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稀缺与土地产权制度变迁_排他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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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制度。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史,它的每一次进步都是打破陈旧的土地产权方式,引进和构建适应新的情况要求的土地产权方式。同时,任何土地产权制度都产生于一定的地理区域和资源基础。

一、土地资源稀缺是现代土地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前提

土地资源稀缺是现代土地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前提,或者说,基于土地资源稀缺的社会现实,现代土地产权制度才有必要。休谟这样指出过:“让我们假设,自然赐给人类那么丰裕的各种外界产生的便利品,以至完全靠得住,不需要我们操心或劳力,每个人都能随心所欲地满足愿望,不管他的食量多么大,或是欲望多么奢。……如果人人都已经富裕有余,把财富分开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不可能有任何侵害,为什么还要建立产权呢?这件东西为什么要说是我的呢?”土地的用途宏大,为人生所必需,任何人均须争取土地利用,所以社会上必有土地产权制度。如果土地数量无限,任何人都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就不会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要,从而就无须明确土地的产权产系。

历史地看,也只有在土地资源相对于社会的需求逐渐变得比较稀缺的时候,变革土地资源传统产权制度的要求才会出现。据研究,公元10世纪的欧洲,土地是充足的,因此不值得为了集约使用土地而花费钱财发明专属土地所有权。一块土地被用尽了,总有更多的土地可以用,这就为封建制度提供了一种安全的措施,并为四分五裂的社会带来秩序。社会的安定造成人口的增长,而人口增长的历史性结果是造成土地资源开始稀缺。到13世纪,出现了一个历史性的变化,最肥沃的土地已经开垦殆尽,新的居住地只得依靠比较贫瘠的土地,或者要求对已耕地进行深度开发。由于土地变得更有价值,封建制度下的领主和农民双方都有理由寻求更大的土地专属使用权,并对其他人的使用施以更多的限制。经过一次大饥荒后,到了15世纪后半期人口再次开始增长之时,封建社会的基本结构就崩溃了,尤其在荷兰和英格兰,先进的土地所有权结构成为农业生产的制度设施得以形成的基本结构。

二、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提高了稀缺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具有三个根本特性:排他性、转让性和继承性。正是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土地资本化,从而大大提高了稀缺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其一,排他性。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产权的排他性这个基本特点。作为财产的权力,土地产权不可能简单地存在于没有人、对财产没有外在要求的地方;也不会存在于某些与世隔绝的地方,那里仅有一个使用者如鲁宾逊·克鲁索(RobinsonCuson);在马克思所设想的能够实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产权也无须存在。因为在这些条件下,物品都无所谓稀缺问题,在消费者之间的分配与使用不存在相互冲突。只有当资源稀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使用者争相拥有和使用某一物品,因此在他们之间需要分清确认权利时,财产的产权才会存在。通过产权排他性,个人能独自拥有财产权,也可以同其他某些人共同享有财产的权力,而排斥所有其他人对财产的权力。就这一点来看,产权概念不仅包含人与物间的简单关系,也包括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在他们对财产客体的使用和排他使用权利上的关系。在这里,权利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要求,例如,土地所有者拥有控制他人使用其土地的权利;相应地,邻居负有不得非法侵占其土地的责任。

土地产权的排他性是防止使用者短期化利用行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第一个条件。如果土地产权规定土地资源的使用具有公开获取性,即每个人都可以去接近它,利用它,一个人利用土地资源,同时不能排除他人利用土地资源。对他人而言,这种情况下,土地资源就是一种自由财产,不需要花任何代价就可任意取得。由于不能排除他人使用土地资源的权利,土地所有者本人和他人都担心自己未利用这些土地资源之前就被他人用光,结果就造成每个人的短期化利用行为,如早用、误用、滥用等。例如,有一片草地,人们担心:若现在不赶快赶牛吃草的话,也许明天被别人的牲畜吃光了。所以,不论目前牧草长得是否正适合于牛群吃,都赶着牛去吃。

为了确立产权的排他性,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对产权给予了完全明确的规定,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土地产权有效性的鉴定。财产所有者总是希望自己有保障地、继续地占有和行使所有权,为此必须通过鉴定,用法律来消除或结束前人或他人对该财产的产权要求。有时,还要进行产权的审查、保险或登记。第二,土地产权内容的规定。土地财产所有者究竟享有什么权利呢?当不同的所有者使用各自财产而相互发生冲突时,谁的权利占支配地位?很明显,土地所有权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每个人对于他所有的土地都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就会产生极大的混乱。第三,破坏这些权利时的处罚。

其二,转让性。转让性是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是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第二个重要条件。

在产权转让的经济分析中,微观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机会成本(Opportuinty Cost)获得了很大的应用。微观经济学在研究稀缺的经济资源分配于相抗衡的各个目标之间的问题时,把资源在一定用途下所获得的经济收益称为该种资源在该种用途下的经济地租。在各个可供选择的用途中,经济地租产生的数量越大,该种用途层次越高;凡是能够获得最大经济地租的用途,称为该种资源的最佳用途。又把经济资源不在最佳用途情况下所放弃的经济地租称为该种经济资源使用的机会成本。在实际的经济运作过程中,经营成本应该包括生产成本和机会成本两项;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如产业高度化,生产成本经济成为次选项目,机会成本则是主选项目,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资源的使用效果,或经济效率。由于机会成本的存在,从低的经济用途向高的经济用途的转换(通常称为转业)能够产出差额的经济地租,并且,原来的用途越低,转业获得的经济地租的差额就越高。为了实现这种土地资源转业,对于经营者而言,最重要与最有经济价值的,不在于能否实现土地资源的用途在经营中的转换,而在于能否实现土地资源的产权在市场中的转换。一种可能是,产权不能实现转换,为了追求最大利益,经营者自我对土地资源进行用途转换。在这种情况下,受经营者既有技术条件、物质条件,以及市场多样化及其不断变动的制约,经济效果常常事与愿违。另一种可能是,产权难以转换,即转换的交易费用过高。在这种情况下,转业的经济效果无疑会受到过高交易费用的损耗。因此,结论是,在机会成本存在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产权只有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转或交换时以下情况才成立:第一,具有经济价值,即具有可拥有、可交换的价值。第二,有效地分配资源。当产权被明确拥有而且可自由交换时,决策者就很容易通过竞价(Bid Price)和应价(Asked Price)获得信息,并有强烈的动机使资源达到最有价值的用途,这样,资源也就可以被吸收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第三,解决各种各样有关土地资源利用的社会冲突。在存在利用冲突的情况下,许多土地资源利用冲突比较容易地通过土地资源产权交换获得解决。第四,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在反对产权流动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政府手段阻滞资源流动,形成的只会是社会的损失(Society's Loss);类似的,如果没有支付资源的机会成本,那么低价值用途的使用将以更高价值用途的损失为代价。因此,对权利转让的限制,由于妨碍了使价格比率等于相应的替代率和转换率,而成为经济

低效率的一个重要根源。正是基于此,张五常先生甚至认为: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最根本的原因便在于使土地可自由转让。

产权的核心是所有权(Ownership Right)。所有权是产权或财产权的法律说明,是物产关系的静态反应,人们之所以掌握产权,实质乃在于掌握财产实体的所有权。同时,所有权本身是个“权力束”(A Bunch of Rights),包括从占有到处分的全部权利“枝条”。具体地讲,有下列几种权利“枝条”:其一,占有权。占有权指对财产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它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使用和处分权能的基础。其二,使用权。使用权指对财产进行实际利用的权利。例如土地所有者利用土地建造房屋,或从事农业生产,等等。第三,收益权。收益指获取财产被利用后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例如利用土地生产的农作物、建设房屋居住享受。第四,处分权。处分权又称转让权,指转让财产的权力,包括出售、租赁、赠送、遗赠、抵押等更次一级的权能。现代产权可转让性的本质特点决定了处分权是所有权四种权能中最基本的权能,它决定产权的命运,决定产权的归属,因而是所有权的核心。完整的处分权能要求:一方面,所有权可以转让(让渡)。这是最高一级的、最完整的转让。另一方面,与这一特定产权有关的各种所有权次级权利可以独立地转让,例如使用权的转让。这样,产权运动的基本形式就是权能的组合与分离运动。在所有权的各级权能中,二级产权可以同一级权利结合在一起,又可以相互分离。同时,二级权利中的处分权可以同三级权利结合在一起,又可以相互分离。同时,二级权利中的处分权可以同三级结合在一起,也可以相互分离。从合到分,从分到合,所有人总是通过这种权能的分离和复合的运动,来不断实现其产权的。现代土地产权就成了这种产权分离与复合运动中的活体,它的生命就在于它的运动。

其三,继承性。产权是否具有继承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营者是否拥有投资的剩余索取权,从而制约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一个人对某地的使用权是否有长期保障,是否具有继承性,这对他使用该地的方法和热心程度,影响很大。如能长期使用,能够继承,他自必愿意多投劳动与资本以改良土地,并着力保护土地的生产力,提高生产;倘若使用权毫无保障,不具有继承性,时效短,或者随时都有丧失的危险,则他经营该地,势必常呈“五日京兆之心”,短期敷衍了事,何期能有良好结果?

土地的继承性源自于土地所有权。在这里,继承权的标的是所有权,没有所有权,就决无产权继承可言,所以,继承性是所有权的本质体现。一百多年前,英国农业经济学家阿瑟·扬即这样形象地指出:“给人所有一块硗瘠的土地,他将使其变成花园;但若给他九年的租约去租有一个花园,他将使其变成荒漠。”所有权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经济效果,关键就在于它规定了土地的继承性,即规定了经营者投资的剩余索取权,从而调动了经营者长期生产与投资的积极性。

正由于所有权对继承性的决定性,而使其成为历史上人们悉心追求的对象。加之成百上千年来普通人拥有稀缺土地资源所有权的机会有限,使得人们对所有权的欲望更加强化,并一直延续下来。美国参议员麦克律德曾这样力言土地所有权对社会安定的影响:“土地占有者在本质上即是法律与秩序的保守者。他们的利益全在已建立的制度上。他的田宅、他的谷物、他的家畜,在每一次叛乱爆发时,都将遭到掠夺。他很少发动革命,并可认为是革命的反对者。为着财产的安全,他需要和平。至于没有财产的个人,相反的,对政治的纷乱或推翻现在制度很少关切。他在个人方面,没有任何物件可以损失。在一个完全新的方法下,他或许可以获得一点什么。”而美国参议员托马斯·哈特·本顿则形象地指出了没有所有权下租佃制的弊病:“租佃制对自由不利,租佃制是支离社会秩序、泯灭国家之爱、削弱独立精神的温床。事实上,佃农没有故乡,没有家庭祭祀,没有门神可供奉。”

具有排他性、转让性和继承性这三个特点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为人类带来了利用稀缺土地资源激励机制的变迁。在现代土地产权制度下,具有转让性的劳动力可以自由寻找报酬最好的方向,并把赚得的收入大部分控制在自己手中。对所有者有利的排他性产权能够提供对提高效率和生产率的直接刺激,稀缺土地资源也逐渐被看作是一项可以投资的财产资本,从而有助于实现劳动力集约的生产方式:“要从这些地产上获得最大的好处,就必须对地产进行合乎规律的利用:这是一件需要许多独创精神、注意力和坚忍性的巨大事业。”投资产权的可继承性为这种投资提供了可能。在所有权基础上,土地与劳动分离了,产生了土地资本和劳动力资本。马克思指出:“资本发展的第一个条件,是土地所有权同劳动分离,是土地——这个劳动的最初条件——作为独立的力量,作为掌握在特殊阶级手中的力量,开始同自由劳动者相对立。”土地资本和劳动力资本的形成,引起了大规模的农业改良。农业改良涉及面很广,包括排干沼泽,开辟荒地,增加耕作面积等。但更重要的是改进农业技术,培育新品种,提高单位面积或单位劳动量的生产效率。在英国,大土地所有者是急先锋。唐森德勋爵曾是英国乔治二世时期的朝臣,他引退后从事农业改良,在自己的庄园上实行四熟轮播制,同一块地上依次种植芜菁、大麦、牧草和小麦,这既可以保持地力,又可以充分利用土地,淘汰了过去的休耕制。1731年,杰思罗·塔尔在自己的庄园上引进条播法取代过去的散播法,这不仅节省了种子,而且使中耕技术得以发展。另一个英国政治家科克在退休后也首创向薄地施加泥灰土增加地力的技术,结果是他的庄园在40年内收入增加近10倍。这些大规模的农业技术改良,导致农业革命,直接结果就是缓解了稀缺土地资源的压力。

三、我国现实农地产权制度难以实现对稀缺土地资源的经济替代

与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本质特性相比,我国现实农地产权制度相应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弱点:排他性弱、转让困难和不具有继承性。在此基础上,农业经济发展难以实现对稀缺土地资源的经济替代。

其一,排他性弱。这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重要表现:农民与政府间在地税上的排他性弱,农民与农民之间在土地使用上的排他性弱。

一方面,我国的地税制度经人民公社化后变得极为复杂,但主要包含“明税”、“暗税”、“提留摊派”等三方面的内容。其中,集体提留是从农民手中收取的一部分收入,其属于公共积累还是属于地方税收,非常复杂。这部分费用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地区间差异较大。二是提留和摊派的界线极为模糊,中央稍一松动,很多部门就会巧立名目,增加农民的贡赋,这样迫使国务院不得不几乎2~3年发一个清理农民负担的文件,但即便如此,农民负担仍然有增无减,名目繁多。

另一方面,现有农地产权制度下,农民与农民之间土地纠纷十分严重。根据对全国253个村的抽样调查,每村每年的土地纠纷案件达10起左右,有12.4%的村超过20起。在农地纠纷中,地界不清引起的纠纷在71.4%的村中作为第一位原因,因人口变动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在23.8%的村中作为第一位原因,在50%的村中作为第二位原因。36.4%的村因转租引起纠纷成为第三位原因。绝大多数纠纷是由村民委员会调解的,也有少数案件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县以上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案件1986年为3.68万起,1988年为3.58万起,1989年为4万起,1990年为3.70万起。很多案件带有群众性哄抢性质。

其二,土地转让相当困难。这包括两个方面情况:一方面,是行政上难以转让。尽管我国在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已增加了土地可依法转让的条文,并在80年代中后期的中央政策性文件中提出农地的有偿转让政策,但尚无专门的法律文件规定农地转让的范围、形式、程序、管理方式等等,因此农地转让仍然只能在基层的自发指导下进行,因此仍然处在一种秩序性、规范性很差的状态。据对全国253个村的抽样调查,有53.3%的村允许农户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18.5%的村规定允许转让但需经村委会备案,9.4%的村不允许农户转让土地而只能将不种的土地交还集体,17.8%的村没有任何规定。

另一方面,是经济上难以转让。无秩序、无规范的土地转让制度,同时造成高昂的土地调整转让费用。据在陕西省武功县关于“调整承包合并地块”所作的调查,一个有617户的中等规模村,调整土地的费用可以归纳为如下7项:(1)每个村干部事先对土地分配现状作调查并开会学习有关调整土地的文件需6个工作日;(2)组织农民传达调整土地的规则和商讨调整的办法需4个工作日;(3)实施土地的调查工作(包括到农户做说服工作)需24个工作日;(4)接受上级检查和乡、村之间相互交流经验需4个月;(5)为了平衡农户之间的利益矛盾,村社需投入资金1.1万元和公田(归村社直接经营的土地)7.2亩(0.48公顷);(6)支付开会、印制材料、办公、差旅和人员补贴等费用2300元;(7)每个农户参与这项活动需平均付出11个工作日,全村支出6787个工作日。如果干部的一个工作日报酬按8元计和农民的一个工作日按5元计,该村一次调整活动耗资总计约4.9万元,占全年纯收入的4%,其中由村社支付的费用占土地承包收入的21%。最后的工作实绩是,有79%的农户调整了土地;有9%的农户土地是不需要调整的;仍有12%的农户不愿意参加调整。如果要促使这部分农户也参加调整,村社可能要在每个农户身上投入数倍的费用,超出了村社的支付能力;调整之后从平均每户有8块承包地下降为5块,但如果试图把每户5块承包地调整为3块,据计算平均每亩的调整费用至少得增加1.4倍,所以村干部和农民都认为,调整活动的间隔最好在4-5年。

由于转让制度不成熟,不仅造成了转让状态的混乱和纠纷问题,而且造成了有些土地因劳力转移、迁移或亡故等引致土地的闲置或利用不充分。在苏南、上海郊区等一些乡镇企业发达地区,大量的兼业农户造成了对乡镇企业生产的季节性冲击,在农忙时期乡镇不得不被迫停产以抽掉劳力去支持农忙,而这却造成了乡镇企业的巨大损失。

其三,不具有继承性。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从历史上一直延续到现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不具有继承性,而处在大聚大散之中。

在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土地产权呈现无定期的状况。由于地权随着政权的分配而分配,在前一个朝代的土地所有者,到了下一朝代,由于政治权力的丧失,可能就演变成了一个自耕农乃至佃农。即使在同一朝代之内,地主的地位也会因土地兼并而发生变化。在每一个王朝初期,大多数土地在国家所控制的自耕农和小地主手里,国家有较为稳定的收入,从而有较为安定的国势;尔后,随着土地的兼并,人口和土地日益集中到新的地主豪绅集团手里,而原先的自耕农与小地主就可能演变成佃农或自耕农,而这种经济基础所孕育的政权也便发生衰微。这种土地产权无定期的状况正因了《袁氏世范》《治家》哉:“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和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第七册)“千年田,八百主”的描述。

在中国的现实中,土地产权的变动同样是十分频繁的。建国近五十年来,从土地改革,到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再到三自一包,转而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批促大干,再到农业学大寨,乃至今天的土地承包,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措施,翻云覆雨,变幻无常。在这种产权变幻过程中,所有权虽然经过了包括私有和公有在内的多种形式,但核心结果是一致的:每种产权于所有者的拥有期限都十分短暂。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拥有的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由二级产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部分集合成的经营权,所有权处于虚置状态,这从根本上排斥了产权的可继承性。加上有限的使用期限和每隔几年就要进行一次的土地动态调整,结果就严重地制约了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长期行为。

在排他性弱、转让困难和不具有继承性这三个弱点制约下,我国既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使农业经济的发展难以对稀缺的土地资源进行替代,以要素替代为本质特征的传统农业的改造陷入如下两个方面的经济困境:

一方面,是增加土地投资供给能力与低下的收益率之间矛盾的困境。世界农业的发展,20世纪中叶是个分界线。从开始有农业直到1950年止,世界粮食产量的增加大部分来自于不断扩大耕地面积。自此以后,大部分则来自提高现有耕地的产量,而这种提高产量的做法,是大幅度提高优良品种、化肥、农药、除草剂、农业机械等现代生产要素的使用量,走资本替代耕地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然而,现实中我国农民缺乏购买这些现代生产要素的投资供给能力,其收入增长处于停滞、徘徊状态。农业快速增长的1989-1992年间农民收入停滞不前,1989-1991年,扣除物价因素,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仅0.7%。进入1992年之后,在国民经济新一轮高速增长和市场经济空前活跃的情况下,农民收入增长滞缓的状况并未出现明显改观,虽然农民人均纯收入有了恢复性的增长,达5.9%,但同时又凸现出种种于农业和农民不利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其中包括农业贸易条件继续恶化,收购农产品“打白条”,农业资金外流,开发区圈占耕地,以及农民负担加重等等。而农产品减产的1994年恰恰是近几年里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一年。与农民收入增长过慢同样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城乡收入差距与地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些都逆向影响着农民的收益率水平。

另一方面,是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与大多数农业现代固定资产的不可分性矛盾的困境。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与固定资产(如灌溉设备、作业机械、运输条件及设施等)不可分性的矛盾逆向影响着经营者的成本结构。同时,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土地承包期与土地碎化的矛盾。要鼓励农民向土地投资,必须延长土地承包期,但由于人与土地关系的凝固,土地使用权的可分性使得这种承包期的延长,必然伴随人口的增多而使土地碎化日趋加重,从而使现代农业生产要素运用的困难更大。

传统农业难以改造的经济困境决定了我国农业发展生产力基础的脆弱性,其重要表现是,农业生产缺乏后劲,极易发生波动乃至衰退,尤其是在遇上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对此,我们应该具有清醒的认识。面对这种现实,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迫切要求重新选择土地产权制度优化与发展方向。

四、土地资源稀缺决定我国必须推进农地产权制度创新

土地资源的稀缺,决定了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如果囿于传统制度模式的宏观空间,会很难成功。在我国历史上,秦汉以后历代农业改革和农民战争的中心问题,都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但不论采取何种方法,限田、均田、井田等等,结果都免不了土地被重新兼并的困境,就是例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传统土地产权制度模式是和农民与土地的强制结合的身份制度捆绑在一起的,农民的身份很难具有变更性,农业是农民唯一可以从事的产业,土地财产成为农民主要的财富来源,土地产权的界定结果必然伴随土地财产的碎化。以小块土地为经济基础的小农,其地位极不稳定,易受天灾人祸的影响,而在产权流转中被并吞。事实上,在我国传统产权制度发展的漫长历史中,伴随人口增长,每一次新开垦的耕地很快就超过了负荷能力。在特定空间里,人均土地日益狭窄,人们争夺生存必需品的斗争,就自然表现为争夺农地的斗争,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历代王朝的兴衰。

作者认为,我国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模式之一是庄园农户制。所谓庄园农户制,是指农民以某种方式获得受法律确认的土地产权,然后以居住地点为落脚点,以家庭为单位,以庄园农场为经营形式,独立自主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这时,农户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从属层次,而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具有完整的产权、法权、人权的主体单位。

庄园农户制的制度框架是:(1)农民获得的土地产权是一项得到确认和保护的物权,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项权束构成,农民可以因此完全占有、独立经营、剩余索取和出让等。但开发权属于政府所有,也就是说,农户对土地的开发要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2)农民享有独立的法人所应有的一切法律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社区义务。(3)农民享有平等、自由的身份权、户口权、流动权等基本人权。为此要改变户籍管理制度,实现人口自由流动。

由于具有排他性、转让性和继承性等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本质特点,庄园农户的建立将大大有助于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制的建立:(1)能够促使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上的短期利益追求与长期利益追求的统一,这主要表现在生产与投资的统一、经营与开发的统一、建设与效率的统一,等等。(2)促进农民经济利益追求与生态效益追求、社会效益追求的统一,这主要表现在能够规范农户与农户之间的产权、法权与人权等三权的相互制衡关系,规范农民—政府之间的三权相互制衡关系。

庄园农户制特别是对中国的中西部经济发展有益。中国广大中西部地区摆脱贫困难度大,这一地区在当前和以后较长时期内很难成为国家投资热点。但是,中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土地资源稀缺程度与东部相比,相对较轻,改革回旋余地较大,走庄园农户制之路发展中西部地区农业,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行得通的。同时,庄园农户制经济的发展可以与生态经济进行互促,有利于该区生态与经济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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