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矛盾的理论修正_义利之辨论文

义利矛盾的理论修正_义利之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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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观作为价值观的核心、道德问题的精髓,自古至今,备受人们的关注。传统的义利观——主要指儒家的义利观——曾是中国社会实行了二千年之久的用以治世、自律的原则和规范,对中国的文化、社会价值观念发生着深刻的影响。因此,从理论上,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科学地认识和评判这个问题,对当前的道德建设、正确价值观念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历史和现实的课题

建国以后,尤其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我们社会生活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应该是同志式的平等的关系。从道德思想教育的角度,我们提出了以集体主义的原则为核心的思想教育内容。这在建国初期,赢得了刚刚翻身解放的纯朴的中国人民的极大信任,广大人民群众怀着强烈的翻身感投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无私奉献”、“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成为普遍追求的道德境界。50年代中国出现的前所未有的道德繁荣的局面,不能不令人怀念;同时也不能不看到当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创建与第一、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是这一时期人们精神振奋、道德向上所植根的土壤。但是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大一统格局的定势,也带来了社会价值观上许多问题:忽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在所有制上搞一大二公,在利益分配上搞一平二调,干“呼隆活”、吃“大锅饭”。在道德价值观念导向上轻视个人利益,反对个体差别。组织支配、干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一切方面,物质利益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遭到批判、否定。与此同时,精神的、道义的作用却被无限制地夸张了,由此主观唯心主义盛行,形而上学泛滥,并从中孳生出一系列不正之风:浮夸、虚报、欺上瞒下。在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也即“私利”与“公义”的关系上,从60年代中期开始,更是走向极端。集体利益取代了个人利益,物质利益被取消,个人的自主、权利、尊严、个性、创造力也统统消融在所谓的“集体”之中。这种脱离社会发展的现实,以教条主义、信仰主义对待传统义利之辨的精神,其教训是极为深刻的。

伴随着对中国历史进程的道德批判,以及面对商品经济大潮包围中价值观念上的迷惘与失范,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的汹涌浪潮使一切不适应其发展的陈旧的、僵化的、极左的思辨方式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正处在理性的思考与道德价值的认同过程之中。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资源配置最合理、最有效的方式,但它也不是无缺陷的。价值规律的普遍作用,往往使人们在热切关注经济行为的实际效益之时,容易忽视它的社会效益的一面,放弃道德对经济行为的制约、规范、引导的职能。在价值观取向上误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无所顾及其他的歧途,引发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等思想行为的产生。这些从反面说明了市场经济与它的前任自然经济、计划经济一样,在道德价值观的取向上同样需要义与利的统一与协调,任何时候,“义”与“利”作为个人生存、国家兴盛、社会历史发展之“第一要义”。其统一则兴,分割则衰;协调则昌,对立则亡。这就是的结论,现实的课题。

二、义利统一的唯物论基础

我们考察了历史与现实,认识了义利统一与割裂之对于历史进程的不同结局。那么,义与利的统一观也就是本文要强调指正的一个重要理论。

从规律上说,义、利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它们统一的基础在于社会、在于人、在于社会的人的一切活动。

首先,作为“单个的人”。义利是人的生命延续的两个方面,前者是精神,后者是物质;一为道德生命之寄托,一为自然生命之凭借,只有两者的协调,自然生命才有所依托,道德生命也更加充实。人之为人,义利缺一不可。

其次,作为“社会的人”。从人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命题出发,个人与社会具有统一性。如果把个人利益作为私利,把社会利益看作公义,那么公与私具有统一性。我们知道任何个人都是社会的人,任何社会也是无数个人总合起来的社会,个人利益的存在首先是以对社会利益的肯定、确认为前提的,而社会利益则以无数个体利益的总和为其现实内容,因此义利公私是互以对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前提的。社会之为社会,义利缺一不可。

再次,作为“社会的人”的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及归宿。任何一个社会历史阶段,如同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一样,社会的义利协调与平衡也是绝对需要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是在物质资料生产的基础之上进行“创造历史”活动的。一切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道德的、哲学的、宗教的……构成了相应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它们受到“利”的物质基础的制约,却又以其“义”的力量反作用于经济利益的创造与追求。如果把物质资料的实惠当作“利”,把思想、道德、意识的内容作为“义”。那也就是说物质与精神、经济利益与道德因素具有统一性。历史之为历史,义利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无论是对于个人、对于社会、对于历史进程,私欲与公理、现实与理想、物质与精神,作为义与利的广义内涵的延伸,都是真实地、具体地、合乎规律地统一于一定的社会历史形态之中。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正象生产活动是历史活动的第一个前提一样,任何一场社会大变革都是由经济变革引起的,是由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而道德价值观念的变革与经济的变革又有着必然的、内在的联系。而且当社会变革到一定程度,道德价值观念形态的变革又往往成为社会变革的先导。当前我国的改革进程也体现着这一规律。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又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改革每推进一步,都伴随着人们道德价值观念的震动。

革命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在于人们的社会经济利益。同样,文化传统的变迁,主要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人类根据自身的需要所进行的创造性的选择活动。

历史发展到了90年代,商品经济的大潮冲击着在这块土地上盘根错节了几千年的自然经济,由此而来的是商品经济大发展、社会体制大转换、利益关系大调整,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大变化。另一方面,西方民族的文明也正叩响了这扇封闭已久的东方巨厦之门,马克思所预言的社会生产力普遍发展及由它而带来的世界范围的全方位的普遍交往正在生动地展现,改革、开放不仅成了中国的,而且也是世界的必然选择。对于当今中国来讲,它有过历史的沉疴及创伤,也有着现实的重负,更有着新世纪的召唤与希望。改革开放是千秋大业,是基于千百万人民共同利益的事业,在这一事业的进程中,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必然植根于这一社会变革的“实际生活过程”中。

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有关义利观的精辟阐述,闪烁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光芒,是当代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状况的直接产物,是现实社会道德价值观构建的导向与指针。

首先,他充分肯定了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早在1975年主持工作期间,他就针对“四人帮”宣传穷社会主义,扼杀人的正当利益的谬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他说一定要关心群众生活,指出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是唯心论。他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肯定按劳分配的道德价值,采取措施,制定政策,促其实现,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

其次,他提出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共同富裕”的方向。这一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和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认识。实现富国强民不能停留在理想道义上,而要通过发展生产力来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任务,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先富与共富的辩证统一将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将“功”与“利”结合起来,丰富了价值体系的理论内涵。

再次,他归结的“三有利”标准,既是一个政治标准,又是一个道德标准。这一标准,反对任何形式的道德空谈、抽象争论,而注重实际、强调效果。体现着“崇实黜虚、经世济国”的“唯实”的传统精神,发展了社会主义的利益观、道德观、价值观。它既是对重视整体利益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又体现了对个人利益和个性发展的关注。它是适应中国社会发展、新旧道德观念转换时期的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运而生的。

三、义利矛盾的辩证法则

义利矛盾,换句话说,也即物欲与道义、小我与大我、个体与群体的矛盾。如何处理这些既对立又统一的复杂关系,这是各种义利观必须回答的问题。而正确地回答这一问题,则必须遵循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

在辩证法面前,任何事物都是作为过程而产生、而发展、而消亡的,因而辩证法否定任何永恒的真理的存在。作为绝对真理,它只存在于无数相对真理之总和之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的发展一样,是一个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社会历史范畴的真理观,也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变化、发展、进步的辩证过程,在它面前,一切停止的论点、僵化的论点、悲观的论点都是错误的。

贯穿中国封建社会数千年的最重要的道德原则是社会整体性原则。传统义利观重义轻利的倾向正体现了它将社会的、国家的整体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的基本精神。个人在国家、社稷面前是微不足道的。个人的品性、尊严、成就在那象征权力、代表天意的君王面前完全被消融。造成这种重整体轻个人的整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历史根源就是汪洋大海般的小农经济结构和大一统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治结构及其意识形态的存在。

而市场经济体制则从根本上动摇着、摧毁着这一整体主义价值观的基石。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既是一种经济形式,同时又是一种文化现象和价值实体。当我们把市场经济作为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文化遗产来接受的同时,我们也接受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最基本的价值准则之一就是承认、肯定人对自身利益关注的合理性。正如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指出的那样:面包师并不是由于他的仁爱,而首先是出于对他自身利益的考虑才为我们烘烤面包的,面包师借助于面包的出售而扩大了他在经济上利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价值观就是建立在自利原则基础之上的。这种价值观相对封建主义的人身依附关系来讲,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它促进人的主体意识、自我意识的觉醒。现在当我们告别了自然经济,也即意味着人的独立意识的觉醒。当人们理解到市场经济体制正是基于和承认社会成员一般都具有关心和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这一属性而构建起来的,其有效运作同样离不开这一内在的动力机制时,我们也就懂得了看待处理个人利益,也不应该离开具体的、历史的环境而走向简单化、绝对化。个人利益是不应该被取消、被排斥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统一的而不是分裂的。

在义利矛盾问题上还必须澄清的是个人与社会、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按照辩证法的指引,我们知道人是社会的现实主体。在社会创造人的同时,人也创造社会,而无数个人组成的社会则是他们的存在方式。马克思指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②。这是因为个人的存在是社会发生、发展的现实起点和基础;无数个人发展的总合力推动着社会发展,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在于个人及其发展、完善和幸福;个人又是社会活动的具体内容,社会活动、社会存在都是人的活动、人的存在。而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以一定方式进行活动的个人,必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因此社会关系也就是“现实的个人生活的明确表现”③。在社会历史进程中如果抽掉了人的主体意识,而把独立存在的个人看成纯粹服从于集体、社会的附属物,这只是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④

从这一理论前提出发,正是个人利益在其实现过程中,使人意识到自己的需要、自己的权利、自己的社会地位及个人利益实现途径,同时也认识到社会利益的客观存在,所以,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起源与归宿。

社会利益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并且在个人需要和个人利益发展的基础上集中起来,这种集中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取得独立的形式,但这往往是使人们把它看作与个体利益相脱离的因素。而实质上它仍是无数个体利益的汇总与抽象,不过它已是个体利益的长远形式与总体代表。基于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有着必然的内在一致性,因此,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这条道德价值取向原则的正确性,必须是以社会利益真正反映、代表、维护正当的个人利益为前提的。虚幻的奇迹不会出现,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带来了进取精神、开拓意识、时效观念、人才观念、科技观念、自立自强精神,这一道德价值观念相对传统文化更多的保守性、依附性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突进。这也是历史进步的辩证法则。

辩证法不仅承认矛盾与斗争,还强调对立面的依存与转化,也即注意对立面的同一性。

传统义利观包含着“律己”、“待人”两个方面的内涵的统一:个人要对自己的利益有所认识,道德又要引导个人超越自己的利益、“以利从义”,以科学态度更新与超越传统义利观,就须达到律己与待人、利己与利他的统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劳动、知识产权都实现了商品化,它们都被赋予了等价交换、等价补偿的特性。由此要求经济行为的主体把追求自身利益的愿望与交换关系中另一方的利益兼顾起来。不但要关心自己支出的回报,还要关心他人支出的回报,否则交换就不可能实现,自己支出的回报也不可能实现。宾客莱说:“你可以拒绝一个愿意同你做朋友的人,他人也同样有拒绝你的自由。如果他们觉得你没有多少可以提供给他们的,那么在‘自由交易’的领域中,他们在道德上便有正当理由尽可能少地同你发生关系。”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价值观念上“自利”与“利他”是内在地统一的。

现代社会生活的人际关系是由各种各样互惠性的联系来维持的,一旦终止人与人之间的一切互利性交换行为(最常见的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劳动产品的等价交换),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立刻会分崩离析,个人的生存也将面临危机。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人的社会性是不可逃避的,个人并非自足体,因为他有许多凭他自己无法满足的需要。”“利他性”是社会关系得以保持的根基,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利他性,也就没有社会关系的存在,也就没有社会的主体——个人的存在,同样也就没有了“利己”的可能性的存在。道德价值观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利主义与市场经济体制蕴含的互利原则具有一致性与同一性。

社会价值观念中的利他性原则,还包含着自我牺牲的精神,这从传统义利之辨中可以追溯出这一精神的渊源:“九死不悔”的求索精诚,“先天下之忧而忧”的为国为民的忧患意识,“摩顶放踵利他人而为之”的从义之举……可见利他性原则不仅是传统义利观的精髓,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那么在现实的社会价值观念的构建中,我们应该注重传统与现实的真实的统一。具体地讲,社会价值取向的利他性就是要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对他人的“仁爱”之心,从内心中愿意为他们服务:在行为上能够为他人服务;从效果看有利于他人,在利他中实现“利己”。这无论是从经济领域中人们在生产、交换过程中结成互相协作的同志式的社会关系讲,还是从道德人格的健康、完善的角度讲,都是现实生活辩证法的一条必不可缺的重要原理。

注释:

①爱德华·卡尔:《什么是历史》第15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0页。

③④马克思:《1884年经济·哲学手稿》第12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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