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性发展:从一元、多元到合作理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0)06-0018-07
尽管很多学者对理性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做过诸多研究,特别是很多文献批评了韦伯的工具理性对公共组织乃至工业社会的负面影响,但相对而言,纵向总体分析研究公共理性的发展脉络的文献比较缺乏。与公共理性发展相关的问题是,后工业化意味着治理环境和方式的改变,意味着公共领域外部冲击力的持续增加。当合作治理成为后工业化过程中社会的主导型治理模式时,康德、韦伯、罗尔斯等人所主张的一元公共理性是否还是合作治理的理性基础呢?如果不是,是博曼等学者提出的多元公共理性吗?如果一元公共理性只是一种理论想象,而多元公共理性又难以克服其竞争性时,合作治理所需要的公共理性的形态是什么呢?基于这些问题,本文梳理了工业社会不同阶段公共理性的典型变化及其作用逻辑,认为一元公共理性和多元公共理性都无法摆脱它们本质的竞争特性,后工业化过程中,公共理性的发展将走向合作理性的形态。
一、康德:“普遍的人类理性”
工业化与现代性和理性发展相伴随,法默尔认为,“现代性开始于16、17世纪,并在启蒙运动的谋划中达到顶峰”[1]48。从发展过程来看,公共理性思想也有类似的发展脉络。当然,一个概念或者一种引导社会行动的社会意识的形成是数代人探索、谋划和发展的结果。在康德提出“普遍的人类理性”以前,很多启蒙思想家为公共理性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杜兰特对启蒙时期理性的发展脉络作过很好的总结。
在《哲学简史》中杜兰特写道,“伏尔泰意味着启蒙运动、百科全书派与理性时代。弗兰西斯·培根深信科学与逻辑的力量最终能解决一切问题,并证明人类‘可以无限地接近圆满’。他的热情激励了整个欧洲(卢梭除外)”。“在斯宾诺莎的著作里,这种理性的信仰繁衍出几何学和逻辑构成的超巨结构:宇宙可以是一个完整的数学体系,可以通过对已知公理的推论,用纯粹的演绎的办法先验地对它进行说明。在霍布斯的著作里,培根的理性变成了无比坚定的无神论和唯物论,除了‘原子及虚空’,别无一物”[2]165-166。杜兰特的观点很容易在这些思想家的论著中找到佐证。此外,他还提到,在理性的发展和实践过程中,休谟、洛克、卢梭以泼冷水的方式对现代理性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休谟提出了“在理性与人性互不相容时,人性立刻就会反对理性”[2]166的著名论断,洛克的理性思想则表现出了一个“理性的经验主义者”的智慧,卢梭在支持启蒙理性的同时却是一个很有分量的情感论者。
启蒙时期对理性的过度信仰还导致了理性主义的形成。在理性主义的形成和宣扬过程中,笛卡尔及笛卡尔派是关键角色。根据哈耶克的观点,“只是到了16、17世纪,特别是在法国哲学家笛卡尔为它建构了基本信条之后,它的近代影响才开始。主要是由于笛卡尔的缘故,‘理性’一词才改变了含义。对于中世纪的思想家而言,理性主要是一种认识真理,特别是道德真理的含义,而不是根据明确的前提进行演绎推理的能力”[3]521。与之不同,理性主义者把一切贴上理性的标签,在公共领域制度的建构上也强调理性的特有意义和不可或缺,“培根、霍布斯尤其是笛卡尔等人的新理性主义认为,一切有用的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自觉的理性特意设计的产物。这种理论被笛卡尔派理解为esprit geometrique(几何学精神)——一种从若干确定不移的前提,通过演绎过程达到真理的精神”[3]522。
作为工业社会发展、个体行为和集体行动的指南,理性一直聚焦在许多思想家的视野中并向前发展。当我们寻找公共理性发展的思想链条时,可以发现,康德成为18世纪的理性思想领域的集大成者。
1784年,康德在《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中指出,“这一启蒙运动除了自由而外,并不需要任何别的东西,而且还确乎是一切可以称之为自由的东西之中最无害的东西,那就是在一切事情上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由于理性被视为自由的组成部分,康德肯定地指出,“必须永远要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并且惟有它才能带来人类的启蒙”[4]24。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也指出,“……而人类理性,除了在其中都有发言权的那种普遍的人类理性之外,并不承认其他裁决者”[5]。可以发现,康德的公共理性概念是指在人类自由权利中具有至上性的“普遍的人类理性”,它是人类自由的指南,是其他理性、非理性、权利和社会行动的裁决者。
康德的“普遍的人类理性”与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理性概念不完全是一回事,他的公共理性思想是反对农业社会神权、自然秩序统治的产物,这一思想必然要与人类的自由权利相关联。在公共理性的实践运用上,康德亦持谨慎态度。他不希望甚至不打算让理性介入具体的公共实践中。他说:“我所理解的对自己理性的公开运用,则是指任何人作为学者在全部听众面前所能做出的那种运用。一个人在其所受任的一定公职岗位或者职务上所能运用的自己的理性,我就称之为私下的运用。”[4]26从组织理性来分析,“一定公职岗位或者职务上所能运用的自己的理性”在按照集体规则行动时不再是单纯的个体理性而体现为一种组织理性。但康德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还只是认识领域的公共理性,还只是一种“纯粹理性”。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康德的“普遍的人类理性”。其一,康德所说的“普遍的人类理性”是一元的,他承认“普遍的人类理性”的至上性、裁决权就是指其一元性;其二,在指导性上,康德所承认“普遍的人类理性”与公民、公共组织或者公职人员的集体行动规则没有建立统一性,也缺乏指导性,只是一种认识层面上的一元公共理性;其三,从组织理性的意义上看,康德认为一定组织中的个体与普通人是相同的自由个体,因此,他没有把在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的“组织理性”与个人理性区别开来。
二、韦伯:“工具理性”
随着理论的成熟,公共理性思想开始影响并实践于工业社会的组织。如果说康德在公共认识领域开启了公共理性思想的大门,那么韦伯是19世纪实践运用公共理性思想的集大成者。
工具理性在工业社会组织中的指导性是启蒙精神、科学技术、组织生活和集体行动互相作用、演变和发展的结果。韦伯的工具理性思想从两个层面突破了康德的“普遍的人类理性”的范畴。一个层面是工具理性成为工业社会公共领域主导型的理性,使之具有实践的系统性和普遍性;另一个层面,韦伯的工具理性就是一种组织理性和职业理性。“这一理性与合理性的观点结构了公共行政理论这样的现代主义活动”[1]51,同时,在实践层面对工业社会的运行、组织行为的逻辑、公共组织的行政人格和组织价值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从社会运行的视角看,工业社会的运行其实是一种组织运行模式,拥有工具理性的官僚制组织“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6]。由于目的和手段结合了起来,这就增加了组织“设计、选择和影响那些为达到清晰而始终如一的目的而采用好手段的能力”[7],因此,工具理性“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能够被广泛地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部分存在于政府部门、国家的政权建设和行使之中,而且被广泛地应用到企业等各类私人部门的体制设计和运行之中,成为征服了整个社会的最为普遍的组织结构形式”[8]99。从公共领域来看,倡扬以效率为核心价值的工具理性对公共领域的行为逻辑进行了重塑;同时它还跨越领域分离的边界大肆张扬,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重要原则。
从公共组织的行为逻辑看,工具理性对农业社会中的父权家长制和世袭制及其组织运行方式进行了毁灭性的打击,从而对公共组织的行为逻辑进行了全面的变革。韦伯指出,由于“官僚体制是‘理性’性质的:规则、目的、手段和求实的非人格控制着它的行为。因此,它的产生和传播都是特别的,还在讨论的意义上发挥了‘革命’的作用,正如理性主义的进军在一切领域里都发挥这种作用一样。同时,它摧毁了统治的不具有这个特殊意义上的理性的质的结构形式”[9]324。
从组织价值的意义上看,“工具化、技术化在官僚制的运行的典型化把整个社会都推向了窒息着人的生存价值与正义,排斥人类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自觉”[8]103-104。林德布洛姆曾经对工具理性这种危害作了独到而深刻的批评,他说:“那种只关心如何通过深思熟虑的组织手段去完成目标的偏见,使得人际关系仅仅被看做是完成既定目标的工具性手段,而不是实现主要目标的直接原动力。欢乐、爱、友谊、遗憾和情感等要素被压制,除非他们恰好有利于组织既定目标的实现。”[10]美国学者拉斐尔·韩莫尔(Ralphp.Hummel)“警告人们对官僚的入侵要有足够的认识,否则,官僚现象就会异化社会,异化人类,使人们变成韦伯曾描述过的没有精神生活的专家,没有良心的感官机器”[11]21。
从行政人格的意义上看,由于工具理性的作用,致使官僚组织中的行政人员的人格发生了改变。作为官僚组织这一紧密的机器上的“职业官员——按其绝大多数——只不过是在一台机器上赋予了专门化任务的一个环节……”[9]309官僚制不仅把官僚体系中的人变成了官僚机器中的齿轮,形成了公共领域官僚制组织的工具行政人格,而且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的工具理性化,从而把私人领域中的官僚制组织中的人变成了片面的单向度发展的人。
总之,工具理性一旦与组织结合后,它便突破了共同体和个人行动的界限,把国家作为统治权力的抽象体现者和法的准则的创造者,并同一切属于个人的权限区分开来,从而产生一种理性的脱离情感、价值的有秩序、有领导的“社会行为”,同时,最大化地否认了“共同体的行为”和相互抵触的“群众的行为”,从而使工业社会的组织化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美国当代研究“官僚”现象的著名专家彼得·保罗(Peter Blau)指出,“官僚制可以被定义为正式成立的、以获取最大管理效益为目的的各种组织”[11]4。与之相随的是,由于工具理性追求效率的策略成为各种组织乐于追求的集体行动模式,由于价值的缺失和行政人格的工具化,从而导致了现代官僚制公共组织行为逻辑的僵化与蜕变。
三、罗尔斯:“公共理性”
20世纪以来,罗尔斯所阐述的公共理性在国内外学术界得到了广泛认可,并成为指导公共领域特别是政治领域集体行动的一种重要理性形式。
在《公共理性的观念》中,罗尔斯指出,“公共理性的观念历史悠久,而且经常是人们讨论的话题,在某些形式上,他已经被人们广泛地接受了”[12]。他把公共理性定性为工业社会民主国家的公民的属性,公共理性的目标要指向“公共善”。他认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13]。当然,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还是不十分明确的,但他把公共理性的概念与民主国家、公民、公共善、政治正义和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联系在一起,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道德性。
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在三个方面是公共的:作为公民的理性,它是公众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共同的善和基本正义问题;它的性质和内容是公共的,因为它是社会的政治正义概念所赋予的理想和原则,并且对于那种以此为基础的观点持开放态度”[12]。博曼指出,为了实现公共理性的“公共”属性,罗尔斯安排了这样的社会程序:“公民通过向其他人说明其支持政策的理由来共同运用公共理性,并决定某个理由是否恰当,它要求采取公正和公开的立场,其中,包括其他人的所有理由都接受检验,以确定所有公民都希望认同的理由。”[14]71这可以看做是罗尔斯公共理性的运行逻辑。
与韦伯不同,罗尔斯对政治社会的理性有自己的见解:“政治社会,以及事实上每个合理和理性的行为体,不管是个人,家庭,或者社团,甚至某种政治社会的联盟,都有明确表达其计划,将其目标置于优先秩序之中,以及相应地做出决策的方式。政治社会这样的方式就是它的理性。”[12]他认为,公共理性在政治辩护、竞选、宪法正义危机等根本性的政治生活中将产生很大的作用。也就是说,“当公民参与公共论坛的政治辩护时,公共理性的理想就适应于他们,并因此适应于政党的某些成员,适应于他们的竞选运动候选人以及支持他们的群体。当宪法本质和基本正义问题发生危机时,这种理想也同样适应于公民怎样在选举中进行投票。因此,在涉及那些根本问题的范围内,公共理性的理想不仅支配着选举的公共话语,而且也支配着公民怎样就这些问题进行投票”[12]。
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思想立足于公共善和政治正义对公民的公共话语和行为进行支配,这与韦伯的工具理性具有相同的本质。因为工具理性的核心价值观即效率取向是竞争性的,而罗尔斯的公共理性就是为了维护工业社会中自由主义的竞争秩序,保证竞争过程中实现公共善和基本的正义,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地向“对方施加决定性的政治强制力的权力”。透过工业社会的利益格局和自利性的社会思维方式,我们很容易理解罗尔斯提倡竞争性的公共理性是为了引导各个利益团体在自利的基础上竞争性地表达、争取个人或部门利益,同时以“多数决”的合法方式强制其他主体接受,这是工业社会的竞争性特征在公共理性思想上的体现。
从18世纪到20世纪公共理性思想的发展来看,康德、韦伯和罗尔斯的一元公共理性思想具有不同的思维基础和不同的发展主旨。
康德认为,公共性是每一项权利中都包含有的,因为没有它就没有正义。根据这一原则,他提出了公共权利的先验而肯定的原则:凡是需要有公开性的准则的都是与权利和政治结合一致的;公开性必须符合公众的普遍目的:幸福。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康德论证了政治与道德的一致性[4]147-154。所以,康德的公共理性具有明显的道德基础,带有中世纪理性概念中包含的“道德真理”的尾巴。而韦伯则完全不同,他是从法的维度来设计公共组织的,其公共理性是通过形式法意义上的规则来实现的,是根据规则的稳定性和预见性来实现组织的效率和价值的,同时驱除了道德价值的元素。
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思想以民主国家为基础,以公共性为指向,以公共善为目标,希望以此成为民主社会某些公共领域实践的指导,这说明他意识到了道德和法在公共理性中的作用,并注重实现公共善的目标时道德的引导性。基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要求,有研究者指出,“要严格依照公共理性的要求展开公共活动是很不容易的,这既需要广泛地培育公共价值和公共能力,又需要塑造公共伦理美德,倡导内蕴公民美德的公民义务;还需要对公民、公民社会进行公共思维和公共逻辑的训练;更需要对政府理念进行适度转换,不断完善政治制度,规范政府行为;等等”[15]。
总的说来,我们可以把康德、韦伯和罗尔斯的公共理性归纳为单一的公共理性。康德的“普遍的人类理性”的单一性指其判断的至上性,韦伯的工具理性的单一性既表现为它占领组织领域的统一性又表现为单一的效率价值指向。罗尔斯则明确指出,“非公共理性有很多种,而公共理性只有一种”。他认为,“非公共理性包含着公民社会中的许多理性,属于我所说的与公共政治文化相对的‘背景文化’”[16]。总的说来,单一的公共理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他们的假设前提是“政治生活中只有一种而不是多种公共立场。公共理性的理想意味着各种意向和利益的融合”[12]。他们不承认或者忽视社会中不同文化的价值冲突和不可调和性;即使承认这种矛盾的存在,他们也希望通过一种途径去消灭或者掩盖,比如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或者通过社会普遍认同的效率标准去掩盖。第二,在政治生活或者公共领域的实践中,这一类型的理性与西方的形式民主的运行是一体的,是通过代议制或者一人一票的票决制而形成的,实质上是政治票决后所形成“多数的共识”,本质上,一元公共理性是政治妥协或政治强制,即“多数人暴政”的结果。第三,从公共理性的主体来看,单一公共理性蕴含着主体中心化的思想,体现在公共领域的行政之中,民主国家和政府就是公共行政的唯一主体,它们既是提供公共产品的垄断者,同时还是社会正义的代表和公共政策价值的决定者。
四、后工业社会:从多元公共理性到合作理性
后工业化过程中,由于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公共领域分化了,社会治理对公共理性的要求也发生了改变。这样一来,企图抹平工业社会的价值多样性和文化独特性的一元公共理性在公共领域所形成的缺陷,随着时代的发展便逐渐显露出来了。特别是当公共产品的提供脱离了政府的垄断以后,合作治理被作为社会治理目标提了出来,团体间的合作也相应成为现实问题,需要方法论上的指导。
立足于理论的矛盾和现实治理的需求,博曼、弗雷泽等学者提出了多元公共理性的概念。例如,基于多元公共理性观,博曼对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公共理性思想提出了批评,他认为“被罗尔斯理解为一系列能力、‘共同人类理性’和‘探询导向’的公共理性无法充分消除在如何评估证据上的深层分歧。道德的差异和认知的差异往往结伴而行。如果评估证据的框架之间的差异过于深刻,那么,求诸共同人类理性依然无法达成一致,当行为者是理性的时候,也是如此”。同时,“哈贝马斯在关于什么是公共理性的问题上也有其自身的困难。一旦用更开放灵活的方法扩大解释的范围,他就无法解决日益广泛的公共理性间的潜在冲突提供规范性解释”[14]76-77。从理论层面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新概念的内在逻辑。
第一,多元公共理性概念的假设前提是,它承认多样化的公共领域、多元公众和多元的难以调和的价值领域的存在。博曼认为,“如果社会是多样的、分裂的,那就不存在一个‘公共领域’,实际上就没有单一的公众存在,存在的只是一种多元的公众:分属不同团体、文化和行业的公众。这些公众之间的冲突就产生了团体间的困境”[12]。费雷泽也认为,“在平等主义的、多元文化社会中的公共生活,不能排他性地存在于一个单一的、综合性的公共领域之中”。因此,“只有假设存在多元的公共舞台,具有不同价值和风格的群体能够参与其中,平等主义的、多元主义的社会理想才有意义”[17]89。
第二,持有多元理性观点的学者认为,一元公共理性与现实的不同团体之间的道德差异和认知差异之间存在矛盾。在某种意义上,这些价值差异是难以调和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领域,这些深层次的冲突是存在的,并持续表现在不同团体的价值观和集体行动中。纵使我们假设存在一元公共理性,但公共领域实践却不会按照假设运行。多元公共理性是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道德差异,特别是对团体间的道德价值观的深层差异的承认。
第三,多元公共理性“明确承认‘多种公共领域’的现实及其活动,从而公平地指出了阶层化社会中公共舞台的多元性。它公平地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多种多样的公共领域处于一个单一的‘结构性环境中’,这种环境对一些人有利而对另一些人不利”[17]88。我们认为,多元公共理性表现出了这样的价值主张,即公共的不应该只是单一的或者一元的,立足于公共立场的多元公共理性观要在严格意义上把公共和单一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在社会治理层面,从公共领域的现实来看,多元公共理性至少可能从两个方面产生。一方面,基于治理主体难以调和的价值差异而产生,也就是不同的治理主体由于组织间文化差异的不可同化而形成多元公共理性。比如重大自然灾害的救治和灾区重建中,政府、军队、红十字会和民间慈善组织与团体等不同救济组织间因为文化价值的不同,在集体行动时,这些组织表现出多元的公共理性;另一方面,现实中多元化的公共需求会产生多元公共理性。在同一个国家中,不同的需求团体的多样化的公共需求会产生多元公共理性。比如,有高等教育需求的家庭集合体和有初等教育需求的家庭集合体,由于有不同的教育需求会产生不一样的公共理性。
多元公共理性概念的提出对于认识后工业化过程中的合作治理的复杂性确实有很好的启示。但是,用多元公共理性来指导公共组织却不能消除它们的理性困境,特别是对于多元化需求的公民、有深层文化价值冲突的团体而言,在公共领域的框架内如果要进行有效的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的集体行动,单单承认公共理性的多元性是远远不够的。恰恰相反,如果仅仅承认公共理性的多元性,还会因此产生理性困境。
首先,如果承认了公共理性的多元性,那么多元公共理性如何融合,是冲突、竞争、适者生存、多数决,还是视多元公共理性为一种自然秩序,主张公共领域的价值差异和公共需求本来就无法融合?这是我们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其次,如果承认公共理性的多元性,公共理性的持有群体如何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说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个“画饼”呢?再次,对于政府而言,如果不承认公共理性的多元性,就有无视社会差异之罪,如果承认公共理性的多元性,政府又如何主张、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呢?
从合作治理现实来看,如果仅仅承认多元公共理性而无其他理论指导,必然在合作治理过程中发生碰撞,这些冲突在目前的国际国内合作治理的困境中可以观察到的。尽管,主张多元公共理性观的学者试图通过“道德妥协”的路径来消除公共理性的多元困境,但仅仅根据“道德妥协”的思路来解决理性的冲突和困境还是不够的。
后工业化过程中,时代性质发生了改变,“和平、发展、合作成为时代潮流……”[18]我们必须通过对时代性质的把握,通过公共理性的思维转向来解决问题。合作治理的出现和实践是这个时代公共领域的必然选择。因此,公共理性的研究及其在公共领域中的实践需要一种完全不同于工业社会竞争思路的新思路,这一新的思路是合作的思路。
回溯历史可以看到,“合作是人的社会实践中的普遍行为,在每一个时代,人类的共同生活都会造就出一种合作精神”[19]。历史证明,人类必须在合作中进行自身秩序的建构,才能促使社会持续朝着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和繁荣的方向前进。合作治理的实践将需要人们重新考虑集体行动的价值,需要基于人性慢慢建构公共信任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需要调整公共领域集体行动的理性逻辑方式,以保证在深层文化冲突不必同化的前提下成功的合作治理。
因此,在多元公共理性的基础上,我们需要提出符合时代背景的公共理性观念,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领域中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公共问题,才能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使公民在组织社会性上表现出公共的兴趣。在现实层面,如果把治理模式定位为合作治理模式,那么在实现合作治理的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必须拥有和运用一种不同于单一公共理性和多元公共理性并且能够融合多元公共理性冲突的新理性,我们称之为合作理性。
很明显,与私人领域完全不同,公共领域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在公共领域中倡导合作理性是完全可行的,因为持续性是公共实践的基本特征,人类的发展、繁荣是公共领域永恒的责任;公共利益不是也不能是一个“画饼”。公共利益总是在冲突与竞争中失去意义与价值而在合作中却能自然又顺利地实现。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后工业社会公共领域中的合作理性不是想象的结果,而是产生于多元公共主体合作治理的实践行动。因此,当我们把合作理性视为公共领域多元治理主体在解决公共问题时的行为观念时,从集体行动的定位看,合作而不是竞争是其基本的出发点和目标。因此,多元治理主体必须把合作理性作为自己的集体行动理性来培养。
在后工业社会网络化的社会结构中,公共产品要由多元的社会治理主体共同承担公共责任,这是一种新的公共责任格局。如果在合作治理的集体行动中积累了合作信任,并形成了完全不同于工业社会官僚制组织的合作制组织,同时,公共管理者形成了独立行政人格和合作型行政心态,合作理性将逐渐形成,并成为合作治理中多元合作主体集体行动的基本思维模式。这是公共领域多元合作主体培养、形成和运用合作理性的重要路径。
托克维尔在赞扬自由时说出了一段让哈耶克激动不已的话。他说:“最能产生奇迹性硕果的,莫过于自由的艺术;但是,最难习得的,亦仍是自由。……一般来讲,自由只有经历剧烈动荡的种种艰难之后方能确立,并通过非暴力的论战和争论才得以完善,而且自由的裨益也只有在它已确立之后方能为人们所理解和享受。”[20]对于合作理性于后工业社会公共领域组织理性中的意义,我们也可以激动地说:最能在公共领域中产生奇迹性硕果的,莫过于合作理性;但是,最难习得的,仍是合作理性。虽说合作理性不是一种自然状态,而是一种文明的造物,一种实践理性,但是,一旦合作的益处为人们深刻认识,他们就会开始完善和拓展公共领域从而产生巨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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