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理解和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关于改革和加强国有企业的对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和加论文,所有制经济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企改革的新动态值得关注 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国有企业加强是在深化改革中通过自我完善,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而不是抱残守缺、不思进取、不思改革,确实要担当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在推动改革措施上加大力度。在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①。 项启源(以下简称项):最近看到不少关于采用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报道和文章,想同您交流一下看法。 何干强(以下简称何):好的。我知道,您一直在研究中国国有经济问题;最近读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专题文集》编辑委员会推出的您的专著《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关系》,序言标题是“学习、宣传、捍卫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是我毕生的追求”;书中有6篇文章构成的“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壮大国有经济”专篇②。您关注国企改革新动态,寓意深刻,非同寻常。很高兴聆听您的指教。 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学界有两个热门话题:一个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个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咱们这次交流后一个话题,这关系到在国企改革中,如何正确、全面地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我认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全面理解三中全会的这个指导思想。最关键的就是弄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企业层面的深化改革,巩固和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照这个基本要求,采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改革,一般来说就应当坚持国有资本控股。这是因为,混合所有制本身属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都可以利用,但是,它的社会性质,却是由控股资本的社会性质决定的。 党的十五大曾明确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③这些重要论述对混合所有制同样适用。这也就告诉我们,能否科学地、积极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关键看企业资本的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混合所有制只要国家和集体控股,就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则,如果普遍搞私人、外商控股,那就变成一种私有化形式了。当然,说一般要坚持国有资本控股,这意味着不排除在国企改革中,有少部分企业因为国有资本整体上的结构调整等原因,有可能变为私人控股。 何:我很赞同您的意见。党的十五大关于“股份制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的判断方法,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极为重要;当前在采用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企改革实践中,很有必要特别强调并认真贯彻落实。 项:可是当下舆论界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某些解读,却似是而非。 ——有人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企业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等同起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就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在中国就是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④。宏观层面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公有制主体地位与私营、外资经济、个体经济的非主体地位,在性质上和数量上都有清晰的界定,怎么能说成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呢?这不是模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了吗! ——有人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不再区分公私界限,说“从长远看,国有与民营之间的界线将变得模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正在形成”⑤。这在逻辑上不通,混合所有制的前提就是存在性质不同、你我界限清晰的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外国资本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即使以入股合资形式投入同一个企业,也绝不会改变各自的所有制性质,实际上它们相互之间谁控股谁非控股、各自按所投资本获取利润,都毫不含糊。 ——有人在论证混合所有制经济时或明或暗地贬低国有企业,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把国企的资本雄厚优势和民企的机制灵活优势集中到一起”,“有利于企业‘走出去’,不会被其他国家所限制”⑥。这看起来是在宣扬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好处,其实是在宣扬国企如果不与私企混合,就不能形成灵活机制,就不能走出国门。还有人说,前一段改革中搞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成功”,这是因为“国有股东过于强势,使得民营股东缺乏必要的话语权”:“尤其是央企掌握的是整个产业链的控制权,即使在一些应该市场化的领域,由于其掌握了上游,造成了实质性的产业控制权。”⑦这实际上是说,今后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东就不应当控股,国企就不应当掌握产业链的控制权。这样一来,也就取消了宪法规定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有人曲解国有资本的生产经营性质,提出“国有企业可以‘国有国不营’,而国有资产也可以经由民营保值增值”,“国有资本可以以退为进,补足社保和公益性基金所需,使国有资产回归到全民所有、全民分享的本性”⑧。按照这种说法,国有资本所有者就要放弃对国有资本经营权的支配和控制,这就等于使广大人民失去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而主张生产经营性的国有资本转化为非经营性的社保和公益性基金,也就等于要求国有经济退出经济领域。 ——更有人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直接等同于私有化。有位身处政府高层研究机构的副所长公开宣扬,“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国有资本应该占多少比重,我的意见是,对于占国有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比重完全可以退到零”;“8000多家大型和特大型的国有企业是可以搞混合所有制的”,“这类国有企业,在比较长的时间里保持国有控股50%以上,其他的企业都可以国有股降到50%-20%以下甚至零”。不言而喻,这与党中央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驰! 凡此种种,足见这股舆论潮流来势颇猛;当然,有些报刊已经刊登了批评这些舆论的文章,但是对比起来,“亮剑”还很不够。其实,目前围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争论,是长期以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同坚持资本主义方向这两种改革观在新形势下的又一次碰撞。我们对此理应关注。 何:的确如此,您的这个判断并不是危言耸听。我认为,这股舆论潮流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其实质是国际资产阶级经济思潮在当代中国的持续表现。 一是新自由主义思潮。这种代表国际金融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思潮渗透到社会主义国家,典型表现就是宣扬私有制的永恒性和绝对优越性,污蔑公有制违背人的所谓“理性”,没有效率,没有存在的理由;目的就是要瓦解公有制经济基础。前苏联东欧理论界和领导层在改革中受其严重误导,搞私有化,结果社会思想混乱,国家改旗易帜。在我们中国,由于党中央始终坚持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也由于马克思主义学者对新自由主义思潮高度警觉和自觉批判,因此,它的表现不得不有所收敛。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尽管《决定》指出,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正确方向”⑨,但是仍然出现所谓“国有企业机制天然不活”、“国有资本不能控股”、“国有经济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等观点,改头换面推行私有化,足见我们对新自由主义思潮要有“宜将剩勇追穷寇”的精神,继续深入批判,才能推进国企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是国际上一度流行的所谓“趋同论”。“趋同”,原是生物学术语,指亲缘关系较远的异种生物处在相同的环境下,具有某种相同的特征和功能。20世纪60年代初,荷兰经济学家廷伯根把这个术语运用到社会研究领域,用以说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关系,由此形成所谓社会发展的“趋同论”,认为人类社会将孵化出一种既不是社会主义、又不是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形态。这显然背离唯物史观揭示的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历史发展规律。目前,一些媒体对混合所有制的解读也搬用“趋同论”,说“20世纪50年代西欧掀起了国有化浪潮。这样,国有制、法人社团所有制与私有制构成了混合所有制”,“中国则通过改革开放,以寻求高效率。结果找到的也是混合所有制。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都是为了寻求高效率,殊途同归,都找到了混合所有制,这就是所有制的趋同”⑩。这就完全背离了中央文件把混合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种实现形式的阐释。 显然,搬用新自由主义和“趋同论”来解读混合所有制经济,绝不是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理论的科学创新,而是混淆理论是非,打着深化改革的幌子,将中国经济引向资本主义的邪路。 二、科学地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 项:采取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来推进国企改革,首先必须把我国的国有企业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在所有制性质上区别开来,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后者生产资料属于“总资本家”所有,仍然具有私有制性质;它们的存在以资本家阶级整体利益的需要为转移,为了化解经济危机,有时不得不有所增加,而一旦矛盾有所缓和,又会大力削减;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只是起所谓“稳定器”作用。而我国国有企业不是西方经济学所说的所谓公共经济、公益性经济,而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经济,是劳动人民占绝大多数的人民支配的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11)我国包括工商业、金融业在内的所有经营性的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物质支柱;它们是全体人民获取自身物质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的根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只能逐步壮大,而绝不能缩小,绝不能把它们的作用降低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那种“稳定器”的地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这个状语很重要;积极意味着要通过国企改革做大做强国有经济。这首先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理解国有企业,同时,还必须科学地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经济范畴。如果用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观点解读混合所有制经济,那就只能起消极发展的作用,导致国有企业严重萎缩。 何:是的,掌握科学的概念和理论才能正确实践。您曾建议党的文件和党报党刊科学地使用经济学概念,像“垄断”这样的范畴被有的党报文章用到我国国有企业上,就背离了党和政府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一贯主张,这是自相矛盾,授人以柄(12)。如果像有些人那样,以所谓消除国企的“垄断”、“国有经济无效率”为由,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出发点就成问题。从所有制性质上区分我国的国有企业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认清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支柱,这是我们通过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企改革的科学前提。 项:其次,科学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当确立对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原则的理论自信,至少应当明确两个基本观点。 一是国企改革采取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一般应当国有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可以为多种所有制经济服务的经济形式,利用这种形式深化国企改革,基本目的是从整体上做大做强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这就要求我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服从这个基本目的。因此,改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除了全国国有资本整体结构调整的需要,要转移到其他经营领域,少数企业可以不再控股之外,一般来说,在与私资、外资合资经营的时候,应当坚持在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根据唯物辩证法,主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13);事物中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着整个事物的基本性质。所以,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经济性质是由控股资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国有资本所有者只有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取得控股权,才能在企业经营决策中取得控制权,从而使企业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性质。 二是国企改革采取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是一定社会历史形式的生产关系。采取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改革国企,绝不能把国企公有制体现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改掉。应当强调的是,不能用资本拜物教的观点,只把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多种所有制的资本关系,简单地看成投资各方的财产关系,只谈它们在企业可分配利润中,如何按各自投资取得一定份额;而必须看到,参与合资经营的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资本价值背后,都是一定的生产关系;公私资本之间,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非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间的统一和对立。采取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种形式推进国企改革,之所以要强调国有资本控股,重要的是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企业中取得支配地位,要使改制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能够自觉服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够保证工人阶级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和主人翁地位。 何:在采用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企改革中,重视坚持改制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极为重要。现在的舆论界,在谈改革时,似乎谈生产力的多,谈生产关系的少。这与受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影响不无关系。“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从国外引进的经济学概念;如果照搬西方经济学理解它们,是不可能考虑生产关系的,因为这种经济学的思想方法和基本原理是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掌控的生产力服务的,那是不可能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壮大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而忽视维护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于为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国企控股、如何控股,就不可能全面深入的理解。例如,有人只讲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生产力要素的优化组合”,却不讲国有经济总量如何保值增值;有人似乎也同意国有资本控股,但是,只认为国有“母公司”可控股,而到二级、三级子公司,则认为可以让私人资本、外资控股,甚至国资可以完全退出,而“母公司”搞混合所有制,是用出售国有资本的方式把国有股本转为私人、外资股本。这些主张显然缺乏从整体上做大做强国有资本的意识,更没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意识,只从单纯的财产控制角度看问题,是十分片面的。如果包括原国有控股的二级、三级子公司在内的全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都转由私人资本、外资控股,全国企业层面的劳动者将都处于私有制生产关系掌控之中,这就根本不可能使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占主体地位,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又怎能自觉提高?看来,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借鉴国外的经济学概念不能采取完全照搬的态度,而应当遵循辩证逻辑方法。像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概念,反映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于同一企业这种现象,我们可以取其概念的形式,但是应当剔除原有概念中的“趋同论”内容,弄清其科学的内涵,才能揭示这个概念反映的经济现实的本质。 项:我们强调国有资本控股,固然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企业中取得支配地位,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解放生产力,提高国有控股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共同富裕。习近平同志2009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曾指出:“国有企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企业发展的历程表明,党建工作始终是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资源,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企业科学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14)他深刻揭示了国企党建工作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内在联系,这也就从党建高度,论证了国资控股对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性。如果国有资本失去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控股地位,党的建设这种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资源,势必丧失。尽管说,近年来党中央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也提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但是,这毕竟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建工作的作用不可相提并论。私有制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掌控在私人企业主或私有资本控股的董事会手中,而在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整个管理都掌控在工人阶级自己手中,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党建工作作为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独特政治资源优势,才能真正充分发挥出来。 何:您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个方面,深刻论述了采用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企改革要把握的基本观点,这十分重要。为了全面科学地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概念,我认为还有必要从唯物史观角度弄清以下道理。 其一,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实物形态混合和价值形态清晰这种二重性。马克思指出,劳动的二重性,“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1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用劳动二重性的观点,才能正确认识作为一个法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不同出资者形成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生产关系。从使用价值角度来看,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实物形态和劳动力的组织使用上,各方投资必然混为一体,只能形成“混合经济”。但是从价值角度来看,就绝不是“混合经济”,因为投入资本的各方之间对资本价值方面的所有权关系,是十分明晰的,否则,投资主体的经济利益会遭受损失。认识这一点,对于我们在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既大胆改革,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大意义。有人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其突出特征是财产占有形式的社会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16),这种只从使用价值角度来解读混合所有制的观点,停留在看得见的经济现象上,而完全看不到本质的层面,因此是不科学的。不能忘记马克思的忠告,“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17)。政治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价值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从价值层面理解国企改革采取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国有资本控股,着眼的正是企业的生产关系这个本质层面。 其二,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企业层面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在唯物史观看来,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区别在于,前者是指所有制本身;而后者是指所有制的主体凭借拥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取经济价值的途径和取得实际收入的形式;两者的联系在于,有了后者这种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前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才不是抽象的,才能成为现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混合所有制经济规定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就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使基本经济制度得到实现的一种重要途径和形式,所起的作用应是促进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巩固和发展;促进国有经济能更好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从而振兴整个民族经济,实现人民共同富裕这样的价值目标。正因为如此,采取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企改革,必须把国有资本控股作为实践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其三,混合所有制经济属于经济的社会形态发展中的过渡性经济形式。任何新时代的初期,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新旧所有制混合这种过渡性的经济形式。它们的存在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但是,作为新时代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主体,毕竟不是过渡性经济形式,而是体现新时代生产关系的所有制经济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占主体地位的是由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这两种形式构成的公有制经济。目前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替代公有制经济;它属于过渡性经济形式。混合所有制兼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新旧两种生产关系,企业内的资本股权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处在动态变化过程之中,在外部因素的作用下,会呈现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逐步完善和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蜕变这两种对立的可能性趋势。要防止向后一种可能性发展,也必须坚持公有资本控股的原则。 项:改革开放以来,国有控股企业已经取得众所周知的成绩,为何如今有人还一再反对国有资本控股?这无非是代表带着私有制市场经济的有色眼镜来看待国企改革。有些“西化”学者习惯于用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把“剪刀”,来裁剪中国的国有经济。我认为,遵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决定、制约市场一般关系的原理,我们恰恰应当认真探索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基本经济制度对市场经济所起的制约作用,由此弄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哪些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特征,弄清我国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当具有哪些不同于私资、外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特征。在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上,我们一定要坚持做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解决国有经济能否振兴这个问题。各级党和政府要依靠工人阶级、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改革实践中为此而积极探索,要坚决杜绝“西化”学者消解、改掉国有企业走邪路的主张。 三、坚持整体和个别相结合深化国企改革 项:科学地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科学含义,是为了真正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到在实践中“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我认为,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有必要从国有资本整体和国有企业这两个层面来推进国企改革实践。社会主义国有资本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的经营形式,它们是一个整体,要做大做强,就不能离开整体性的管理;要使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好主导作用,就需要发挥好它们的整体性功能。而这种整体又是由整体性管理机构和投入一个个企业的国有资本综合构成的,为此,我们采用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在实践的“细则”上,要坚持整体与个别相结合,从整体上做大做强国有资本、从单个上搞活国有企业。 何:从整体与个别结合上制定国企改革“细则”,这对正确的改革实践极为重要。然而,目前却存在把国有资本整体与基层国企割裂开来的倾向,一些人往往离开从整体上做大做强国有资本来谈国企“改革”。有人公然主张从整体上缩减国有经济,政府某个高层智囊机构甚至明确主张“国有企业产出占全国GDP的比重,应从2010年的27%减至2030年的10%”(18)。这明显背离党中央的精神。更有甚者,有人公开呼吁“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要向私人资本“真正放开那些‘含金量’大的投资领域”,“可以考虑摆脱所有制束缚,淡化‘主体’或‘主导’的提法”,把基本经济制度改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19)。这种声音具有颠覆国家宪法、改旗易帜的居心。各级党和政府绝不能把这种“改革”主张当成真改革,一定要严格把好关,维护和遵循国家宪法,促进国企改革。 项:从整体上说,采用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就应当遵循宪法精神,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首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监督。经营性的国有资本同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一样,都属于全民所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享有对它们的所有权,并行使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支配权和监督权。目前,国有资本是通过各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来经营管理的,这固然很有必要,不过实践表明,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对国资委的监督还很不够。从媒体报道的有些大型国企改革动态来看,一般都是企业打报告,国资委批准实施,反映不出人民代表大会对国资委的监督。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对国资委从而对国有资本整体经营管理的监督机制,这应当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 何:从整体上做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防止少数人利用国有资本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私人谋取暴利,这不但需要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对国资委、国资委对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监督,还需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依靠和动员全社会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民主意识和责任感,直接监督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有学者曾提出,可以通过民法制度的改革创新,建立“特别求偿权制度”,促使广大普通公民把关心公有资产的所有权与自身利益结合起来。就是说,通过立法,授予普通公民“特别求偿权”,当其发现公有财产受到任何侵害时,有权依法提起“特别求偿之诉”,诉请法院判令侵害人对公有财产利益主体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如果胜诉,求偿人可以依法获得一定求偿酬金(20)。这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人民群众加强对国有资本整体上监管的法制创新思路是有利于维护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不受侵犯的。 项:从企业层面上说,采用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深化国有企业,不能搞“一刀切”,排斥国有独资企业、排斥巨型国有“托拉斯”的存在。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企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不能把它当作唯一形式。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国有独资企业能够同市场经济有效结合,它们在竞争领域的继续巩固和发展是合理合法的,是对人民有利的。我们应当在明确这一前提下,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努力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落到实处。如上所述,这需要坚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一般原则。在控股经营过程中,不但要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还要善于利用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方式,把进入企业的一定量私资、外资纳入国有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轨道;在国内市场国际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要科学管理这种合资企业,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抵御外资控制国内市场,在巩固民族经济独立自主中发挥积极作用。 何:在企业层面,坚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一般原则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防止国有资本流失。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这非常重要。改革是一个长期实践的过程,应当坚持不断深入与阶段总结相结合的辩证法;定期总结经验和教训,才能做到科学地深化改革。曾几何时,某些政府管理部门对国企改革推行经理人购买(MBO),让大量国有资本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乃至送给私人;让国企把经济效益好的子公司、车间专门“剥离”出来,与私资、外资搞合资;对工人群众搞买断工龄,向社会一推了之,这些“改革措施”使少数人变成所谓“合法的暴发户”,导致官商勾结,腐败滋生,群体性事件不时发生,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认真反思这些教训十分必要。绝不能让新自由主义再次危害国企改革。 但是,目前在国企改革实践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某些主张和做法的后果不容乐观。例如,有人说,“大量国有资本连同收益仍滞留在一般制造业,就践行‘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使命而言,已经没有什么意义”(21);与此同时,有人宣扬搞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可能将提高民资在央企母公司股权中的比重”(22)。在一些国有企业提出的改革方案或设想中,有的提出“民资参股比例将达三分之一”(23),有的打算“出让49%的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24),有的“引资的优先级十分明确:优先战略资本、优先民营资本”(25),按照这些主张,似乎搞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是为了发展民营经济,而不是有利于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本身。在公开的改革方案中,很少见到在保持和扩大国有企业现有国有资本数额基础上,以追加新投资的方式吸纳私资、外资参股的;绝大多数是通过出让方式,即将国有资本与私资、外资置换的方式搞合资,但是都没有说明退出的国有资本到哪里去,作何用途。有人以改变国企“垄断”为由,主张把效益好的国企资本股份拱手出让给私资、外资所有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这等于将原来归人民所得的国有股本的利益让给私人去占有。因此,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的方针,而绝不能将其偷换成为发展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创造条件。 项:从企业层面深化国企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要重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监管等,还必须从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依靠科技创新、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等多方面努力。在国有资本控股的条件下,国资委要从思想政治素质、经营管理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以及以往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取得的实际绩效等多方面,综合考察、选拔人才,把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表进入企业落到实处。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理应在企业董事会贯彻国资委做大做强国有资本的战略意图,团结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对经营层的组织领导,贯彻鞍钢宪法“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职工群众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实行领导、技术人员和职工群众的结合)的好传统,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监事会职能,完善“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一套体现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激励制度;这样,才有可能在企业内部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挥新中国建立以来长期积累起来的国有企业的人才优势、科技优势和设备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比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更好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 何:的确,深化国企改革内容十分丰富。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国有、集体企业实际上创造了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发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优势的许多成功经验。我在参加江苏邓小平理论研究会的调研中就很有感受。例如,苏南一家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集体所有制味精厂每年扣除经营成本,确定可分配基金总额之后,在处理股权分红板块与劳动分配板块的关系上,明确把重心放在按劳分配这一板块;基本做法是,当可分配基金总额增加时,首先保证劳动分配这一板块的数额增加一定比例(当时提出增加15%),余下的再进行按股分红。可以说,这家工厂创造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具体操作原则。又如,一家股份合作制铝锭厂的领导班子创造了每个成员承担个人责任的民主决策机制,在项目投资决策上,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实名投票责任制,在决策过程中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需署名。如果项目成功,赞成者给以一定奖励,而反对和弃权的没有;如果项目失败,赞成者要处以罚款,而后者不承担责任。这种领导成员的决策责任机制,给工厂带来很好的经济效益,这个例子证明,经营者只有以私人财产抵押才能负起责任的新自由主义论调完全站不住脚。这些在股份合作制实践中的经验对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是适用的。 项:从国企改革本身看,近年来有些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实践中已有值得总结的经验。例如,中国建筑材料集团、中国医药集团这两个处在竞争领域的中央国企,搞混合所有制改革,都进入了世界五百强。同时担任这两个企业董事长的宋志平同志说,“应该把混合所有制提高到国有经济保值增值和发展的高度上来认识”,“国有经济在充分竞争领域该怎么做?有人说统统退出。这不符合现状和国情,也做不到”(26)。他说,“所以我们上市增发都是吸引社会增量资本”,“就是用一定的(国有)资本,发展过程中(施行)国有资本稀释,比例稀释,但绝对值增加,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增加,200亿控制600亿,用600亿又控制一个3000亿的公司”;“最近这些年建材的资本收益率在20%以上,高过很多上市公司”(27)。这种采用吸引社会资本、增资的方式,而不是卖出国有股本向私人资本让利的方式,是有利于国有经济保值增值和增强控制力的。可见,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确有必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一定要与“私有化”的改革主张划清界限,这样才能保证国有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朝气蓬勃的向前发展。 ①见2013年11月10日《安徽日报》。 ②项启源:《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关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1、153-227页。 ③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8/65445/4526285.html。 ④《混合所有制经济将大发展》,《京华时报》2013年11月13日。 ⑤《混合所有制改革:2014年度最大投资主题》,《投资快报》2014年3月7日。 ⑥《混合所有制改革:2014年度最大投资主题》,《投资快报》2014年3月7日。 ⑦《混合所有制经济将大发展》,《京华时报》2013年11月13日。 ⑧陈清泰:《国企改革再清源》,《财经》2012年第13期。 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⑩参见百度百科词条解释:“所有制趋同论”。 (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12)项启源:《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关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代序言,第10-11页。 (13)《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20页。 (14)习近平:《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人民日报》2009年8月18日。 (1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5页。 (16)见百度关于“混合所有制”的词条解释,http://baike.baidu.com/link?url=o-veuENQs9OV6sFSwtZcdzqOrMNdPxNnu0zahCdKCOKVDmvswSWFu0rW0uNG-f82。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23页。 (18)参见世界银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课题组:《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社会》,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 (19)《财经》杂志编辑部“社评”:《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表述》,《财经》2012年第25期。 (20)余元洲:《公有制市场经济与民法革命》,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110-127页。 (21)陈清泰:《国企改革再清源》,《财经》2012年第13期。 (22)《混合所有制经济将大发展》,《京华时报》2013年11月13日。 (23)杨烨、王璐:《多家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破局 中冶拟尝试员工持股》,《经济参考报》2014年3月31日。 (24)《混合所有制改革:2014年度最大投资主题》,《投资快报》2014年3月7日。 (25)朱贤佳:《傅成玉详解中石化混合所有制改革》,《上海证券报》2014年3月25日。 (26)宋志平:《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私有化》,《上海证券报》2014年3月3日。 (27)高江虹:《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医药集团董事长宋志平:混合所有制撬起改革大空间》,《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11月19日。标签:混合所有制经济论文; 所有制论文; 基本经济制度论文; 国企论文;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论文; 国有经济论文; 经济论文; 上海国企改革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科学论文; 经济学论文; 资本主义社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