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人权和民主_政治文化论文

发展、人权和民主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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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10)02-0057-05

对于中国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要求调整发展战略、转变发展模式,大量研究主要着眼于经济社会方面进行论证,而鲜见从政治文化角度加以解读的。但正如马克思所说,“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些变革既包括物质生产领域的,也包括意识到冲突并力求克服的旧意识形态[1]。本文试图表明,为了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必须确立发展促进人权的观念,只有扩大人民民主,才能有力破除某些体制性的障碍。

一、发展模式的转变已经相当迫切

我们先来看一些新近有关中国发展的数字:人口占世界总数1/5,经济规模占全球GDP总量约7%;人均GDP在世界平均水平1/3的位置上;外贸出口依存度(占GDP比重)达到1/3,外汇储备世界第一;消费占GDP比重不到40%(世界平均约60%),而投资比重超过40%(今年甚至可能达到45%);城镇居民收入比较富裕的20%人群是比较贫穷的20%人群的8到10倍,这还没有考虑城乡收入差距的情况;行政费用占财政开支比例高达25%以上(世界平均10%以下);环境损失占GDP的8%以上……这些数字表明我们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也大致反映了我国发展在经济、社会、政治和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大致说来,中国发展的特点:一是快,二是“重”。关于快,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保持了近10%的年经济增长率,这是非常罕见的,举世瞩目。关于“重”,主要是指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产业能级与文化含量都比较低;又快又“重”积累起来就不是什么好事情,我国的资本结构也因此发生了扭曲,除了物质资本的强劲扩张,人力资本,也就是劳动力数量庞大,但质量来不及提高,劳动收入过低,进而导致内需不足;自然资本,也就是自然资源消耗过猛,环境压力越来越大,我国发展的可持续性面临巨大挑战;社会资本,也就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体系、游戏规则与交往方式都还没有跟上来,影响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加。中国仅仅用了30年时间完成了别国可能要上百年才能达到的经济业绩,但与此同时,别国上百年纷纷出现的社会问题、文化问题和环境问题在中国这30年也“压缩”地集中出现了。

可以预料,到了后金融危机时期,一方面,国际产业将有较大规模的结构调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透支消费情况将有所收敛,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也会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国内经济还没有真正向又“好”又“快”发展转变,在传统模式惯性推动下,产能过剩,土地收益耗竭,再加上内需不足与通胀压力并存,社会福利供应缺失等情况,使以往主要依靠低劳动工资、低社会保障、低环境门槛获得的高增长率不再可能了,而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出口反弹上更无异于缘木求鱼。所以,不管世人对中国经济复苏带动全球经济走出危机抱有多大的期许和赞扬,我们仍要清醒地认识到,未来20年,中国还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分配不公、利益冲突、生态环境持续退化等一系列挑战。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需要中国,这绝不仅仅是一句“套话”。我们在强调把自己的事情办好的同时,对域外发展经验、发展轨迹还是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今天我们学习实践的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2-1]。这里立足基点,既有总结,又有借鉴,还要适应新的要求几个方面都有了。胡锦涛同志指出:“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发展进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无论是规模还是复杂性,都是世界上所罕见的。我们要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进而实现国家现代化,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3]可见我国领导人对我国所面临的发展问题有非常清醒的认识。

二、以人为本,意味着发展要促进人权

科学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对应于国际上的通行说法,就是“以人为中心的发展”。重要的是,这个“以人为本”不是标签,它关系到我国发展的价值取向;其中“人”也不是抽象的,而必须能够落实到每个人身上,也就是每个人都有参与发展、享受发展的权利,因此,科学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实现发展人权。

发展是基本人权早有说法。1986年联合国第41届大会高票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呼吁有力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促进建立国际新秩序,激励遵守和实现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并责成各国制订国家发展政策,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制订国际发展政策,以期促成充分实现发展权利[4]。发展权既是个体权利也是集体权利,而成为新型人权(“第三代人权”)的代表;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而发展不充分则是实现和享有人权的主要障碍。在这个基础上,联合国有关机构提出“人类发展”概念及其衡量指标(人类发展指数,HDI)和《人类发展报告》,以对各国(地区)发展业绩有所评估。

人权问题又具有代际特征,第一代人权是所谓“消极的”(negative)权利,以美国《独立宣言》、《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76)和法国《人权宣言》(1789)为代表,主要强调的是国家保护免于什么(from……)的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所谓“积极的”(positive)权利,以两个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开放签署,1976年生效)为代表,是国家推动做什么(to……)的权利;第三代人权是“连带的”(solidarity)权利,以《发展权利宣言》为代表,是带有集体性质的,对全球相互依存,包括维持和平、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需要国际合作的权利诉求,并把争取平等发展的权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无论国家还是个人都是如此。事实上,权利实现还关乎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权普遍性在不同国家、不同人群体现出来的差异性,必然导致人权项目次序等特殊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权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近年来,我国领导人在许多场合强调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5]。饶有意味的是,中文“权(權)”这个字,本义是秤锤,类似衡器的意思,所谓“权衡”、“权重”等等概念就是这样引申出来的;这就与西文Right(本义是正当、资格性的东西),更看重个体的“利”(权益)有所不同。但无论中西,权利都必须是恰当的,因而又可以作协调、均衡、持平的进一步理解。我们讲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其实也就是若干关系的权衡和兼顾,亦即科学发展之于人权意义上的理解。

全面发展就是权衡(balance)发展与民生。国际上有前车之鉴,如1970年代发生在伊朗、智利的事变,表明无论模仿“美式”还是“苏式”的发展,不顾及民生没有处理好社会问题是很危险的。发展观必须有拓展,必须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加快社会进步。民生问题有阶梯性:第一步是反贫困(生存权),这一步中国迈得非常出色;第二步就是我们现在抓紧进行的社会建设,以较好地实现国民就业、教育、医疗与居住等权利;还有第三步反贪腐(政治参与权),因为贪腐侵吞了本该投入公共领域的社会福利……而且,民生问题也不能只理解为扶贫济困,常言道“救急不救穷”,治标更要治本,这“本”就是发展能力的增进,依靠自己摆脱困境。

协调发展就是权衡发展与文化。人们发现,相对于经济业绩,发展中国家普遍出现轻视文化权益,文化供给不足,进而导致全球文化多样性缺失,包括我国发展中也有所谓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发展观应该更丰富,发展需求有不同的层次,不能只看到“物”的东西,忽略情感、道义、审美等等;而发展的丰富性,就体现在我们提倡的“和谐”之中,“和而不同”的文化,就是承认多元,提倡包容,实现有序的发展。我们讲文化软实力,也不能只联想孔子学院什么的,还得从同情心、责任感、信用度这些最基本的人文关怀和道德品质做起,然后才是围绕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培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文精神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可持续发展就是权衡发展与环境。从人类环境大会(斯德哥尔摩,1972)到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热内卢,1992),再到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约翰内斯堡,2002),这三个标志性大会的名称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发展观还必须有延伸,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发展的能力为代价,不能只顾眼前而剥夺后代人的发展权利。“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现在可谓家喻户晓,但实践起来却困难重重,因为人们往往比较注重个体的、眼前的权益,不容易产生维护公共的、长期的环境权益的激励,何况我国的快速发展使前工业化的、工业化的、后工业化的环境问题纠缠在一起,难解难分。当务之急,我们特别关注“锅里”(粮食,包括耕地和水)和“锅外”(能源,以及气候)两大领域的可持续性和安全问题。

因此,科学发展所要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都可以获得人权(权衡)方面的解读,发展促进人权,人权事业有利更好的发展。党的十七大也是这样提出要求的:“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2]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我们最大的政治优势,没有什么力量能够挑战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意识到,“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容易。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6]。

三、民主实践是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还存在某些劣势,主要包括资本强势以各种形式影响决策;政府还没有完成转型,在许多方面受到利益集团的牵制;很好的宏观政策到了下面会发生变形、打折或稀释;行政成本居高不下挤压了民生投入;社会力量还不成气候等等,归结起来,就是还有一些体制性的障碍必须破除,这又突显了以扩大民主为根本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后来他又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他还提醒大家,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第一要大胆、要坚决,第二要谨慎,要照顾我们的传统,要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尽管政治体制改革可能引起的波动更大,但我们这一代要搞,下一代也要搞。“只有这样搞,才能扫除实现现代化的障碍”[7]。可谓语重心长。

如所周知,毛泽东在1945年7月回答到访延安的黄炎培关于如何跳出历朝历代“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周期率时,认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8]。这个著名的“窑洞对”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政权掌握的信心,也突出了民主的要义就是人民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政府不松懈、不会“人亡政息”必须有相应的监督体制、负责体制。

民主就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不是“为民作主”,就像法治(of law)不是“依法而治”(by law)一样。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9],就是针对以往由于体制问题,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是代替人民在作主。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一是民族国家,二是民主国家,前者侧重于主权论证,后者则着力于制度构建,体现国家民主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授权,并经过某些形式(程序)完成委托和代理的交接。用我们熟悉的政治语言,就是“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或者“权为民所用”,并使之合法化。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人民共和国,党的领导、政府行为与人民民主的政治利益应该是一致的,但这种一致不能只停留在文件中,不能“口惠而实不至”,而且也不能排除被“人为”地分裂。

我们以往比较强调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是一声号令,集中力量办大事,但邓小平很早就说,“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10-1]。相对于专制集权,民主的确比较费事,在决策、执行、监督与评价等环节都有扯皮,这当然影响了效率。然而,民主或许不能产生“最好”,但可以避免“最坏”,可以在事情“坏”到一定程度时中止它,这是有无数事例证明的。或者说,民主未必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有长治久安的收益。因为是长期(不是“人亡政息”),那就必须依靠规制(则)以产生稳定的预期。事实上,民主又是(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政治博弈,就是在两者之间保持某种平衡——维护权利,限制权力。既然是博弈,就要有规则,这些规则应该是“好”的,而不是“恶”的;是衡平的,而不是偏袒的;是可行的,而不是一纸空文;而且无论是谁,违规了就要有惩罚。所以,民主又总是与法制联系在一起的。

邓小平概括新时期国内政策“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10-1]。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2-3]。现在大家都知道,在经济领域,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不是区别姓社姓资的标志。在政治领域,民主也不是什么资本主义的“专利”,我们现在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内容都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如果对这些成果一概加以排斥,也就无所谓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了。

我们现在正处在一个高风险时期。现代风险不仅仅是技术性风险,也是制度性风险,因此成为一个政治问题。我们遭遇的既有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全球化风险(典型的就是去年以来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还有由于我国的历史、国情和发展阶段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包括:人口规模大、密度高,风险杀伤力大;大量人口文化水平偏低、工作素质有待提升,抗风险能力比较弱;社会转型和流动性增加促使各种风险交织在一起产生连锁效应;个人、阶层和社会共同体之间的信任程度比较低,合作意愿也不强;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公民社会的作用还不明显,风险责任分担体制也远没有建立起来。特别是地方、部门通过“政绩”表现出来的开发冲动还很强劲,它们掌握着大量资源配置的权力,具有明显的短期偏好,而长期形成的“路径依赖”使大量扩张性的物资投入,很容易陷入传统发展模式的困境,一边克服危机,一边又在制造新的风险。结果经济数字上去了,而社会利益越来越分化,社会矛盾越来越复杂,突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使我们面对多重风险叠加的复杂局面。另外,我国的财富正加速向少数人手中集中的倾向值得注意,他们拥有的巨额财富和背后的利益集团都具有很大风险能量。

然而,就像危机既有“危(险)”也意味着“机(遇)”一样,风险也是推动改革的力量和机遇。风险治理不仅是政治家、技术官僚与专业精英的事情,而应来自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决策,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不断实现民利”的大格局,要言之,风险责任分担必须以公民的有序参与为前提,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实现人民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这一切,“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10-2]。

共同应对风险社会,首要的是增强政府为公民提供良好服务的信心,即对政府产生“好”的预期,然而,这种期望不是盲目的,它取决于执政者的所作所为,以及由此产生的信任。但是,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表明,公众最缺乏的正是这种信心或公信力丧失,以及在一些地方事实上存在的“官民对立”。政府要取信于民,就必须提供扩大民主、健全法制的公共良品,“保证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部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不断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11]。政府办事要“负责”(responsibility),做得好是应该的,做得不好要追究,也就是有“问责”(accountability)。“坚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12]。公众只有通过自己的生活获得民主经验,才能在改革实践中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法制;否则,民粹主义就会乘虚而入,这是我们谁也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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