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1798年“煽动叛乱法”的惩罚_杰斐逊论文

论美国1798年“煽动叛乱法”的惩罚_杰斐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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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年6-7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相继通过了针对外国侨民和本国公民的四项法令,合 称为《关于处置外侨和煽动叛乱的法令》(The Alien and Sedition Acts),这四项法 令被称为四项摧残人权的法令,其中,尤以1798年7月通过的《惩治煽动叛乱法案》(

Sedition Act of 1798)为甚。[1](P86)这是美国在战时背景下制定的特殊政策,它对 当时美国的社会和政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此时距《权利法案》的颁布相隔不到20年的 时间,在以自由和民主著称的美国,居然出现与之背道而驰的法令,这不能不说是美国 社会的一个悖论。本文就该法案的解释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试作论述,以求指正。

一 1798年法案的宪法解读

《关于处置外侨和煽动叛乱的法令》中前三项法令《归化法》、《客籍法》和《敌对 外侨法》针对的是在美国的外国侨民,而7月14日的《惩治煽动叛乱法案》主要针对的 是美国公民,它规定,“任何人撰写、印行、口头表示或出版……反对美国政府或国会 任何一院、或总统的任何不真实的、丑闻的和恶意的文章或言论,以图损毁他们的名声 ,或煽动美国善良人民对他们的仇恨,或抵抗、反对、挫败任何这类法律,……将受到 两千美元以下罚款和两年以下的徒刑的惩罚。”[2](P134)

该法案一经颁布,一时间北美上空阴霾密布,人心惶惶不安,人们似乎又回到殖民地 时代英王的高压统治之下,甚至有人将这一时期称为联邦党人的“恐怖统治”时期。[3 ](P419)

自由与民主一直是美国革命和宪法宣扬的价值所在。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 物主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哈佛大学教授詹姆斯·威尔逊认为,保护“生命、自由、财产”这些基本权利,不仅 是美国革命的目的,也是美国宪法的目的。[2](P9)

美国宪法开篇声明:“我们合众国人民……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 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权利法案》,即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对公民的权利 进一步加以明确,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 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 的权利。”在这里,已经特别强调了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宪 法修正案第五条和第十四条都规定国会和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自由和财产。

既然如此,为什么1798年《惩治煽动叛乱法案》还能在美国国会得以通过?1798年法案 是如何解读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呢?

1798年法案关于新闻、出版以及言论的限制,并非美国所独创,在欧洲历史上早有规 定,特别是深受英国传统的影响,即传统的英国式言论自由的影响。

在欧洲历史的传统中,统治阶级对民众的出版以及言论控制长期遵循的是“先决约束 ”(previous restraint)原则。所谓的“先决约束”又称“事先约束”,即在出版发行 之前实行限制和检查,以达到控制言论、维护统治的目的。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英国都 铎王朝时期。1694年《许可证法》终止生效,标志着“先决约束”时代的结束,“自一 六九四年起直到一七一二年通过第一个《印花税法》,官方对新闻出版的控制措施只保 留了关于叛国罪和煽动性诽谤罪的法律,以及关于禁止报道议会活动的规定。”[4](P1 4-15)从此,官方对新闻的限制和检查开始走向事后的追查。

从十七世纪末以来,言论与出版有了相当的自由,形成了传统的英国式的言论自由, 即政府不得阻止公民按其意愿发表文章。但是,若公民所发表的出版物具有进攻性或危 险性,那政府就有自由在出版物发表以后惩罚他们。这种自由是相对先前的“先决约束 ”而言的。

英国将传统的英国式的言论自由以习惯法形式移植到了美洲殖民地各州。各州在强调 言论自由的同时,关于叛国罪和煽动性诽谤罪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每个公民有权就 一切问题自由谈论,写作和发表意见,但是出版物要负诽谤责任……等”。[5](P584) 惩治煽动叛乱的传统对美国宪法及未来法律的制定发挥了重要的影响。

由此可见,传统的英国式的言论自由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取消“先决约束”;再一就 是保留“事后追查”。而这两层含义也就造成了对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不同理解。

早在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制定之初,人们对它就有不同的解释和认识。杰斐逊和许多人 都“熟悉检查制度和智者受虐待的历史,担心国会在对其他事情行使其无容置疑的权力 时可能会设立一个检查官,以压制报纸和惩罚批评者。出于这种恐惧心理,他们就坚持 在(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作出维护自由的明确规定。”[5](P22-23)杰斐逊等人希望的 是宪法应该充分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而不仅仅是对“先决约束”的简单否决。

不过,“在这一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里,人们认为这一条修正案所建立的只是一个非常 有限的原则,由此对公民只提供有限制的保护。”[6](P278)他们遵循的是被美国法学 家们尊为普通法先圣的18世纪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观点:普通法里的言论自 由权是一种仅仅用来反对他称之为“先决约束”的一种权利,即传统的英国式的言论自 由。也就是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摈弃的只是先决约束,这和杰斐逊等人制定该法案的初 衷是相违背的。

一个多世纪以来,将第一条修正案解释为不允许“先决约束”的观点,仍是对这一条 修正案的权威解释。”[6](P278)根据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保障,各 级政府不得对言论和出版物进行“事先限制”(新闻检查),但可进行“事后新闻检查” ,追究责任,并根据有关法律禁止已发表的言论和出版物的传播,或以煽动叛乱罪、诽 谤罪、诲淫罪等向法院起诉,达到限制言论的目的。[2](P130)1798年联邦党人制定法 案的依据也就在于此。

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既是民主共和党人维护自由的依据,也成为联邦党人限制自由的 手段。这确实是美国社会的一个悖论。

毕竟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可要在自由和危险言论之间划上一道精确的界限是 很困难的。威廉·布莱克斯通认为“若公民所发表的出版物具有进攻性或危险性,那政 府就有自由在出版物发表以后惩罚他们”[6](P278)。相比之下,杰斐逊的理论要精确 得多,他的理论是:只有在对政府的批评有立即导致公开反抗危险的情况下,公职人员 才可对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加以干预。[5](P27)霍姆斯在他的著名公式里总结为:政府 只有在政治言论对社会显出一种“明确而现时的危险”时才能惩治这种言论。从历史来 看,诽谤法的目的不是允许审查或惩罚发表意见,而是让受辱的公民为他们的声誉辩白 。[6](P280)

事实上,对事后追查的界定一直是美国法律模糊的一面,也常常成为美国政府应对时 局的一剂妙药。“新闻自由的发展史告诉人们:新闻出版事业是属于统治者。……一个 政府越是巩固……它给予新闻报道的自由就越多;当政治领袖们以及他们的追随者们对 国家安全忧心忡忡的时候,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即面临被限制的危险。”[4](P20)这句 话深刻地道出了自由与政治的关系。

二 1798年法案的历史背景

1798年美国国会制定《惩治煽动叛乱法案》等四项法案的时候,正是美国与法国处于 准战争(quasi-war)的紧张时期,也是联邦党人和共和主义者激烈斗争的时刻。

本来“美国的开国元勋和宪法的制定者们,几乎都对政党思想和党争持否定和厌恶态 度”,然而,“建国后美国政治发展的事实,与这些开国元勋们的愿望相反,恰恰就在 他们登上治理国家的政治舞台的那个时候,产生了政党和政党对立,而且,他们自己, 一个个也都毫无例外地卷进了政党斗争的漩涡之中……汉密尔顿、杰斐逊等,居然也都 扮演了政党领袖的角色”。[7](P61-63)

1790年由汉密尔顿财政措施所引起的争论、冲突,特别是关于创建合众国银行的争论 ,美国渐渐形成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或称为民主党的两大政治派系。[1](P79)麦迪逊认 为,“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8](P46-48) 所以说,美国党争的出现,是美国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必然结果。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 邦党人,代表了美国东北部的商业、制造业者的利益,主张发展工商业,而相对忽视南 部种植园主和农民以及其他小生产者的利益。以杰斐逊、麦迪逊为首的民主共和党,代 表了美国中部和南部农业集团利益,在经济上信奉重农主义学说。

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在美国初期的内政外交的各个方面都充满激烈的争论和冲突,在 美国对欧关系上更是意见相左。小阿瑟·施莱辛格形象地描述为“假如杰斐逊说,‘这 是黑的,先生,’汉密尔顿就说,‘这是白的!’。”[9](P25)双方的冲突随着法国大 革命的进程愈演愈烈。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美国“全国普遍掀起有关法国革命的辩论。以法国革命 为榜样的相应组织在杰斐逊思想的影响范围内到处出现,而联邦党人的报刊则极力攻击 新大陆的雅各宾党人。”[10](P280)双方在围绕美国对法国大革命的政策上展开了激烈 的争论,亲联邦党人以《合众国公报》作为阵地,而《国民公报》则成为民主共和党人 攻击联邦党的工具。

汉密尔顿的联邦党坚决主张同英国保持友好的贸易关系。新英格兰的海外贸易主要是 由伦敦的银行家资助的。两国的贸易使东部各州的船主获得很大的利益,他们坚决反对 同法国并肩作战的主张。边界地区的农民和拓荒者则持不同的态度。对他们来说,英国 是敌人,因为她没有根据一七八三年的条约撤出加拿大边界的堡垒,反而使皮毛贸易越 过边界向南发展,煽动印第安人反对美国拓居者,从侧翼威胁着他们向西扩张的活动。 [10](P280-281)

在联邦党人看来,法国革命不过是一场没有宗教信仰、无政府的、充满杀戮的骚动, 和美国革命毫无共同之处。因此,汉密尔顿希望宣布1778年法美同盟条约因法国旧王朝 灭亡而失效,并宣布美国中立和拒绝接纳法国新公使。而杰斐逊则把法国革命看作是最 神圣的事件,因此,他要求维护美法同盟,履行义务,不过美国保持中立,尽可能同法 国保持商业联系,接纳法国公使。[1](P81)“在1793-1795年期间,美国的舆论围绕着 这两极固定下来了。你不是拥护共和党人和法兰西,便是拥护联邦党人和不列颠——不 能采取折衷的办法”。[3](P391)

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不论是同情还是敌视法国革命的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卷入战争, 中立对美国来说是最有利也是最好的选择。1793年4月22日,华盛顿发表了“中立宣言 ”,宣称“美国的职责和利益要求他们应该真诚地、善意地采取并力求对所有的参战国 都持友好而公正的态度。”[11](P267)

但接之而来的“热内事件”则使杰斐逊陷入窘境,联邦党人占了上风。法国革命政府 的新任驻美公使热内的到来引发了美法冲突,他在遭到美国领导人拒绝援助的情况下, 越过美国政府直接鼓动美国人民,其一系列的举动激怒了华盛顿。联邦党人则借助热内 事件趁机来进一步影响政府的决策。

以1793年的热内事件作为开端,美法友谊蒙上了一层阴影,1794年美英《杰伊条约》 的签订无异于是给已经紧张的美法关系火上浇油。

1794年11月19日,联邦党人杰伊同英国签订了《杰伊条约》,以海上贸易权的退让换 取英国在北美陆地的退步。1795年3月,《杰伊条约》内容公布之后,在美国引起了轩 然大波。杰斐逊和共和党人确信杰伊出卖了美国利益,是向英国的可耻投降,也意味着 美法同盟的中止。而汉密尔顿则认为《杰伊条约》是美国和平和国家繁荣的必要代价, 美国不能和世界头号强国进行战争。[1](P81-82)

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的矛盾趋于激化,党派间的裂痕加深了。当杰斐逊在1797年3月来 到费城宣誓就任副总统之职时,他注意到党派之间的敌对情绪十分强烈,以致“原是平 生至交的人走过大街都避不相晤,还把头扭向一边以免非打招呼不可”。[3](P411-412 )

英美签订的《杰伊条约》也激怒了法国,法国认为美国在条约中承认了英国的海上运 输原则,是对1778年的美法同盟条约的背叛。于是法国也效仿英国掠夺和扣留美国船只 。法美矛盾愈演愈烈,最终,XYZ事件将美法两国带入准战争的状态。

为了缓解因《杰伊条约》造成的美法紧张关系,寻求与法国政府谅解的途径,1797年 ,新任总统亚当斯派遣查尔斯·科茨沃斯·平克尼、约翰·马歇尔和埃尔布里奇·格里 三人的美国和平使团出使巴黎。然而,法国外长塔列朗却派他的代理人(美国代表的文 件中用XYZ先生称呼)向美国和平使团索贿,这就是著名的“XYZ事件”。联邦党人借“X YZ事件”在美国掀起了强烈的反法情绪,国会和舆论都准备战争,1798年美法同盟条约 也被废除。美法之间处于不宣而战的“准战争”状态。而当时的“共和党人的每一家报 纸立即大叫大嚷,说XYZ事件是联邦党人的一场骗局”。[3](P418)

1798年美国的《惩治煽动叛乱法案》等四项法案就是在这乱哄哄的背景下产生了,联 邦党人操纵国会,借口对法宣战而实质是用来压迫打击民主共和党人的。

三 1798年法案的影响

莫里森认为,“制定1798年《惩治叛乱法》,在当时是有一种合法的需要的”,1798 年法案是联邦党人“既是针对外来的危害的,也是针对着国内的不满的”。在当时,“ 联邦党人从来认识不到反对党的价值;从他们那种后甲板观点看来,共和党人几乎无异 于叛乱分子”。[3](P419-420)所以在战争的狂热中,统治美国早期政治生活的联邦党 人,“非常害怕欧洲激进主义的蔓延,也惊恐那些支持托马斯·杰斐逊、詹姆斯·麦迪 逊共和党的杰出的新闻记者”。[11](P2)结果,“在执行《惩治叛乱法》的起诉案件中 ,每一个被告都是共和党人,每一个审判官和几乎每一个陪审员都是联邦党人。约有二 十五人被拘捕,其中十人并被定罪,他们大部分是共和党的报纸编辑,都被任意加重罚 款或加以监禁”,[3](P420-421)其中包括佛蒙特州的国会议员马太·雷恩。

同时,联邦党人认为,既然准备战争,就必须对敌国的侨民作出处置。在1798年的四 项法案中,除了“后者用来钳制讨厌的编辑”,前三项“针对那些不安分守己的外国人 ”,[4](P113)针对的主要是法国和爱尔兰的侨民,因为他们都是民主共和党人的支持 者。

“当时在合众国居住有二万五千名外国人,他们大都是逃脱故土的苛政来到这里的难 民,因而倾向于站到主张将政府权力限制在最小范围的杰斐逊派一边;另外一部分是穷 人,至少可以说没有恒产,他们也是比较容易被吸收入反联邦派的行列。有些象爱尔兰 移民那样的集团则历来是反英的,因而也不可能从汉密尔顿派对英国的绥靖政策中看到 什么好处。”[4](P113)《归化法》对1795年的《国籍法》的修正,把取得美国国籍的 归化期从五年增加到十四年,目的就是免得法国血统的人为了避免外国人法案的规定而 把自己归化为美国人。[13](P130)

这四项法令遭到了美国广大民众的强烈反对,更激起了杰斐逊等人的抗议。1798年《 惩治煽动叛乱法案》“被认为是对宪法保证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严重侵害,是年轻共和 国历史上最接近‘恐怖统治’的一笔”[11](P2),被杰斐逊一派称之为“联邦党人的恐 怖统治”。麦迪逊起草了《弗吉尼亚决议案》(Virginia Resolutions),杰斐逊起草了 《肯塔基决议案》(Kentucky Resolutions),都将这几项不得人心的法令宣布为违宪, 要求其他州联合起来予以废除。[1](P87)在他们看来,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正是用来保护 对政府的批评、使之免受惩处的那些人制定的。

“这些法令激起了第一次有组织的护宪州权运动,并有助于使杰斐逊被选举为总统。 它们提供了一个在政治上持偏狭态度而‘自食其果’的显著例子”[3](P419),虽然“ 初看起来,《煽动法》似乎是值得予以支持的。但是经验一再表明,执政党必然会出于 权宜之计而滥用此类控制权力。”“新闻自由的基石之一是享有自由地批评政府及其大 小官员的权利,《外侨法》与《煽动法》颠倒了这个曾使美国成为被压迫者羡慕的目标 的大势。”[4](P114-115)

联邦党人因为这几项法令而声名狼藉,在1800-1801年的选举中,杰斐逊当选为总统, 他将自己当选为总统看作一场真正的革命,将国家从君主制和军国主义中拯救出来。” [3](P429)他当选总统后,就及时废除了摧残人权的法令,并将因之获罪的人从监狱里 释放。1801年2月,“众议院以五十三对四十九的多数票挫败了联邦党人欲将《煽动法 》之有效期延长两年的企图……1801年3月3日,《煽动法》有效期满,即自行废止。” [4](P119)1801年12月,杰斐逊在国情咨文中针对《归化法》说,“对于居住不满14年 的人拒绝给予国籍,就是拒绝大部分提出这种要求的人。……无论是谁,只要他表现出 愿意永远和我们同呼吸共命运的诚意,不是就可以确实取得一个公民的资格吗?”国会 颁布了新的《归化法》,规定外侨只须在美国境内居住5年,即可入籍。[4](P97)

1798年《惩治煽动叛乱法案》等四项法案几乎被公认为粗暴地侵犯了个人权利,然而 美国学者们还是对它进行了客观分析。莫里森指出“这一切都被杰斐逊派贴上了‘联邦 党人的恐怖统治’的标签。用历史的眼光来观察,实际上并不是那么一回事;那种说法 本身就是骗人的。没有任何人被淹死、绞死或受酷刑,没有任何人被排枪队射杀。几个 爱谩骂的记者被禁止发表言论,还有几个入狱服刑,但其余的人仍继续抨击政府,为法 国人辩护并嘲笑美国海军。不论是在各州或全国的下届选举中,都没有任何人被阻止投 票反对联邦党人。”[3](P421)

不仅如此,还有人认为,“从某些方面讲,《煽动法》可说是通往新闻自由的道路上 的一块里程碑”。“该法律并未禁止对政府的批评,而只是为着约束旨在破坏政府官员 名誉而发表的蓄意的和捏造的言论。并且这项法律还提供了两项保障措施:其一,可以 提出真情实事作为辩护;其二,陪审团对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都可作出裁决。”[4](P1 15)

总之,1798年《惩治煽动叛乱法案》的制定,既受当时美国联邦党人与民主共和党人 纷争影响,也为复杂国际形势所迫。它承继了英国法律的传统,也开启了未来美国法律 先河。在美国后来的重大历史事件中,该法案的身影经常出现,成为美国政府应对时局 的一个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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