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提高税率绝不是变相贬值人民币_退税率论文

中国提高税率绝不是变相贬值人民币_退税率论文

中国调高退税率决非货币变相贬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调高论文,货币论文,退税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陆续调高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这一措施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理解,也受到了包括美国跨国公司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欢迎。但是,最近美国商务部一位身居高位的官员却认为,中国调高出口退税率是在“采用出口补贴的做法”,是在“变相货币贬值”,指责中国违背了人民币不贬值的诺言,声称中国“正在使用其他手段获得对它的贸易竞争对手的优势”。为澄清是非,我们在这里不妨从出口退税基本概念入手,探讨一下出口退税和出口补贴的关系,考察一下中国这几次调高出口退税率的有关实际情况,从而对这位美国官员有违常识的言论作出科学准确地回答。

何谓出口退税?狭义地说,出口退税就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TAXREFUND )的政府行为:广义地说,出口退税还包括通过免税或抵税等诸多形式使出口货物所含间接税趋于零(ZERORATE)的政府行为。历史地看,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多边贸易体制下为避免双重征税而形成的一项重要国际惯例,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际税收协调的核心成果。理论上看,出口退税如今能作为一种国际通行做法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所决定的:一是间接税消费地原则。消费地原则又称为目的地原则,是现代社会商品课税的主要原则,其主要理论依据是间接税应由最终消费者负担。出口货物的最终消费地在进口国,所以出口国不应对其行使征税权(即使征了也须退还),这批货物的间接税应由进口国征收。二是公平竞争原则。税负高低是影响商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不同,其产品所含间接税也不同,因而在同一国际市场彼此无法进行公平竞争,只有当出口国退净这批货物的间接税,然后再由进口国征收间接税时,公平竞争才有可能得以实现。三是中性透明原则。由于任何一项影响出口贸易的财政税收政策若运用不当,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配置扭曲并易引起国际贸易争端,因此“中性”和“透明”便成为多边贸易体制下国际税收协调的内在要求。增值税成为世界商品课税制度的主导后,出口退税基本上能满足税负透明、政策中性的要求,因而备受世界各国推崇。出口退税现已成为一种国际通行做法,这一点不容置疑。

那么,出口退税与出口补贴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是我们澄清是非的关键所在。其实,国际社会早已对此作出明确回答,国际组织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关贸总协定(GATT)附件九《注释和补充规定》中规定:“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需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GATT东京回合拟订的《补贴和反补贴守则》中的“出口补贴示例清单”详细列举了出口补贴的12种形式,其中规定:“对出口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间接税的免除和退还超过对用于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所征收的间接税”才能视为出口补贴。

世界贸易组织(WTO)不仅继承了GATT的有关规定, 而且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附件二中明确:“间接税减让表允许对出口产品生产投入消耗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实行豁免、减免或延期。”由此可见,出口退税与出口补贴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一方面,出口退税与出口补贴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另一方面,当出口退税的金额超过该产品实际所含间接税金额,即出现“超额退税”时,出口退税会演变成出口补贴。出口退税和出口补贴之间的这种关系告诉我们:在没有弄清一个国家对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是否超过其征税率的情况下就断言该国出口退税是在提供出口补贴,是不科学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再就中国实际情况来看,从1985年开始逐步实行出口退税,1994年在税制改革时推行了合乎国际规范的增值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据此,有关部门制定了依照法定征税率17%和13%实行出口退(免)税的办法。但是由于当时的税收征管力度不够,管理手段跟不上;加之为了保证新老税制平稳过渡,国家对部分企业和货物陆续实行了一些减免税政策,以致实际上该征的税收没有按法定税率征足。因此,中国政府于1995年两次决定下调出口退税率。两次下调退税率后,法定税率17%的出口商品按9%或6%退付,法定税率13%的出口商品按6%或3%退付,平均退税率下调幅度高达8.34个百分点。出口退税率的两次大幅调低,在实际运行中确实给中国出口带来了诸如出口成本上升、企业利润下降和出口减少等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政府根据近三年来新的增值税税制已得到有效贯彻,税收征管已得到加强和实际征税率已有所提高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分批小幅调高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比如,从1998年1月1日起,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 11%,调高2个百分点;从1998年6月1日起,钢材、水泥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1%,调高2个百分点;从1998年7月1日起,7种机电产品和5 种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1%,调高2个百分点;从1998 年9月1日起,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1%,调高2 个百分点。虽几经调整,但从整体上看,中国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仍未达到法定征税率,也未超过实际征税率。所以说,中国政府根据税收征管实际情况,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调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并未构成对出口商品的补贴,也不是针对某些特定国家的。目前,中国出口商品征增值税17%,实际退税9%或11%,尚未能够彻底退税, 在国际竞争中仍处于劣势。

总而言之,1998年以来,中国几次调高出口退税率是在严格遵守“征多少、退多少”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出口退税转化为出口补贴的问题,更不存在“变相货币贬值”的可能。只要中国出口退税率没有超过实际征税率,那么调高退税率的行为纯属中国内政。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目前所看到的现实情况,并非中国在通过调高退税率来“变相货币贬值”,而是美国某些官员在通过指责中国退税政策来“变相制造贸易摩擦”。自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许多国家的货币相继大幅贬值,美国在接受了这些事实的同时,却对坚持人民币不贬值的中国小幅调高出口退税率的正常做法横加指责,这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又一种表现,是美国在看待及评价别国贸易政策问题上奉行“双重标准”的一次充分暴露,这一点尤其需要引起世人的关注和警惕。

标签:;  ;  ;  ;  ;  

中国提高税率绝不是变相贬值人民币_退税率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