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缘何名不副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名不副实论文,国家赔偿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被有关专家和学者称为“对宪 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不少专家学者至今仍清楚地记得当年的兴奋——这一法 律的出台,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 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犯,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 事。然而,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致使受 到损害的公民、法人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把这部具有极 好立法初衷的法律称为画饼充饥的“样子货”。近年来,法学界人士一直在呼吁:国家赔偿 法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今年5月9日,发生在陕西咸阳的一起荒唐的“处女嫖娼案”终于有了说法:咸阳市秦都区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向原告、受害的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支付赔偿 金74.66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34元和误工损失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一作出,舆论大哗,74.66元的赔偿金更是倍遭非议。然而有关法学专家却认为, 这起判决并非法院的判决荒唐,而是缘于《国家赔偿法》本身的缺陷。
1994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作为体现“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同样承担赔偿责任”宪法 原则的法律,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是,这部法律于1995年实施以来, 并未实现它的立法意图,国家赔偿的索赔之艰难、获赔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使这部法 律屡遭非议,甚至不少人士称这部法律为“国家不赔法”。
获赔案件少赔偿数额低
咸阳农村姑娘麻旦旦除了获得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之外,只得到74.66元的赔偿金。而 黑龙江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死缓两年,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都是冤案, 他们共被羁押十几年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才折价一元多。如此之低的赔偿数额在 国家赔偿案件中十分普遍,据北京市统计,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赔偿案件最高额仅为 2万元,绝大部分只有千元左右。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部主任、法学部副主任袁曙宏教授说,尽管这些赔偿款明显不合情理 ,但它却合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 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他认为,赔偿金明显偏低是《国家赔偿法》存在的问题之一。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指出,无论如何,麻旦旦、史延生还是获得了“最低 水平的正义”;而大部分受到冤屈者,却连这“最低水平的正义”也难以获得。据了解,19 96年人民法院一、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2281件,受理的赔偿案件仅为35件。1995年1月1 日至1997年底,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共受理赔偿案件1126件,审结870件,其中决 定由国家机关赔偿的364件,获赔率为32%左右。1995年至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 赔偿案件5159件,立案审查2983件,最后决定赔偿965件,支付赔偿金2669万元,立案率仅 在57%左右,获赔率则不足20%。
专家们认为,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难、获赔率和赔偿数额低,直接引发了人们对这部法律 的信任危机,致使不少人对国家赔偿望洋兴叹。
“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导致索赔难
曾经是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的杜培武,没想到自己会遭受不白之冤,更没想到要获得冤狱赔 偿会如此之难。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杀害,案发后,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认定该案系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所为,遂将杜拘 押,为逼取口供,办案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办法迫使杜违心认罪,后杜被判死缓。去年6月1 8日,昆明市破获杨天勇杀人劫车案,杨天勇及同伙均承认王晓湘、王俊波系他们杀害。同 年7月11日,杜被无罪释放。整个审讯过程中杜培武遭受的刑讯,远远超出人的生理、心理 忍耐极限,出狱很长时间后,他仍然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且精神严重受损。杜 培武为此要求国家赔偿,然而他去年12月提出的请求,至今仍未有结果。杜说:“我什么错 事都没做过,现在倒像是我给国家、给法律抹了黑似的。”
杜培武是因冤狱而请求国家赔偿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家赔偿索赔难最突出的是冤 狱赔偿难。杜培武的索赔情形,可以说是当前国家赔偿难的一个缩影。
据法学专家介绍,《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国家赔偿制度,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前者 主 要针对行政机关造成的侵权行为,后者俗称冤狱赔偿,主要针对司法机关制造的冤假错案。 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不获行政机关接受时,还可以到法院起诉,以取得司法支持;但刑事赔 偿对违法事实的确认,却是由制造了冤狱的司法机关自己或其上级来完成。应松年教授指出 ,这种“自己当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确认违法极其艰难,加上法律没有对确认期限作 出规定,有关机关能拖则拖。因此,当事人常常不得不为请求赔偿经年累月地四处上访、申 诉。对于受害人来说,途中的辛酸劳累如伤口上撒盐,国家赔偿的慰抚作用无形中被消减; 对于社会来说,因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 出,根据最基本的司法原则,任何人不得受理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裁判机关应与要处理的 问题利益无涉,但目前我们看到的赔偿义务机关在很多场合下都变成了赔偿裁判机关,违背 了基本的司法原则。
法学专家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程序主要是在刑事赔偿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 它直接导致了索赔难。虽然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但如果赔偿程序完善,至少还能保障 “低水平的正义”;如果连赔偿程序也不完善,那么即使“低水平的正义”都可能无法实现 。
建立独立的国家赔偿机制
《国家赔偿法》向世人宣示的“政府应当遵守法律、政府侵权同样应承担责任”的原则是 十分正确的;而且,实施6年来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仅就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来说 ,在这部法律实施的前3年,全国法院办理了1126件国家赔偿案件,而后3年则办理了6233件 ,是前3年的5倍多;尽管获赔率和赔偿数额少,但毕竟有不少受到政府侵权的公民获得了赔 偿。更重要的是,这部法律逐步提高了人们对民主与法制的认识:要摆正行政权、司法权与 公民权利的关系。
正因为这部法律意义如此重大,我们必须正视它在实施过程中显露的问题。无论是法学家 还是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承认,目前《国家赔偿法》存在严重缺 陷,已妨碍了国家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他们认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亟待提上日程。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应松年教授就领衔提出议案,呼吁尽快修改国 家赔偿法,他认为:“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是民主法治的标尺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从何入手?专家以及司法机关的官员对《国家赔偿法》的诸多条文提出 了不少修改意见。他们一致认为,建立能够独立地审查政府行为并独立地判处赔偿的机制, 是实现《国家赔偿法》立法初衷的最佳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刑事赔偿工作 办公室主任向泽远认为,由赔偿义务机关审理赔偿案件不利于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应当设 立专门机构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陈瑞华教授也指出,根据最基本的司法原则,任何人不得受 理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裁判机关应与要处理的问题利益无涉,但目前我们看到的赔偿义务 机关在很多场合下都变成了赔偿裁判机关,违背了基本的司法原则。因此,修改《国家赔偿 法》,最根本的应着眼于建立独立的国家赔偿机构,使之能够处于公正的裁判地位。
独立的国家赔偿机制应该走司法程序,这是接受采访的法学专家们的共识。有关专家认为 ,把国家赔偿机构设在法院应该顺理成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江必新说,国家赔偿没 有司法的正当程序不行。而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赔偿程序中让赔偿委员会最后作赔 偿决定,没有人对国家赔偿进行调查,而且损害的范围、损失的大小没有经过听证程序不可 能搞清楚;同时不经过对证据的质证也无法对赔偿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设在法院的国家 赔偿机构,应实行两审终审,采取合议、上诉等形式,以确保公正。
把国家赔偿机构设在法院,那么当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时,怎样避免“自己的案件自 己裁判”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行为呢?陈瑞华教授认为,现在的赔偿委员会设在法院,在我 国目前的情况下有其合理性,但在很多情况下法院实际上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这样让法院来 审法院行不通。因此目前赔偿委员会可以设在法院,但要提高它的审级,比如说可以放在高 级法院,由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高级法院处理不了的可以考虑由国家设国家赔偿委员 会,这个委员会不应放在公、检、法里,而是放在人大或相应机关,让大法官作为赔偿委员 会的委员来主持裁决,经过听证会的程序来决定赔偿的问题,这样才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 才 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