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代政治哲学的学理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理论文,试论论文,当代论文,哲学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天,政治哲学已经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大热门课题。无论西方还是东方社会,规范性的政治哲学成了评价现实内外政治、批判地思考社会体制构建、设计未来政治走向的一面思想旗帜。政治哲学在中国学术界还是一个新的学术领域,虽然在过去数十年里吸引了一批研究者的兴趣,但相对短暂的学科发展和新颖的探讨理路使之还不算很成熟,无论在人员配备,还是在课程和研究课题建设上都还比较薄弱。本文在此初步探讨当代政治哲学本身的学理基础。
学科特点:规范性论述
从字面上看,政治哲学是政治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但有其特定的理论诉求和学科特征。政治哲学与政治学有共通之处,即皆以社会政治为其研究对象,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政治哲学更偏重于作为人文学科的哲学,即理论化的、哲学化的思想探索和论证,尤其是自罗尔斯以来,政治哲学的规范性价值的特征很明显。政治哲学不能回避对基本政治范畴或概念、围绕这些概念而展开的基本政治观点的回答。对诸如权力、权威、国家、主权、法律、正义、平等、权利、财产权、自由、民主、公共利益这些最基本的政治概念,政治哲学均需要进行基本的概念分析和理论推导,并表明自身的基本理论倾向。
自19世纪中叶实证主义在西欧兴起以后,一种拒斥形而上学、立足于对现象的经验研究的倾向对社会科学的研究影响深远。这种研究理路有助于摆脱形而上学的玄虚论辩、孤芳自赏地沉湎于自己所构建的抽象概念体系、拒绝接受社会实践检验的自娱倾向,开创了哲学上的新风气,不失为一副良药。但实证主义的现象主义倾向也导致了另外一个极端,即忽视了规范性的价值判断,以致于绝对化地追求价值中立,只对政治和社会现象进行统计式的理论概括。这种研究立场实际上把政治和社会哲学逼上了死胡同,使之只是对概念进行逻辑和语言上的分析,却无视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大量需要进行实质性的规范价值判断的问题,因而也扼杀了政治哲学的发展。
这种实证主义政治和法律哲学的尴尬处境典型地反映在二战结束后不久的纽伦堡审判中。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涉及政治法律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公职人员或军人只要执行在形式上通过的“合法的”法律和上级命令,就可以不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受审的纳粹战犯在为自己辩护时说,他们在纳粹执政时期只是忠实地执行了当时的德国国会和最高行政当局通过的法律和颁布的行政命令,因而并不存在犯罪的问题。如果按照实证主义的法哲学观点,法律即是合法通过的权威者的命令,因而并不存在犯罪的问题。如果按照实证主义的法哲学观点,法律即是合法通过的权威者的命令,那么就不必再进行规范的价值判断。事实上,纽伦堡法庭在给这些战犯们定罪时诉诸的不是这种实证主义的法律观,而是自然法,即超越了人定法的最高的人类律令,比如不得滥杀无辜,不能以任何名义进行种族灭绝。这样的基本律令也许并未订立于具体的成文法律中,但属于自然法的绝对命令,高于具体的法律,一切军政人员都有责任维护这些最高的律令。否则,随意侵犯、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尽管执行了具体的法律,也不能免除反人类罪等项罪名。
纽伦堡审判之后,在美国出现了全国性的争取黑人等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运动,以及反对美国政府出兵干涉越南战争的抗议示威,同样激起了学术思想界对政治哲学本身性质的再思考。美国哈佛大学哲学系罗尔斯教授即在此背景下认真总结组织良好的社会基本正义原则的理论前提,设想了在原始契约基础上推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优先性排列,构建了一个庞大的正义理论体系。此论一出,引起思想界的轰动,它把规范性政治哲学提到了理论的前台,也将政治哲学从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所导致的理论萧条中复兴了起来。“要想了解当代的各种正义理论,罗尔斯的理论是一个自然的出发点。罗尔斯的理论支配着当代政治哲学的论争,并不是因为人人都接受他的理论,而是因为其他不同的观点通常是在回应罗尔斯理论的过程中产生的。”[1-p19]
罗尔斯批评了功利主义的伦理观,重新阐述了康德义务论的伦理原则,突出了规范性政治哲学的价值。从学理上看,这些努力具有普遍的意义。政治哲学不能只是描述“是”什么,即现有的政治和社会关系是怎样的,而需要强调“应当是”什么,即带有普遍性的原则究竟是什么。任何一个社会的现实都存在着不公正的荒唐现象,黑人从其被贩卖到北美新大陆的旅途开始就没有得到过公平对待,而且在解放黑奴运动以后,美国社会也还存在大量对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各种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如果仅仅从“是”而推导出“应当是”,以承认现实的犬儒主义态度来对待这些不平等现象,甚至振振有词地论证“凡存在的都是合理的”,那就失去了任何规范和理想的价值,理论就成了为现实和强权服务的奴婢,政治哲学也就失去了其理论感召力。
从政治哲学角度来看,平等的规范性要求及其论证具有超越具体历史条件的理论感召力。一些人以多年形成的实际上的不平等为理由而试图证明这种不平等永远具有其合理性,试图把这种不平等永恒化、固定化;还有人以人类历史上从未实现过完美的平等和民主,便以偏概全地论证规范的平等原则是多余的,并且抹杀在朝向平等的目标前进过程中,不同的社会建制和实践方式间的重要差别。这种片面的极端的认识曾经影响了政治哲学相当长的时间,它否定了规范的平等理论和一般政治哲学原则的可能性和为之奋斗的人文基础。今天,一些人嘲笑罗尔斯的规范政治哲学理论的理想化特征,并且以现实美国政府政策的某些错误来为否定罗尔斯的理论作辩护。但他们并未注意到,罗尔斯当年撰写《正义论》时,在相当程度上恰恰针对的是包括美国政府在内的一些政府政策对其公民的不平等、不公正对待,因而论证了他认为是普适的正义原则,包括保障公民平等自由,特别是良心自由,允许其非暴力反抗,以及宽容异见等等的基本原则。规范政治哲学不会因为对现实社会实践和政治权威的批评而捆住自己的手脚。政治哲学诉诸普适的规范理论,无论现实如何不合理,这种规范理论恰恰是把人们整合起来的旗帜。罗尔斯的理论选择也许在具体结论上并不全面,甚至有可能带有某些西方中心论的偏见,但我们却不能抹杀其规范政治哲学在普适性方向上所做出的努力。今天的政治哲学需要沿着这一方向继续向前走,而不是倒退。
诚然,从“是”不能推导出“应当是”,反过来,也不能从“应当是”推导出“是”。政治哲学强调“应当是”,但并不是提倡脱离现实、不食人间烟火的苦行僧,而相信自己理论的感召力最终由现实的政治和社会发展来进行验证。今天,随着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展开,世界各国人民在平等、自由和民主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推进,离开提倡自由民主的政治哲学家们所阐述的基本原则不是更远,而是更近。我们很难说今天的西欧、北美人民所竭力实现的平等自由,与非洲、拉美、亚洲各国人民正在努力奋斗的平等自由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全球化不仅在经济上以市场化来竭力实现一体化,也在政治和社会上把一些最普适的价值普及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人们甚至把发达国家的政治哲学基本原则拿来对付促成全球化的人们,比如要求国与国之间的平等对待;要求全面开放的自由市场,不仅是在发达国家开发初期,而且在今天发达国家自身存在保护市场的保守倾向的时候,更应该对所有竞争者一视同仁。可见,政治哲学的规范理论是一把锋利的宝剑,它不仅对于各国的国内政策是一种约束,而且对于普适于人类的国际规范原则也划定了统一的尺度。
当然,政治哲学并不具有标准答案,学者们立场有别,罗尔斯等主流的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等即互有争论,他们所诉诸的基本前提也存在重要的分歧。但这并不能否定政治哲学追求规范理论的努力本身的价值。
方法论特色:理性主义的逻辑阐明
当今政治哲学研究的方法论特色是理性主义,与中世纪的神学政治论相对立。它不同于狭义的理性主义(在哲学史上常用唯理论相称)。后者与经验论相对,认为人的知识可靠性的来源只能是理性认识,如演绎推理,而不是感觉经验。而广义的理性主义既包括经验论者,也包括一些唯理论者,其特点是与非理性主义相对,要求认识、立论都建立在可质疑和探究、逻辑思维、可推导或论证的基础上,而不是诉诸无法论证的、因人而异的直觉或非理性的体验。因此欧洲近代的经验论者和唯理论者都曾经阐述了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而在此后的相当时期内,非理性主义者、浪漫主义者倒经常提出了一些为专制或准专制主义辩护的反自由民主的政治理论。
英国大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是著名的经验论者,成了英国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经典阐述者;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则从唯理论出发阐述了自由主义。数百年来,在此作为西方主导的源远流长的自由主义思潮中,理性主义始终是其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坚实基础。尽管一些浪漫主义者如卢梭和非理性主义者也曾经从直觉上表现出对自由的向往,论述过一些自由的原则,但他们始终未成为西方主流政治哲学思想的主角。相反,直至今日,那些与主流思想对立的代表性理论家大多信奉非理性主义(包括非逻辑主义)、浪漫主义、直觉主义等观念,在方法论上也往往是反逻辑的,诉诸内心的神秘直觉、跳跃的反逻辑思维,经常不能自圆其说。
这种广义的理性主义者并不是整齐划一的,不同的理论家尽管互有争论,但在伦理和政治理念上却都从某个侧面强调可靠知识和理论的真正来源。以此为基础,社会政治理论家们论证了自由民主理论的基本立场。例如,偏重于理性的理论家们认为只有自明的普遍的先验的原则和知识才是可靠的,而人具有一种思维能力来把握它们,这种知识包括数学和逻辑,以及对许多其他领域的洞见。在伦理方面,这种理论认为,判断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的最终法庭乃是理性,而不是感觉、习惯或权威。康德认为判断一个行动的方式是由理智来检验其是否自洽,以及是否能够作为一条普遍的原则成立。这种观点在现代自由主义中具有相当的理论基础,最重要的是自然法理论。尽管这一理论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中世纪,但人们对其真正系统的阐述和坚持则是自近代开始。可是,这种理论却缺少可感知的现实的依据,因为它只是以抽象的天经地义的个人权利作为根本出发点,由此推导出国家、社会、法律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的直正立足点,即保护个人权利。
社会可观察的现象构成了现代社会理论的坚实基础,完全脱离这一基础的理论难免成为空中楼阁。相当一些主流政治哲学家认为,真正的社会科学应当建立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之上。例如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学者试图从对经济现象的众多归纳的探讨中解释并预测市场的繁荣与萧条。相当一些政治社会学家反复观察政治体系中的决策过程,以此来解释社会中权力的形成与发展。而曾经影响了西方20世纪数十年社会科学研究的行为主义学派则干脆拒绝以“意向”、“动机”等术语来解释人的行为,因为他们认为人的精神现象是无法由外部研究者来观察和测度的。这些在相当程度上都强化了自由理性主义的思考方式。
前面提到,在一个多世纪里,“实证主义”在思想界传播极广。尽管在此名称下所表述的思想和方法论不无分歧,但其主要倾向便是认为社会科学中的知识必须限于可由经验证实的范围。实证主义的成败均源自此根本性的原则。这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形而上学沉湎于脱离现实的抽象思辨的无谓思考,但也留下了现象主义的遗憾,即忽视了对社会现象深层次的探讨。这种思维方法对于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在相当时期内也有影响。自由理性主义者认为他们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才是“实证主义者”,即他们从社会科学中排除价值判断,但他们在经验上也拒绝实证主义认识论的核心信条即社会科学的目的是发现社会世界的经验规则性。[2-pp105~119]因此,当代自由民主倾向的政治哲学家没有全盘继承实证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而是比较全面地将经验观察与理论推演、归纳与演绎结合起来。比如,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并不是直接从经验归纳得出的,而是从少数有关人的本性的简单陈述演绎得出的。社会科学所揭示的规则性并不是历史或社会的“事实”,而是被认为是不变的人性的属性。在经济学领域,自由主义理论家提出了最系统化的理论知识,当然这些理论体系的相当一部分乃由少数有关人性的简单公理进行高度复杂的演绎得出。理论家认为“经济规律”是普适的,因为它们乃是从不变的人的概念推导而出的。[3-pp74~76]可见,当代政治哲学在复兴规范伦理学的同时,也进一步改造了传统的实证主义认识方法,使之适应自由理性主义的理论阐述。
自由理性主义方法论的一个核心特征是以个人主义的术语来作解释。社会过程只是作为个人行为的构建来理解的。像“阶级”、“国家”或“社会”这样的集体名词并不描述可观察的实体,因而包含这些名词的陈述只有在被翻译成有关个人行为的陈述时才具有意义。自由理性主义解释社会规则性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强调规则和遵循规则。这不只是指一个市场体系需要一套特定的规则,即尊重个人和财产权利的规则,而且是指所有社会秩序、延续性和恒久性只有通过遵循规则的观念才能阐述清楚。自由理性主义完全排斥这样的观点,即认为规则性和社会秩序是约束的结果,而坚持认为这样的秩序是个人遵循并内在化规则的结果。(注:参见P.Winch,The Idea of a Social Science,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58;以及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61.)这当中预设的原则是,个人能够理解,那些规则为他们确立了自己应当遵循的恰当的行为标准。
总之,当代主流政治哲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与非理性主义相对立的广义的理性主义,它反对盲从和非逻辑思维,认为经验观察、理性思维、逻辑自洽和推理是伦理、社会和政治原则得以成立和可靠性的基础和标准。尽管不同的理论家侧重点不同,但其根本出发点和理论基础与极端保守主义、激进浪漫主义、专制主义等毕竟有着重要的区别。例如,许多激进浪漫主义者根本不遵守基本的逻辑规则,甚至可以在同一篇政治宣言、文章或讲话中自相矛盾,进行没有根据的“论证”和跳跃式思维,以类似意识流的方式进行激进的批判,但其立论方面却明显显得不足。而各种反自由主义的专制主义的理论基础虽然有所不同,但无不带有难以自圆其说的特点,把虚幻的抽象概念及绝对排斥个人自由与平等的反民主的似是而非的原则当作理论前提,进行缺乏逻辑自洽的所谓“论证”。可以说,非理性、盲信、似是而非的论证、类似神学的独断论思维是这些理论的共同特点。相比之下,自由理性主义基础是理解当代政治哲学基本立论的关键的方法。
基础理论分析
当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主要基础理论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社会契约论和道德多元主义。这些理论互有争论,甚至势不两立,但不同的哲学家采纳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自己学理的根基,在此基础上构建理论规范理论大厦。限于篇幅,这里只对这些理论作简要分析。
一、个人主义。作为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基础理论,个人主义基本上是个中性的概念,但由于围绕此概念展开的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政治争论,它在某些语境下成了贬义词。近年以来随着总体政治生态的变化,个人主义的声音进一步增强。总的来说,个人主义是一种赋予个人自由以很高价值的政治和社会哲学,它通常强调自我引导的、相对不受约束的个人。
一般认为,个人主义这一概念是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发明或首先使用的。它原本指一种比较温和的自我中心意识,个人只关心其家庭或身边的朋友圈子。托克维尔曾以此来描述他所观察到的北美新移民的生活哲学。在此之后,学界所普遍使用的个人主义一词含义要广泛多了。作为一种哲学;个人主义涉及一种价值体系,一种有关人性的理论,对某种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体制的一种态度或信念。这种信念或价值体系可主要由三个命题来表述:所有价值观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也就是由人来体验的:个人是目的本身,具有最高的价值,社会只是个人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相反;在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的表述正如康德所说,是任何人都不能被当作其他人福利的手段。个人主义的这三个主要的原则属于西方近代以来社会思想的精华,可以从洛克、康德等大师那里找到其深厚的思想根源。
个人主义的基本信条是: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以及知道如何促进这些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赋予每个人以选择其自身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的最大自由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便可最佳地实现每个正常成年人的利益。这当中预设的前提是,做出这些选择的行为促进了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福利。由此来看,社会只是被当作个人的集合体,每个人都是自我包容、并且从理论上说几乎是自足的实体。个人主义高度评价自我依靠、隐私权以及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它也对权威、对控制个人的种种方式(尤其是以国家面目出现的控制)表示了怀疑和否定。可见个人主义最看重的是个人权利,认为其他所有权利都建立在个人权利之上,是个人权利的集合或表现,因而都无法替代更不能压制个人权利。个人主义的制度表现即包含在这些原则之中。
当然,在政治制度选择上,个人主义并不是无政府主义的代名词。只有极端形式的个人主义才会信奉无政府主义,但大多数个人主义者都认为,政府应当把对个人的干涉限制在最低限度,应当把自己的职能大多限于维护法律和秩序,阻止个人对他人的干预,强制执行自愿达成的协议(契约)。因此在个人主义者看来,国家是必要的祸害,“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
个人主义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财产制度,按照此制度,每个人都享有获取财富和设法处置财富的最大机会。在近现代西方社会思想史上,最先在经济和政治理论上系统阐述个人主义理论的是英国的亚当·斯密、边沁及其追随者。斯密最著名的放任自由主义思想相信个人意志的自然和谐。边沁的功利主义则信奉“每人只能算作一人,决不多于一人”的信条。在经济领域,斯密认为自然自由的显见而简单的体系把自由竞争的市场中物品和服务的交换视为在相互促进中进行合作的理想制度。这样一种组织应当促进效率和自由的最大化,保障每个参与者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从其可得资源中取得最大的收益,实现公正的分配,这意味着按照个人贡献的比例来分享社会产品。
个人主义可以分为权利论和结果论两种,但其关键特征则是:在政治当中并不存在比个人目的更优越的原则。甚至那些结果论者也否认总体功利和功利间的人际比较的观念具有任何意义,因而把对政策、法律和制度的评价限于它们对个人的效应。而且,这里所考虑的个人是以人的状况的某些恒久和普遍的特征作为标志的,而不是他在特定社群中的成员资格。而且,经济个人主义与政治个人主义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在民主理论中携手并行,它强调的是经济的财产权与政治决定权中个人所处的核心地位。但随着政治普选权要求的日益高涨,19世纪下半叶一直发展到20世纪的政府对经济过程的干预加剧,经济与政治个人主义两者之间的紧张或不相容最终也出现了。对于干预的日益增长的要求似乎是严格坚持以个人主义前提为基础的经济理论的结果。古代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即已强调,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的本性、需求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及其制度的产物。人最有效的行为经常通过团体和组织来实现,这些团体和组织以各种方式干预完全自由结社和原子主义式竞争的个人主义理想。因而也产生了垄断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周期性的失业在公众意识中经常与个人主义的经济理论联系在一起,导致了广泛的不满。
个人主义理念的威望在19世纪后半叶和凹世纪前半期有所下降,使得与之相对立的社会组织原则(如集体主义)有所上升。然而,随着20世纪以集体的名义出现的国家主义、军国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即法西斯主义)的猖狂肆虐和斯大林主义的历史性失败,人们重新开始重视自由主义及其理论基础个人主义,开始反思理论界相当一段时期内批判个人主义所导致的偏见和失误。在自由民主理论中,有关个人重要性的观念重新抬头,特别是战后人们发现那些个人主义理念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和民族几乎都坚持了自由民主的基本理念,其政府和人民自觉抵制了法西斯主义,未让军国主义占主导地位。反之,那些未能抵制住这些祸国殃民的思想和政策的国家几乎都不允许个人主义价值观,甚至以官方意识形态猛烈抨击个人主义。这些的确促使人们尤其在近年重新反思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哲学和伦理价值观的积极意义。
二、社会契约论。自从罗尔斯在战后数十年中详细阐述了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正义理论以来,这一理论再度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理论前提是指个人在特定的环境下为促进其利益而选择规则结构时所表现出来的方法,这一理论假定人们是在原初的状态下通过相互订立协议或契约而确立基本政治和组织原则、建立权力机制、制定法律规则的。
社会契约论源远流长,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历程。这一理论的基本原则是说,合法的道德准则乃出于协议,我们不是受所谓的客观道德性所约束,而是受自愿作出的承诺所支配。某些形式的社会契约论认为,特定的道德准则、经济和政治体制乃出自特定的非道德的环境,它们是经过讨价还价的过程而产生或确认的。其他的社会契约理论则把契约看作是保护事先已存在的道德构架,这些构架经常以个人权利的形式出现。相比之下,前面那种形式的社会契约论占据了主导地位。
英国“光荣革命”的理论家洛克以社会契约论来论证公民权利的神圣性。他认为人们结合成联合体时各自放弃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指定的人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4-p78]人们自愿放弃一些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安全、财产和自由。“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p77]契约论以承诺或允诺为其自明的前提,认为严守承诺是契约得以产生并得到尊重的基本条件。由自身的意志所约束的“承诺”的观念,成了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模式,而不是某些客观欲求的事实状态。当代的社会契约论者无人认为这样的承诺是曾经实际做出过的,或是这些承诺可在历史演变进程中施加义务,其实人们希望的是通过这种抽象的方法来构建恰当的准则(经常指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准则),其构建途径是个人理性的选择,这些选择不受他们自身所处的现状(包括特权)所产生的动机所制约。尽管这种承诺和契约是假想的,但它可以在理论上推导出社会正义制度和伦理的基本原则。
可见契约论尽管是一种假想的前提,却成了论证像自然权利、自然法这些基本政治和法律概念的前提,因为像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不得滥杀无辜、救死扶伤等自然权利和义务很难找到经验上可验证的起源,求助于社会契约论却可以较好地解决其产生的理论前提问题。契约论的另外一个优点是方法论上的中立性,因为它假定人们通过主体选择达成的协议而产生了规则和制度,这些是作用于契约论的中立方法获得的,由此而产生的东西从程序上说是完全合法的。举例说,在社会福利方面的一种特定的协议结果的产生完全取决于道义同情心在订约人中的分布。订约人倾向于怎样的结果,便很可能影响其所订契约的内容。这里从价值观而导向契约结果的可能性显然存在。罗尔斯甚至也做出过这样的理论阐述,即从某种直觉得出道德结论,然后再表明这些结论何以可从契约论所描述的理性选择方式产生出来。这一思路中存在的某种悖论在于,价值论的理由以牺牲契约论的中立立场为代价。
尽管如此,契约论在方法论上仍然表现为某种优势,这就是它对于基本权利和制度的阐述优势。它要求人们通过抽象方法并抛开特定的利益牵扯来认识现存的社会实践,这些特定的利益牵扯往往会妨碍人们在促进其长远的目标时做出理性最大化的决定。古典自由主义者对契约论之所以情有独钟,是因为他们发觉这一理论特别适用于解决市场社会所不可避免发生的“囚徒困境”,这就是:两个同谋犯分别关押在不同的牢房里,相互隔离。如果两人均拒绝招供,则都可能受到最少的惩罚;如果一人招供而另一人不招,则一人受重罚而另一人受轻罚;但实际情况往往是两人都招供,从而都受较重的惩罚。由此延伸至市场理论,在自由市场中,个人的纯理性的选择有可能导致市场总体上的非理性结果,因而需要人们面对面地进行订约的协商。这正是一些自由主义者求助于契约论来解决公共产品、个人权利和制度正义等问题的重要理由。总之,以契约论来论证人的自然权利具有某些重要的优势,它不必纠缠于利益的算计而直接得出超越具体历史条件的自然权利概念。诸如公民的生命、财产、平等、良心和表达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均可从契约论直接导出,因而在论证自由民主政治哲学基本前提方面具有直截了当、简单自明、不受具体经验约束等优点。
三、功利主义。前面提到过,功利主义曾经兴盛过相当长的时间,今天虽然受到了罗尔斯等人理论的冲击,但并未偃旗息鼓。其基本倾向即是认为一切立法、政府政策和道德原则的最终判定标准是其实行之后可能达到的功利水平。功利主义者是些经验主义者,以人的感觉所表现出来的快乐作为判定的基本出发点,而精神的安宁则是在此之上的更高的衡量指标。由此而推导出个人从事经贸、拥有财产、政治信仰自由、表达与创新的自由可以促进个人功利和社会总体功利的最大化。
功利主义在其流行的时期也许是最具感召力的道德和政治学说,但也可以说是自由民主政治哲学理论基础中最具争议性的理论。功利主义关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信条看起来不受任何其他教条的约束,这些教条强调遵循规则的重要性。功利主义也是结果论的伦理理论,因为它以行为或伦理准则未来可取的结果为判定善恶的基准,而不只是纠正过去的错误。因此,功利主义也经常引起社会改革家和进步思想家的兴趣,他们常把科学技术带到政策的形成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也是一种“理性主义的”理论,其倡导者相信科学可解决社会问题并可实现社会和谐。而且,功利主义者自称不受任何别种意识形态的狭隘教条所束缚,这些意识形态经常自认为服务于一部分特定人群的利益,因为功利主义者强调自己的判断是从一个“理想的”或客观的观察者的角度做出的,所促进的是普遍利益而非狭隘利益。而且,功利主义还被认为是从个人主义的前提得出的结论,因为其理论出发点是个人的幸福,而不是抽象的社会福利或总意志。
然而从理论上说,功利主义的伦理学说与有关仁爱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学说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至少在从前者推导出后者时会遇到一些困难。其伦理学说指的是一个人的行为应当以在每种场合均产生最大快乐为标准,而相应的社会政治学说则是为政府依据仁爱原则采取的行动甚至强制作论证的,这两方面都具有其重要性。当然,在政治自由主义的层面,社会经济政治的学说更显得重要,也是古典功利主义者主要关注的领域。功利主义的意义不仅在于它以普遍有利的结果对人的行为以及一般政治和社会政策所作的评估,而且在于它以特殊的方式对结果概念的解释。
功利主义原则的理论困难是存在的,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对基本权利的忽略。如果以总体功利的计算为惟一标准,那么假如一个社会需要少量奴隶来提高总体的社会功利或快乐(即牺牲这一部分人而使社会总体功利最大化),则功利主义也可能为奴隶制作辩护。这也是当代社会契约论者罗尔斯批评功利主义的最核心的部分。而衡量快乐与痛苦的纯客观的量化的方法究竟能否适用,也是人们长期表示怀疑的。因为处于不同境况下的人们对于痛苦和快乐的感觉和衡量是相当不同的,很难做到纯客观的计算。尽管存在这些困难,功利主义曾经是、仍然是、并且在未来还会充当自由民主理论的基础之一。
四、道德多元主义。自由民主政治哲学并不主张政治和道德的相对主义和无是非观。其基本出发点不是犬儒主义或彻底怀疑论,而是道德多元主义。现代自由主义思想家放弃了以单一的客观道德秩序来界定个人的信条,他们主张自由民主政治哲学对于基本的道德争议采取中立的态度。德沃金便指出:“自由主义不依赖于某种特定的人性理论”,“自由派人士对于人们对政治事务是否选择公开表态或是过上古怪的生活不感兴趣……”[5-p203]罗尔斯则在《正义论》中强调自由的政治理论的关键假设不需要“关于人的动机的特殊的理论”。[6-p130]他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进一步指出了自由主义关于重叠共识的理论。约瑟夫·拉兹也指出,自由主义“承诺道德多元主义,该观点认为存在着许多相互容纳的有价值的、值得尊重的关系、承诺和生活计划”。[7]
可见自由民主政治哲学有两个主要前提:一是确立独立于具体的善观念的一套指导政治行动的规则,二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即确定那些赋予个人以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而追求自身生活计划的最大机会。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政治自由主义允许不同的综合道德观、价值观、信仰体系共存于民主的社会,但同时也强调社会以宪法为基础的重叠共识是社会稳定性的真正基础。艾克曼指出,通向自由主义的高速公路之一是有关超验意义的现实的怀疑论,但自由主义不只是对道德相对主义作出反应,因为大多数自由主义理论家试图解决这样一个悖论:自由主义不预设一种有关善或人性的特定的观点,同时又宜称它具有一种稳固的道德基础,而尽管存在第一序列上的道德分歧和道德怀疑论,这种基础仍然值得达成道德的共识。可见,自由民主政治哲学在回避彻底的道德怀疑论的结论时,强调社会共同规则和社会正义的重要性。通俗地说,他们强调的是公认的游戏规则。哈耶克强调的是程序正义,即真正普遍和无偏见的规则不能与分配问题有什么瓜葛,也就是无涉于物品和服务分配的社会正义。但对另外一些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和德沃金来说,维护社会正义的国家行动对于自由主义同样是重要的,而且这种目的可以在不危害自由社会立法、与目标无涉的前提下得到实现。尽管自由主义者强调程序正义或社会正义的不同侧重点,但其区别于道德相对主义的根本点正在于规则或正义的基础,只是这种基础不依赖于一个社会部分人们的价值判断或道德观,这就将自由主义与全然无是非和正义感的道德激进主义区别了开来,也与那些以虚幻的共同体根本善恶观和人性观为基础的保守主义划清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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