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际股权融资与国内产业保护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股权论文,融资论文,产业论文,国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0)03-0018-05
企业国际融资,即利用外资,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从资金产权的角度看,企业国际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国际债权融资(包括各种国际贷款和发行国际债券)和国际股权融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股票融资等)两种。在我国,国际股权融资主要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为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较快,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截止1998年底,我国累计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项目324144个,协议利用外资总额5722.42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656.30亿美元,分别占全国利用外资项目累计总数(325723项)的99.52%、协议利用外资累计总额(7163.02亿美元)的79.89%和实际利用外资累计总额(4069.05亿美元)的65.27%(注:中国统计摘要(1999))。积极引导外商来我国直接投资办企业已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突出特点。然而近年来,我国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最主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外资企业对国内市场的占领。在有些产业外资企业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已相当高,出现了外资唱主角的局面;二是外商控股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在与中方合资的过程中,纷纷提出控股要求。以上两方面概括起来讲,就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保护国家经济主权和产业安全问题。
一、外资企业对国内市场的占领与国内品牌保护
随着外资企业在数量和规模上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许多大的跨国公司的进入,外资产品或品牌不断地占领我国国内市场。有些行业外资产品的市场份额较高,如轿车占68%,电梯占70%,彩色显象管占65%,程控交换机占90%。食品、化妆品、饮料等行业外资产品的市场份额也比较高。这已对我国原有工业企业(特别是机制不活、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带来不小的影响。许多过去市场上的老品牌或名牌都在与外资企业竞争中纷纷落马,销声匿迹。但是,对于这个问题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一)总体来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外销比例仍高于内销。据1995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统计,当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达6403亿元,外销3895亿元,占整个外企产品销售额的60%以上,内销额占外企产品销售额不到40%,占同期全国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的7.9%。如果只计算外方股权相对应的部分,所占比例仅为3.4%。其中,汽车内销比重为20%,医药13%,电子20%,洗衣粉32%,化妆品34%,香皂27.2%,饮料39.7%,啤酒20%。也就是说,从总量上分析,合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并不高(钟正岩,1998)。在外资产品市场份额较大的一些行业中,有的属国家统一规划利用外资的产业,如小汽车、移动通讯;有的属放开竞争行业,如饮料、洗涤用品、化妆品和家电等。大多都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控制范围之内。
(二)不能把合资产品简单地等同于洋货。在一些被认为抢占了国内市场的合资产品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新兴民族产品,与进口“洋货”相比,理应视为“国货”,而且,许多已经成为民族经济的骄傲。在外资所占份额较高的市场领域中,有相当一部分正好是外资的进入激发了消费需求,扩大了市场容量,国内原有企业市场销售是绝对量增加,相对量减少。例如,“八五”期间,我国啤酒产量从692万吨增至1541万吨,外商投资企业整个生产能力也仅占增长量的35%,而同期国内其他啤酒厂的产量几乎翻了一番。
(三)把我国品牌危机简单归结为外商对市场的占领是不妥当的。我国品牌危机的根源是其竞争力不如外国品牌。有的所谓名牌本身名不符实,是短缺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几十年一贯制;有的是地区性的名牌,根本不能发展成为全国性或国际性名牌。由于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不足,有些名牌拥有者不能凭自己的力量保持和发展名牌。我国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也很难为保持和发展名牌提供有利条件,如有些行业“名牌”泛滥成灾,竟会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名牌”,而真正能与国际名牌抗衡的却微乎其微。如我国啤酒行业有600多个厂家,上千个品牌,但真正拥有全国性声誉的没有几家,像青岛、燕京、珠江这样排在前5~6位的大企业加在一起,其销量还不到市场总额的12%,就是这些企业也没有建立全国性的销售网络。
(四)名牌应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而不是政府行政保护的结果。没有经过国内外竞争考验的品牌不能被称为名牌。那种依靠国家行政手段保护起来的,而非从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加强管理和完善为消费者服务中形成的“名牌”,必然为市场所淘汰。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大风大浪中锤炼出来的,并能经得起消费者和时间检验的品牌才能成为真正永久性名牌。利用外资也是促进本国品牌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因为利用外资不但可以解决资金短缺、引进先进技术,而且可以引进先进管理方法,尤其是品牌管理与发展的专门知识与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只有在与国外名牌产品的竞争中,我国的名牌才能以更快的速度发展起来。我国家电行业和电脑行业中的一系列国内名牌,如长虹、康佳、海尔、科龙、联想、长城等,正是在与国外名牌的竞争中,才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有些名牌最初甚至就是通过合资建立起来的,如荣事达、海尔等。
二、外商对合资企业的控股
近年来,外商(跨国公司)控股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第一,相当多行业(如轻工的化妆品、洗涤用品、饮料、自行车、照明、啤酒,化学工业中的轮胎、合成材料,电子工业中的程控交换机、移动电话、大规模集成电路、家用电器,机械工业中的液压挖掘机、叉车、变压器及医药行业等)中的合资企业被外商控股。第二,我国有些大型企业被外商控股。如我国最大轴承厂——哈尔滨轴承厂外商控股51.6%;我国最大印刷机械厂——上海人民机器厂外商控股60%。化工行业共有59家最大的定点厂,其中10家外商控股已超过50%以上(秦泽发,1995)。第三,外商控股项目的比例呈不断增长之势。
在国内,对这种外商(跨国公司)控股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不干预论。认为应从市场经济角度考虑控股问题,控股与否纯属企业行为,政府不应干预。二是恐惧症。认为跨国公司通过控股方式垄断了国内市场,冲击了“民族工业”,影响了产业安全,肢解了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消弱了国家宏观调控力度,逃避了必要的政策监管,最终危害到国家的经济主权和政治独立性。以上两种观点,都似乎过于偏激。对外商控股问题要正确对待,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它是市场经济下企业的正常行为,从而完全放任自流不加干预,也不能视之为洪水猛兽,从而一定要求所有合资企业都由中方控股。我们的策略应是既发挥外商控股的优势,也要克服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使综合效率最高。
(一)在当今技术进步速度加快的条件下,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技术水平的高低,而作为技术来源之一的外国投资者同样出于资本保值和增值的动机,不会轻易地将有较大获利潜力的技术转让给中方控股的企业。这样,为了更快地获得先进技术,积累民族资本发展的后劲,需要暂时放弃对企业控股权的要求。因为,如果我们不能比较经济地开发并应用一项技术,那么借助于他人的技术来积累我们的资本可能是更加有效的策略,也就是实行“以控股权换取先进技术”的策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整体上达到“民族工业”的最快发展。
(二)外商控股在一定条件下有积极的影响:一是促使外商放心地投入大量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较短时期内促进合资企业的迅速发展。二是让合资企业利用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庞大的营销网络,快速形成合资企业的出口创汇能力。三是有利于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企业活力,这一点对于国有企业改造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抓大放小的前提下,一些国有企业资金严重短缺、债务过重、濒临倒闭,与其最终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还不如让外方控股,以救活这些企业。四是在就业、税费收入、职工工资、社会福利等方面对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因此我们在考虑外商控股问题时,不应仅仅计算中方投资者利益的变化,而应从更大的范围内来思考问题。
(三)控股并不等于跨国公司必然对合资企业的绝对控制。也就是说,外商控股并不意味着企业里里外外都由外商把持或由外商说了算,中方伸不上手或没有什么发言权。从数万家已经开业企业的实际运作看,外商控股后,没有一家企业可以由外商实施全方位地有效控制。这是因为,(1)企业设在中国境内,不少事情要得到中方的支持、配合与协助,外商不愿意独自控制企业,引起中方或合作他方的反感或冲突;(2)控制是有代价的,外商不愿意以高昂的成本来支撑对企业的控制;(3)力不从心,外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事都一手把持和控制;(4)取得企业的有效控制形式是多样的,除了股权控制外,还有非股权控制。它是利用股权以外的资源优势如技术、信贷、信息、购销、人事、管理等实施的控制方式,其中大多采用合同形式。此外,还可以通过战略意图、管理结构和企业文化等对外商控制企业实施控制。因此,我们根本用不着过于担心,更不必要有恐惧害怕的心理。
(四)控股是实力的体现,在目前国内企业的品牌、资金、技术、人才和营销渠道等较弱的情况下,每个合资企业都由中方控股是不可能的。在符合产业导向政策和其他政策前提下,外商控股与否应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规则来运作,对国家、产业和中国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有利,国家不应过多地加以干预。
(五)外商控股形成的方式和原因各有不同,情况较为复杂,应该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从控股方式看,主要有(1)合资初期即由外商控股;(2)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外商以增资扩股方式控股;(3)外商通过购并控股;(4)外商通过建立投资性控股公司控股。从中方企业看,形成控股的原因有:(1)客观上中方实力不如外方,让外方控股对我国引进技术、人才和管理等是有利的;(2)一些地方过分追求合资数量和规模,盲目鼓励企业与外商合资,即使外方控股也在所不惜;(3)现有吸收外资政策存在不少问题,被对方钻了空子,等等。
(六)必须充分认识到外商控股后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如外商可能利用不正常的转移定价等手段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和国家利益;外商在增资扩股时没有对资产,特别是商标、营销渠道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或重新评估,或由于评估机构水平低下导致评估不当,使中方遭受损失;在目前我国国内企业的状况不如人意,在外国资本面前严重缺乏国际竞争力的情况下,外商控股后对国内企业的发展带来较大压力,压力过大就会被“压垮”等等。因此,对外商控股还是要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管理。如对关系国家和产业长远发展的领域,应对跨国公司投资和控股问题从战略高度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对重点行业应加强引导;完善利用外商投资产业导向政策,涉及国家主权和产业安全、幼稚产业及主导产业、非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加工产业、今后若干年内产品的供给可能会严重不足的产业、国家吸收外资试点或实行专卖的产业等都不许控股;完善法治,保护中方合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完善的税法等手段对不正常的转移定价加强管制;深化体制改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培养和造就一支有战略眼光、高素质、有中华民族精神的企业家队伍。
三、产业安全与“民族工业”保护
90年代中后期,来我国进行直接投资的跨国公司,特别是一些巨型跨国公司在不断增多。跨国公司规模大、技术强、资金雄厚、品牌的国际知名度大、市场占有率高,对国内企业的确形成一种冲击。在这种形势下,有人提出了所谓产业安全与保护“民族工业”的问题。认为跨国公司的大举进入,会对我国的“民族工业”发展形成威胁,如果不对跨国公司的发展加以限制,并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民族工业,跨国公司就最终会摧毁我国的“民族工业”体系,使国家丧失产业控制权,导致产业安全危机。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注意国家的产业安全是有必要的,但是所谓“保护民族工业”的提法未必科学,在实践中也欠可操作性。
(一)“民族工业”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在新的历史时期,这一概念存在的历史条件已完全不同。因此,要么不再使用这个概念,要么应重新界定这一概念的内涵。从世界范围看,“民族工业”这个概念是战后发展中国家取得政治独立后的特殊历史概念,表明了当时为了摆脱对原宗主国的依附,改变单一、畸型的产业结构,发展独立完整的“民族工业”体系的强烈愿望,对当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其理论依据是依附论,往往要求采取绝对的进口替代战略,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实践证明是不可取的。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格局中,许多发展中国家已放弃这一概念,也不再使用“保护民族工业”这一提法。从我国来看,“民族工业”的概念是在近代形成的,是针对当时西方列强对我国的半殖民地性质的经济掠夺而言,是指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民族资本所办的企业。现在我国已经是完全独立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平等地参与国际分工。因而,“民族工业”这一概念存在的历史条件已完全不同,其内涵不应仅仅是以国内资本发展来对抗外来成分的工业,而应是整个民族的整体工业能力和整体工业水平。
(二)“民族工业”的外延比较难界定,保护“民族工业”的对象不明确,国家很难制定可操作的保护“民族工业”政策,也很难进行宏观管理。本国享有实际控制力的工业即是“民族工业”。具体地说,生产国际化条件下的经济控制权问题可以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资本的所有权,二是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三是产品的商标权(陈飞翔,1998)。也有人认为,判断一家企业是属于民族产业还是国外产业的基本原则有两条:第一,企业所有权的归属;第二,技术控制权的归属。按第一条原则,由本国个人、法人或政府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属于民族产业,由外国个人、法人或政府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属于外国产业。按第二个原则,无论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怎样,如果核心技术是由本国控制,该企业就属于本国的民族产业,反之,如果核心技术是由外国控制,企业就属于外国产业。由此,我们可以定义,由中国个人、法人或政府所有或者控股的企业,以中国技术人员掌握的设备和技术所生产的零部件达到一定的国产化率,产品通常标有中国品牌商标的企业,在严格意义上属于民族工业(金碚,1997)。
(三)对外开放的实践证明,外商直接投资对于增强我国整体工业能力和整体工业水平是有利的。国际国内大量的实践证明,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仅不会对本国工业造成实质的冲击,反而是加快发展壮大本国工业的有效途径。从今后一段时期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看,跨国公司的“经济发展引擎”作用将日益明显。东南亚各国、印度、中东欧、拉美等地在竞相以优惠政策吸引跨国公司投资。从近20年我国利用外资的实践成果看,外商在打入中国市场的同时确实带来了先进技术,有力地促进了国内产业升级换代,缩短了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提高了国内工业的整体水平,产生了“引进一个,带来一串,辐射一片”的功效。如电梯、照相机、复印机、程控交换机等行业的企业合资后,短短数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十年的路程,技术水平跨入了当代先进水平,有的产品已不需要进口,同时还大量出口。青岛海尔集团的前身是一家亏损150万元的集体小厂,与德国利勃海尔合作后迅速发展壮大,产品商标由“琴岛—利勃海尔”改为“琴岛—海尔”,最终易名“海尔”,成为普遍认可的中国家电驰名商标,现已同三菱重工、GE等世界几十个跨国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其麾下10余家外资企业的销售收入约占集团的60%。
(四)一国经济的自主性表现为政府制定经济法规政策的独立性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及法规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国际经验表明,外商投资与经济自主性并不存在必然的线性函数关系(王子先,1996)。从我国18年利用外商投资的现实看,还没有发现因跨国公司来华投资而使得我国重要产业安全受到冲击,经济安全受到影响,导致我国丧失制定经济政策、法规乃至主权和政治独立性的现象。至于国家调控某些行业不够得力,说明我国许多政府部门的职能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水平,我国还没有建立基于市场经济的有效宏观调控手段。
总之,随着国际经济秩序的逐渐演进和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民族工业”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我们不能陷入概念的纠缠,不能带有主观似向先入为主地把外资与“民族工业”当作对立的概念去分析种种现象和问题,这样做对利用外资的实践发展也不会有任何好的作用。可以用“国内工业”取代“民族工业”,也可以把“保护民族工业”换成“保护主导产业”或“幼稚产业”。
[收稿日期]200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