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1]2004年在《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深刻变革,居民成为最大储蓄主体,金融体系在资金融通和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但当前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及道德风险高度集中于国家,不利于资金融通及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藏富于民格局及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分工的产物,能更好的满足居民个人的投资需求,并有效克服银行信用所引发风险高度集中于国家的弊端,具有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证券投资基金体现了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问题表明,没有健全的制度约束,代理人必然会通过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即基金投资者权益为自己谋取私利。因此,只有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角度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才能保证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基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重要性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对投资者权益损害的事实,如何以全新的思维和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基金投资人权益保护问题显得非常迫切与必要。因此,本人试图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上进行有益尝试,力争达到如下目标:通过研究,深刻揭示基金持有人保护对基金市场发展的意义,探求基金持有人保护的规律和完善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为充分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树立其对市场信心提供指导与支持,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主线,从制度的角度搭建一个理论平台,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拓展一种全新的、更富有现实意义的探索路径与框架。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通过基金内部治理不能完全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完善基金业的市场结构、加强市场竞争来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但如果考虑到基金业的外部性和基金市场上相关利益者的动态博弈,单纯依靠市场约束并不能达到最优;因此,应加强对基金业进行监管;基于监管者有可能被“俘获”,还需要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当然,再完善的监管制度也难以彻底根除基金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基金投资者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致损害发生后,作为救济手段的损害赔偿制度必不可少,它是维持投资者信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规范发展的最后保障。依此思路论文以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安排了具有内在逻辑的8章内容,各章内容概括如下: 第1章为导论。通过选题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等,对本文写作主题思想进行了整体的概括阐述。在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背景下,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已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和道德风险高度集中于国家,因此发展直接融资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市场带来很大的不便:个人投资管理能力的不足,规模效应的不经济,以及“搭便车”等因素导致对证券投资基金这种专家理财或专业化投资管理服务的需求。投资基金的发展需要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实施有效保护,通过培育基金持有人的信心,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而这需要健全的制度约束。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中心的制度研究,主要围绕着基金关系人和政府两个层面展开。 第2章对相关基础问题进行了研究。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阐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一种制度安排,同时,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对我国投资基金制度的演进过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发挥投资基金效能的制度背景在于保护私人财产权、健全的会计审计制度和有效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立法和司法制度等;并对当前两大融资模式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有效性进行了对比分析,不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发展以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也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展示了投资基金发展的思路;除此之外,还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3章主要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关基金关系人之间的治衡机制;二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通过建立共同受托人的治理模式,形成投资基金叁方关系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人之间的有效制衡,是从根本上扭转当前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的关键。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中,除了研究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提出立足目前我国公司结构现状,优化监事会职能,设立独立监事观点外,还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治理、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提出了建议。除此之外,对公司型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也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第4章研究的是基金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以及通过第叁方机构对基金进行评级等市场约束的制度内容。在本章通过竞争垄断理论分析了竞争优于垄断,进而运用于投资基金市场,即引入市场竞争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提高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是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行为,提升管理水平的市场手段,而在降低“门槛”的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并通过客观公正的基金评级体系,来引导资源向管理优良的基金转移,发挥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用。同时,开放式基金凭借其制度?
马振江[2]2010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研究》文中指出伴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①的快速发展,有关侵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尽管管理层在政策引导、法规制定和制度移植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具体措施,极大地改善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状况,但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基金委托代理问题等仍然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诟病。因此,完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构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不仅是一个系统的理论课题,更且是一项庞大的实践工程。我们必须在透视中国基金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把脉基金治理制度缺陷中的症结所在,通过总结国外基金治理制度安排中的经验教训,借鉴世界基金治理理论研究中的成果文献,以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为基础,并借鉴其他理论的研究方式,探寻构建中国基金治理模式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安排。本文试图用制度经济学的视角阐明和诠释基金治理的内在机理,主张从基金的组织形式入手,构建包括组织形式、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治理环境在内的、有效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提出在现阶段实行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并行发展的路径选择,实施构建以“独立督察员委员会”为中心的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建立以“基金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及完善基金治理机制和基金治理环境的制度安排。
唐凌[3]2004年在《发展中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市场出现了一个令人瞩目并且值得探究的现象,那就是投资基金的迅速崛起。回顾中国6年多来基金业的发展历程,从只有封闭式基金发展到开放式基金逐步占据主流,从只有单体基金到出现系列基金,从只有内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到出现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道路未必平坦,但总的来说还是成绩斐然。 尽管市场上有不同的声音,但监管层大力推动基金业发展的思路是明确的,一贯的。也正因为如此,也才能够取得今天这样巨大的发展成就。当然,这也与基金本身的优化设计分不开的。 而与此同时,形成反差的是基金管理制度与基金业现状出现严重不对称,基金目前的功能与发展定位,投资基金的“诚信”等一系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摆在全行业面前,需要我们正视与解决。 对基金市场而言,发展和规范是两个永远的研究中心,在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规范,在规范的同时也要促进发展。我们认为,完善的法制是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通过规范市场秩序,消除投机的制度根源;同时继续思考和加快基金业制度的创新,去满足社会市场化发展的需要。
陈人欢[4]2007年在《香港、新加坡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2006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净资产总额达到8550亿元,发行总份额为6208亿份。基金资产净值占到A股流通市值的30%左右,成为占股市市值第一位的机构投资者。2006年,53家基金公司管理的287只基金全年为投资者奉献了2713.36亿元的投资收益,基金正成为居民家庭除储蓄之外拥有最多的金融资产①。虽然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出现了大发展的势头,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借鉴国外基金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与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亚洲地区,香港和新加坡是重要的基金管理中心,两地的基金业发展较早,法规完善,规模较大。研究香港、新加坡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香港、新加坡证券投资基金情况展开全面研究。结构上,本文在导论之后,首先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概念,接着分别对香港、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特点和经验进行了讨论,最后提出香港、新加坡基金业发展对中国的借鉴之处:加强监管和自律,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推动金融创新,建立权威、公正的基金评价体系,规范发展私募基金,积极推动社保基金、外汇基金入市、大力发展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滕莉莉[5]2013年在《报酬激励与持基激励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治理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上许多投资基金的业绩回报低于预期,行业黑幕不时被媒体曝光,基金经理的诚信遭受公众的质疑,导致整个投资基金行业陷入“委托—代理冲突”的漩涡,投资者对基金购买的热度趋冷,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进入瓶颈期。这些状况引发人们思考,作为代表公众进行集合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其目前的治理架构与制衡机制能否成为基金管理人为持有人创造价值的源泉?在学术领域,目前许多学者从完善基金内外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角度,在内容层面提出通过法律约束、业绩排名、声誉激励、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基金托管人监督等措施应对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问题,但是面对外部激励与约束机制失效,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位的现实环境,这些研究只停留在理论探讨和政策建议层面。在实践领域,2007年和2012年,以中国证监会为代表的基金管理层先后颁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规定,鼓励基金管理人对员工购买基金做出制度安排,以期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理论上,管理者持基可以促进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之间形成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机制,从而约束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提高基金治理水平,但现有的研究对中国契约型基金制度情境下,基金治理的规制变化及管理人持基激励实施效果未能进行系统性研究。针对中国契约型基金存在的治理难点,特别是对管理人不当行为理论研究上的不足,本文以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基金管理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不仅包括违反法律的行为,还包括在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中难以观测到的各种不当行为,信息不对称和契约成本过高是基金管理人不合法和非合理行为产生的根源。随后,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为目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和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运用描述性统计、比较研究、理论模型推导等方法,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产生的原因及中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的难点进行剖析,提出中国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治理应该从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寻求突破口:一是设计有效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机制;二是通过基金管理人持有其所管理的基金,实现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协调一致。最后,推导优化基金管理人报酬激励机制和反映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效用的理论模型,从基金管理人努力水平、投资组合风险选择、运营管理成本叁个方面对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的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并深入考察影响管理人持基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基金管理人持基可改善投资基金的业绩,降低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是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长效机制。本研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研究内容上,提出管理人持基激励是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长效机制。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内部激励机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期内,管理层可以放开对基金固定费率的管制,在特定的法律框架内让管理费报酬契约成为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间市场行为选择的结果,使基金管理的报酬能够体现管理人的能力、信誉与基金规模效益;从长远来看,促进基金管理人持基激励规则的完善是监管部门和基金管理公司为谋求基金行业平稳发展的应尽职责。其次,在研究方法上,理论推导和实证研究管理人持基的效用。应用“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论文推导和比较了管理人不持基和持基两种情况下的效用函数,基于理论模型的分析结果进行实证研究,论证了管理人持基比例越高,愿意付出的努力越多;管理人持基比例越大,投资就越发谨慎,所选择的最优投资组合风险越小。本文研究结论认为,持基激励能够有效治理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本文深化了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激励机制的研究,同时为治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制度建设提供经验证据。
汪志远[6]2012年在《两岸共同基金市场发展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台湾共同基金发展始于1983年、大陆始于1993年,过去两岸基金产业同样历经快速成长,惟近年两岸经济环境都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经营面临更多挑战,面对未来的发展与机会,台湾及大陆的基金产业如何由过去营运成果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做为未来之参考?如何藉由台湾与大陆市场基金市场发展之比较,以有助于两岸金融市场及整体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本研究采用「文献比较法」以及「实证分析法」两大研究方法,以全面性比较过去针对台湾及大陆有关基金产业发展之文献重要结论与发现,比较重点涵盖:基金业发展背景沿革、基金及总体市场、法令环境、产业营运、基金规模、基金绩效、ECFA对两岸基金业影响等。整体来看,大陆文献较多以宏观角度」由上而下进行产业未来发展策略分析,可看出大陆做为未来亚洲经济龙头,做为一个崛起中的大国,其所展现的是更大格局的思考态度。在共同基金的相关文献中,共同基金绩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重要议题,占两岸共同基金研究议题比重最高。本论文通过实证分析比较台湾及大陆基金整体绩效差异、择时能力、选股能力差异,并试图探讨造成差异之原因,以及提出未来之建议。大陆基金业虽起步晚于台湾,但法律规范具备较高弹性,并且对基金及投资人的定位较明确,对台湾反而起了一些示范作用。针对两岸基金产业营运重点,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产品创新、经理人绩效佣金制、积极发展固定收益商品、长期退休基金、全面采用基金绩效评等。以及ECFA对两岸基金市场之影响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台湾与大陆的基金市场,发展至今均面临规模再突破之挑战。两岸产业发展的轨迹及过去成功经验,可做为彼此未来发展参考。
朱焕[7]2004年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结构—行为—绩效(SCP)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97 年 11 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短短 6 年多的时间里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本文从产业组织理论的角度出发,运用 SCP 分析框架对我国基金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以及相互的影响和作用进行了考察和研究,我国基金业由于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初期的市场结构具有典型的寡头垄断的特征,这是由行政垄断所导致的,这种结构决定了当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和市场绩效。随着我国基金市场的不断扩容,市场结构也正在从寡头垄断逐渐向垄断竞争的方向演化,由于市场竞争因素的增强,必然对改善市场行为和绩效产生积极作用。政府应该努力消除行政性壁垒,通过逐步构建一个可竞争的基金业市场结构,来优化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行为和提高基金业的市场绩效。另一方面,从 SCP 分析框架可以看到,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基金业的制度结构(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机制以及投资的文化因素)等因素对市场行为和绩效的制约和影响也是非常显着的。本文并未展开对资本市场和文化因素的深入探讨,而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理论重点研究正式的制度安排对我国基金管理人的市场行为和绩效的影响,并对基金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基金业的制度结构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市场行为和基金业的市场绩效,我国基金业的种种问题和弊端从根本上看,应归结为制度安排的严重缺陷。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非对称性、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外部世界的不确定性,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正是以其能够有效降低投资者参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作为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决策成本和防范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了基金的制度效率,只有不断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才能提高基金市场的绩效。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是我国基金业发展史上一次重要飞跃,而公司型基金由于其显着的制度优势必将成为未来我国基金业发展的制度选择。本文在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基金业发展的具体情况,认为政府的产业政策应该把重点放在基金业的制度结构上,以制度变革和创新从根本上推动投资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针对我国基金业在制度安排方面的缺陷和问题,通过强化四个机制(市场竞争机制、信息传导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来引导基金管理人的市场行为朝诚信和专业的方向发展,从而降低投资者参与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基金市场绩效。
吴伟[8]2003年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及其跨国活动法律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分为八章,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主要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涵义、分类、起源及发展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第叁、第四章,主要论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及特征、法律结构及各国之监管体系等问题;第叁部分主要论述证券投资基金跨国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各国市场准入机制及国际监管合作。第四部分探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及其法律问题。 第一章为证券投资基金概述,主要介绍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涵义、分类及其起源与发展趋势。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名称及定义迥然相异,笔者通过对这一现象背后的法律文化进行了深层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不同时期对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的定义反映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深度。在实践中,不少投资者甚至是部分学者尚未分清证券投资基金与一般的投资基金、基金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的区别,因此,为清晰地界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位,笔者将其与近似法律概念的区别进行了论述。本章笔者重点了阐述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主要是从历史角度来分析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利用了最新的数据说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全球、美国、英国、加拿大、欧洲、亚洲及中国),并从证券投资基金的经济功能、各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完善、机构投资者的增加、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四个方面来阐释证券投资基金在全球迅速发展的原因。 第二章论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及特征。本章分为六节。第一节论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本质是信托关系,主要通过对信托制度起源、发展及法律特征的研究,推导出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制度在现代商事领域的演化结果这一论断。第二节探讨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特征,阐述了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具备金钱信托、自益信托、集团信托和营业信托四大法律特征,并且体现出所有权与经有权分离等现代企业制度的某些特质。 第叁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进行了辨析。根据法律结构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信托型和公司型,此为目前之通论。但是,信托型基金内部又有分离论与非分离论之争,前者以德国立法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具有双重信托结构;后者以日本、台湾、韩国立法为代表,认为以上叁方基金当事人应俱受同一份基金契约的约束。结构认识上的差异导致了以上诸国在实践上的迥异。公司型基金则以美国为代表。公司型基金由于设立独立的董事会作为受托人,并赋予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较为丰富的表决权利以及对基金管理人不满时“用脚投票”的权利,因此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近年来在全球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也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从经济学理论和实践角度对信托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制度特点进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及其跨国活动法律监管研究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发现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上,无论从经济学角度还是从法律制度安排的角度出发,都不是一个可以用“孰优孰劣”就可以简单回答的问题。从法律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公司型基金在理论上较信托型基金更能有效维护基金投资人之利益,但是美国基金业的实践证明公司型基金同样会产生投资顾问内部控制、利益输送等问题,基金管理人甚至是董事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是比较严重的;而且从交易成本考量,公司型基金并不比信托型基金更为经济。,因此,笔者提出在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模式选择上,各国均不宜照搬别国现成之模式,而是需要结合本国固有的文化背景、法律环境以及商业惯例等因素,全面、综合地进行考量,从而确立起一套适合本国国情并最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组织形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虽然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初期,也有部分采用了公司型基金的形态,但大多数基金均采用信托制基金形态,以基金契约约束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我国《信托法》出台之前,由于缺乏信托法的指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法律结构的复杂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律构造及当事人的关系上仍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笔者结合《信托法》相关原则,结合我国基金业的实践,提出了共同受托人说和受托人职能分解说。相较而言,受托人职能分解说则更为充分地考虑到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行业实践,体现现代商事信托的灵活与实用性,并方便投资者权利的行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结构上的受托人职能分解说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 第四章论述证券投资基金在美、英、德、法、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发展概况,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基金业集中监管体制、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监管体制、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监管体制进行了重点分析,并探讨了对完善我国基金业监管体系的借鉴意义。 第五章重点论述证券投资基金跨国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笔者首先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国活动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并将证券投资基金跨国活动划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
屈年增[9]2004年在《中国基金业成长管理研究》文中提出成长问题是中国基金业面临的首要问题。为了避免有害成长,保证实现平衡成长,争取向最优成长路径收敛或逼近,我国基金业必须实施成长管理。根据对全国银行客户、证券客户和上海地区客户有关基金需求调查的分析,我国基金消费者普遍收入水平偏低,对基金产品的价格高度敏感,同时对基金投资的绝对回报期望过高,风险-收益预期严重扭曲。但在供给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全能化倾向严重,营销费用居高难下,企业一直在高成本区运行。由于基金投资者对产品差异不敏感,核心资源、核心能力和激励机制欠缺,导致基金业在初始成长阶段产品实质性差异不足。于是,高成本运营遭遇低价格需求,在产品基本无差异的条件下,使基金产业的弱小进入者陷于亏损境地,使先进入者难以可持续成长。为了形成行业内的竞争格局,以及迫于金融部门对内对外开放的压力,基金业进入壁垒降低已成趋势,这使其所面对的来自替代品和潜在进入者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产业集中度急剧下降,并在下降中明显形成了强势和弱势两个集团。如果对行业成长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则我国基金业有陷入“E型市场结构”陷阱的可能。因此,为使我国基金业顺利走出初始成长阶段,并能够沿着战略成长路径成长,企业(基金管理人)、市场(基金投资者和基础证券市场)与政府(产业政策)必须做出一致努力,以实现管理公司利益与基金投资者利益相配称、企业价值成长与产业战略成长相配称、产品战略与知识战略相配称、内部资源保护与外部资源分享相配称的客观要求。为此,基金管理业应在中短期内将基金产品线的风险重心下移,以本土化、精细化产品创新为依托,过滤有害需求。政府在基金业初始成长阶段发挥“引路人”的作用,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为各国经验所佐证。通过制度创新、优化技术参数和发挥后发优势,中国基金业才能够获取以高于基金先行国的成长速度成长的机会。本论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结合我国基金业的成长实际,对波特竞争结构模型在基金业的具体应用中做了一定程度的改进,并得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结论;通过对A-U创新模型的改进与分析,提出了中国基金业创新与成长的叁阶段论;通过战略成长概念的提出和对埃尔坎成长模型的应用,结合对不同类型国家的比较分析,构建了我国基金业的成长曲线和产业成长阶段曲线。
刘超[10]2009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80年代中国引入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并获得快速发展,成为中国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为拓宽中小投资者投资渠道、优化金融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完善金融与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重要积极作用。但是,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也存在着监管不力、利益输送、功能异化等消极因素。这些积极与消极因素产生的根本原因来自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这方面的研究还是空白,因此,本文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本文采用数理分析、制度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制度非线性模型为切入点,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求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非线性复杂动力系统,然后从制度变迁和政策设计角度循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结构、制度变迁与效率这条主线结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国际比较分析,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环境、宏观管理制度、微观制度安排和制度建设。深入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这一非线性系统的演进机制及其缺陷,从而揭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系统提出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文章的创新和探索主要表现在:运用非线性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分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与发展问题。由于非线性动力学理论相对于传统的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理性人假设前提下的线性金融理论来说,更能准确真实的探知金融市场的演化和运作机制;提出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非线性动力学模型,采用分形检验、R/S检验、关联维检验、相空间重构与李雅普诺夫指数等方法检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非线性关系;构建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模型,并对中国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非线性系统,其本质是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并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建设提出若干建议。
参考文献:
[1]. 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分析[D]. 张庆. 华东师范大学. 2004
[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模式研究[D]. 马振江. 吉林大学. 2010
[3]. 发展中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D]. 唐凌.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4]. 香港、新加坡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 陈人欢. 厦门大学. 2007
[5]. 报酬激励与持基激励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治理的研究[D]. 滕莉莉. 华南理工大学. 2013
[6]. 两岸共同基金市场发展比较研究[D]. 汪志远. 南开大学. 2012
[7].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结构—行为—绩效(SCP)研究[D]. 朱焕. 复旦大学. 2004
[8].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及其跨国活动法律监管研究[D]. 吴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9]. 中国基金业成长管理研究[D]. 屈年增. 清华大学. 2004
[10].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D]. 刘超. 天津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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