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数字文化产业的版权运营体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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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重庆 400054;2.重庆博曼德克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 400060)
摘 要: “互联网+”时代下,随着数字化水平和用户需求不断提高,市场对版权运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微版权”的出现标志着用户成为市场主导者。以产业链视角的“全版权”为体,以用户主导的“微版权”为用,构建“互联网+”时代“全版权”和“微版权”融合的数字文化产业版权运营模式。
关键词: 数字文化产业;“互联网+”;版权运营
一、引言
2017年4月11日,文化部发布了《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提出了“数字文化产业”的概念。着重提出建设数字文化产业的创新生态体系。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企业被市场快速淘汰的例子并不鲜见,需要企业摒弃传统的发展思维,构建与“互联网+”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创新体系。文化产业良性发展的关键是对版权的运作和经营。如何把握优秀的版权资源并加以运营,实现版权的经济价值,是版权运营商在数字文化产业中实现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二、数字文化产业的版权运营困境
(一)对市场需求把握要求高
版权作品在投放市场之前,受文化接受度、审美趋势、消费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未来的消费者对作品可能持有的观感一切都是未知。此时,知识产权运营商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参照条件和评判方法对版权作品进行价值判断。但相关的价值判断很难与市场接受度相匹配。我们如果没有对作品的敏锐洞察力及对市场的精准把握,很难获得相应的收益,甚至损失惨重。
(二)运作资金的投入需求大
为了构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从源头的版权作品到产业链末端的多形态产品经营,形成了一张极大的文化产品及服务网络。每个经确定并投放市场的版权作品入市伊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来保证产品的正常生产和销售。一旦资金链断裂,整个系统化的运作就会陷入僵局。
(三)对政策的依赖度较高
各种类型的产品想要进入市场,需要得到国家的政策支持。特别是文化类产品,因其导向性强、面对的受众群体广,在进入市场时,更需要谨慎。
(四)文化生产者与用户信息沟通不足
受传统媒介和文化消费思维的限定,文化生产者与用户之间的互动具有延时性,属于单方面的信息输出,很难产生及时、有效的相互交流。这种情况无论对产品、服务、文化产业的发展都有很大的阻碍。
三、“全版权”与“微版权”运营融合的优势
(一)“全版权”的内涵与优势
克鲁格曼、藤田昌久和维纳布尔斯于1999年合著出版了《空间经济学》,提出了两部门“中心-外围”理论,阐述了产业部门增长与空间布局的关系。在空间经济学的传统分析框架下,农业部门是完全竞争,要素不可流动,只有制造业部门具有垄断竞争和要素自由流动的特征。在这样的经济学假设前提下,空间布局就形成以制造业集聚的经济中心,农业部门形成均匀分散布局的腹地外围;同时,制造业集聚具有前向关联和后向关联的基础-乘数效应,从而空间集聚本身能够促进制造业呈倍数增长,放大制造业的增长效应。
“微版权”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打破传统出版物品种概念,以知识元为最小单位进行信息组织的数字化内容产品的版权。其灵活度和自由度极高,以最小单位存在,能更快速地做出反应、得到处理。这些碎片化的内容更加注重细节,被精加工的内容从整体的事物转变成更小单位的内容,出现在公众的眼前。贴吧、微博等社交平台就是“微版权”长期活跃的集结地。
3.“全版权”跨界融合的思路,有利于培养综合素质人才。文化产业的外延较广、分支较多。即使处于文化产业的大范围中,产业链上、下游的各个企业仍然分属于不同的具体行业。共同合作生产的文化产品是跨界融合的产物,需要企业具备跨界思路,更容易培养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
顾秀莲高度评价上海华谊化工60年来取得的成绩,热情赞扬华谊人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衷心希望华谊集团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勇往直前,为中国化工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版权运营商在打造“明星IP”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版权运营经验,具有不可替代性。“全版权”拥有厚重的经验积累,并使其凝练为宝贵的经验财富,方便产业链在运营的过程中少走弯路。
“全版权”指一个产品的所有版权。包括:网上的电子版权、线下的出版权、手机上的电子版权、影视和游戏改编权及一系列衍生产品的版权等。在数字文化产业领域,以版权作品为核心的全产业链。即“全版权”模式具有如下优势:
(二)“微版权”的内涵与优势
1.受“全版权”保护的版权作品稳定性强,不容易被替代。互联网企业在抢占市场的过程中,如何保证并强化核心竞争力的不可替代性是重要的课题之一。“微版权”较零散,“全版权”则拥有更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以保证整个产业的权益能得到有效维护。
与“全版权”相比,“微版权”的优势在于紧跟版权消费市场的走势,直指被市场认可的产品。在讲究时间和效率的今天,占得先机无疑能抢夺更大的市场份额。但“微版权”的劣势依然存在:个体单位较小,版权作品在确权和获利等方面容易吃亏。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对版权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一边整理,一边感慨,这些视频让我见到了孩子们感性、懂事的一面,让我重新认识了这群“毛孩子”,他们的感情是那么丰富与真切。当他们陷入回忆时,爸爸妈妈平时的打骂统统都被抛诸脑后,只剩下满满的爱。孩子们的这种宽容与爱让我肃然起敬。
四、总结
“互联网+”时代,“全版权”与“微版权”融合的版权运营模式可以有效延长作品的生命周期,实现版权的经济价值。以“全版权”为体,“微版权”为用,能实现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构建紧跟“互联网+”时代步伐的版权运营体系,以商业模式的创新实现版权运营体系的创新。最终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
当然,部分学者认为多个大股东的存在并不会对公司的绩效有好的影响。非控股股东有能力对控股股东进行监督,但是会因为某些因素的影响导致非控股股东发挥制衡作用,从而导致公司市值的降低。第二大股东对公司价值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当两大股东基本同意投票时,如果第二大股东未能提供补偿性监管,公司的价值可能会受到损害。如果是家族企业,第二大股东可能和控股股东有某种特殊关系,使得第二大股东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代江龙.新媒体版权资源运营路径分析与展望[J].中国编辑,2018(06):75-80.
[2]张新雯.互联网时代的微版权运营模式研究[D].北京印刷学院,2017.
[3]张新雯,陈丹.“全版权”运营与“微版权”运营的比较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6(06):106-109.
基金项目: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SKGH141):O2O模式下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运营机制研究。
基金项目: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ycx2018279):全版权与微版权生态系统融合运营模式研究。
作者简介: 彭志强( 1981-),男,四川安岳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与网络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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