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雇佣制度与按劳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资本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资本雇佣制度即劳动对资本的雇佣制度。它的基本内容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是企业的所有者,是企业也是自己的劳动和劳动成果的名符其实的主人,他们通过向资本所有者缴纳资本平均雇佣利息(或称作资本使用费)取得资本的使用权,从而把劳动和资本直接结合起来。资本雇佣制度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体现为国有资本雇佣制度:联合起来的、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是企业的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他们通过按国有资本雇佣利率和国有资本雇佣量向国家缴纳国有资本平均雇佣利息取得国有资本的使用权,从而把国有资本与他们自己的劳动结合起来。国有资本雇佣制度的根本特征是:联合起来的工人劳动雇佣作为全社会公共生产手段的国有资本〔1〕。
资本雇佣制度的提出,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真正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一、劳动雇佣制度解决不了按劳分配问题
无论是资本主义经济模式,还是斯大林模式的国营经济体制,或是目前占主流地位的股份制模式构想,实质上都是资本雇佣劳动模式,即劳动雇佣制度,这种劳动雇佣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企业的投资者就是企业的所有者;他们通过雇佣劳动而使自己的资本与劳动结合起来;他们是企业也是企业劳动成果(主要为税后利润)的真正主人。在劳动雇佣制度下,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按劳分配问题。
在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的劳动雇佣制度下,对企业新创造价值(它等于企业经营收入减用于补偿物化劳动即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各类资产的耗费后的余额)的分配是这样的:①支付给劳动者以补偿劳动力付出的工资;②支付企业债务利息;③交纳给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管理者的国家的税费;④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投资者(资本家)所有。这里,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只是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这种补偿费也就是马克思所指的用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正如有些研究者所指出的:对于劳动者劳动力付出补偿费的分配,资本主义企业倒真做到了“按劳分配”〔2〕。(不过, 我以为这里称作“按劳补偿”更确切。这可以完全区别于我将在下文探讨的“按劳分配”)。但是,这里“按劳补偿”的那一大块仅仅是企业生产成本中作为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总额而已。在补偿费总额为某一个一定量的条件下,即使“按劳补偿”搞得再好,也无非是把补偿费在劳动者内部分得更合理一些,与“劳”更挂钩、更结合一些。这里存在的最大不公平是劳动者对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它等于企业新创造价值减劳动力付出补偿费总额后的余额)无权分享。换言之,在自由资本主义劳动雇佣制度下,是资本占有全部剩余价值,“按劳分配”不能进入剩余价值那一大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今天,发达国家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府为了缓和劳资矛盾,纷纷提出企业职工“分享利润”、“分享股权”和“参予管理”的口号。典型的如美国、日本、德国、西班牙等国家。他们那里除了支付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外,还提倡职工参与企业股份,从利润中划出一部分作为股份分给职工。日本的企业企图营造劳资双方“命运共同体”,提倡劳资共享利润。西班牙的一些企业纯利润的70%以下每年分配到职工个人帐户。美国从前总统里根到麻省理工学院的马丁·威茨曼教授都大力倡言资本主义经济是“分享经济”,提倡建立劳资各方的“利润分享制度”。当今风靡全球的“人本主义”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职工对企业所创造剩余价值的分享〔3 〕。资本主义国家的这些提法和做法,客观上都是承认劳动对剩余价值的部分所有权、分享权,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那一大块。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主要还是实行“按资分配”原则,而非“按劳分配”原则。
斯大林模式的国营经济体制实质是国有资本雇佣全社会劳动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劳动雇佣制度下,对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是:①付给劳动者以国家直接规定的工资;②支付企业债务利息;③交纳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管理者的国家的税费;④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投资者(国家)所有。要特别说明的是:①这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还只是付给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甚至还低于应当支付的补偿费。按照马克思的研究,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应该包括基本的衣、食、住、行、用支出和教育费用等等。它不仅应该包括劳动者养活自己的费用,而且还应包括劳动者养活自己的家庭、繁衍教育后代的费用。然而,我们却看到:在传统的国营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里有着为数不少的住房困难户甚至是无房户;在极“左”盛行的年代里,一部分“有问题”劳动者的子女被拒之于学校大门之外。②交纳给国家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以税费和利润的形式表现),就国家的本意而言,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遗憾的是:由于“大锅饭”和严重浪费这两大弊端的普遍存在,以及政治运动的不断干扰,使得干得少的、干得差的无偿占有干得多的、干得好的的劳动成果;或者,相当一部分劳动成果被白白浪费了。因此,应该承认,传统斯大林模式的国营经济体制没有能解决按劳分配问题,劳动者无权决定对剩余价值的分配。
目前占主流地位的股份制模式构想实质是国有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联合雇佣社会劳动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劳动雇佣制度下,对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是:①付给劳动者以企业独立决定的工资;②支付企业债务利息;③交纳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管理者国家的税费;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投资者(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投资者)所有。这里有三点要特别注意:①企业独立决定工资的制度比斯大林模式的国营经济体制下由国家直接规定工资制度可能更灵活,并在一定程度上鞭策工人努力劳动,“但却不能切实地保护国有资本及其收益”〔4〕。 而如果没有巨大的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作为国家手中的经济实力,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是不可想象的。②而且,如果没有巨大的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法人资本)作为投资主体,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难以坚持下去,资本雇佣制度和按劳分配也难以建立起来。③在劳动雇佣制度下,私人(含外商)资本追逐最大剩余价值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劳动者还是无权(即使有权也有限)决定剩余价值的分配。
二、实行公有制和劳动对资本雇佣的生产方式可以解决好“按劳分配”问题
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劳动者在历史上对企业和国家的巨大贡献,以及我国的传统文化要求我们真正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
(一)“按劳分配”必须以公有制和资本雇佣制度为前提条件。以往“按劳分配”的研究,过多地侧重如下两方面:其一,按劳分配的“劳”是活劳动还是劳动成果;其二,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只局限于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这些研究都忽视了按劳分配原则的真谛。我们所看到的按劳动的多少拿工资及福利仅仅是“按劳补偿”——按劳动力付出的多少获得补偿;“按劳分配”的实质意义应该是按劳动者劳动付出的多少和劳动成果取得的多少来分配剩余价值,使劳动者真正成为剩余价值分配的主人。
最近,有些同志在按劳分配理论的困惑面前,提出按劳分配与私有制可兼容性的观点。(李一帆同志在《关于按劳分配理论与实践的若干反思》一文中,是把“按劳补偿”混同成“按劳分配”了,实质上是没有看到“按劳分配”应深入剩余价值那一块,从而得出按劳分配与私有制可兼容性的结论。文见《财经理论与实践》1995年第5期)。 我认为,马克思主义认为“按劳分配”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的观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在私有制经济中,雇佣劳动者得到的只是雇佣工资,而私有资本追逐的则是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劳动者不可能或很难参予对剩余价值的分享。即使前述的资本主义“分享经济”,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分享也是极其有限的。因此,我们看到,在典型的私有经济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中,劳资矛盾是无法调和的。而我们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反对私有资本剩余价值。
但是,如果认为只要实行了公有制就自然而然地会出现“按劳分配”。就未免太天真、片面了。如同前文所分析的,在传统的斯大林模式的国营经济体制下,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或称国有制,但并没有解决好“按劳分配”问题。原因之一就在于这种国营经济体制还是一种劳动雇佣制度(国有资本雇佣全社会劳动)。由此,我们发现:“按劳分配”的实行还需要另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资本雇佣制度。换言之,“按劳分配”的实行需要两个前提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资本雇佣制度。
在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和资本雇佣制度下,人民的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把公有资本让渡给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集体(劳动者企业)使用,公有资本收取资本平均雇佣利息;劳动者集体通过向资本所有者缴纳资本雇佣利息取得资本的使用权,并支付企业债务利息和缴纳国家的税费之后,剩余收益在企业全体劳动者内部按劳分配。在这种分配程序下,付给公有资本所有者的公有资本雇佣利息进入企业的会计成本,而税后收益成了企业全体劳动者的所得。前述各种形式的劳动雇佣制度分配程序的共同特点是:付给雇佣劳动者的雇佣工资进入企业的会计成本,而税后利润却为企业全体投资者的所得。很明显,这两种分配程序是极其不同的。正是在这不同处,开辟了按劳分配的广阔前景。
(二)“按劳分配”的作用机理。“按劳分配”即是我们要坚持的对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原则,又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发展和壮大公有经济,推行资本雇佣制度等方面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让我们从目前和长远两个方面分析新创造价值(V+m)的分配过程并引出必然的结论。
目前,在公有制和建立资本雇佣制度的条件下,设企业经营收入为W,生产资料的耗费为C,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马克思称之为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为V,剩余价值m包括:①支付给公有资本所有者的资本
分析:其一,从②式和④式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是作为会计成本首先从企业新创造价值中扣除并支付给公有资本所有者,这就保证了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即保证了公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从而又使资本雇佣制度和按劳分配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其二,从②式特别是④式我们不难看出,当m[,利息](含m[,利息1]和m[,利息2])及m[,税]为一个相对合理的量时,为使(V+m[,劳])更大一些, 企业劳动者就必须加大(V+m),即多创造新的价值。这就为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创造了物质条件。在这样的分配程序中,只要m[,利息]及m[,税]是科学合理或相对科学合理的一定量,如果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V+m)尽量大,劳动者企业所得剩余收益(V+m[,劳])就会随之尽量大, 劳动者个人按劳分配获得的劳动收入就会尽量多。这样,就会形成依靠诚实劳动致富和劳动者共同走向富裕的大好局面。其三,(V+m[,劳])中的正是劳动者所创造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且,随着国民收入分配模式由“先扣后予式”向“先予后扣式”转变,在剩余价值总额中的份额比例将大大增加,这就使按劳分配深入到剩余价值那一块,从而使劳动者真正成为剩余价值分配的主人。其四,更深入一步,由于公有制经济能保证得到不断发展和壮大,又由于劳动者能通过诚实劳动共同富裕,那么公有制和资本雇佣制度就可以长存,并引导我们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迈进。
三、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和资本平均雇佣利息
(一)按劳分配的两大特点。其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具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民劳动收入由市场按市场承认的劳动成果在企业间进行分配”;第二个层次是,“企业劳动收入由企业按企业承认的劳动在劳动者个人之间进行分配”〔5〕。其二,按劳分配的剩余收益(V+m[,劳])包括给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和劳动者可直接得到的剩余价值两部分。
(二)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设想。从分析按劳分配的两大特点,导出对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如下设想。
其一,主要形式是“工益制”或称“工资加收益制”。它又包括“预支工资制”和“年终劳动分红制”或称“年终纯收益分配制”两部分。前一部分体现对劳动力付出补偿费V的预支,可以按月进行; 后一部分体现对劳动者可以直接得到的剩余价值的分配,一般在年终进行。实际操作时,每月预支的工资部分由企业控制在预计可以达到的数额内发放,年终决算时多退少补。
其二,辅以以企业为主的劳动福利制度和以国家为主的劳动保障制度。企业的劳动福利制度可采用企业出一部分(从年终纯收益中扣留)和职工个人出一部分(从其劳动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扣留)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的劳动保障制度可采用国家出一部分(从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雇佣利息中支付)、企业出一部分和职工个人出一部分的办法筹集资金。
(三)关于资本平均雇佣利息(或称资本使用费)的确定。要保证公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同时又要保证劳动者较快地共同富裕,从②式和④式的分析可知:m[,劳]及m[,税]的相对科学合理是前提条件。企业缴纳的资本雇佣利息是雇佣的公有资本量与资本平均雇佣利率的乘积;债务利息是债务量与债务加权平均利率的乘积;上缴税金是新创造价值与平均税负率(税负与新创造价值的比率)的乘积。因此,m[,劳]及m[,税]的相对科学合理实质上是公有资本平均雇佣利率及税负率的相对科学合理。由于公有资本“贷”给企业使用是“无限期”的,而企业的债务是“有限期”的,故前者的利率要高于后者。由于公有资本可以定期获得利息即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而非公有资本作为投资者即所有者自己的资本必然要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故公有资本平均雇佣利率要低于非公有资本平均利润率。劳动者企业的平均税负率也与各种形式的劳动雇佣制度企业的税负率相同并且是大多数企业所能承受得了的。
(四)“按劳分配”与承包制下分配的不同。承包制下“先交够国家的,剩下的由企业按劳动在劳动者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作法还不能称作完全的“按劳分配”。撇开企业内部是否真能做到按劳动在劳动者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不说,在处理国家和企业的承包关系上,由于往往是一对一的谈判,讨价还价,缺乏衡量企业应得国民劳动收入多少的公有资本雇佣利率作为前提,因而企业承包的上交利润往往不科学,不合理;而把税收列入承包范围就更难以科学合理。换言之,在分配的第一层次即在国民劳动收入的分配中,还没有做到“由市场按市场承认的劳动成果在企业间进行分配”。
(五)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中国家的宏观调控责任。“按劳分配”原则的真正实行离不开国家正确的宏观调控。国家在这方面至少有如下责任。
1.确定一定时期的相对科学合理的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的平均雇佣利率及税负率。这已如前述。
2.在实行国有资本雇佣制度时,国家究竟把国有资本“贷”给哪些劳动者企业“无限期”地使用,这要以国家的投资政策、投资计划和对企业经营潜力,经济效益的考察结果而定。这样可以为使企业新创造价值(V+m)尽量大和实行按劳分配创造物质前提条件。
3.国家还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定期和随时监督和考察劳动者企业的组织和分配情况,主要是监督企业通过获得公有资本而新创造的价值(V+m)在扣除m[,劳]及m[,税]之后的余额部分是否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企业为了发展壮大同样可以吸收非公有资本(但这一部分资本在劳动者企业总资本中总是占少数,即属少数股权)。企业通过吸收非公有资本而新创造的价值部分的分配按国家有关法规办事。
“按劳分配”一直是我们在理论宣传上高举着的旗帜;“按劳分配”也的确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和优越性之一。但我们长期以来却没有真正实行过按劳分配。原因在于我们虽然实行了公有制,但却没有实行资本雇佣制度——在两个前提条件中我们只具备其中之一。我们在按劳分配的理论研究中也曾步入许多误区:例如把“按劳补偿”混同成“按劳分配”;再如把“按劳分配”原则不恰当地阐述是“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又如认为“按劳分配”可以与私有制兼容;等等。
资本雇佣制度的提出,为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理论的长足发展和实践中真正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开辟了前所未有的新领域。愿以此文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对“按劳分配”的新的重视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