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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的需要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督下将财政购买性支出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和财政部门直接向供货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与此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采购过程中以法律形式表现的采购法规、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和采购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
为了有效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逐步解决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弱化政府采购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必须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时,注意一些基本原则的把握和操作措施的完善。
一、建设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999年8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在“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部分中明确提出,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而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制度对技术创新具有明显的激励和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局限。加之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尚属新事物,导致在实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效力不高;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不完整,管理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采购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采购方式单一,工作效率较低;现行的采购业务规模较小、范围较窄;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工作流于形式,财政部门、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执行部门、采购需求单位等职责不清,有干预过多或推拖的现象等等。
在构建和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有:①充分竞争原则。政府采购目标应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供应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通过竞争,一方面促使供应主体努力寻求增加产品或服务技术含量的方法,加快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最大程度地降低和节约成本;另一方面政府也能够从中获得较多的比较利益利更优质的商品或服务。②充分透明原则。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过程要体现最大程度的透明、公开,只有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暗箱操作”,才能形成竞争格局,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③公平原则。所有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企业待遇都应相同,机会均等,包括:竞争主体准入的公平性、竞争规则的公平性、从政府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否则企业总是倾向于采取不规范的手段,谋取超额经济利益,而不是从事艰苦的技术创新活动;同时会产生一种反面的示范效应,使竞争行为愈加不规范,严重挫伤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④适当倾斜原则。政府采购要体现政府政策意图,兼顾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政府要以市场为纽带,通过带有政策倾向的政府购买,引导技术创新沿着政府所鼓励的方向进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从而使产业政策得以贯彻。
二、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
从政府采购的管理模式来看,国际上通行的大致有三种:一是有财政部门或另一专门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有采购的集中管理模式;二是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的分散管理模式;三是由财政部门或另一专门机构直接负责部分商品的采购,其他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的半集中半分散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实行集中管理是建立我国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必然选择:要通过成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形式,统一组织协调政府采购作;明确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完善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虽有政府采购行为和活动,但还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虽然财政部已于1999年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也制定了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但还不全面系统。因此,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遵循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应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其中,第一层次是以《政府采购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第二层次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中心的制度体系,第三层次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要抓紧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条例》,加快《政府采购法》的调研论证。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与之配套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研究制定具体的规定;要对供应商和中介组织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进行研究,要制定公开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具体办法。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体系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高效性,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引导、管理和监督。可考虑组建以下机构:一是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法律和管理办法,监督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等;监督机构可以是设在财政部内部的专职部门,也可以由现有关部门(如审计、工商、税务、纪检等)的人员联合组织的兼职委员会。二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组织采购活动,发布有关信息,监督采购合同履行等,可以由财政部门承担。三是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包括招投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等。四是仲裁机构,充分发挥我国现有的国内、涉外仲裁机构的作用,按有关仲裁法规执行。要增加人员,选拔一批基础好、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政府采购管理队伍中,提高素质,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的各项业务,尤其是商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及采购项目性能、技术等知识与技能。
五、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
要以电子计算机为中心,建立具有现代技术与手段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便于各级政府、各级采购管理机构、投标者、科研等部门查询、研究、决策及其运用。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要可分为法律制度系统、数据管理系统、采购实体系统、供应商与承包商系统、评标与定标系统、采购项目中标系统和采购项目评估系统等。这些系统可逐项、逐级建立,先进行区域联网,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全国乃至国际联网。
六、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
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约束的制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的法规监督体系;完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建立采购环节的日常监督制度;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约束力;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竞标主体的监督;建立评委库制度,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建立采购与付款相分离制度,加强货款结算环节的监督,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要严格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中,严格执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要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等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以及在采购活动中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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