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学校管理的三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校管理论文,三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7.1 文献标识码:A
高等学校是学术机构。它以知识的传授、传播、储存、研究、发展和应用为主要职能。离开了知识活动,高等学校就不成其为高等学校,它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特殊价值。而且高等学校所开展的知识活动,相对于中小学而言,是一种高级的专门知识活动,或者说是各门学科的前沿知识、高级知识。高等学校的各个学院、系、所、专业所依托的就是各学科专业的知识系统,学院、系、所、专业也是各学科专门知识活动的场所。各学科专门的知识活动是高等学校的职能活动。这就是说,高等学校的职能就体现在这些学科的知识活动中,而不是体现在其他方面。学校的其他方面的活动都是为了保障学校各学科的知识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服务的,包括学校的各种管理活动和后勤服务活动,都是学校的知识活动的辅助活动。这种主从关系是不容颠倒的。这个关系不摆正,学校是不可能办好的。古往今来、古今中外还没有见过哪一个国家、哪一所学校把学校的知识活动摆在学校的其它活动之下能够把学校办好的。这并不是说学校的各种管理和服务活动不重要,而是说它们的功能、意义、作用是从属于学校的职能活动的,它们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促进学校知识活动价值的实现上。
要摆正这个关系,在高等学校管理上就应当从学校的特性和学校的职能活动出发,遵循正确的管理原则和管理思想。看看那些有数百年历史的高等学校,如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美国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等,无不是遵循了一套与高等学校的性质和功能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
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总部巴黎召开的首届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阐述了教科文组织和各会员国在高等教育问题上的共识以及对发展高等教育的意见。在《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优先行动框架》两个主要文件中,分别有这样两段文字:
“高等院校应拥有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自主权,但同时必须有明确和透明的责任制,向政府、议会、学生和整个社会负责”。
“提供和确保行使学术自由和学校自主权的必要条件,以使高等院校及从事高等教育和研究的个人能够履行其对社会承担的义务”。
这两段文字表明,在国际高教界,自主、自由、自律已成为高等学校管理的共识,高等学校管理应当遵循自主、自由、自律三原则。
对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来讲,自主、自由、自律三原则体现了一种新的管理思想观念。50年来,我们在高等学校管理中曾经实行过两种倾向十分明显的管理模式:一种是以政治导向为主的高等学校管理模式,从管理的指导思想到管理体制和具体的管理方式都是一套政治化的东西,管理的功能也是为政治服务;一种是以经济导向为主的高等学校管理模式,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都是以经济管理为蓝本,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也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前者是在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后者是改革开放以来所实行的。高等学校管理的两种模式都有其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但两种模式都忽略了高等学校的特点,前者把高等学校看成了一种政治机构,后者则把高等学校看成了一种经济机构。因为前者已成过去(当然,不能说其作用已完全不存在了),而后者还正在对高等学校发挥影响,所以这里对它作些具体分析。
80年代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高等学校管理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效果应该说也是明显的。在人事管理方面,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机构改革、减员增效等多种改革措施;在师资管理方面,实行教学工作量制、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制、职称(职务)评聘量化考核制等;在财务管理方面,实行经费包干制、校内结构工资制、奖金自筹制度等;在后勤管理方面,实行承包制、独立核算制、用工制度改革、社会化改革,等等。所有这些改革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即效益,要用最小的消耗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消耗,获取最大的效益。这些改革所依据的管理理念、所采取的措施都没有错,都是切中高等学校管理的时弊的,对于消除长期以来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所形成的多种弊端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可以说这些改革对高等学校管理中所涉及的经济问题而言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然而,这种见物不见人的的物化管理模式,对于高等学校管理中所不可回避的其他问题,包括某些本质问题如学术问题,则很难说是有益的,甚至可以说是有害的,它所产生的影响是消极的。作为一种与企业、公司性质完全不同的学术机构,高等学校有其自身的特性和规律,它需要有符合其自身逻辑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
“三自”原则符合高等学校的学术性特征和学校的知识活动的基本要求。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高等教育的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1995)中所指出的:坚持学校自治和学术自由是高等院校正常运转和改革成功的先决条件,为此,教科文组织继续支持制定国际公认的有关学术自由和高校自治的原则和规范。同时,教科文组织还认为,学术自由和学校自治的原则不能作为忽视业务和/或管理不力的借口。相反,这两条原则意味着在学术工作中,包括其伦理问题、在筹资、在研究与教学的自我评估等方面,有更大的责任以及必须更加注意成本效益和效率。
下面针对我国高等学校管理的实际情况,探讨我国高等学校管理遵循“三自”原则的问题。
一、自主原则
高等学校自主办学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了,但还需不需要讨论呢?笔者参加的一项关于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问题的专题调查结果表明,我国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较以前有所扩大,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学校在专业方向调整方面,拥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条件自主决定的权力;
2.学校在机构设置包括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的设置上,权限有所扩大;
3.学校在内部人事管理主要是中层和基层干部的考核、任命等方面拥有较大自主权;
4.学校在教师职务评(聘)、研究生导师评定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5.学校在科学研究和科技产业开发等方面,自主权限较大;
6.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方面有较大自主权;
7.学校在外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方面的自主权有所扩大;
8.学校在基本建设、后勤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明显扩大。
与之同时,高等学校自主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突出的,主要表现在:
1.招生方面。几乎所有学校都提出,学校应拥有制定招生计划、决定生源分布、确定收费标准的权力;
2.专业设置方面。许多学校认为,教育部颁布全国统一的专业目录,并要求严格按照专业目录审批高等学校设置新专业,不符合高等教育的规律;
3.教学管理方面。各学校普遍反映,政府主管部门对教学计划的统一性要求包括规定学校必须开设的课程,甚至规定课程名称、课程教学内容、课时等,使学校调整教学计划、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的余地很小,使学校教学管理僵化、呆板;
4.财务管理方面。一些学校认为,主管部门要求学校一年两次预、决算计划报表的做法不符合学校工作的实际,只重形式,不重内容,许多报表纯粹是做给主管部门看的;政府部门对有关税费管理要求亦限制了学校工作的开展;
5.文凭发放方面。各高校普遍认为,高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发,以及发证的各种繁琐的审批手续,只能说明政府对学校不信任;
6.国际学术交流方面。不仅是校领导出国访问,而且教师科研人员出国进行学术交流,研究生本科生出国实习、参加学术会议和科研合作等都需要由主管部门审批,限制了高等学校的学术活动的开展。
这种状况说明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1999年1月1号开始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于高等学校办学的自主原则不仅有一般性要求,而且有详细具体的规定: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校运用这些自主权有没有前提条件呢?实际上《高等教育法》在赋予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也指明了高等学校接受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从有关规定看,政府宏观管理的范围主要是: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专业证书的发放;
2.设立高等学校的标准;
3.设立高等学校;
4.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改名等;
5.修改学校章程;
6.核定学校办学规模;
7.学科专业设置;
8.国际学术交流;
9.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0.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11.财务管理;
12.校长、副校长的任免;
13.教师任职条件;
14.学费管理;
15.财务活动监督;
16.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等。
政府对以上诸方面实施调控的主要手段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批、遴选任命主要干部、开展评估监督等。
从《高等教育法》的上述规定来看,高校管理的自主原则是明确的。法律既规定了高校管理自主权的范围,又规定了高校自主管理的内容。这些规定为高校真正走上自主办学的轨道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高校管理的自主权并不是无条件的,法律为政府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施加监控做出了必要的明确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我国高等学校管理的自主原则是一种有限自主的原则,自主的限度取决于政府管理职能的转换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二、自由原则
学术自由问题是一个敏感问题,但对高等学校来讲,又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在新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关于学术自由,一直是一个倍受争议的问题。长期以来,有一种害怕、畏惧学术自由的思潮。在这种反学术自由思想的支配下,我国高等学校尤其是涉及到学术管理的领域,都有着各种禁忌和严格控制。就政府而言,限制学术自由的手段主要有:意识形态控制,统一思想观念;组织体制控制,掌握学术领导权;行政管理控制,直接处理学术事务,等等。
学术自由与办学自主权常常是联系在一起的。那种在中世纪大学时期曾经出现过的有自主权而无学术自由的情况,在现代未曾存在过。因此在现代,一些国家政府在处理自主与自由问题时,往往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也就是放也不是,不放也不是。
对于高等学校来讲,学术自由又表现在什么地方呢?学术自由有两大内涵:一是指教师个人的学术活动自由,包括教学、科学研究、发表文章、出版著作、开展学术交流等。针对教师个人的学术活动,贯彻学术自由原则,就是要建立一种有利于教师的学术活动,能够促进学术成长与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一是指教师集体的民主参与权利,尤其是在学校学术事务管理上的民主参与权利。这里主要讨论教师集体的民主参与权利保障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改革开放前后,高等学校的教师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是有天壤之别的。近20年来,教师的民主参与权利在高等学校管理中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这是一种进步!但另一方面,客观地讲,教师民主参与管理的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除了在教师职称评定、学位评定、住房分配等问题上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外,在学校其他各方面事务的管理中,教师基本上是不能染指的。我们所采取的仍然是一种行政包办体制!象教学计划的制定和修订、课程结构改革、科研管理、学科建设、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人事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图书馆管理、实验室管理、网络发展管理,等等,都没有建立教师民主参与管理机构,教师在这些方面基本上不发挥什么作用。
《高等教育法》第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对高等学校的学术自由问题规定如下: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可见,法律对教师个人的学术活动自由权利和教师集体的民主参与权利都做了明确的原则性的规定。
那么,为什么一定要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教师参与学校管理后,学校领导和管理干部还有什么事情可做呢?换句话说,就是高等学校管理为什么应当遵循学术自由原则呢?
高等学校的功能活动是学术活动,学术活动的主体是教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是高等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的学术活动是一种知识活动。教学是知识的传授活动,科研是知识的开发创新活动,为社会服务则可以看成是知识的传播活动。知识活动的生命和价值就在于创造新知识,传授和传播新知识。知识经济更依赖于知识的创新和发展。这既是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动力之源。如果这也不能讲,那也不能研究;这也不准讨论,那也不准涉足,如何能有新思想、新理论、新技术产生?文化科学技术何以能够得到发展?人类何以能够不断进步?知识经济何以能够获得发展的动力源泉?所以说,学术自由是高等学校学术活动的必然要求与前提条件。从理论上讲,学术活动是不应当有禁区的。
现代高等学校都是庞大的复杂的学术系统。各种学术活动都具有显著的专业性,必须依靠具有专门学识和修养的专家学者才能得到适当的处理。国外有学者认为,在高等学校各类事务的处理上,知识越多的人应当享有更大的发言权。因此,为了保证各项学术事务的处理符合学术发展的规律和要求,促进高等学校学术事业的迅速发展,在学校管理中,应当注重发挥教师的专业智慧,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那么,坚持学术自由原则,发挥教师在学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作用是否与发挥行政管理干部的作用相矛盾呢?我们的回答是不矛盾的。现代高等学校都是大规模、多学科、多类别、多层次的教育机构。高等学校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整体,保持凝聚力,对内对外都能以一个整体的面貌出现并发挥作用,主要依靠行政管理干部的作用。各学科专业的差异性和相对独立性、教师的本位主义都使得学校内部存在一定的离心力。要维护高等学校的统一,协调各学科专业的利益关系,消减学校内部存在的离心力,增强其凝聚力,行政管理的力量和作用是不能忽视的。
因此,发挥教师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与重视管理干部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并不矛盾。以往曾经大肆批判“教授治校”,是非常错误的。教师和管理干部,在高等学校管理中,好比一架马车的两个轮子,各有其存在的价值,他们的存在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
三、自律原则
在关于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调查中,有一个问题引起了我们的重视。我们对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访谈时,发现他们对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显得顾虑重重。他们的理由是,一放就乱在历史上不是没有出现过。有的领导甚至举出,某些学校利用自主权乱招生、乱办班造成不良影响。更令我们惊讶和遗憾的是,在我们征询有多少学校可以令人放心地自主办学时,我们得到的回答是只有只有极少数学校可以放心!如果这个意见所反映的是事实的话,那么,问题就十分严重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学校领导所关注的是要下放自主权,有关部门领导所关心的是学校能不能用好自主权。
在当今许多国家的高等教育管理改革中,扩大自主权往往是与建立责任制同时进行的。自主与责任成为了一对孪生兄弟。应该说,这样做是科学的、合理的。缺乏制约、监督的权力是一种极端的权力,难以保证它的有效运用。靠人格修养,靠事后处理大多难以避免滥用权力,所造成的结果往往是只享受权利,不承担责任,不履行义务。所以,在一些法制国家,莫不重视权力、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在改革中保证权力与责任同时到位。
在我国高等学校管理中,权力的使用基本上或很少受到制度和程序的监督,权力的使用者既不习惯受人监督,也不明白要承担什么责任。许多学校在兴办实体,为学校创收中所出现的严重问题,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学校其他事务的管理中,监督机制也很不完善,学校管理基本上是缺乏自律性的。
自律问题是一个新问题,尤其是在自主权越来越大,自由度越来越广的情况下,学校必须提高自律意识,建立相应的自律机制和自律规范,使权力的使用受到制衡,保障权力的合理有效使用。《高等教育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自律也是高等学校学术活动本身的要求,因为自律比他律更有利于知识活动、学术活动遵循自身的发展规律。
自律与落实学校自主权、扩大学术自由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如果不建立起自律机制,那么,高等学校就只有靠他律,也就是政府的控制与管理来保证其办学的正常运行。
自律可以通过多种机制来实现。从国外高等学校的自律机制来看,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高教界的自律机制,即依靠高校联合会,大学校长协会,私立大学联合会,私立大学校长协会等高等学校之间的互助、协作组织来协调各高校的办学行为;二是学术界的自律机制,即依靠各种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等学术性组织来协调或制约高校各学科、专业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学术活动;三是学校内部的自律机制,即依靠学校内部的行政系统力量和教师民主管理力量之间的制衡与协调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行;四是学校内部管理传统、规范和习惯等。
就我国高等学校管理而言,建立高校的学术自律机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毫无疑问,这种自律机制的建立应当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协调一致,并纳入高教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具体而言,高校的自律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
首先是高教界的协调互动自律机制,即在各级各类高等学校之间建立常设性协调机构,发挥他们在统筹高等教育标准、协调各高校之间的办学政策与办学行为、开展高教质量评估与质量保证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学术界的质量认证机制。授权各种专业性学术团体参与高校各学科、专业的教育资格、教育水平、教育质量的认定,充分发挥学术界的专业优势,通过周期性或随机性教育评估,使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各种学术团体成为高校学术自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高校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健全各类学术与行政管理机构的同时,开展制度创新,完善责任制和责任程序,形成各部门、各职位之间互相协调与制衡的关系,从而在高校内部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保障高校管理的健康规范运作。
总之,自主、自由、自律三原则是一个统一体,不可割裂开来。以往我们较多地关注下放自主权,扩大学术自由,但却忽视了学校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更没有积极建立相应的自律机制,所以学校的自律能力很弱。这个问题不解决,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权利是难以得到落实和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