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反兴奋剂案的国际仲裁规则探析*
——从CAS案例出发
李英爽
重庆大学,重庆400000
摘 要: 奥运会中兴奋剂案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全世界都在强调且严格扼杀适用兴奋剂的行为,兴奋剂事件依然层出不穷。体育仲裁法院自成立以来通过仲裁或调解解决体育有关争议到如今奠定了“体育届的最高院”权威,其裁决的案件对整个国际仲裁规则有着深刻的影响。本文从体育仲裁院发布的同一个项目的不同兴奋剂案为研究对象,归纳出奥运会中反兴奋剂案的国际仲裁的几项基本规则,主要涉及有违规认定、程序效力认定和责任认定三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CAS 反兴奋剂案;违规认定;程序认定;责任认定;裁决规则
在奥运会的背景下,反兴奋剂案一直占据着重要比重,正如2013年11月在约翰内斯堡形成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守则工作组报告》的宣言:“我们全力反对体育兴奋剂,尽全力保护体育精神,不损害运动员正当权益,保护所有干净的运动员,以保持体育的完整性竞争和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①。体育仲裁法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是一个独立于任何体育组织的机构,提供服务,以便通过适应体育世界特定需求的程序规则,通过仲裁或调解来解决与体育有关的争议。CAS在仲裁反兴奋剂案件时可依据的成文规则比较少,主要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且适用情况难以统一。那么,经过对同一个项目的不同反兴奋剂案的分析与总结,我们是否可以从众多CAS裁决案中寻找到一些规律?关于此问题,国内体育法学界似乎少有人谈论。本文拟总结CAS的案例,归纳出反兴奋剂案的国际仲裁的几项基本规则。主要涉及有实体违规认定、程序效力认定和责任认定三个方面。
一、实体违规认定裁决规则
(一)物质客观存在即违规
在Roland Diethart V.IOC案中,对血液兴奋剂的概念产生争议,K.V.FIS案,运动员错误适用违禁物质(地塞米松),Hans Knauss V.FIS案中运动员无任何过失食用受污染的营养补充剂。纵观反兴奋剂案例的具体情况,兴奋剂的摄入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为之,运动员或教练员为了在比赛中取得更好的成绩而使用兴奋剂提高运动水平,毋庸置疑视为违反兴奋剂条例而理所应当接受处罚,在案例中对此没有争议。另一种情况则是运动员在不自知的情况下无意摄入兴奋剂物质,是否该做出同样的裁决,或应该考虑主观方面,尤其那些能具体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不是故意摄入兴奋剂物质的案件。CAS认为,运动员对其体内的物质负有严格责任,不考虑运动员的主观方面,处罚机构不需要证明运动员故意或疏忽。只要物质被列为违禁物质的名单内,则任何程度的物质存在都够成违禁兴奋剂。营养补充剂中污染和标签错误的风险不能也不应被经验丰富的运动员忽视,尤其多年来一直在最高级别比赛,同时考虑到许多联合会和反兴奋剂组织在过去几年中明确和反复强调营养补充剂中污染和标签错误的风险。
(二)新物质违规认定看功能
M.V.FIS案中对于新物质的性质认定该何去何从,R.V.IOC案运动员食用大麻是否属于摄入兴奋剂物质等争议出现。非法定违禁物质的认定参考标准CAS主要烤炉功能相似性。兴奋剂物质的使用旨在提高身体的某项指标而在运动比赛中获得更高技能,而新物质也有类似的功能,则认定为兴奋剂物质摄入。如在M.V.FIS案中虽然OMAC并未将达贝泊汀具体列为违禁物质,但它是重组EPO的促红细胞生成素的类似物或模拟物,且检测方法具有可靠性,也视同为禁止物质。关于身体存在的具有争议性的物质的认定则完全遵循法定原则,如关于摄入大麻的规定,各国不尽相同,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批准使用大麻的唯一依据是“国际奥委会医疗法典”第二章第三条B款,其中规定,只有在国际奥委会与有关国际联合会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将大麻的使用视为兴奋剂。仲裁庭必须在体育法的范围内作出决定,不能在没有任何禁令或制裁的情况下发明禁令或制裁。严格依法仲裁是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三)摄入违规严格区分合法医疗
在Johannes Eder V.IOC & CAS;Martin Tauber V.IOC & CAS;Jürgen Pinter V.IOC案中,兴奋剂的非法摄入与合法的医疗如何区别是争议的核心问题。在Deutscher Skiverband & Evi Sachenbacher-Stehle V.FIS案中,没有摄入任何违禁物质,但是声称血红蛋白(Hp)值的自然升高能否得到豁免?合法的医疗作为兴奋剂摄入的重要豁免原因之一,对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认定和相关处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很多运动员都会提出合法医疗的抗辩。关于兴奋剂的摄入与合法的医疗的认定标准,CAS采取了严格标准的态度。为确定某项药物治疗是否符合OMAC的规定,CAS采用以下标准:(1)治疗某一运动员的疾病或受伤必须有必要;(2)在特定情况下,没有不属于兴奋剂定义的有效替代治疗;(3)医疗不能提高运动员的成绩;(4)在治疗之前对运动员进行医疗诊断;(5)合格的医务人员在适当的医疗条件下努力进行治疗;(6)保存有足够的医疗记录,并可供查阅。当运动员用“合法的医疗”提出抗辩时,上述规定需要一一证明,CAS还需将标准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严格考虑。在所涉及的案件中,几乎所有都被驳回,因无法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说明摄入兴奋剂物质为合法的医疗。
二、程序效力认定裁决规则
(一)其他检测方法的效力认定
对于程序性权利方面的主张,CAS对上诉人的请求基本都驳回。在Y.V.FIS案中,兴奋剂调查出不利结果的其他检测方法效力该如何判定?出于对体内出现不利结果的终局性支持,兴奋剂调查检测违禁物质不是强制性手段,但是如果与法定方法检测的样本具有同源性,则调查可作为法定方法的补充手段来支持不利结果。不利分析结果不因任何程序原因而无效,除非有明确证据推翻该不利结果。兴奋剂调查是指兴奋剂检测之外的发现兴奋剂违纪的方法,因为药检程序很难跟上新药的研发速度,所以市面上经常存在正常兴奋剂检测程序无法发现或难以发现的违禁药物,因此仅靠药检来打击兴奋剂违纪力度远远不够,于是通过兴奋剂调查所获得的证据对运动员做出兴奋剂违纪的认定开始成为反兴奋剂斗争中的重要武器。②一般而言,在向CAS提出的上诉仲裁程序中,不能再指控在最初诉讼程序中违反程序基本原则的行为,因为重新审理解决了上诉所针对的裁决中任何缺乏正当程序的问题。
(二)运动员样本分析参与权
宏观审慎视角下的国际资本管控,应从优化改进经济结构体制的大方向出发,逐步增加国内投资减少对国际资本的依赖性。首先要改变外资机构,调借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类型和产业结构。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政策,引导外商将资本投资于基础产业、支柱型产业以及高新产业,对在西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区域投资的外商应在政策上给与进一步的优惠。从而刺激外商对西部地区进行投资。其次要扩大国内资本的投资范围。进一步鼓励号召民间资本扩大其投资领域和范围,改善我国内部投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的健康发展。
(三)新证据效力认定
村庄中的Ⅰ类风貌建筑保护良好,多划归为保护文物,售票观览。这样的保护模式带来了一些问题,所谓的保护文物脱离了原生环境变得死寂,甚至不被原生村民接纳,游客进入后会听到“没什么可看的”的介绍;管理人员缺乏文物保护知识也是弊端之一,当村民成为一座文物建筑的售票员后,自身的局限决定了他并不会成为该项目的推广者,游客见到的更多的是防止不买票的人员接近古建筑的守卫。如此,生于此长于此,本应“活得”热热闹闹的古建筑逐渐寂寥。
一般情况下,反兴奋剂案依法进行责任认定,尤其是在加重制裁的情况时。WADA V.Juha Lallukk案是否存在导致更严重制裁的加重因素,运动员取消资格的日期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Johannes Eder V.IOC & CAS,Martin Tauber V.IOC & CAS,Jürgen Pinter V.IOC案中故意违反兴奋剂规则是否达到加重处罚标准,Alain Baxter V.FIS案对制裁的相关规定存在歧义该如何解释等一系列问题,都和责任认定根据息息相关,尤其是加重处罚的情况居多。关于加重处罚的依据问题,CAS都将进行详细的探讨,作出加重处罚方必须提出明显的证据来证明其处罚合法合理。若不能作出合法的解释和证明,运动员关于取消加重制裁的请求将得到CAS支持。运功员禁赛日期的计算在特殊情况下影响重大,对禁赛时间段发生歧义的情况下,CAS似乎遵循了一种善意的解释原则,即若无确切证据证明,将作出有利于运动员权利一方的解释。
三、责任认定裁决规则
(一)一般情况责任认定
保障资金计划执行的严谨度,保障资金计划的实施结果是有效的,明确资金管理的方向、内容、范围、期限、管理人员等。将资金的运作方式和资金的运营范围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并实施监控政策,将资金的实际收支情况和预算收支情况进行系列的校对。企业的投资和融资事项要按照严格的明文规定实施下去,企业筹资工作中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情况是否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执行,是否遵循审批要求,企业应严格执行各项考核任务,将资金计划的实施工作分配给各个单位部门。
(二)特殊个案责任认定
一方面为了保护运动员的切身利益,一方面为了促进体育赛事的公平竞争,比例原则基本是CAS裁决中处罚的核心原则。在FIS V.Therese Johaug & NIF &CAS案,Roland Diethart V.IOC案,K.V.FIS案,Hans Knauss V.FIS案以及M.V.FIS案中运功员是否在“无重大过失”类别内的评估,制裁是否遵循比例制裁原则均被涉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规则》专门规定根据特殊情况取消或缩短丧失资格的期限条款,适用该条款的个案时,运动员对证明没有过错或过失承担举证责任,还必须确定违禁物质如何进入其系统,以消除或缩短丧失资格的期限。很明显,这些例外是为了保护无辜摄入违禁物质的运动员。CAS也强调,在制裁时,应考虑对运动员职业生涯的损害,因禁赛监督而错过的某部分或一整个赛季,因此失去的团队训练的权利以及来自支持者的收入,甚至因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失去入选国家队或者奥运会的资格等因素,可以相应减轻制裁。
在Y.V.FIS案中,运动员参加样本检测与分析的权利范围和在L.V.IOC案测试方法是否具有可靠性被涉及。反兴奋剂案关键之处在于是否有违禁物质摄入,而样本检测分析则成为此关键的核心内容。在所研究的对象中,运动员有权利参与样本的分析与检验没有争议,但是否能参与所有的事项,CAS的裁决给出了指导性意见。CAS认为,运动员参加样本分析与检测的全过程是一项基本权利,因为在最终不利分析结果之前听取运动员的意见是必要的。但是该项权利不一定扩大到不需要确认不利分析的事项中,比如对某物质的性能分析,此阶段由于具有强烈的医学专业性而可以进行限制。对于最终测试结果的有效性,举证方需提供检测方法和可靠性的证据来进行强有力的证明。
(三)严格适用终身禁赛
在《角的初步认识》的教学中,A教师是这样创设情境的:“同学们,七巧板玩过吗?喜欢玩吗?七巧板中有哪些我们已经学过的图形呀?这些图形都是我们的老朋友了,他们之中还藏着新的图形朋友,现在我们把它请出来?(课件出示角)认识这些图形朋友吗?”B教师提出问题:“你们知道我们每天带的红领巾是什么形状吗?它为什么叫三角形?角是一个什么图形呢?今天我们就来认识角?”
超时限提出的新证据被否被采纳在WADA V.Juha Lallukk案中产生巨大争议。如果新证据的提交日期超过规定提交的最后期限,但是相关内容与争议的核心内容相关,则CAS可接受新证据。该裁决表明,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上,CAS没有持绝对的倾斜态度,而不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正义博弈作出裁决,期望得到一个大团圆结局。正如上文所述,CAS拥有对上诉的法律和事实全面审查的权利,程序性权利也严格把控其中,表面上看,运动员的程序争议似乎没有优势而言,但是为保障运动员反兴奋剂方面的程序性事项,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修订部分在程序权利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新条例不再采取具体列示的方式设定运动员的程序权利,而是以概括和纳入的方式一般性地维护运动员的程序权利。③如第8.1条规定:每一个对结果管理负有责任的反兴奋剂组织,至少要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为任何被指控兴奋剂违规的当事人至少提供一次由公平、公正的听证委员会召开的听证会等规定,使得程序性保障更加完善。
Emil Hoch V.FIS & IOC案中是否达到终身禁赛的标准的裁决结果表明了CAS在判定为终身禁赛时最谨慎且严格的标准。对运动员一般的处罚是取消或限制某个时间段内的比赛资格,而终身禁赛则视为刑法届的死刑。CAS在裁决时即使判定为严重反兴奋剂犯罪,也不能随意裁定终身禁赛。严重反兴奋剂犯罪指为多个第三方违反兴奋剂规则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人,或者实施了涉及面更广,程度更深的反兴奋剂谋划,使用兴奋剂的方法对运动员来说危险异常。终身禁赛只有在罪行及其严重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终身禁赛是需要与罪行相称的,只要不能排除其他人,包括高层官员是否操纵了兴奋剂阴谋,不能证明被指控的人是该阴谋的主犯等,即使被指控的人在兴奋剂丑闻中负有决定性的责任,只要不是唯一或最高领导责任,则不适宜作出终身禁赛的裁决。
综上,在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来提高比赛成绩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也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更是与我们提倡的公平竞争的运动精神和宗旨背道而驰。体育仲裁院在兴奋剂案仲裁时对兴奋剂行为实体违规认定严格谨慎,程序效力认定张弛有度,责任认定合法合理,将给各国、地区或机构在处理兴奋剂案件时提供指导性的作用,我们期待反兴奋剂案不断减少,世界体育竞技赛出水平,赛出真实。
[ 注 释 ]
①WADA.Report of the WADA Working Group on Code Compliance[EB/OL].https: // www. wada-ama. org/ sites/ default/ files/ resources/ files/ wada_wg_reportcode compliance_02may2014.pdf.
②宋彬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最新修改和完善[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48(03):27-33.
③刘翊军,李佩聪,高峰.世界反兴奋剂规则的新发展:对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述评[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8,30(4):319-322.
[ 参 考 文 献 ]
[1]所有案例均来源于:https:// www. tas-cas. org/ en/ index. html.
[2]黄晖,张春良著.国际体育仲裁专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
[3]张春良.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合法性论证——CAS仲裁条款的效力考察兼及对中国的启示[J].体育与科学,2011(2):23-27.
[4]杨春然.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入罪的法律障碍及突破[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8,42(2):18-30.
[5]杨春然.论兴奋剂处罚的归责原则与WADC目的的冲突及协调[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51(3):45-55.
[6]谢明.奥运会参赛资格案的国际仲裁审查原则探析——从CAS的案例出发[J].法学评论,2016,34(6):136-142.
[7]黄世席.从雅典奥运会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对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J].体育与科学,2004,25(6):9-12.
[8]徐磊,于增尊.国际体育仲裁中当事人辩论权的类型化研究——以兴奋剂违规案件中的运动员为视角[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8,33(1):65-71.
*社科基金项目:冬奥会赛事争议仲裁研究(18BTY069)。
中图分类号: D9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4-0045-03
作者简介: 李英爽(1995- ),女,汉族,云南宣威人,法学硕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