不一致性和不精确性;(2)西方学者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解读和批评;(3)中国学者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翻译、解读(误译、误读)和批评;(4)对罗尔斯正义原则误读的修正或批评;(5)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评价。本文对罗尔斯难题的前三个方面已有涉及,但重点讨论的是第三个方面。作为结论部分,笔者将涉及罗尔斯难题的后两个方面。

首先,中国罗尔斯研究者应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概念和思想进行重新检讨和核对,清除似是而非的错误概念,准确表述罗尔斯的思想。罗尔斯本人对正义原则的表述有一个漫长的修订过程,时间从1958年一直到2001年。其中既有罗尔斯对正义原则之表述的不断订正,也有批评者对正义原则的持续批评。至少在《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和《作为公平的正义:重申正义》中,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尤其是第一个正义原则的表述有很大差异。那些差异产生于同行的批评,表明了罗尔斯本人正义理论的不断发展。罗尔斯研究者要认真考查罗尔斯在不同时期和不同著作中对于一些重要思想概念表述的变化,反复推敲和解读罗尔斯正义原则,为重新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开辟道路。

其次,考察中国学界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解读史和翻译史,检视现有翻译成果及其研究现状,澄清误读误译,寻找中国政治哲学理论的新生长点,这将是一项宏大而细致的学术工程。本文只为抛砖引玉。作为初步成果,笔者依据不同出处和版本,试着重新翻译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其中《正义论》1971年版第302页和1999年版第266页的表述完全一致,是罗尔斯试图保持思想一致性的刻意保留):

1.1971年《正义论》英文版第60页表述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那种自由兼容于其他人皆享有的类似自由。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将这样安排,于是,(1)它们应当被合理地期待为有益于每一个人;(2)它们牵涉到的职位和岗位向所有人开放。(44)

2.1971年《正义论》英文版第302页表述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套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它兼容于为所有人皆享有的一套类似自由。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将这样安排,于是,(1)它们应当给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利益,并且符合正当储存原则;(2)它们牵涉到的职位和岗位在公平均等机会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45)

3.1996年《政治自由主义》英文版第5页表述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人人拥有平等的权项,享有一套恰如其分的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套基本权利和自由兼容于为所有人皆享有的一套相同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这套权利和自由中,平等的政治自由,并且惟有平等的政治自由,将保证其公平价值。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它们牵涉到的岗位和职位在公平均等机会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2)它们应当最有益于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46)

4.1999年《正义论》英文修订版第266页表述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套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它兼容于为所有人皆享有的一套类似自由。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将这样安排,于是,(1)它们应当给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利益,并且符合正当储存原则;(2)它们牵涉到的职位和岗位在公平均等机会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47)

5.2001年《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英文版第42—43页表述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人人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项,享有一套恰如其分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这套基本自由兼容于为所有人皆享有的一套相同的基本自由。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它们牵涉到的岗位和职位在公平均等机会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2)它们应当最有益于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差别原则)。(48)

第三,正义理论涉及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初级产品的设计和安排。麻烦的是,人们往往面临无法协调一致的多重价值选择。罗尔斯想要找到一劳永逸地摆脱人类面临价值选择困境的某个办法。一方面,在对待善与正当的优先性问题或排序问题上,罗尔斯提出了“正当优先于善”或“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在我所谓的‘政治自由主义’中,正当的优先性(priority of right)理念是一个根本要素……该理念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善与正当具有互补性和兼容性:“正当与善是相互补充的,任何一种正义观都无法完全从正当或善中引导出来,而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方式把两者结合起来。”(49)因此,我们不妨这样来把握罗尔斯正义原则:(1)第一个正义原则被称为自由原则,主要讨论每一个人都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这些权利和自由通过基本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得到确定和明晰;(2)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属于得到法律保护的初级社会产品,在数量上是有限的;(3)基本自由和权利都是重要的、基本的、缺一不可的,不存在一项基本自由比另一项基本自由更加重要或更加基本的情形;(4)基本自由和权利在习惯上有一个排列次序,但是不存在哪一项自由或权利居于优先地位的价值排序;(5)第一个正义原则提到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是一种平等关系;(6)第一个正义原则想要说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不能为了其他社会和经济目的而拿来做交易。例如,为了经济利益而出卖选举权这样的政治权利是违反第一个正义原则的;同样地,为了政治和社会目的而出卖自己的良知自由也是违反第一个正义原则的;(7)在不同情景之下,具体的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会得到彰显,但是不得否认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同等重要的,只是在那个特殊环境之下,没有得到彰显而已;(8)第二个正义原则被称为差别原则,主要讨论公共资源、财富、岗位和机会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配置或分配,能够让社会保持平等;(9)第二个正义原则是对福利国家资本主义的批判,因为福利国家资本主义没有解决社会平等问题;(10)罗尔斯主张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和公共政策,尽量改变和缓和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的阶级差别;(11)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论证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什么的问题,它们是在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的,是不能用来做交易的或讨价还价的,每一个公民都是一样多或一样有的,都是平等的。第二个正义原则论证的是,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能是允许的,那就是让社会中的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

第四,中国学者对正义原则的研究,可以用罗尔斯正义原则作为参照系,可以提出自己的正义原则和正义理论,但是要慎重对待中国研究者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批评、改进或发展。比如,作为对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改进,赵汀阳和何怀宏等人提出用“生存—自由—平等”三个正义原则取代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思路是高度一致的:“如果我们兼顾理想与现实,兼顾西方与非西方文明,就可以发现另一种正义原则的序列,一种不是两个,而是三个原则的序列:生存——自由——平等。当然,提出‘生存原则’并不是要满足于此,而只是要指出一个比自由、平等更为基本的初始出发点。”(50)他们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修正,即在两个正义原则之前加上第三个原则“生存原则”,并且形成一个生存先于自由,自由先于平等的价值排序体系,在中国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界几乎成为一个共识。但是,“生存—自由—平等”三个正义原则是否真的成立?“生存原则”是否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发展?这些是罗尔斯研究者应当认真对待的问题。

第五,要拓展研读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视野。譬如,美国哲学史家布鲁斯·卡科里克把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努力看作是对断定“哲学已经不再具有文化重要性”的世俗之见的回应。(51)他认为罗尔斯完全忽视了尝试建设正义社会的集体经验。(52)有些学者从现代世界历史角度解读罗尔斯正义理论,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罗尔斯之所以着手处理证明正义社会是可能的问题,部分是因为20世纪历史对他的影响”,“第一次世界大战、日耳曼耻辱、魏玛共和国衰落、纳粹崛起以及种族灭绝,所有这一切都迫使人们去思考问题:正义自由的民主是否可能的?”(53)考察罗尔斯的个人生活和学术经历,考察罗尔斯走向无神论的深层原因,考察罗尔斯对“没有上帝的世界的正义可能性”的追问,考察罗尔斯同马尔柯姆、斯退士、哈特、伯林、汉普希尔、赖尔、德沃金、诺齐克等人的学术关系,将为我们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提供新的路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萨缪尔·弗雷曼的如下评论:“正义与人性相通,合理的正义社会(假如不是‘完美的正义社会’)是人心所向。这也许是罗尔斯一生的主要哲学遗产。”(54)

第六,准确解读罗尔斯思想和合理批判罗尔斯思想要区别开来。罗尔斯正义理论不一定是正确的。比如,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能够超越私有制和公有制,在财产私有的民主国家(实际上是富裕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和自由的社会主义国家都能够得到实现。这个见解受到当代英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G.A.科恩的批评。科恩表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存在着基本制度差异,那种差异阻碍着正义原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可能性。正义原则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可能实现。科恩认为,社会主义虽然在20世纪遭遇重大挫折,但它仍然是一个年轻的充满希望的运动,它仍然代表着人类的未来,代表着人类对正义社会的向往。罗尔斯模糊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差异,进而模糊了正义原则的适用条件。科恩质问罗尔斯等自由主义者:“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那么你怎么会如此富有?”一语击中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要害。笔者完全赞同他的批评。

总之,“公平正义”是今天中国公共话语中出现频率最高的短语之一,罗尔斯是对“公平正义”做出重要论证的哲学家。假如我们一开始就误读了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精确内涵,那么我们就会不仅在理论上误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含义,而且在实践上误导公共行为和公共决定,甚至影响我们对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建构。

注释:

①参见H.L.A.Hart,“Rawls on Liberty and Its Priority,”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40,1973,pp.534-555; Norman Daniels,ed.,Reading Rawls,New York:Basic Books,1974,p.230.

②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Oxford and Cambridge:Blackwell Press,1974,p.ix.

③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MA: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192.

④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118.

⑤Anthony Simon Laden,“The House That Jack Built:Thirty Years of Reading Rawls,” Ethics,vol.113,no.2 (January 2003),pp.367-390,371.

⑥参见Anthony Simon Laden,“The House That Jack Built:Thirty Years of Reading Rawls,” pp.367-390,379; Ana Matan,“A Well-Ordered Society as a Democratic Community:Alternative Readings of Rawls' Political Theory,” kamisao,vol.XLI,no.5,2004,pp.123-133,124.

⑦参见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3.另一种译法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页。

⑧Plato,The Republic of Plato,the Third Edition,translated into English with Introduction,Analysis,Marginal Analysis,and Index by B.Jowett,Oxford:Clarendon Press,1888,p.36.

⑨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72页。

⑩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77页。

(11)罗尔斯:《正义论》,第302页。参见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302.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12)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37页。参见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p.266.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13)龚群:《罗尔斯政治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56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14)博格:《罗尔斯:生平与正义理论》,顾肃、刘雪梅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5页。

(15)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70页。参见John Rawls,J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edited by Erin Kelly, Cambri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p.42-43.着重号为引者所加。杨通进等人在遇到相同这段话时,表示采用了姚大志译法,参见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李丽丽、林航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74页脚注。

(16)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5页。参见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5.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17)有关对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不同解读,参见张国清:《智慧与正义》,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0页。

(18)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in Samuel Freeman,ed.,Collected Paper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48.

(19)参见H.L.A.Hart,“Rawls on Liberty and Its Priority,” in Norman Daniels,ed.,Reading Rawls,New York:Basic Books,1975,pp.230-252.

(20)Samuel Freeman,Rawls,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7,p.53.

(21)Samuel Freeman,Rawls,p.53.

(22)参见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p.178.

(23)姚大志:《罗尔斯》,长春:长春出版社,2011年,第85页。

(24)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350—354页。参见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 pp.331-334.

(25)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181页。参见John P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p.111.

(26)参见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p.xvi-xviii.

(27)参见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p.373-375.

(28)Samuel Freeman,Rawls,p.13.

(29)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263页;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p.159.

(30)参见J.S.Mill,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vol.II,Revised Edition,New York:The Colonial Press,1899,p.264.

(31)赵汀阳:《冲突、合作与和谐的博弈哲学》,廖申白、仇彦斌编:《正义与中国——纪念罗尔斯〈正义论〉出版四十周年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264页。

(32)Samuel Freeman,Rawls,p.398.

(33)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p.138.

(34)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93页。

(35)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285页。参见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p.174.罗尔斯直接提到“一次有益讨论,请参见诺曼·丹尼尔斯的《医疗保健的需要和正义分配》,载于《哲学和公共事务》第10卷(1981年春季号),第146—179页。”

(36)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79页。

(37)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p.49.

(38)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79页。

(39)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16页。

(40)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张国清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82页。

(41)该坐标图引自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p.62.

(42)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p.63.

(43)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p.64.

(44)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60.

(45)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302.

(46)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5.

(47)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p.266.

(48)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p.42.

(49)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173.

(50)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译者前言”,第18—19页。

(51)Bruce Kuklick,The Rise of American Philosophy,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7,p.568n.

(52)Bruce Kuklick,A History of Philosophy in America 1720-2000,Oxford and New York:Clarendon Press,2001,p.262.

(53)Paul Weithman,“John Rawls and the Task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Review of Politics,vol.71,2009,pp.122,124.

(54)Samuel Freeman,Rawls,p.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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