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与经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商论文,明清论文,海外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海商,是指专门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集团,粤闽沿海地区,自汉唐以来,一直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中心地区之一,海上贸易繁荣兴旺。在海外诸国商人不断涌入中国进行贸易的同时,以粤闽海商为首的中国商人集团也不断远涉重洋,开拓海外贸易市场。特别是明清时期,随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的转型,海上私人贸易的兴旺发达,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与经营更为发展。粤闽商人集团在异国他乡,克服种种困难,积极发展贸易经营活动,为促进海外诸国,尤其是东南亚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进一步加强了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与联系,对于粤闽沿海地区商品经济的活跃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海外诸国的贸易政策
明清时期,粤闽海商海外贸易发达,经营地域范围广阔。有谓:“闽粤之人,驾双桅船,挟私货,百十为群,往来东西洋。”(注:《乾隆潮州府志》卷四十《艺文》,台湾成文出版社1960年。)其“东西洋通贩诸国,西洋则交趾、占城、暹逻、下港、加留吧、柬埔寨、大泥、旧港、麻六甲、亚齐、彭亨、柔佛、丁机宜、思吉港、文郎马神;东洋则吕宋、苏禄、猫里雾、沙瑶、呐哔啴、美洛居、文莱、鸡笼、澹水。”(注:[清]黄叔:《台海使槎录》卷二(丛书集成初编本)。)重点贸易经营地区主要是在东南亚及日本等地。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不一,对中国粤闽海商的贸易经营活动的态度也各有差异。特别是一些国家,或有沦为西方殖民地,或有其政治经济命脉受西方殖民者的控制。因而在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时代,粤闽海商的海外经营贸易活动,常常要适用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的贸易政策。海外诸国的贸易政策大体可归纳为若干类型。
其一是自由贸易政策。在自由贸易政策下,中国粤闽海商在海外诸国,能够以相对自由的方式,进行贸易经营活动。而海外诸国或殖民政府也会根据当时的形势或需要,放宽对粤闽海商的限制,或给予各种政治经济上的优惠。
如公元1783年的吉打,据载:“仅有一艘一年来一次的中国帆船为例,该船于缴付一笔定额税金之后,即可随意与居民互易通商。该船由中国运入大量的中国粗瓷器、薄铁锅,及许多别的货品,并由该地运出许多海珍,诸如燕子、鱼翅、燕窝、藤、锡、橡胶、龟甲、鹿皮及鹿筋、牛皮及牛角,以及许多粗制的商品。”(注:[英]巴素:《东南亚之华侨》,台湾正中书局1966年第464页。)类似的自由贸易,一般行政干预较少,粤闽海商在经销商品、经销地点、经销对象方面都有较大的自由度。
有些国家对粤闽海商盛情接待,由国王设宴欢迎。亚齐国,中国商船方到彼岸,“有把水了望报王,遣象来接。舶主随之入见,进果币于王,王为设食,贸易输税,号称公平。”因此,“此国辽远,至者得利倍于他国”。(注:[明]张燮:《东西洋考》卷四,中华书局1981年,第77页。)
有些国家还专门设立贸易市场,以方便粤闽海商开展贸易活动。十六世纪下半叶,“欧洲人到达越南三邦的时候,交趾支那的国王准予华人在他的国土中,选择一便利处所,建一城镇,俾可举行市易,该城命名为会安,即今中圻的中央,该城镇计为两区——一属华人,一属日本人。各由一长官统治,该城贸易时期的揭幕,差不多和新年相符。……。在需时七日之久的商业交易期过后,外国人便装运货物载回日本国去。”(注:[英]巴素:《东南亚之华侨》,台湾正中书局1966年第307页。)会安更发展成为越南地区重要的贸易中心。康熙三十四年,“盖会安各国客货码头,沿河直街,长三、四里,名大唐街,央道行肆,比栉而居,悉闽人。”乾隆九年,“会安为交趾支那商业最繁荣之处,经营有六千左右华人居住,彼等均为巨商,于此成婚,并向国王缴税。”(注:陈荆和:《十七十八世纪会安唐人街及其商业》,《新亚学报》第3卷第1期。)粤闽海商在海外诸国自由贸易政策的支持下,贸易经营活动不断扩大,对东南亚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其二是限制贸易政策。主要是海外诸国及西方殖民统治者,根据需要收紧贸易经营政策,对粤闽海商的贸易活动实行一些限制性措施,令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经营的发展,在活动范围及贸易规模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或有限制贸易地点。菲律宾地区,据载,“每年三月,大约三十到四十只帆船从中国开来,在马尼拉港抛锚,带来生丝、金银钱、绣花织物、瓷器、精美陶器、活家禽以及别的中国货物。这些货物装小船运到巴利昂(唐人街),在那里卖给西班牙人和菲律宾人。法律禁止顾客或中人直接到港口中国船上采购或贸易。”(注:[菲]格雷戈里奥.F.赛义德:《菲律宾共和国历史、政府与文明》,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01页。)
或有限制贸易对象,公元1650年,清初顺治年间,荷兰殖民者曾与亚齐签约,同意让柔佛华侨到亚齐进行贸易,但却规定:除留居于巴达维亚城、马六甲、柔佛和北大年的华侨之外,其它来自中国的商船和华人都不允许直接航行至亚齐进行贸易。(注:Vivtor Purrcell:"The Chinese in malaya,Kuala Lumper"Oxford University preess 1967,pp.31-32)这样令粤闽海商的贸易经营由直接贸易转化为中转贸易,其贸易规模的扩大势必受到更多的限制。
或有限制贸易价格,利用行政权力干预或压低中国粤闽海商的贸易商品价格。菲律宾西班牙萨拉萨尔主教在公元1582年曾记载了菲律宾的情况,其中也有反映中国商人的贸易问题。西方殖民者对粤闽海商的经营条件颇为苛刻。“规定商品出售之前,需要进行登记,否则予以处罚。在登记商品时,最好的商品被稽查员或登记员随意确定价格并取走。有的还以暴力抢掠货物,有的不按价取货,有的取货后赊帐,只给便条,以后更拒绝支付货款。”(注:Blairand Robertsom:"The Philippine Islands,1493-1898"Cleveland,Arthur Clark Co,1903,pp236-240。)又巴达维亚荷兰当局,为了商业竞争,曾以行政手段压低中国海商的茶叶价格。公元1717年3月2日,总督范斯富尔和东印度评政院决定限制茶叶的收购价格,比以往低得多。中国商人一再申明,为了偿付租船费用,绿茶的价格每担不得低于60rixdollar,巴达维亚荷兰当局威胁中国商人,如他们认为价格不合理,可以载返回国。在这种情况下,有十四艘帆船的商人不得不忍痛割价出售茶叶,并声言以后再也不来巴达维亚。(注:K.Glamann:"Dutch-Asiatic Trade,1620-1740,"Copenhagen 1958,pp217-218。)
限制贸易,有时候是因为海外诸国一些地方官员以权谋私,擅自制订有关贸易限制措施。如日本长崎,公元1634年2月,“长崎代官末次平藏及其它长崎市民数人,对皇帝及国会议员,申诉检举长崎奉行采女殿不行善政,彼对来自外国之中国人货物中,征取百分之十三,供为己用。每日收取巨额贿赂,肆行恶政,并以自己的名义滥发东京台窝湾及暹逻之航渡许可执照,违反日本法律。”(注:[日]村上直次郎译:《巴达维亚城日记》,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0年印行,第103页。)类似的贸易限制并非代表政府的贸易政策,其影响乃是暂时性,一般不会对粤闽海商的贸易活动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海外诸国在一定时期内所实行的限制贸易政策,或出于殖民统治需要,或出于保护政策,对于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活动,带来了相当的障碍。如荷兰统治时期的噶罗巴,“华人贩鬻其地者,许置货不许携银,货又产于别岛,不能时至,华船守候过时,归途多遭台飓,以此咸怀怨咨。”(注:[清]徐继畲《瀛环志略》卷二(对嵋阁藏本)。)损害了中国与海外诸国长远的经济利益与经济发展。
其三是管制贸易政策。管制贸易,主要是指海外诸国或殖民统治者,由于各种利益需要和原因,在中国粤闽海商的贸易问题上,采取了严厉的监管政策。如果说在限制贸易政策下粤闽海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一定的商品价格下,还有一定的自由度或自由权,那么在管制贸易政策,则所有贸易经营活动,都在海外诸国或殖民地统治者的严密控制之下,甚至中国商人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也受到威胁。
如荷兰东印度公司曾禁止中国海商到摩鹿加群岛贩卖中国商品,也不准中国商人把银钱香料从摩鹿加群岛运出。“违者得查封其船只与货物,并予以没收。”(注:[日]岩生成一:《论安汶岛初期的华人街》,《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63年1期。)甚至有以武力相威吓。如日本,康熙二十二年,“施琅克台,自此中国遂与日本绝。”而经济贸易关系仍继续保持。但日本对华商的管制更为严厉。有载:“华人至者,麇聚一地,名唐馆,不得出入与外人接,惟倭官及通事得与谈。凡华货至,悉入将军库,由将军售之。民间计一文之货,可以加至三十文。统官民两局旺盛时,去船一二十只,载货三四十万,则将军所得已千万矣。是皆以唐人之货,藉敛本国之用。故礼唐人甚恭,防唐人至严,有犯私禁,偷漏贸易,虽丝毫之微,必诛无赦。是以历久无敢犯者,其行法之严,擅利之巨,从可知矣。”(注:[清]金安清:《东倭考》,载《倭寇事略》,上海书店1982年,第208页。)雍正六年,“自粤前往日本计九十余更,商船泊于该国之长崎港,一到即入围墙屋中,不得外出。货物一经交易,即押出口,倭人出入,俱佩利刃,性极凶悍,凡有街口把守严密。”(注:《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一辑,台湾故宫博物馆1978年。)当时经营海上贸易的中国人和荷兰人在长崎都置于日本政府的严密监视之下,实际上可以把他们看作是监禁在那个分配给他们居住的商馆内的犯人。(注: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料》第一册,中华1960年,第83页。)
明清时期粤闽海商的海外经营贸易,往往受制海外诸国或西方殖民者所实行的贸易政策。但是海外诸国对中国海商的贸易政策,并非一成不变,常常随着海外诸国的政策、经济因素以及国际形势所决定。如日本,原来对粤闽海商等中国商人集团采取较为宽松的自由贸易政策。中国海商只需向日本政府注册登记,即可自由进行贸易。长庆十五年(公元1610年),广东商船开到时,根据长崎奉行长谷川藤广的申请,发给了如下朱印状:“广东府商船来到日本,虽任何郡县岛屿,商至均可随意交易。如奸谋之徒,枉行不义,可据商主控诉,立处斩刑。日本人其各周知勿违。”(注:[日]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商务出版社1980年,第624页。所谓朱印状,即盖有红色官印的文件或证件。十六世纪末至十七世纪四十年代,日本为了加强海禁,只准特许商船出海,发给朱印状,类似执照。朱印状一般只发给日本船主,德川家康也发给中国商人,意在鼓励中国商人前来贸易。)但后来则逐步收紧自由贸易政策,从自由贸易转化限制贸易,甚至管制贸易。日本元和六年(公元1615年)闰六月三日,“又有漳州船载着大量砂糖开到纪伊的浦津,准许随便交易。当时幕府对于明朝商人的态度颇为宽大,明朝商人到达长崎后,立即访问自己的熟人,投宿在他们的家里,可以比较自由地进行交易。小本经营的肩负商品串巷叫卖,幕府也不加干涉。又如幕府为了禁止天主教,限制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只准在长崎贸易,荷兰人和英吉利人,只准在平户交易,惟独明朝商船,无论到那里,都可以听任船主的要求,准许进行交易。”而到了元和三年(公元1617年)六月,幕府表示要把对外贸易港口限于长崎一港。到了宽永十二年(公元1635年),明朝商船也不准开往其它港口,只准在长崎一港进行交易。(注:同上,第627页。)开始在交易港口进行限制。后来对中国海商的贸易政策更加严格。清初,“为禁区纪违犯秘密贸易,幕府在元禄元年(公元1688年)命令长崎官吏营造唐人屋敷,越年来航唐人,悉居于此围内,唐人屋敷加以严重之围,置有管理员,禁止唐人出外。”(注:[日]木宫泰彦:《参考新日本史》第三章,转引自黄玉斋《郑成功时代与日本德川幕府》,《台湾文献》第十三卷第1期。)又据《朱批谕旨》雍正六年八月八日李卫奏折云:“中国商人上岸后,也同荷兰人一样,被指令住在长崎善寺院、御乐院特设的唐人屋中,该地围以高墙,止有总门,重兵把守,不许外出闲走,得知消息。”已经变成了典型的管制政策。
海外诸国中,有些殖民统治者则为了攫取更大的商业利益,而逐步加强对中国海商的限制管制。“十七世纪初,万丹总督燕·彼德尔逊·昆利用可以在万丹购买胡椒的权利,想尽量压低胡椒的价格。但偏偏当时有数艘中国船只到来,市场上胡椒价格一时飞涨,昆想廉价收购胡椒便成为不可能。这位胡作妄为的荷兰殖民地头目,竟悍然下命令在荷兰人购置胡椒没有完成之前,中国船只不许载运胡椒出口,否则将在海上消灭中国人的胡椒船只。”(注:王任叔:《印度尼西亚古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817页。)可见经济利益的冲突往往是制订贸易政策的最重要基础之一。当然,尽管明清粤闽海商海外贸易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海外诸国及西方殖民当局政治经济的需要,但由粤闽海商在贸易形式、经营特点上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所以即使在高压贸易政策下,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经营活动,仍得以顽强地持续发展。
二、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经营活动与特色
明清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活动,经营范围广泛,经营形式多样,从而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在海外贸易经营,尤其是在东南亚地区,保持较大的贸易优势。英国人汉密尔顿曾谈到他在柔佛的所见所闻,指出当时在柔佛地区的华人约有千家,绝大部分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注:Vivtor Purrcell:"The Chinese in malaya,Kuala Lumper"Oxford University preess 1967,P98)鸦片战争后,粤闽海商侨居他国,更成为东南亚地区重要的经济力量。如新加坡,“华人皆闽人,善贸易,绅商富户甚多。有中华街,大小店铺、庙宇、会馆、戏园、酒楼、茶店,咸备其间,闽人十之七,广人十之三。”(注:[清]阙名:《游历笔记》(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十一帙)。)这都是明清粤闽海商海外经营活动所打下的经济基础。
粤闽海商的海外经营贸易活动,从宏观上总结,大体可以分为直接贸易或中转贸易两大类型。
直接贸易,是指粤闽海商直接由国内向海外诸国输出货物商品。抵达目的地后,向所在国有关当局交纳赋税,或向地方统治权势人物进贡礼物。然后根据当地的有关法例规定,进行贸易经营活动,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或有船舶贸易。粤闽海商直接在船上与海外诸国进行交易活动,如柔佛,“柔佛地不产谷,土人时驾小舟载方物走他国易米。道逢贾舶,因就他处为市。亦有要之入彼国者。我舟至此,都有常输,贸易只在舟中,无复铺舍。”(注:[明]张燮:《东西洋考》卷四,中华书局1981年,第82页。)丁机宜,“夷亦只就舟中与我人为市。大率多类柔佛,而俗较驯,而货较平。”(注:[明]张燮:《东西洋考》卷四,中华书局1981年,第83页。)
有时则在第三国的船上或殖民统治者的船上进行贸易活动。据《荷兰船只航行东印度记》(公元1608年),荷兰船只到达万丹港口的时候,中国商人每天带了各种杂货到船上来贩卖,其中有丝绸、瓷器等物品,他们把货物摊在甲上,几乎使我们不能行走。(注:林志瑞:《爪哇华侨仲介商》,《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57年4期。)
船舶贸易,是粤闽海商早期海外经营的重要方式之一。随着海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扩大发展,船舶贸易逐渐难以适应贸易的需要,在岸上陆上开辟交易市场乃为必然。如思吉港,“他国货萃下港者,彼中亦时相通,我舟到时,诸属国鳞次,饶洞以与华人贸易,虽在邈,亦蕃盛之乡也,向就水中为市,比来贩者渐伙,乃渐筑铺舍。”形成了坐贾贸易经营。
坐贾贸易,多为店铺式经营。所谓:“海帮遍历,而新加坡、暹逻尤多,列肆而居,南洋各地都有货卖广货的粤商。”(注:《光绪海阳县志》卷八《风俗》,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
或有在码头附近,船岸贸易,列肆经营。彭亨,“舟抵海岸,国有常献,国王为筑铺舍数间,商人随意广狭,输其税而托宿焉。即就铺中,以与国人为市,铺去舟产甚远,舶上夜司更,在铺中卧者,音响辄相闻。”(注:[明]张燮:《东西洋考》卷四,中华书局1981年,第79页。)或有由宗主国划定有关区域,专供中国商人进行交易活动。如马尼拉,“当(中国)商人抵达那(港口)时,他们在一个(叫做华人区)的地方停泊。那里成为他们的市场,或交换他们国家产品的场所。当一艘商船进港时,(其)船长贡献包括白色雨伞和可供日常使用的各种伞,商人不得不遵守这些礼仪,以便取悦那些贵族绅士。”(注:[菲]欧.马.阿利普:《华人在马尼拉》,《中外关系史译丛》第一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96页。)
坐贾贸易,海外诸国一般都实行定时定点的集市贸易。下港,“其贸易,王置二涧城外,设立铺舍,凌晨,各上涧贸易,至午而罢,王日征其税。”(注:[明]张燮:《东西洋考》卷三,中华书局1981年,第48页。)又呅哖,“国人交易,皆妇人能之。所以唐人到彼,必先纳一妇,兼利其能买卖故也。每日一墟,自卯至午则罢,无居铺,但蓬席铺地,间亦有司赁地钱。”(注:[明]张燮:《东西洋考》卷三,中华书局1981年,第55页。)其贸易活动表现了相当的规律性。反映了粤闽海商的贸易活动已纳入海外诸国的经济运作之中。
中转贸易,一般是指粤闽海商作为中介,把中国来的货品转售批发给海外的华商或外商,由他们再转贩他地或他国,也有把海外诸国的商品或加工品中转至国内或其它国家。其贸易形式也呈现了多样化。
或有在海外诸国进行中转代理贸易,通常需跨国运作。有载:“大泥、六、满剌加、番旦(万丹)等国,不直接与日本贸易,若干华商从中代理贸易。”(注:[日]西川求林斋辑:《增补华夷通商考》卷二,小野重忠编:《万国渡海年代记》,双林社1982年,第132页。)又呅哖 ,“其国甚富,产黄金白银,所铸圆饼银,肖其国主之面貌,大小俱备,闽广贸易者便之,每船发往高失踏,采买西洋布,以贩吧国。资本极大,华夷均负其责。”(注:[清]王大海:《海岛逸志》卷三,香港学津书店1992年,第57页。即今马尼拉,高失踏,大约在今印度东南部沿海地区。)有时候则是以外国商品在第三国与中国商品进行中转交易或中转,十七世纪初,“侨居(暹逻)华人亦每岁派出一至三艘装运苏木、铅、米、谷子及其它土产之小型戎克船赴交趾支那互市。……前此,漳州及交趾支那之中国人曾与暹逻维持比现时较大规模之通商关系。彼等常运各种华货来此交易苏木、铅及其它商货。”(注:陈荆和:《十七十八世纪会安唐人街及其商业》,《新亚学报》第3卷第1期。)甚至以海外诸国港口作为固定中转站,以此为商业枢纽,发展延伸商业网络。如爪哇,“中国人也拥有许多双桅帆船,除了他们特有的船以外,也拥有当地人造的舟,他们将其航行延伸到苏门答腊、马六甲海峡以及东部,运至摩鹿加和帝汶,收购燕窝、樟脑、树脂和其它物品,使爪哇成为他们所需求各地区产品的大仓库。”(注:T.S.Raffles:"The History of Java"Voli,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P.226。)
也有由中国粤闽等商人在外国订货加工,再转销他国或本国。清中叶,日本“俵物以外的其它各色物品中,以黄铜器皿、镀金器皿、描金器皿、伊万里陶瓷等的输出为多。这些物品多由奥船运往交趾、柬埔赛、暹逻等国,根据清商等的定货,特为符合上述各地要求而制作的。更希罕的是有所谓‘染地渡’,即清朝商人来日时运来的白布,委托长崎港上的染坊加工,染成他们喜爱的颜色后带回国去,因为日本染的不褪色,在中国极为珍视。”(注:[日]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商务出版社1980年,第682页。物,在日本乃指海参、干鲍、鱼翅等海产品。)
中转贸易还包括粤闽海商在海外诸国中进行的一、二级市场的交易活动,特别是东南亚诸国沿海与内地的商品交易活动。如爪哇,几乎所有的内地贸易,即使中级市场,都是在中国人的控制下,他们向当地农民购买主要用以出口的商品,然后运到沿海城市,而回来的时候给内地供应食盐及从附近岛屿或从外国输入进口的货品。(注:T.S.Raffles:"The History of Java"Voli,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P83。)一般是利用海外粤闽侨商,组织商业中转网络。万丹,“侨居当地的中国人经常向农民收购胡椒,他们经常手持一杆秤两个布袋,深入农民各地收购,定价交钱收购后,再把胡椒包装好,待中国商船到达后出售。”(注:J.C.vanleur:"Indonesian Trade and Society".Hague 1955,P.111。)苏禄,据载:“华商会将一些货物赊给当地华侨。由他们为中国海商船只收集土特产品,以偿还货款。当地华侨还会为中国船预订货品,租用交易市场,在各地零售商品。”(注:Warren:"Sino-Sula TradeintheLate Eighteenth and Nineteenth Centuries""Philippine Studies" Vol25,No.1,1977,P56。)
有时候,粤闽海商也会以海外诸国的本地人充当中介。明代苏禄,粤闽海商,“舟至彼中,将货尽数取去,夷人携入彼国深入处售之。或别贩旁国,紧乃以夷货偿我。”(注:[明]张燮:《东西洋考》卷五,中华书局1981年,第98页。)又有谓:“为了进行贸易,召集番商前来,并把他们把货物装在篮筐里带走。虽然运货者通常不知姓名,货物从未遗失或被偷,番商把这些货物转动到其它岛屿,直到八、九月以后,他们得到与(从中国人那里)收到的货物价值相等的其它货物方才回来,这就迫使中国商船推迟日期,从而这些与麻逸保持贸易的商船最晚回到他们的国家(中国)。”(注:[菲]欧.马.阿利普:《华人在马尼拉》,《中外关系史译丛》第一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96页。)
明清粤闽海商的海外经营活动,其交易方式一般较为简明,主要有物物交换或货币交换二种形式。
物物交换如旧港,据载:“舟至,献果币有成数。詹卑人商量物价,虽议赏金多少,然非赏金,实赏椒也。如值多二两,则赏椒百石,其大较云。”(注:[明]张燮:《东西洋考》卷三,中华书局1981年,第65页。)有些交易方法,则是根据交易数额大小而定。交易量较少,则以物物交换的形式,交易量大则以金钱论价,如真腊,“交易妇人为之,唐人到彼,必先纳妇者,兼利其买卖故也。每日一墟,自卯至午即罢,无居铺,但以蓬席铺地,亦纳官司赁地钱,小交关用米谷及唐货,次用布,大交关则用金银。”(注:[明]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八,民国十九年故宫博物院排印本。)有时西方殖民统治者为了垄断贸易,强制性实行以物易物的方式,收购中国海商商品。据载:“西班牙殖民者1589年对马尼拉的中国商品采取批发销售,以物易物的方法,规定中国商船的货品必须由他们的机构组织出售,以限制中国货的输入数量,压低中国商品的价格,以减少白银外流。”(注:Willian Lytle Schury:"The Manila Galleon"New York1959,P71。)有以物物交换与货币交换并行。三佛齐,“其交易用中国历代钱及布帛。”(注:[明]黄省曾:《西洋朝贡典录》卷上,中华书局1982年,P34。)
而货币交换的方式一般较为普遍,其货币形式也是五花八门。或有以中国货币作为交易手段。爪哇“市有中国古钱,衡量倍于中国。”(注:Willian Lytle Schury:"The Manila Galleon"New York1959,P71。)“中国人还输入大量的铅钱,作为市上的小商品流通工具。”(注:王任叔:《印度尼西亚古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772页。)或有以外国货币作为交换手段。柬埔寨,“夷性颇直,以所铸官钱售我,我爱其钱,他日转售方物以归。”(注:[明]张燮:《东西洋考》卷三,中华书局1981年,第55页。)也有中外货币同时并用,价值不等,但有一定的交换率。下港,“又有红毛番来下港者,起土库,在大涧东,佛郎机起土库,在大涧西。二夷俱哈板船,年年来往,贸易用银钱,如本夷则用铅钱,以一千为一贯,十贯为一包。铅钱一包当银钱一贯云。”“下港为四通八达之衢,我舟到时,各州府未到,商人但将本货兑换银钱铅钱,迨他国货到,然后以银铅钱转买货物。”(注:[明]张燮:《东西洋考》卷三,中华书局1981年,第48页。)
由上可知,明清时期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经营活动十分发达。既有直接贸易,中转贸易。既有行商经营,海陆联运,跨国贸易,具有国际性意义;也有坐贾经营,以点带面,网络延伸,形成了海外诸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大小不一的区域性商业市场。其交易方式既有物物交换,也有货币交换,灵活多变,更有利于海外贸易经营的多元化发展。而他们所具有的良好的经营策略与稳健的经营作风,更为海外贸易的发展带来重要的影响。商人,是通过商品交换获取利润,讲经营策略,是成功商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明清粤闽海商,在海外贸易经营的活动中,发扬中国传统优秀的经营思想与策略,形成了别具特色的经营特点,从而在海外商业市场的竞争中能够站稳脚跟,不断发展。也为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商业经营文化财富。尤以下述几个方面最为突出。
第一,明清粤闽海商善于审时度势,注重调整自己的经销策略与经营商品。他们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繁多,范围广泛,而且适销对路。据外国人的记载,万历二年(公元1574年),曾有三艘中国商船到马尼拉进行试探性交易。“华商运来的货物,有些是杂碎的零星日用品,其中有菲律宾摩尔人常用的中国大陶瓮,此外尚有粗瓷,铜铁杂器,另有精细瓷器以及丝织品,乃以供应官员者,这是不足为奇的,他们还运来一些精美的陶器。所有货物,销路都很好。”“他们还运来一些精美的货样,俾便探知售价,例如水银、火药、肉桂、丁香、糖、铁、锡、铜、纹丝、丝织品、面粉等货品,都是别国商人未曾用过,而且也未运售过的。他们更运来耶稣受难的造像,以及模仿西式精巧的坐椅。这种货物的运到,除受前次通商的影响,还有因为一个已经在菲岛住了年余的中国人,回到了他们的祖国,传达菲岛的一切情况,所以中国商人晓得带来什么货物在菲岛做买卖,货品繁多,不能一一叙述。我们相信他们将实践诺言,再会运来各种精美的东西,那里西班牙人所爱慕的。”(注:[美]菲律乔治:《西班牙与漳州初期通商》,《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57年4期。)在其它国家和地区也同样表现了类似的商品经销特点,所以粤闽海商很容易抓住贸易机会而取得成功。有谓:“华商还十分熟悉亚洲市场情况。货主往往亲自随货出航,在停泊的港口以零售价出售,他们精打细算,小心谨慎,善于选择货物。他们经营许多具有传统特点的货物,这些货物是欧洲人所忽视的,如香木、犀角、乌木、安息香、樟脑和皮革等。华人还能很快地调整,适应新的时机。”(注:[美]约翰.F.卡迪:《东南亚历史发展》,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第418页。)粤闽海商能够审时度势,善于捕捉商机,灵活经营,所以在海外贸易市场竞争中常处于主动地位。如在对日贸易中,有时候交易商品价格是由日本方面所规定,据日人记载,“日本对外贸易实际上是由长崎头面人物‘町年寄’(老人之意)负责的。他们对主要进口物品生丝协定价格,然后一揽子购入,按一事实上比例分配给属于行会的商人,这种方法称之为‘丝割符’。”(注:[日]藤家礼之:《日中交流二千年》,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188页。)“而每年生丝价格,在春季由最先运载生丝的船只驶进长崎港时就由丝割符商人议定。”通常整年不变。为了能在对外贸易中取得较高的利润,中国海商便利用季节差,囤积居奇,“中国商人为了确保其生丝能以高价在日本市场上出售。在四、五月驶往长崎的春船上装上少量丝货,待生丝价格以较高价格议定后,再在以后夏船和秋船中,装载大量的生丝进入长崎港,便得以高价出售。”(注:[日]山胁梯二郎译:《长崎荷兰商馆日记》第二辑,岩波书店,昭和32年,第96页。)
第二,粤闽海商在海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注重合作精神。在必要的时候,他们善于合作,群体作战,积少成多。这样不但可以避免资金不足之虞,也可以降低商业风险,加强商业竞争能力。如爪哇的粤闽海商,“如果一旦货物价钱太贵,单一个体的中国商人,难以承受财政上的困难,他们常几个人联合一起,把这些价值较高的货物买下,并且按个人投入的资本多少划分利润。这种联合方式,令他们可以不用欧洲商人的援助,也能打开爪哇的市场,并且减低他们的商业交易的麻烦与风险。”(注:T.S.Raffles:"The History of Java"Voli,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P204。)类似近代的股份制合作模式。粤闽海商就是这样由小到大,不断扩展经营。所以“中国人有经营大商业的本能,他们按照自己固有的作风,实现着西方经济学家所称道的那种企业的联合和横的联合。他们以摊贩、小店贩上升到大商店,他们布设周密的买卖罗网,使本地生产者不得不上其门。”(注:[法]罗伯铿:《中国人和马来世界》,《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57年3期。)
第三,粤闽海商注重实行产销结合的经营方法。在有条件的国家的地区,直接开置有关商品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基地,产销联营。
1689年,海盗出身的威廉·丹匹儿曾记载了中国人在亚齐的活动。“所有来该城贸易的商人中,最著名的是中国人,他们中有些人终年住在这里,有些人是每年自中国航行来此。来的时间约在六月,船只约有十或二十艘,满载大米和若干种商品,他们都住在城市尽头海边叫做华人区的地方,一同来者有若干工匠——木匠、装修匠、油漆匠等,这些工匠到来后,立即开始工作,他们制造箱柜、家俱以及各种玩具。这些东西刚做好,他们立刻设起铺子在门口出售了。这个地方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就象一个集市一样……如果货物尚未卖完,他们可以希望有小贩要他们的船,只要有人买,他们也愿意出卖,至少卖出其中的一部分,因为中国人就是要把什么都卖掉的人,船只卖掉以后,他们就作为乘客乘搭别人的船只回去。”(注:[英]布赛尔:《东南亚的中国人》,《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58年2、3期合刊。)又公元1710年,巴达维亚有130间蔗糖作坊,大部份是属于中国人,当时出名的蔗糖作坊是属于潘明岩的“甲必丹”,他在先是一个船主。(注:[印尼]甫榕.沙勒:《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在印尼的中国人》,《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57年3期。)
产销结合有利于商业资金的周转,减少商业运输损耗。而且能迅速捕捉商机,拓展贸易经营规模。对中外贸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十六至十八世纪菲律宾马尼拉著名的华人商业区巴利昂,据载:“巴利昂是马尼拉商业活动的神经中枢,第天早晨城门一开,西班牙人和菲律宾人从城墙里(市内)川流不息地到巴利昂去采购物品,巴利昂里有几百家店铺发售中国来的产品,还有各行各业熟炼的工艺家,随时接应顾客,收费低廉。”(注:[菲]格雷戈里奥.F.赛义德:《菲律宾共和国历史、政府与文明》,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05页。)当时的马尼拉被称为东方威尼斯,与中国商人,主要是粤闽海商的商业经营发展,产销联营的经营方式紧密相联。
由于粤闽海商的贸易经营活动,经营得法,作风稳健,公平竞争,在海外诸国赢得了良好的商业信誉,进一步活跃海外诸国的市场经济。因而深受海外诸国的欢迎。如真腊,“颇敬唐人,呼之为佛,伏地敬礼,近亦有脱骗唐人者。其民杀唐则偿命,唐人杀其民则罚金,无金卖身赎罪。”(注:Willian Lytle Schury:"The Manila Galleon"New York1959,P71。)又苏禄,“土人以珠与华人市易,大者利数十倍,商舶将返,辄留数人为质,冀其再来。”(注:《明史》卷三百二十五《外国六》,中华书局1974年,第8423页。)
三、粤闽海商海外经营中的税法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和自身运作需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预先依法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明清粤闽海商集团,也是中国及外国政权征税的重要对象。所以明清粤闽海商海外贸易经营税额,主要可分为两大部份,一部份是由明清政府所征收,一部份则是由海外诸国政府或殖民统治者所征收。
明清政府对粤闽海商海外贸易中所征税收,通常是在海商商船的回航时进行,已从过去的实物抽分改为货币征收,对回航海商征收饷银。明代海商的征税,明人张燮《东西洋考》卷七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记载,大体上反映了明朝中央政权对粤闽海商海外贸易征税的历史状况。主要分为三类:一为水饷,依海船大小征税,不是以载重量为计,而是以容积为计。行西洋船,分为十一等。船阔一丈六尺以上,每尺抽税银五两,然后采用累进制,船加一尺,加征银五钱。贩东洋船也按西洋船之税则,量抽十分之七。这是向船主所征之税。二是陆饷,这是征收商品货物的进口税,根据货物的多寡以及商品价值而定税额。如“胡椒每百斤抽税银二钱五分,象牙,成器者每百斤税银一两,不成器者,每百斤税银五钱。”这是向直接买进口货物的商人征收。三是加增饷,因为:“东洋吕宋,地无所产,夷人悉用银钱易货,故归船自银钱外,无他携来,即有货亦无几。”所以需加征税银。开始征银百五十两,后海商叫苦连天,于万历十八年减为百二十两。说明了中央政策对粤闽海商的经济干预。清政府也是一样,据《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征榷一》载,康熙二十三年,实施开海政策后,清廷为了便于管理海事,分别于江、浙、闽、粤设立海关,实行低关税制,鼓励民间从事海上贸易。但实际上清朝政府对海商的经济干预,并不逊色于明朝。以至为了逃税,粤闽商人常常采用走私形式,逃避征税。如厦门贩洋船只,“始于雍正五年,盛于乾隆初年。有时各省洋船载货入口,倚行贸易征税,并准吕宋等夷船入口交易,故货物聚集,关课充盛。至嘉庆元年,尚有洋行八家,大小商行三十余家,洋船商船千余号,以厦通洋正口出。向来南北商船由商行保结出口,后因蚶江,五虎门三口并开,奸商私用商船为洋驳(较洋船为小)载货往广东虎门等处,另换大船贩夷。或径自贩夷回棹,则以贵重之物由陆运回,粗物仍用洋驳回,倚匿商行关课,仅纳日税而避洋税,以致洋船换利,洋行消乏,关课渐绌。”(注:《道光厦门志》卷五、卷八,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反映了中央政权对粤闽海商征税之繁苛。
而海外诸国或西方殖民统治者,对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征税,则有不同的税法与税则。
有些国家则按粤闽海商的交易对象而定征税与否。若与其本国人交易则免税,若在其领域内与其他国家交易,则必须征税。大泥,“华人流寓甚多,趾相踵也。舶至,献果币如他国,初亦设食待我,后来此礼渐废矣。货卖彼国,不敢征税,惟与红毛售货,则湖丝百斤,税红毛五斤,华银钱三枚,他税称是。若华人买彼国货下船,则税如故。”(注:[明]张燮:《东西洋考》卷三,中华书局1981年,第59页。)按交易双方收益所得而制订不同的税则。
或有以商船所载重量为纳税准则。如噶兰丹国,为暹逻国属国。“凡洋船到,各国王家度其船之大小,载之轻重而榷其税。船大而载重者,纳洋银五六百枚,小者二三百不等,谓之凳头金。客人初到埔头,纳洋银一枚,居岁者又纳丁口银一枚,谓之亚些,各货税饷谓之码子。”(注:[清]杨炳南:《海录》(丛书集成初编本),本书为谢清高中述,杨炳南笔录,可参阅原书序。)
有些国家对粤闽海商的征税,原来是以商船载重量而定税额,后来改为统一关税与载货重量定税相结合,菲律宾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为了解决财政上的困难,从公元1581年起,大幅提高征税额。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除征收百分之三关税外,对每吨船载货物,还附加征收12比索的停泊税,以代替以前按船载大小分别征收25、30和50比索的停泊税。(注:Blairand Robertsom:"The Philippine Islands,1493-1898"Cleveland,Arthur Clark Co,1903,P29。)
有些国家对粤闽海商的征税,则采用实物进贡的形式支付,尤其以马六甲最为典型。据载十五世纪的马六甲,一般按货值抽税,但东西来的商人,不必缴纳商税,却需送上一笔大约相当于货值1%或2%的礼物。(注:M.A.P.Mei Linl-RoeCoysg:"Asian Trade and European Influence in the Indonesian Arehipllago between 1500and about 1630"hague 1862,P43)又载:“在马六甲,华人明显地比印度人占有优势,这可能是从十五世纪初,他们对该地区起保护作用时开始的,他们除按惯例,向负责官员进呈礼物(百分之五)之外,不需再交港口费。这种豁免港口费的做法也同样适用于爪哇人、苏门答腊人和其它各岛的商人。”(注:[美]约翰.F.卡迪:《东南亚历史发展》,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第203页。)有人曾指出,当时数中国商人赠送给马六甲王国统治者的礼物最为可观。(注:Horance Stone:From malacca to Malaysia,1400-1630 England 1966,P33.)
明清时期的海外诸国以及西方殖民统治者,对以粤闽海商为主的中国商人的商业活动进行征税,名目繁多。既有关税,港口税,出有商品税,收益税,既有实物征收,又有货币征收,主要是各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一,特别是西方殖民统治者,常常根据自己的殖民利益,随机调整征收税法或税则,其税率的厘定也是一样。
所谓税率,是应税额与征税对象之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其高低直接关系到征收者收入的多少以及纳税人负担的轻重,这是税法税则的核心要素之一。海外诸国对明清粤闽海商经营贸易所征的税率,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并没有严格的划一,总的趋势是不断向上。特别是西方殖民统治者统治东南亚地区时期,为了取得更大的利益,减少白银流入中国,更不断以种种借口提高商业税率。一般是以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两种方法征税,尤以比例税率最为普遍,通常由百分之一、二至百分之二十不等。
十五世纪时,“华人在暹逻和马六甲一样,也享有优惠地位,只征税百分之一,而其他人则要征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二十三。显然,华在买卖方面处于很强的地位,马六甲之所以不向华人征税,显然是力图垄断中国贸易,尽管未成功。”(注:[美]约翰.F.卡迪:《东南亚历史发展》,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第204页。)西方殖民统治者相继进入马来西亚地区,粤闽海商同样以比例税率向殖民当局缴纳赋税,但比例不断提高。公元1544年,葡萄牙控制了马六甲,“规定今后所有进口货物,不管它的产地是那一国,一律征税百分之六,但粮食可以例外,因为马六甲永远不断地缺粮,所以可以免税进口;两年以后,从孟加拉运来的货物改征百分之八,从中国运来的改征百分之十。”(注:[英]温斯泰德:《马来亚史》,商务出版社1959年,第105页。)而且所有在马六甲或过境的船只都要交下碇费与人头税。(注:[英]温斯泰德:《马来亚史》,商务出版社1959年,第106页。)至荷兰统治马六甲的时代,其征税条件更为苛刻。荷兰当局规定任何通过马六甲海峡的船只,不论起货与否,一律要征税。不准亚齐、霹雳和吉打等国,与摩尔人、马来人、中国人贸易。必须先到马六甲缴付税款并领取通行证,方能和中国商人进行贸易活动。公元1641年,规定进口税9%,出口税5%。公元1692年,货物不论在此起卸或出售,均征13%的进口税。公元1698年,荷兰殖民者在马六甲征收的税率,提高到20%。(注:[英]温斯泰德:《马来亚史》,商务出版社1959年,第144-146页。)
西班牙统治菲律宾时代,对粤闽海商征税的税率也不断提高,“从16世纪80年代以来,华人运货到菲律宾,每吨货物要缴交12比索的停泊费,还要交纳3%的关税。公元1606年11月,西班牙当局又增征关税至6%,以后6%的进口税即成为定例。”(注:Blairand Robertsom:"The Philippine Islands,1493-1898"Cleveland,Arthur Clark Co,1903,P182。)在西方殖民者的影响下,一些东南亚国家对中国海商的贸易活动,也以较高税率征税。占城“交易商舶抵其国,番官擢黑羊皮为策书,白字绿物,数监盘上岸,十取其二听交易。舶至,献果币于王,王为设食。国人狠而狡,贸易往往不平。”(注:《道光厦门志》卷五、卷八,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
有些西方殖民统治者,对中国粤闽海商征税则采取定额税制。荷兰统治印尼时期,在公元1643年曾规定:“凡来自中国的帆船,只要每条船交纳550里尔,那么不认船数多寡,船舶大小,货物贵贱,一律不得盘查干扰。这种纳款抵税制度以后仍保留着,只是在1743、1746年以及1837年曾根据船舶的大小和起航的港口作出区别对待的规定而已。根据1837年的规定,每艘来自中国的船只,每次运货入口,须按船只大小和起航的港口,固定缴纳2000-6000荷盾。”(注:[英]W.J.凯特:《荷属东印度华人的经济地位》,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0页。)
粤闽海商的海外经营税率主要是采用比例税制与定额税制两种方法,但不管采用那种税制,税率均不断提高,反映了海外诸国,主要是西方殖民统治者,对粤闽海商的贸易经营一直采取牵制的态度。一方面企图遏制粤闽海商的贸易发展,另一方面是希望从中能获取更多的殖民利益。而且征税税率也中外有别,并无公平。有载:“英税华货独步,洋货每百不过抽五,华货则值百抽至十余元不等,此殊未足以持平也。”(注:[清]王之春:《使俄草》,《晚清海外笔记选》,海洋出版社1982年,第10、45页。)而且上述都是一些明文规定的税额,实际上,粤闽海商在海外诸国,主要是在东南亚地区被征收的税额,并非一定是在百分之二十以下,据载在公元1760年后,“苏禄苏丹同时对中国征收的进口税,并不是根据货物的价值和种类,而是由苏丹或达图与中国船长或商人谈判决定。关税的高低取决于不同达图对交易的兴趣,市场的行情以及欧洲竞争对达图的影响和作用,最高达进口货物价值的十分之一。公元1814年每艘分别装有5万或10万西班牙元货物的中国帆船,分别以4500和5000墨西哥元完税。除了交纳进口税外,华商还得向苏丹和达图送礼,华商被抽取及送礼所付货物往往只占货物总额一半以上。”(注:Warren:"Sino-Sula Trade in the Late Eighteenth and Nineteenth Centuries""Philippine Studies"Vol25,No.1,1977,P52-53。)可见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活动,并非所有的税额支出都有法可依,还有很多客观人为因素而导致税率不断提高,税额支出不断增加。当然有些国家也根据情况对某些商品货物实行免税贸易。婆罗洲,“现埠中设例,凡入口货物,除米面麦及日用伙食无税外,其余什货则按报价值百抽税五圆,洋烟烧酒二物旧承饷者征收,出口货则按值百圆抽银十圆。”(注:阙名:《游婆罗洲记》,《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十帙》)主要是一些日常日用必需品采取免税入口,以维持国计民生,未足以从整体上改变中国粤闽海商海外贸易税额支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与状况。
四、余论
明清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经营,风雨飘摇,历尽坎坷,但始终顽强地不断地发展,说明了中国粤闽海商具有创业开拓的意志与精神,善于在困难条件下,自我保护,自我斗争,自我生存。既促进了明清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打开了海外诸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经济之窗,反映了海外贸易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双边经济活动,具有国际政治经济意义。
明清粤闽海商的贸易活动,促进了海外诸国经济的发展。如十六世纪以后,是菲律宾蓬勃发展时期,中国海商的商业开发活动举足轻重。西班牙人康塞普逊提及十七世纪初菲律宾的情况曾经指出:“要是没有中国人的贸易和商业,这些领地就不能存在下去。”(注:John Forenan:"The Philippine Islands"Jondon1899,P110.)没有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活动,菲律宾不可能具有较重要的经济地位,西班牙殖民统治也难以维持。所以尽管西班牙殖民地对粤闽海商的贸易政策时紧时松,但始终不可能完全压制粤闽海商的贸易活动,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正如西班牙早期在菲律宾的神父科伦尼尔所言:“保持同中国人的交往,以及善待那些居住在那些海岛上的中国人是如此重要,以致没有中国人,这个社会就不能维持,很好地对待他们,这是明智的”(注:Gregoril.F.Zaide:"The Phillippine Political and Cultural History"VoLI,Manala 1950,p276.)而事实上,不仅是在菲律宾,在东南亚其它国家的经济发展中,粤闽海商同样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如暹逻的海上贸易活动,大都由中国人主持。“1630年后,暹逻国在国内外的经纪人,管仓员和记帐员,以及皇家商船上的水手和一切有关人员,几乎都是华侨”(注:[英]史金纳:《泰国对华侨的同化政策》,《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57年第3期。)甚至其国新造的商船,也要委派中国人主持海上贸易。嘉庆十五年十一月,“闽民杨由前于嘉庆十二年间在暹逻代驾该国王新造金协顺洋船载货至粤贩卖,经前两广总督吴熊光奏奉上谕外洋诸国自置贡船前来贸易,自应专遣夷目,亲身管驾,不得令内地商船为贩运。所有金协顺等船已驶至内地,姑准其起货纳税,另给新货给照回帆。”(注:《明清史料》庚编第六本,中华书局1987年,第1187页。)反映了粤闽海商的海上活动与东南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明清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经营活动,也对中国东南沿海乃至全国的社会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最明显是银元大量流入。因为明清时期,粤闽海商的出口产品主要是以丝织品、瓷器、茶叶、食糖为大宗。如丝织品,有谓:“广之线纱与牛郎绸、五丝、八丝、云缎、元缎,皆为岭外京华东西二洋所贵。予广州竹枝词云:“洋船争出是官商,十字门开向二洋。五丝八丝广缎好,银钱堆满十三行。”(注:[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十五,中华书局1985年,第427页。)康熙二十三年开海贸易,“海禁既弛,诸国咸来互市,粤、闽、浙商亦以茶叶、瓷器、色纸往市。”(注:[清]王之春:《国朝柔远记》卷四(光绪广雅书局版))正如外国人记载:“(新加坡1829年)本年已到船共计十八艘——三艘来自厦门,五艘来自广州。它们的载重量自二百五十吨至四百吨不等。厦门和广州两处帆船所输入的货物很相似,而且它们年复一年载来同样的货物,很少变动。厦门的货物主要是陶器、砖瓦、花岗岩石板、纸伞、粉条、干果、钱香、纸钱、烟草,以及一些土布、生丝之类。据说值三万元至六万元之谱。广州货物除上述各项之外,另有羽缎、缎子、樟脑、糖果及茶、土布(蓝绿黄三色)及生丝所占比例亦较大,广州货物与厦门货物约略相等。”(注: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54页。)主要是日常生活必需品及中国土特产品。而粤闽海商的进口商品构成,也主要与日常生活必需品或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物品为主。这与过去官方朝贡贸易中以进口高级奢侈品为主的商品构成大相径庭。明人张燮《东西洋考》中所记载的进口外国商品,有一百四十种之多,其中大量是生活必需品。由于明清时期中国海商海外经营商品构成的转向,令中国从宋元时期的外贸入超,到十六世纪以后,转化为外贸出超。因为以往输入奢侈品为大宗,购买者自然是封建上层统治者,他们以银钱支付,而明清时期以输入实用商品为主,对象必然是中下阶层的广大人民,他们只能通过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去取得外国实用商品。由于处于外贸出超的优势地位,对中国外贸的转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谓:“闽广人稠地狭,田园不足于耕,望海谋生,十居五六,内地贱菲,无足重轻之物,载至番境,皆同珍贝,是以没海居民,造成小巧技艺以及女红针黹,皆于洋船行销,岁收诸国银钱百十万入我中土。”(注:[清]蓝鼎元:《论南洋事宜书》,《清经世文编》卷八三十《垂政十四》,中华书局1982年。)与中国粤闽海商积极拓展海外贸易经营有重要的关系,令外国银元大量流入中国。雍正十一年,据载:“吕宋地方,系西洋干丝腊泊船之所,自厦门至彼七十二更,漳泉二府人民向在该处贸易者甚多,现在住居者约有一二万人,地极繁盛,人多殷富。内地载往货物俱系干丝腊番舶,运至番银至此交易。闽省一年出洋商船约有三十只或二十八九只。每船货物价值或十余万六七万不等。每年闽省洋船约得番境二三百万,载回内地,以利息之赢余佐耕耘之不足,于国计民生均有裨益。”(注:《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十一辑,台湾故宫博物院1979年。)明说了粤闽海商贸易经营中所具有的经济活力,对中国进一步迈向市场经济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明清粤闽海商的海外贸易,虽然具有新的因素,新的活力,但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命运,中国社会仍然未能摆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最终命运,这也是由中国封建社会发展演变所决定,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