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金融重述制度比较--兼论两国金融重述的动因和经济后果研究的相似之处_财务报告论文

中美金融重述制度比较--兼论两国金融重述的动因和经济后果研究的相似之处_财务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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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是债权人与投资者获得企业信息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信息的外在表现形式。近年来,对财务报告的重述现象越发严重。从美国来看,因为会计差错而重新编制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做法十分盛行。继安然之后,世通、施乐、阳光等著名公司相继发生财务报告重述,同时众多中小公司加入进来。美国会计总署(GAO)于2006年的统计表明:美国财务重述的公司从1997年的83家增加到2005年9月的439家,重述的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由同期的0.9%上升到6.8%。从国内情况来看,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陈凌云(2006)研究表明:2001~2004年沪深两市共有886家公司发布各类补充及更正公告,平均每年大约有20%的上市公司在当年的信息披露中出现遗漏或错误。可见,中美财务重述问题的发展趋势不容乐观。Ahmed和Goodwin(2007)发现,近年来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非常重视会计滥用的危害,财务重述作为会计滥用可能的手段之一备受关注。面对诸多同类现象,本文从财务重述相关问题的中美异同比较出发,研究中美财务重述制度的演进与现状,通过对财务重述制度的发源地美国进行考察、对相关文献进行对比研究,重新定位我国财务重述文献的研究方向。

一、中美对财务重述定义的比较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于1971年7月发布的第20号意见书要求企业在发现并纠正前期财务报告的差错时,重新表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告。Skinner(1997)指出,财务报告发布后若发现存在错误或是误导性信息,而且发布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人们仍然信任全部或部分报告内容,那么公司管理层就有责任纠正先前的财务报告。GAO在2002年10月的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财务报告重新表述是指公司自愿或在审计师、监管当局的敦促下修正先前报告的公共财务信息。2005年5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第154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将财务重述表述为:修正前期发布的财务报告以反映这些报告中存在差错被更正的过程。可见,FASB表述的财务重述是专指不再包括其他会计变更的会计差错更正。

我国学者结合我国的特点,习惯将此类问题称作“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为了与国际说法保持一致而采用“财务重述”。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具体定义了“前期差错”,提出“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告造成省略或误报。基于对“差错概念”的理解,我国将财务重述表述为:上市公司对虚假性信息、误导性信息或信息遗漏的历史财务报告进行事后补救的公告行为。我国对于“财务重述”的概念中还需加以关注的是“年报补丁”这一概念。“年报补丁”是以李韬、王毅辉等人为代表提出的,他们认为“年报补丁”是我国上市公司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不再可靠时而发布的对历史公告的补充和更正。而这只是仅对错误信息的简单补充和更正,还没有像美国那样形成成熟的重述机制,因此称之为“年报补丁”,即特殊的财务重述。

由此可见,美国将财务重述概念理解为:财务重述是指财务报告、公共财务信息,或是指一种被更正的过程。而我国认为财务重述是一种事后补救的公告行为。二者在定义的描述方面存在差异。

二、中美对财务重述制度的比较

1.中美财务重述制度的演进比较。美国财务重述制度的演进是随着美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而逐渐完善的。第一阶段是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a)对公司纠正不准确、不完整或误导性财务信息提出要求作为标志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规定对上市公司制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财务报告必须经过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要求公司及时公布财务经营状况的变化。第二阶段是以1971年7月APB发布的第20号意见书作为标志的,要求企业在发现并纠正前期财务报告的差错时,重新表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告。第三阶段是以2002年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为标志,该法案加强了高管的责任,强化公司审计的独立性以及加强了会计披露。第四阶段是以2005年5月FASB公布154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为标志,正式表述了财务重述这一具体概念,这一阶段标志着财务重述制度已走向成熟。

我国财务重述制度的演进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1999年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为标志,首次提出了会计差错的概念并规定了其处理方式,但该准则未对其披露的内容与形式作具体要求,该阶段表明我国会计差错信息的出现。第二阶段是以2003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的通知为标志,其规定: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应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信息,该阶段是会计差错信息的及时披露阶段。第三阶段是以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为标志,该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前期重要错误。此次准则的发布标志着财务重述制度的正式确立。

从制度的演进发展来看,美国的体制发展较早并且比较完善,在2005年制度已经健全的情况下我国制度才逐步形成。与美国财务重述制度相比,我国制度存在会计处理不明了以及对制度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2.中美财务重述纠错机制的比较。对于会计差错的更正,美国要求重新表述发生差错前期间的财务报告。如FASB在第20号意见书中指出:发现以前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会计差错,应作为以前年度的调整事项进行列报,并且披露以前公布的财务报告中的会计差错的性质、更正对目前利润和净利润以及相关每股金额的影响。

我国按照会计准则对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对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采用追溯调整法,并不要求重新编制财务报告,这样对于投资者来说增加了计算成本。采用追溯调整法是否真实和公允呢?另外,我国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披露方式是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这样公司会达到掩盖内幕的目的,从而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从财务重述纠错机制来看,我国采用的追溯调整法仍存在许多弊病,可以参考美国做法(要求重新编制财务报告并重新挂在EDGAR数据库上)对影响期间的财务报告重新进行表述。

3.中美财务重述法律制度的比较。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a)规定,任何在招股书上签字或者同意招股书中使用其报告、意见或者陈述的人都应对招股书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审计师的责任有所减轻,但要求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信息。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出台后,加大了审计师差错纠弊的责任。200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修改关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则,加大对财务报告的责任。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其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公司所有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证明,审计委员会直接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酬金以及监督,并对公司管理当局与会计师关于财务报告差异的协调负直接责任。

我国《证券法》主要在第63、161、202条规定了陈述虚假信息民事责任,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和《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审计师公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些条文都过于简单。200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权利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标志着有关虚假陈述案例的民事诉讼机制开始运行,但受理此类案件的范围仍受证监会、财政部以及其他行政机构的限制,出台的法律都没有对财务重述发生后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从财务重述法律责任方面来看,美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较完善,区分了对公司高管、注册会计师、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归属,加重了所负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监督他们披露较高质量的信息。我国由于条文简略、无具体操作方式,使司法程序难以启动,以致广大投资者的损失难以追回。

三、中美财务重述问题的相似性研究

1.中美对财务重述经济后果的相似性研究。根据中美相关文献研究,下文对因财务重述引发的经济后果诸如重述公司的增长趋势、股价下跌对投资者的影响以及更换高管三个方面进行了相似性比较。

Scholz(2008)统计发现,美国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数量从1997年的90家上升到2006年的1 577家,10年增加了约18倍。从国内情况来看,1999年仅有的24家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而到2005年则达到195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0%左右。可见,中美发生财务重述的案例均迅猛增加,已经对证券市场造成了负面影响。

发生财务重述的公司的股价大跌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影响他们的投资信心。GAO(2002)以1997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26日的689家发生财务重述的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宣布财务重述的公司3个交易日内股票价格大约下跌10%,市值损失累计达1000亿美元。GAO以USB/Gallup投资者乐观指数为观测对象,发现从2000年9月的150点开始下跌,到2002年6月跌至46点,达到历史最低点。可见,投资者的信心备受打击。对于我国,投资者由于财务重述对股票市场失去信心的危害不小于西方国家的市场。以“大冶特钢”为例,2005年4月,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大冶特钢2004年报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会计差错,大冶特钢进行追溯调整后导致公司2002、2003年发生亏损。在差错更正消息披露后,这只股票连续三个跌停板。股民高买低卖的现象致使他们对股市失望至极。可见,中美股民都因财务重述现象引起的股价大跌而备受打击。

财务重述还导致公司高层领导的更换。Srinivasan(2005)对409家盈余重述公司的研究表明,外部董事尤其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会因公司发生财务重述而被撤销。Desai等(2006)研究发现,有60%的重述公司在两年内至少有一个高管被撤换,而且重述公司被撤高管的前途比对照组被换的高管更加不被看好。魏志华和王毅辉(2007)指出:当发生财务重述时,上市公司将很有可能变更高管以改进公司业绩和恢复失去的声誉资本。王泽霞等(2009)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管理层变更与重述公告的发布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谢羽婷等(2010)研究表明,存在财务重述的公司中有62.97%在两年内发生了高管变更,而对照样本仅有38.93%。由此可见,中美对财务重述与高管变更的显著关系都有一致的看法。

财务重述产生的消极影响是毋庸置疑的,给投资者带来了经济损失,降低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美国对于经济后果的分析研究文献较多,借鉴美国的文献研究,我国也对此结果作了实证考察,但与此相关的理论与文献过少,需要国内学者不断研究与探索。

2.中美对财务重述动因的相似性研究。财务重述的内部原因主要反映在管理者自利方面。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利益达到一致,但是这种措施可能会导致自利行为产生,损害股东的利益。

Agrawal和Cooper(2007)以美国518家宣布调低盈余的财务重述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公司内部人在会计问题被揭发之前的确有抛售股票的强烈动机。Jensen(2005)指出,以股票为基础的薪酬尤其是以期权为基础的薪酬是采取破坏性激进会计政策的根源。Burns和Kedia(2006)研究发现,CEO期权组合对股价的敏感度与财务错误报告显著正相关。Harris和Bromiley(2007)研究发现,相对于未发生盈余重述的公司,发生盈余重述公司的CEO接受了更高比例的股票期权薪酬。这说明通过财务重述的方式先前影响股价自利是持股期权的CEO的动机之一。从我国学者的研究文献来看,杜兴强(2002)、张曙光(2003)认为股票期权会强化企业经营者的盈余管理动机。胡国强和彭家生(2009)基于上市A股的实证研究表明,股权激励与财务重述显著正相关,实施基于股价的股权激励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要高于基于业绩的股权激励公司。中美都对利用股票期权即管理者自利行为的主要动因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存在财务重述的公司相对于非财务重述公司的管理者更会通过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影响股价来谋取私利。

从财务重述的外部原因来看,企业为保持连续盈余增长而融资带来的压力是造成财务重述的重要原因。为保持连续的盈利和公司市值以及达到分析师的预期,上市公司可能采取各种手段来达到外界对公司的财务预期。Richardson等(2003)研究发现,盈余重述公司在未来盈利方面承受了很高的市场期望,迫于资本市场的压力,上市公司管理层有动机进行盈余操纵以维持盈利增长或超过预期的盈利,而为达到上述目的采取激进的会计政策最终导致了更频繁的财务重述。我国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迫“ST”,若三年连亏则面临退市风险,迫于资本市场的压力,管理层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陆建桥(1999)选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22家亏损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观察到亏损上市公司为了避免公司连亏三年而受到管制和处罚,在亏损及其前后年份普遍存在调减或调增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张为国和王霞(2004)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差错的动因的研究表明,当期利润低于上期,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线下项目产生的收益高以及规模小和亏损的公司更容易产生高报盈余的错误。

由此可见,企业迫于资本市场的压力而进行的盈余管理导致了企业的财务重述现象,中美对此类问题的研究结论相同。

四、结论

本文通过阅读与梳理国内外专家学者关于财务重述方面的研究文献,对中美有关财务重述问题的异同进行了比较,重点分析了中美对财务重述的定义、制度的演进与现状的差异,并且根据我国学者现有研究文献总结了中美对于财务重述问题的经济后果与动因的相似性观点。由于国内相关研究较少,所以本文未能全方位分析财务重述的后果与动因。目前国内相关财务重述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针对我国财务重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出台有关制度实施的具体指导办法;第二,完善责任的追究(包括外部审计);第三,将财务重述与管理者的薪酬挂钩;第四,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激励)机制,使经营者与企业长期结合,不会轻易追求短期利益而实施自利行为。

笔者认为,未来相关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第一,加强对发达国家关于财务重述问题的研究,以通过跨国对比的方法寻找在不同制度背景下的某些经验来完善我国财务重述制度;第二,完善我国的实证研究,比如在财务重述的市场反应以及法律诉讼行为关系方面均缺乏实证研究;第三,深化财务重述相关制度改革,例如在研究财务重述的动因方面,至今未研究国家宏观政策、企业合并、所交税费的会计处理等对财务重述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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