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处日本战犯亲历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犯论文,南京论文,日本论文,亲历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抗日战争胜利初期,南京国民政府曾枪毙过两名罪大恶极的日本战犯,总算替中国人民出了一口气。因我当时在行政院司法行政部工作,知道详情,特作如下记述。
日本投降后的次年(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军事委员会和行政院联合组成了“日本战犯罪行调查小组”,先出公文和《调查表》到各省、县,望各地受难同胞及其因日本侵略罪行造成全家灭绝的邻居,将日本战犯的各种侵略罪行填报上来。截至该年四月底止,已收到《调查表》30638件。
1946年5 月, 将调查小组改组为“行政院处理战犯委员会”。 到1947年委员会结束时,共收到《调查表》44万多份。
行政院处理日本战犯委员会下分三个组:
第一组由行政院的外交部一些人员组成。职责是与美、英、法、苏等同盟国之间和设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间的联络事宜,并办理引渡战犯等工作。办公地点仍在南京外交部。
第二组由行政院司法行政部的一些人员组成。组长由刑事司司长杨兆龙博士兼任。组员有李祥钧、覃雨甘等数十人。办公地点在南京中山路两侧的司法部礼堂。第二组职责是:收集《日本战犯罪行调查表》,按照《中华民国惩办日本战犯罪行条例》及有关的《国际公法》,确定某一战犯的罪行,并提出《初步量刑意见表》,连同该战犯的《罪行调查表》移送给第三组办理。
不是战犯的《罪行调查表》仍留存第二组办公室。第二组工作结束后,这些材料就存放在司法部刑事司的档案室里,用特制的长木箱保存着,以备第三组随时使用。在南京解放前,这许多长箱子由司法部送各司依次转运到上海、广州、重庆。1949年11月重庆解放后,这些箱子是由西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接管的,我是亲眼看见的。
第三组由行政院国防部的部分人员组成,但对外的名称不叫第三组,起初叫“陆军总司令部军事法庭”,后来改名“国防部军事法庭”。职责是依据中国的司法程序对战犯进行审判。
国防部军事法庭先后处决的两名日本战犯如下:
处死酒井隆
从公元1928年起,酒井隆就参加了日本侵略中国的罪恶活动。他初任日本的“支那(指中国)驻屯军”的步兵联队长、旅团长、特务机关长、天津日本驻屯军的参谋长、近卫师团的师团长,长期侵略中国的华北领土。后来升任日本华南派遣军司令官,直接受日本陆军部的指挥。侵占过香港、广州及其他华南沿海的中国领土。他纵兵屠杀、流放、酷刑拷打中国军队的俘虏、伤兵和许多中国人民,强奸中国妇女,并抢劫、烧毁中国人民大量的财产和房屋。罪恶滔天,罄竹难书。
1946年5月27日和29日, 中国国民革命军陆军总司令部军事法庭即已开始依法对酒井隆提起公诉。5月31日,酒井隆受到初审。经过4个多月的审询,到8月2日审判,判处酒井隆死刑。酒井隆不服,并说:“证据不充足。对判决不满意。”
审判长石美瑜驳斥道:“本案审讯已历4个月,调查详实, 证据充分。被告虽谓‘证据不合,(请)再行调查’,今天仍要宣判。”
酒井隆聆悉,略显紧张,又说:“对判决之事实并无意见,惟请求宣判后,准许本人发言。”
至是,审判长乃起立宣读《判决书正文》:“酒井隆处死刑。”接着宣读《《事实与理由》。读毕,审判长又说:“本案待呈报最高统帅核准后始能执行。”宣读时间有15分钟。
宣读时,酒井隆始终肃立谛听。翻译官译完《判决》时,酒井隆作了一些笔记摘要,并时作苦笑。
宣判地点在南京中山东路北方的励志社礼堂。我看了这次的宣判情形。酒井隆是一中型胖子,个子也不高,脸皮也不很黄。我当时感觉到,中国法律能够施诸于外来侵略者,是中国人民的莫大荣幸。国际公法也能由中国人来执行,真是一件令人兴奋的事!
后来,军事法庭奉到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的电令:“指覆照准,希即遵照,克日执行具报。”
军事法庭于1946年9月13日下午将酒井隆提解到庭,验明正身, 押赴南京雨花台山冈中段东侧一山谷间的刑场,由陆军少将周文执行其死刑。酒井隆两枪毙命。
枪声响后,万名观众掌声雷动,口号声响彻山谷,算是替中国人出了一口大气!
酒井隆的《初步量刑意见表》的最后一份是我写的,我写的“处死刑”意见被法庭采纳,使我也兴奋不已。
枪毙谷寿夫
本世纪初,谷寿夫只是日军的一名下士,被编入日军第三军第十一师团,参加了日俄战争。自此即开始了其侵略中国的罪恶活动。
1937年7月7日,日本全面侵略中国的卢沟桥事件发生后,时任日本陆军中将的谷寿夫即奉命率领其第六师团于1937年8月1日来华,侵略中国的华北领土,依次参加了永定河、保定、石家庄等处的军事侵略行动,中国人民饱受其害。
1937年11月5日,谷寿夫又率其第六师团在中国杭州湾的金山卫、漕泾镇、金公亭数处地方登陆,袭击我上海抗日军队的后方,使我上海失守。从他登陆之日起,日本兵就沿途烧、杀、奸、掠,无所不作,其手段残暴已极。
1937年12月13日,谷寿夫率队围攻我首都南京。他的军队由中华门一进入南京,就开始大屠杀。其杀人方法有枪毙、砍头、劈脑、剖腹、挖心、水溺、火烧、活埋、割男人生殖器、砍去四肢、刺穿妇女阴户或肛门,残酷狠毒,令人发指!
占领南京的谷寿夫第六师团和十六师团、十八师团、一一四师团等四个师团在南京进行的大屠杀,中国人死亡有30余万人之多!其中,被慈善机关埋葬的就有15万余人。被日军焚尸灭迹、埋尸灭迹或杀死后投入江中灭迹者有10多万人。内中有8万多中国妇女被强奸后杀害, 有10万多中国儿童惨遭杀害。故世人称之为“南京大屠杀”。
日本侵略者除杀人外,还抢劫、烧毁房屋、掠夺物资,中国人民的物质损失无计其数。
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持续了6个星期之久。
由于谷寿夫部队的兽行太多,为了逃避世界舆论的谴责。 1937 年12月21日,谷寿夫受日本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之命,率其第六师团移师安徽芜湖。接着,日本大本营又将谷寿夫调回日本。
1945年8月12日, 日本大本营再度起用谷寿夫担任日军第五十九军司令官,兼任中国军区司令官。还未到任,日本就投降了。
1946年2月上旬, 驻日本东京的盟军司令部的克拉克中校带领美国兵逮捕了谷寿夫,关押在东京巢鸭拘留所。
1946年8月1日,谷寿夫被引渡到中国,关押于上海警察局的小南门看守所。
此时,日本国内军国主义残余势力仍很猖狂,谷寿夫的部下少佐河野满、上尉冈田次郎、长期效力于日军的韩国籍女特务李长美等三人,于谷寿夫被逮捕时起就开始阴谋劫持谷寿夫,但在日本没有成功。
后来,谷寿夫被引渡到上海,三人就收买了上海小南门看守所的副所长中国人毕尚清。毕拿药丸与谷寿夫吃,造成谷寿夫假’死”在上海一家教会医院。
在医院的太平间里。河野满将谷寿夫掉了包,另从别的医院弄来一具死尸欲冒充谷寿夫。国防部军法司特勤组的军官在太平间的19号尸床上发现了未死的谷寿夫,当即押往南京,关在陆军特种监狱。
河野满三人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在南京绑架了特勤组的组员邢某,抢走其监狱证章,并把邢某拉去活埋。邢某挣脱绳索,打死李长美,立即打电话到监狱报警。
河野满闯进监狱,就被警卫人员当场擒获,并将门外的冈田次郎打伤,后来冈田不治而死。再后,河野满在监狱也暗中服毒而死。
这么一场惊险的战斗居然发生在日本投降后的中国,多么值得人们的深思。
1946年10月16日,谷寿夫被转押在南京国防部小营战犯拘留所。
1946年10月19日,军事法庭开始对谷寿夫侦讯。谷寿夫则否认其南京大屠杀的罪行。
1947年2月6日至8日。 军事法庭在南京中山东路励志社的礼堂对谷寿夫进行了3天的连续公审,谷寿夫起初百般抵赖。后来, 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不得不认罪。
1947年3月14日再次开庭公审。谷寿夫是个矮子,当时已66 岁左右,一副狰狞的面孔。我曾在法庭上看见审判情况。审判长石美瑜宣读《判决书》历时一个小时。判决主文是死刑。谷寿夫肃立静听,并摘要地记录翻译官的译述。审判长谕告谷寿夫:“此项判决在程序上并非即已确定,还得报请中国最高统帅裁核才能执行。被告还有最后申辩机会,即收到《判决书》后,可于10日内提出抗辩理由,由本庭呈报最高统帅核定。”
谷寿夫请求发给判决书的日文译本。庭长宣谕:“中国法庭向无此例。如有不明之处,可请战犯拘留所的翻译官代为译述。本《判决书》算今日已送达了。”
1947年4月25日, 军事法庭接到参谋总长陈诚转奉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的“防守字第1053号”电文批示:“查被告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既据讯证明确,原判依法从重处以死刑,尚无不当,应予照准。至被告声请复审之理由,核于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不合,应予驳回,希即遵照执行。”该日上午就由法庭主任检察官陈光虞前往小营街战犯拘留所提出谷寿夫到法庭听判,验明正身,由一排士兵押上囚车,直驰南京南门外雨花台刑场。囚车经过的中山东路、中华路等街道的观众连绵数里,一边怒目而视,一面责骂谷寿夫“禽兽不如”。雨花台刑场的山冈上站的观众更是人山人海,争看这位屠夫的可耻结局。
谷寿夫在刑场上已吓得站立不稳。行刑的宪兵要他面向北方的南京城跪下,以祭奠被他的部队在南京大屠杀中死难的中国亡灵。
执行死刑的是宪兵上士洪仁根。罪恶滔天的谷寿夫一枪毙命。
枪声响后,刑场山谷间的掌声经久不歇,欢呼声响彻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