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企业和生活用电需求量也日益扩大,火电厂以及变电站也顺应需求量的加大而不断建设,因此导致了电力供需的矛盾,根据生物链中的恶性循环理论,电力供需的矛盾直接引发了水土流失的现象。本文就水电厂以及变电站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探讨,对于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方案更加规范化,具有一定的工作指导意义。
关键词:火电厂;变电站;水土保持工作;
前言:目前,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顺应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的要求,我国就火电厂以及变电站的水土保持工作予以“十分”的重视,制定“以新带老”的水土保持方案,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分工,通过工程措施以及植物措施的有机结合,努力建造有效地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有效达到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
火电厂及变电站水土保持工作的影响因素根据不同地区的地理位置以及气候因素等不同因素的影响,我国火力厂以及变电站的水土流失现象也有着不同的特点,针对这些不同的特点进行不同的防治,才能够有效地进行火电厂及变电站的水土保持工作。
1火电前期的工作特点
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定适用于各行各业,具有普遍性,但要真正做好火电前期水土保持工作,还要结合火电建设的特点,制订可操作的办法,才能使这些法规和规定落到实处。根据对上述法规和规定的理解,结合多年从事火电前期工作的体会,认为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l)火电厂占地主要是用于存放灰渣的贮灰场,厂区和厂外其他设施(如铁路、公路、取水设施、灰、水管线用地等,以上各项均含施工租地)。
(2)贮灰场供未能综合利用的灰渣存放之用,其筑坝(堤)、护坡、使用后覆土造田、防洪、植树以防扬尘等都由“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和“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等文件指导设计。
(3)厂区护坡、土地整治、防洪和绿化等都在“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中有较全面的论述。
(4)铁路专用线、进出厂公路等项目,目前设计工作大多外委专业设计院负责,执行该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5)火电厂水土保持问题规律性比较强,评价与治理内容大同小异。当个别厂址遇到防风固沙或泥石流等特殊问题时,为保证电厂安全,一般均有专门论证。例如达拉特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时,专门请了对治沙有经验的单位承担编写子报告,在预审时会同自治区水利厅一起审查。韩城电厂滑坡问题也专门研究处理。
(6)与环境治理、劳动保护以及消防相同,有关单项设计分别由各专业负责,但在可研及初设文件的环保篇章中,已有水土保持内容,综合进行论述,提供主管部门审查。这些特点是由火电厂生产流程,现行设计程序
以及多年形成的设计分工带来的,在制定可操作的办法时,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这些特点。
2水土保持设计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指的是可研阶段要进行的工作。与环境治理单项工程相仿,从设计、施工到验收后投产使用,水土保持单项工程也要“三同时”,也要有初步设计与技施设计阶段,在这些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行使监督权。在设计工作中,建议参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消防等方面的作法:
(l)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中,环境保护一章里,要有一节简述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内容。
(2)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专篇里,要有一章叙述在火电厂初步设计各专业文件中,是如何落实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
(3)在施工图设计中,总体设计院内应有专人(例如环保专业)负责检查水土保护方案实施情况,并对主要图纸会签。
(4)可研设计与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应邀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共同审查。
3治理费与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负担。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火电厂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已按水土保持方案计列了所需费用,属于有力治理的单位,在实践中未发生大的问题,仅仅是过去作的工程,由于种种原因,上述方案未单编和单审而已。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以补偿。从1992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办法”开始,出现了补偿费的概念,在各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的收费标准中,收取范围越来越大,表现为:
(l)从水土保持措施到具体化为工程设施与生物设施。
(2)从种植的林、草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到不明确种植或原生再到明确包括原生草(江苏)。
(3)从对植被覆盖率规定大于0.5(北京)到0.3(浙江)再到大多不明确其覆盖率。
(4)从破坏植被扩展到改变地貌,包括占用水平梯田、坝地、洪漫地、压砂地
、小片水地和已开发的河滩地,都要在补偿农民土地占用费外,按衬占地再收费(宁夏)。
(5)如果按照以上意见,最终结果很可能是全部建设用地基本上都要收费。目前各省(市、自治区)收费标准不同,大体在0.2一3.0元/衬之间,有的取0.2一0.5,有的取0.5一1.0,有的取1.0一2.0,有的范围更大,有的还细分了档次。
国家电力公司对此问题十分重视,曾多次进行研究,认为立法依据不足,收费不够合理,主要理由是:
(l)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例如中央、地方各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设施(含实验场地、监测网点、标志和仪器设备)及生物设施(含林地与草地),按照“实施条例“理当赔偿。但该条例只讲了“补偿”问题,按理可以由企业负责建设也可交纳补偿费用。按照“水土保持法”立法原意,强调由企业造成的水土流失应由企业负责治理,仅限企业无力治理的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负担。因此,企业有能力负责建设而且更有利于恢复损坏设施功能的,可以自理且不交补偿费。
(2)对于工程设施,如由于火电厂建设受到毁坏或占用,致使其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各省级立法比较一致,即照价赔偿,仅仅是由企业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应以对恢复原有功能是否有利为判据。
4编制火电厂专用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根据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消防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建议编制火电厂专用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其作用是:
(l)通过编审,使广大火电建设从业人员(特别是设计人员)能够熟悉水土保持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别是水利部颁发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U04一98)。
(2)通过编审,使水利部提出的一般要求与火电厂建设实际相结合,大大增加其可操作性。
(3)通过审查,使水行政主管部门了解火电厂特点,理解与支持国家电力公司及下属部门的工作,把分歧解决在上面,使下面的工作能顺利进行。
具体建议:
(1)指定一个电力设计院主编,一个水利水电设计或科研单位参编。
(2)由国家电力公司会同经贸委、水利部及国家环保总局等主管部门共同审查。
(3)今年审查编制大纲,争取明年年内出版。
(4)电规总院可以承担具体组织工作。
结束语
水土保持工作十分重要,必须依法办事,但也应该充分考虑火电厂特点,
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为此建议国家电力公司、水利部与国家环保总局等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通过编制专用技术规范等工作,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只有这样做,才是真正的重视这项工作。
参考文献
【1】明晓,张希岚,齐良,等.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评价方法[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16.
【2】吴少宁,慕龙兵.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主要成果及其应用[J].中国水土保持,2017.。
论文作者:苗建诚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
标签:水土保持论文; 火电厂论文; 主管部门论文; 工作论文; 变电站论文; 火电论文; 企业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