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正当性及发展路径-以死刑存废争议为研究视角论文

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正当性及发展路径-以死刑存废争议为研究视角论文

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正当性及发展路径
——以死刑存废争议为研究视角

郝 蕾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 死刑是我国刑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它剥夺的是一个自然人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本文结合功利主义刑罚观,阐述死刑在我国的保留适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以及如何做到死刑的现实应用,并对我国在未来适用死刑问题的发展路径进行一些设想。

关键词: 正当性;死刑存废;限制死刑;发展路径

死刑的存废是一个具有诸多复杂因素的问题,而“杀人偿命”这一同态复仇观念自有人类以来就存在,[1]因此,死刑的存废理应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顺应基本国情。

一、死刑限制适用在我国当前语境下的正当性

死刑限制适用是当前我国关于死刑存废之争话题中提及最多的一个词汇。结合当前我国的国情,限制死刑无疑是当下中国社会语境下的一个现实而合理的选择。

死刑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这种必要性的程度较以往的历史而言有所降低。纵观我国死刑的历史发展,某些罪名已经丧失了为其设置死刑的资格,1979年刑法典确立了28个死刑罪名,1997年刑法典死刑罪名上涨到68个,但随着一系列的限缩措施的施行,至今我国死刑罪名降至46个,虽然这个数字还是比较大,但也可见我国在立法上对死刑的限制做出的努力,以及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法律中得到重视和彰显。

从社会人伦角度,现阶段,我国固然不能废止死刑。我国大陆一共进行过五次比较大规模的民众死刑观念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大陆民众的死刑观念。最具代表性的是人民网关于废除死刑问题的调查,仅有不到10%的人赞成全面废除死刑,6.9%的投票者赞同要循序渐进,先限制、再废除;24.8%赞同限制和减少死刑,但要对情节严重的犯罪保留死刑,由此可见,倘若废除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将有违民意。

因此,无论是在社会发展的必要性角度、人权保障及刑罚的正当性角度还是社会人伦角度,都为死刑的限制适用的合理性提供了有利的依据,死刑的限制适用无疑是对死刑废除与保留的一种均衡。

合理有效的政策固然是社会安定的“灵魂”,但立法却是这一灵魂统帅之下的肉体,是死刑限制之本,由于立法程序繁琐,立法者可能不会在死刑的全面废止问题上有大的举动,但鉴于死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偏多、适用标准不统一、法律语言语义模糊等问题,我国理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努力减少和限制适用死刑,同时要为死刑犯提供申请死刑赦免的机会。

二、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对待死刑问题的发展路径

死刑是一个复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我国理应依据限制死刑并在长远的将来废除死刑的路径,做到政策、立法与司法三位一体,将死刑的限制适用落到实处。

刑罚作为一种严厉的社会治理手段,而死刑是刑罚中的重中之重,因此,要在刑罚及事政策方面入手进行改革。我国历史上死刑政策极不稳定,但其他的社会治理到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滋生犯罪的土壤,从而减少死刑所承担的任务,我国理应稳步推进“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的刑事政策。在对死刑的改革中,应当将基本的死刑政策进一步发展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此外,中国法文化中的“慎刑”思想也为现代社会文化所吸纳,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妥善引导民意,认真考虑公布每年判决死刑案件的数量和执行死刑的人数,提高执政透明度,加强社会对死刑适用的监督。

(一)将创新社会治理和死刑改革相结合,健全社会治理政策

考虑到洋口港区位于两大潮波系统交汇区,潮流场呈辐射状、水沙情况复杂的特性,本文研究采用大范围潮波模型与工程海域三维水沙计算模型结合的方法。首先根据文献[10-12]中建立的东中国海潮波数学模型,对两大潮波系统在南通如东海岸外辐合的潮波运动进行模拟。根据模拟结果,将本工程海域的水文泥沙条件、边界条件、相关模型参数代入,建立洋口港小范围海域的三维潮流泥沙计算模型。

未来的十年,将是中国邮轮产业发展的黄金十年,也是解决在过去十年发展中所产生的问题的关键十年。只有解决这些限制中国邮轮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才能够使邮轮产业成为中国旅游业的主力军和排头兵,从而使开发中国邮轮产业发展的潜力、突破目的地及时间选择的局限性、规范邮轮运营模式,使中国邮轮产业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等最终目标。

(二)在司法层面限缩死刑的适用,建立完善的死缓及赦免制度

我国现行刑法典有诸多制度具有限制死刑实际适用的作用,隐含了司法限制死刑的可能性。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较为抽象,而死缓制度的设立,即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确实不存在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危险则将不再执行死刑,[2]具有限缩死刑实际执行范围和促进对被执行人改造的功能,因此,要重视和加大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使用,发挥其在限制死刑实际执行中的“过滤层”作用。其次,死刑复核作为一种行政化的裁判程序,中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有违现代司法规律,[3]因此,要完善并加强死刑复核权在全国范围内保持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的一致性,以此来控制死刑的适用数量。再次,理应完善救济机制,加强死刑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司法机关也要重视对死刑的证据控制,加强刑事裁量情节中酌定情节的运用,充分利用法定刑的可选择性,以此维护被判人的基本权利。目前,许多国家都是通过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和适用宪法来实现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政策目标的,这值得我国借鉴。同时,在我国,还没有宪法法院或宪政院等机构对其他部门法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与规制,理应进一步完善宪法执行机构及对其他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

报名截止日期:2018年12月14日。联系人:Maryam Maleki;联系地址:International Piano Forum,Wiesenau 1, D-60323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电话:(+49)69 - 7953482-200,-201,-202;传真:(+49)69 - 7953482-157;邮箱:m.maleki@ipf-frankfurt.com,

三、小结

我国理应严格限制死刑的现实适用,并且只能以当下中国语境中民众的死刑观念、国家治理决策者的政策以及当下中国的物质生活条件为依据进行改革,尽可能以其他刑罚替代死刑,且在长远的未来废除死刑,达到功利主义刑罚观与人权保障的零和状态。

[ 参 考 文 献 ]

[1]夏菲.纵然是非变迁,终究性命攸关[J].检查日报,2019-02-20.

[2]冯军.死刑适用的规范论标准[J].中国法学,2018.02.

[3]何永军.死刑复核的历史成因与批判[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8.10.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3-0274-01

作者简介: 郝蕾(1994- ),女,汉族,山东聊城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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