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财政职能概念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职能论文,财政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时至今日,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的表述,理论界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财政职能概念本身的理解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因此,笔者认为,要正确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有哪些职能,必须首先对财政职能这个概念加以正确界定。对财政职能概念的界定,至少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财政职能与财政本质、财政作用
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权力为依托、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对社会产品(主要是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财政的本质就是各种财政现象背后所隐含的经济关系或分配关系。
财政既是一个分配范畴,又是一个历史范畴。因此,对财政本质的理解应从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财政作为分配范畴具有与其他分配范畴相区别的特征,这就构成不同社会财政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即财政本质的一般性。二是财政作为历史范畴在不同社会形态中体现着不同的分配关系,即财政本质的特殊性。认识财政本质,应该首先把握财政本质一般,即任何社会形态下财政所共有的本质,它不会随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变化。无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财政始终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分配关系。认识财政本质,还应该把财政分配活动与财政分配关系区别开来。分配活动只是财政的现象特征,分配关系才是财政的本质特征。
财政职能是指财政这种分配范畴本身所具有的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内在职责和功能,它是财政本身客观存在的属性,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内在功能。只要存在着财政,它内在的职能就不会消失。财政职能体现着财政这种分配范畴同其他分配范畴以及其他生产环节的内在联系与区别。财政职能与财政本质的关系是,财政职能根源于财政本质,是财政本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与财政本质一般相联系,财政内在的分配职能具有固定性的特点。然而,与财政本质的特殊性相联系,财政职能则具有可变性。
财政的作用则不同。财政作用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发挥和运用,是财政职能作用的结果,它是现实的、具体的,同时又是可变的。这主要是因为,财政职能的发挥要受不同社会形态下主客观条件的影响,特别是受到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财政作用往往又与财政工作紧密相联,是人们依据财政职能从事实际财政工作的结果,通常表现为政府利用财政职能达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某种目的,包含着主观的因素。因此,正确把握财政职能的内涵,应该把财政职能与财政作用、财政职能与财政工作和财政部门的职能严格加以区别。在一些理论文章和教科书中,常常有人把宏观调控和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包含在财政的职能之中,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调控(或者调节)、监督并不是财政内在的,它总是依附于国家的意志,经常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调控也罢,监督也罢,只能是政府来调控、政府来监督,不能说财政调控财政,财政监督财政。显然,将调控、监督包括在财政职能的内涵之中未免过于牵强附会,把它归于财政作用也许更为确切一些。而且,财政的调控、监督作用事实上已经完全体现在它的各个职能之中。或者说,国家对财政诸职能的运用都集中表现在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监督上。既然如此,在财政职能的内容中再加上调控和监督,不仅完全颠倒了主观和客观的关系,而且也造成文字表述上的交叉和重复。
二、财政职能和国家职能
国家职能和财政职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职能的实现离不开财政的支持。
什么是国家?国家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所形成的机器和力量。正如恩格斯所说:“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4页)。总的来讲,国家的职能包括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国家的对内职能又具体化为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国家为了行使其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职能,必然要消耗一定的物质资料。同时,财政还必须为社会提供“公共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然而,国家本身并不是物质生产部门,它不创造物质产品。国家只能依靠财政这个职能部门,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组织机构和权力机关,从社会集中必要的财力,以维持国家这部机器的正常运转。于是,财政职能就与国家职能紧密相联。国家职能的演变必然引起财政职能的演变。只有明确这一点,我们才能说明为什么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或者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财政的职能会有所不同。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财政依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所进行的一种分配,财政仍旧是一种分配关系。不过,在那个时期,国家的政治职能始终是第一位的,经济职能处于从属的地位。这主要是因为那时生产力水平很低,以自然分工为基础、以特殊自然领域为生产活动范围、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自然经济的运行方式基本上是由以家庭为单一经济单位的直接生产和需求来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为谁生产,人们可以在狭小的范围内和特定的地点,对这些问题作出直观的大致准确的判断。正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财政职能的发挥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当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以后,信奉自由放任、自由竞争经济政策的古典经济学家认为,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能够使资本主义经常处于充分就业和全部社会经济资源被充分利用的状态,因此不主张政府干预经济,国家充其量不过扮演资本主义忠实“守夜人”的角色。但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它的最高阶段即垄断阶段以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一方面,由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日益加深,为了维持整个资产阶级的统治,资产阶级国家进一步强化传统的政治职能,同时日益广泛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强化国家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为了维持其庞大的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财政自然责无旁贷。另一方面,资本主义造就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发展的生产力,社会化的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以致于酿成频繁爆发的经济危机,“市场失灵”的后果日益显露。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无法实现充分就业,无法保证社会有效需求的平衡。于是,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由国家运用财政等手段,调节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财政的分配职能被强化,财政的调节作用大为加强。到本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财政经济学家穆斯格雷夫提出财政具有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经济稳定与发展三大职能,这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的新概括。
三、财政职能与经济管理体制
任何国家的财政都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分配工具。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强制性地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为国家机器的运转提供必要的财力保证。因此,财政作为分配范畴的内在一般属性,不会因为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正如前面所述,财政作为国家掌握运用的一个分配工具,其职能却会随着国家职能和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经济体制对财政职能具有不同的客观要求。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部门统收统支、大包大揽,资金的筹集和供应完全由财政承担,企业利税全部上交财政,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资金则全部由财政供给。它不仅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供应资金,而且包括向国有企业的再生产过程直接供应资金,这就表现为财政包罗万象的分配职能。国家利用财政政策和财政计划,配合其他从上至下层层下达的指令性经济计划调节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和各种分配关系,这就表现为财政的调节职能。国家通过财政税务部门的业务活动,对社会再生产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反映监督,即所谓财政的反映监督职能。以上就是过去占统治地位的财政分配、调节、监督三职能的理论概括。应当说,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三职能论”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是当时经济体制的客观反映和内在要求。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国有企业再生产过程所需投资主要依靠市场解决,财政则将从一般性竞争领域中退出,主要转向公共分配领域,即主要满足行政、国防、文教卫生,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基础工业和公益设施建设,使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化。这种公共分配过程,实质上就是资源配置过程。财政退出某些资源配置领域,为市场配置经济资源腾出更大的合理空间,发挥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就是市场经济。因此,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说到底就是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再从收入分配来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国家将主要利用国家预算、税收、公债以及转移支付等财政政策手段,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等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分配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最佳结合。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在市场机制不断健全的情况下,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国家对微观经济运行将由过去的直接监督转向宏观间接调控。与此相适应,财政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调节经济的周期波动,协调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关系,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因此,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将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能。
总之,现代西方财政学关于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与增长三大职能的概括是比较科学的,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一般职能,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换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