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反腐败的方法和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论文,途径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应从根本上杜绝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但目前在经济改革过程中,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却不断滋生,且屡禁不绝,呈蔓延趋势。这已经严重地危害到了我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顺利进行,危及到社会主义的发展前途。因此,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反腐败的方法和途径,以彻底地清除损害我党形象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毒瘤,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思想教育,自觉拒腐防变
邓小平同志80年代末曾说过:十年改革最大的失误是教育,主要是思想教育削弱了。开展反腐败斗争要重视加强思想教育。加强思想教育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就是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章程,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员干部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理论上成熟,政治上清醒和坚定,使自身的政治素质不断地得到提高,从而树立起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自觉地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人民谋福利,而决不是滥用手中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第二,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地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素质,使各级领导干部能自觉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第三,要进行道德教育。道德在规范人们外在行为的同时,更注重于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进行道德教育,就是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去塑造自身完善理想人格,追求共产主义的道德境界,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人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艰苦奋斗,清廉节俭。通过道德教育,党员干部能够自警、自省,在反腐败斗争中达到慎独的较高道德水准。
二、完善监督机制,根除腐败现象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因此,一切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监督体系,如党委的纪检监督,监察机关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监督,人大监督等,对防止、揭露和打击腐败起到了很大作用,但这些监督有的侧重于对原则问题的监督,如人大监督;有的仅侧重于事后监督,如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监督,它们大多是在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以后,进行发现线索,侦察取证,依法惩处。而伴随着权力行使过程的事中监督机制,则是我国目前监督机制设置中的一个薄弱点,在有些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某些权力环节上,事中监督甚至是空白点。这是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难以扼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缺乏有力的事中监督,致使手中掌握有一定权利且政治素质、道德水准低下的人得以滥用职权、为所欲为。这些人虽明知其行为违法违纪,但心存侥幸心理,试图蒙混过关。因此,强化事中监督是我国完善监督机制,制止腐败滋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强化事中监督,就应对所有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每个权力环节建立起相应的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不同性质单位的每一权力的运行都有自身的不同特点,所以,应针对不同权力的不同特点,建立起不同方式的监督机制,以强化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使每一权力制约机制,不论其具体方式怎样,至少都应符合以下几点原则:1.这种机制必须是强制起作用的。强制起作用的监督机制必须是依法建立的。依法建立体现了制约的国家意志性,这种制约机制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单位设置的,也不能根据某个人或某个单位的意志而撤销。对于受制约的权力主体来说,他应当自觉地接受这种机制的监督,但不能因为他不自觉,不愿意就可以不接受监督。一段时期以来,过分地强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诚心诚意地自觉主动地接受他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就淡化了监督的法律强制性,实质上是我国当前反腐败工作中的一个误区。2.这种监督机制必须是经常起作用的。也即监督机制应当在任何时候都对它所制约的权力的运行全程实施监控,而非此时起作用,彼时不起作用,对某一环节起作用,而对另一环节不起作用。完善的事中监督体系,应使权力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出现制约真空。3.这种机制必须是无所顾虑地起作用的。这就要求监督主体必须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所谓充分的法律保护是指,监督主体在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正常行使自己的监督职权之时和之后,都不会因为自己的这一行为而受到任何政治、经济、名誉、人身以及其他方面的危害。由于外部因素不可能对一个部门中各种权力运行的每个细节,实施全程监督,因此,事中监督往往是一种内部监督,这样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权力主体就处于同一个权力系统中,所以设置监督机制时,必须造成一种监督主体能够无所顾虑地履行自己职责,且能够从忠于职守中获得物质或精神的褒奖,以不至于使已有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我国目前在反腐败斗争中,在强调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时,动员群众要敢于冲破各种压力和阻力,不怕打击报复,对单位里的不正之风不论涉及到哪一级干部,都要检举揭发,这实质上是我国反腐败工作中的另一个误区。监督主体应当不怕打击报复,但依法设立的制约机制应当确保监督主体无受到打击报复之忧,则是更为重要的。
尤其需要要指出的是:强化事中监督重中之重是要强化对一个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事中监督。“一把手”处于一个部门权力金字塔的顶端,拥有本部门的最终决策权,单位内部的其他任何权力主体均对党政一把手构不成绝对有效的制约。“一把手”对内最有条件侵占挥霍本单位财产,对外是不法分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施用糖衣炮弹进攻的重点目标。这样,“一把手”位置就成了产生腐败堕落分子的高发点。因此,反腐败工作尤其要重点研究如何建立起对党政一把手的有效的事中制约,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一点对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是十分关键的。
三、依法严厉惩处,做到以儆效尤
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反腐败工作,还应进一步加大查处腐败分子的力度。目前,经济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仍十分猖獗,其中一个十分重要原因是打击力度不够,对欲图效尤者形不成强大的威慑力,从而助长了腐败分子的侥幸冒险心理。本人认为,对够不上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经济违纪行为,在处理上至少要做到,经济上罚疼,政治上罚倒,如对公款违纪吃喝,可吃一罚百,并开除党籍,撤销一切职务。党员和领导干部应是我们社会中的先进分子,经济违规表明他已经丧失了自身的先进性和号召力,不能再带领一般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也就不能再给他冠以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也就不能再让他占居着领导者的岗位。对于已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也至少应做到,在附加刑的适用上,加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量刑力度,除赃款赃物予以全部追缴外,其个人财产也应根据其犯罪情节予以全部或大部罚没,在主刑的适用上也应就高不就低,能判死刑者,决不判死缓。在反腐败形势仍十分严峻的今天,适用严刑峻法打击腐败分子,震慑胆敢越轨者是十分必要的,使以身试法者闻之色变,闻之心惊,才能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文稿收到日期:199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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